農村社區政治發展論文
時間:2022-12-15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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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農民組織化的角度分析當前中國部分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困境,以期為改善這一狀況提供更具目標性的參照。文章主體分三個部分:一,本文所論"組織化"的內涵界定;二,作者的選題動機和資料來源;三,部分農村社區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成因分析。在成因分析中,作者主要分八個方面進行了或理論或經驗的論證,力圖對這一現象的形成原因作出更為合理而全面的解釋。最后,作者提出,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出路在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而后者的出路又在于加強村級組織(主要是村委會)的經濟服務功能和村民之間的經濟聯合。關鍵詞:農村政治發展農民組織化村民自治
農村社區政治屬于非權力政治即社會政治的范疇,它在我國政治建設的系統工程中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今后的農村發展和社會全面發展戰略中也將占據著更為突出的位置。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農民利益的實現和擴展,更事關農村社會發展的大局,因而是至關重要的。就我國而言,農村政治發展的標志是村民政治參與的提高和國家任務(如計劃生育、征收各種費稅)的有效完成。可筆者通過近年來的調查和思考發現,中國部分農村地區的政治發展狀況并不令人樂觀,特別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局面比較突出,后者也正是目前我國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困境之所在。所以,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展開分析。即從農民組織化的角度分析農村社區政治發展困境的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探討其出路,以期為改善這一局面提供更具目標性的參照。
一,本文所論"組織化"的內涵
一般說來,"組織"一詞意味著:為了特定目標和實現某些職能而按照一定的規則建立起來的群體。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可將"組織"一詞進一步界定為"人們通過特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結合方式而形成的高于群體的社會共同體,是組成此種共同體的人們或單位所采取的社會生活方式。"([2],第171頁)可見,組織不僅意味著是一種高于群體的社會共同體,更意味著它是一種生活方式(或生活狀態)。既然是"共同體",就有別于僅僅是一盤散沙的各個個體的集合概念,而是多個個體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結構結合起來的有機體,表現在個體利益與組織利益、個人活動和組織功能之間的緊密聯系上。既然是一種"生活方式",就不是形式上迫于某種壓力的應付和走過場,而是一種自愿自覺的參與過程,表現在個體為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而借助于組織的形式上。當然,組織是通過一定的機構體現出來的。這些機構是組織的載體和標志。有鑒于此,可以將"組織化"理解為人們結成組織、參與組織和開展組織活動的全過程,其具體表現也就在于,組織機構各項活動的開展狀況上。衡量"組織化"的尺度可以各有不同,但組織成員對組織活動的參與度、參與質量,組織活動開展的頻度和效果,成員對組織的認可度和期望值,組織在適當處理共同利益與成員利益上的表現,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指標。政治學意義上的"組織",強調其公共性,表現為圍繞公共權威和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而展開的活動過程。與此相應的,政治學意義上的"組織化",雖然也包含了前文所論社會學意義上的"組織化"的含義,但更強調了組織活動的公共性及個體與公共權威之間關系。由于本文欲從政治學(更準確地說是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審視農民組織和組織化的問題,(亦即從組織化的角度分析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問題),故本文論及的"組織"和"組織化",限定于村級組織和村級事務的范圍內。如此界定的另一原因在于,解體后,農民成為幾乎沒有任何組織依托的個體:他們既沒有傳統社會中的社會組織(如家族)可以利用,也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自治社團。在廣大農村地區,建立一種什么樣的有效社會組織形式,便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由于的解體意味著過去行之有效的從公社到生產隊的縱向控制體系瓦解,國家便開始直接面對無數的個體小農。為了填補這種組織真空,近些年來我國實行了鄉村自治,即建立農村自治組織--村委會。村委會便暫時作為農村社區中最大的正式組織而存在。因而本文所論"組織"的外延是以村民委員會為標志的社區組織。目前只有村委會既受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障,又是唯一在全村范圍內得到認可的公共權威機構,同時也是當前中國農村社區獨立的法人行動者。其發展狀況成為衡量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一個尺度。因而,"組織化"的內涵也就限定如下:村民參與由村民委員會主導的村級事務的過程,以及村民委員會動員和領導村級活動的過程。結合前文所述衡量"組織化"的諸多指標,本文用于衡量農民組織化的指標也就包含以下幾點: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的頻度和質量,村民委員會主導村級事務的頻度和實際效果,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認可度和期望值,村民委員會在處理集體利益與村民利益上的表現,等等。本文所論"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界說,也就是指由這幾項指標衡量所得出的總體性認定。
二,選題原因
確定這一寫作主題的動機是我的調查經驗:(1),我對我所在的家鄉河南省羅山縣定遠鄉長期的認識和體會。(2),1997年7月我對湖北省紅安縣部分農村的調查。(當然這次調查很不細致,更多的是感性認識。)(3),我對湖北省鐘祥市三鎮九村的調查。(這次調查比較正規,進行了隨機抽樣,以問卷的方式進行。共發放問卷400份,回收297份,回收率為74.25%,其中有效問卷272份,有效回收率68%。詳細數據參見[3]。)本文主要在此次調查的基礎上寫成。故而我提出的假設也是基于我的經驗感受,并不試圖作普遍性的推論。當然,對這一主題的回答不能僅限于此,我在寫作這篇論文時也注意了從普遍的背景出發,從邏輯和學理的角度思考更多的可能性。因而論證更多是理論性的。也就是說,本文的思路和觀點的來源不僅有我有限的經驗,更有其他學者的調查結果或理論。(主要著作列舉在文后的"參閱文獻"中。)以我的切身感受和認識看,中國相當部分的農村地區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農民幾乎是完全孤立和分散的,他們不僅對村級事務毫無熱情;而且在個體發展中,不注重集體力量和組織形式。這不僅使他們的發展受到影響,也使他們的生活質量受到影響,更使的他們在面臨國家權力或公共權力(村委會)的侵害時難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同時更為嚴重是,在缺乏利益疏通和利益表達的組織渠道的情況下,村民往往通過非常態的方式(個別人的暴力犯罪活動)進行意愿的表達(這類事情近來時有發生,體現在各種媒體上。)這一切都使得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也使改善這一狀況的任務顯得尤為迫切。在了解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各種表現及其消極影響以后,本文試圖探究造成這一局面的各種因素,以期為改善這一狀況提出對策的努力提供依據或參考。鑒于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是部分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實際情況,而這一情況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后果。因而研究其成因,不僅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而且有著對改善這一狀況提出對策的努力提供依據或參考的價值。三,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成因--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困境分析
造成農民組織化程度低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的、文化的原因。就我的理解,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是不容忽視的:(1),傳統因素。即缺乏自主地建立契約化組織的傳統。眾所周知,中國農民自有國家以來就缺乏主動建立組織的傳統,除非是為生存所迫。(當然,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勿寧說是政權不允許。)從奴隸制的土地國有時代到土地地主所有制時代,正常情況下,農民都被禁錮于有限的土地上,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至多從事微量的商品買賣,自主經營的范圍很小;同時,農民間的聯系也只是親緣或習俗的結果。在國民黨政權在村一級設立村公所以前,國家政權只達及縣。這樣,在村里的農民主要以長老為紐帶在風俗習慣的基礎上結成一個社會關系網。其骨架是宗族系統。而宗族傳統與嚴格意義的組織精神(自愿、平等、自主)相去甚遠。說中國的農村缺乏組織化的傳統,主要是指農村缺少組織化的制度空間和行為習慣。農民少有結社活動(這是非常冒險的),除非在非常態的社會形勢下秘密進行,其目的也并不是建立常態的利益聚合與表達的渠道和機制。從國民黨時期的保甲制到共產黨的"",都是對個體農民的控制機制,忽略了農民的自主性和農民的獨立利益。聯產承包責任制首先的意義是分散化而不是組織化。這都說明,中國農民未有出于利益的推動在平等契約精神的指導下建立組織的傳統;一體化的國家官僚體系也使組織的建立和獨立性成為不可能--"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于樹立并維護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9],第125頁)即使是在國家權力未曾直接觸及的鄉村,農民也未曾建立起自己的組織。結果是他們對國家權力(特別是征稅權和司法權)的依賴和對清官的依賴,或是通過科舉或私人關系擠入權力體系。不管那種情況,都是個人直接面對國家。這一點一直影響到現在。目前的農村,處處可以感受到農民對權力的崇拜和對清官的期望,這正是由于權力可以直接帶來利益,而組織和組織化則不能,"民主"更不能。這是根深蒂固的意識。它對組織化的影響也是致命的。(2)當前一體化的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尤其是制度體系的不健全和村民對政府的單向依賴性。當前我國的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并不利于真正的自治,也即并不利于組織化。這主要體現在政黨體制、政府體制和村民的權力觀念上。政黨體制方面,共產黨全面領導整個社會的各方各面,當然也包括農村。在村級組織中,村委會受黨支部領導,而黨支部受上級黨委領導,并不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這便產生了村級組織權力格局的矛盾:一村范圍內,村委會作為農民的自治組織,由農民選出對農民負責,但其實際的權力卻受到黨支部的制約。這使村委會的角色頗為尷尬,其作用亦不能得到應有的發揮。結果往往有兩種,要么是村委會從屬于黨支部,功能弱化直至無權力;要么是村委會自行其是,完全擺脫掉黨支部的制約。怎樣的格局才是合理的,仍未得到澄清。政府體制方面,盡管國家法律(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文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其成員也不屬于政府編制,但鄉(鎮)政府卻一直將它視作它們在村里的"人",村民委員會也行使了部分政府性質的職能。這樣,政府對村委員會從組成到其工作都進行了相當的干預(甚至控制);村民委員也對鄉(鎮)政府有著嚴重的依賴。但村委會成員的工資只能由村財政支付。村干部角色的矛盾不利于村民對村級干部的認同和支持。而農民的政治意識也不容樂觀。在我的感受中,農民并不認為組織化建設很重要;相反,他們只關注村干部的腐敗和提成的數額,只要這兩方面能得到他們滿意的解決,別的都是次要的。也就是說,組織化并不是村民們的一種迫切需要,更不是他們訴求的一種生活方式。(3)聯產承包責任制因素。導致個體經營的獨立性、村民間聯絡的淡化,更弱化了村級組織的服務功能。理論上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意味著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但實際情況是"有分無統",村級組織的服務、組織和協調的功能非常薄弱。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分散化的狀態:土地分到農戶手中,農民享有自由而獨立的經營權和管理權,走上了一條個人創業、個體性發展的道路。盡管規模化程度非常之低,個體農戶的發展收益也非常有限,但在我接觸的各村,尚未出現為了聯合而借助于村級組織的方式或體現到村務活動中來的情況。較之于以前的"",承包責任制解放了應有的生產力;但近年來的公共設施,尤其是水利建設卻極為荒廢。農村的組織化只可能圍繞村民的生產和致富展開,當村級組織在這些方面的作用形同虛設,只是作為鄉(鎮)政府的執行機構時,一村范圍內的組織化必然會受到致命的影響。農戶分散經營狀況的形成和經濟自主權的取得,使得農民偏向自身利益的獲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為非村組干部的農戶參與集體事務,并不能帶來明顯的、直接的經濟利益;加之村委會的活動往往只是協調糾紛和動員村民貫徹"上級政策"(如交納上交款、計劃生育,等等),少有為了改善全村的整體面貌或有利于每一個村民的事務安排。在此情況下,農戶中有相當比例不將參與村級事務視為義務,直至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例如,當被問到"如果選舉委員會無故不讓你參加選舉時,你將怎么辦?"時,回答"無所謂"或"求之不得"的達30%。(參見[3])村民在追求個體利益時很少想到他人或"集體"的利益,即使參與集體活動,也只是抱著利益的動機,而不是為了純粹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目的。總之,在當前的承包制下,農戶對組織化的熱情被個體追求的動力消解了。雖然不能說這是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必然帶來的結果,但在我考察的農村里,它的確是一個因素。這一點,可以從對這些農村在承包制前后所作的對比中得到驗證。(4)集體經濟因素。主要是,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缺位導致其收益私人化,損害了村級組織的威信和集體資源應有的對村級事務的推動作用。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原有的集體經濟實體并未有隨之分給農戶,而是以村的名義處在村委會的主管下。理論上,其所有權歸全村村民所有,經營權和管理權由村委會行使。這是村級組織可直接支配和動用的資源,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村級組織的動員力量。在村集體經濟實力弱小的情況下,村里的活動開展往往受到影響: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的情況是,目前對集體經濟的處理方式是承包給私人,村委會享有決定權和監督權。在此過程中,村民無法行使其所有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缺位轉化為村級組織的實際擁有權。如果在承包的對象和方式等等問題上,村委員會不吸收村民參與決定,使得村民的民主權利被強行剝奪,就必然誘發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矛盾。更使村級組織的公共性和權威性受到損害。在某村,村委員會在上漁業項目時未經村民同意,招致了村民的極大不滿。(參見[3])難以想象這種矛盾情緒能促成組織化。同時,在收益問題上,集體資產的獲益者主要是干部和承包者,村民并未由此而獲益,自然會對此有所不滿。集體資源未能用于改善公共設施或作為村級事務的花費而減少村民的負擔,相反成為腐敗的根源之一。這就更加惡化了干群關系,挫傷了村民參與的熱情。(5)市場經濟和人口流動因素。生活自由度擴展和生活方式多樣化,由此導致的認同危機和重視度降低。在目前的農村,更多的情況是,準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并行,村民的發展呈現多層次化、復雜化的態勢。這也使他們的參與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態勢。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利益型參與的趨勢越來越明顯。60%的村民認為自己的投票對自身利益"重要"或"非常重要"(參見[3]),否則就不會主動去參與了。這大大有別于政治意義上的或組織意義上的民主,是民主經濟化的體現,其根源在于經濟民主化。相應的,對于非經濟性的村級活動,他們的熱情和興趣便偏低。由于廣大農村缺乏民主傳統和民主習慣,又未曾經過民主訓練,加之依然比較強固的小農意識,村民參與的短視性、功利性顯現。這種現象本身很難說就不好,它更重要的是一個事實。但若從農村長遠發展的需求來看,這一點無疑是需要改進的。人口流動的結果是村民對鄉土生活的依賴性降低。對絕大部分村民來說,農業收入只占其總收入的一小部分,在外打工或經營獲得的收入相較于土地收入才是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這樣,他們與村級組織的關系就縮減為圍繞交納上交款的關系。在收入增加的條件下,上交款的數額不太影響他們對村級組織的反應;更何況他們常年在外,很少關注村級事務,與村里人的聯系也僅僅限于婚喪嫁娶時或宗族或親緣的關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集體組織活動好象與他們無關。現在的農村,生活方式趨于多樣化,人群的分裂比較突出,不同年齡層次的人群的觀念相差懸殊,特別是都市文化的影響和相當部分村民外出到城市的切身體會,都促成了村共同體觀念的淡化。共識難以形成,公共精神更是淡薄。這便使得組織化缺乏應有的動力。(6)貧富差距因素。中國農村曾是絕對平均主義的實驗場,這說明農民對平等的訴求是非常強烈的。在農民的潛層心理中,平等(甚至是平均)是他們衡量一個社會好壞和評價一個政權優劣的重要標準。盡管隨著市場經濟和個體經營的發展,貧富差距作為一個事實長久地擺在他們面前,他們對貧富差距的認識也不再像原來那樣簡單和感情化;更多了些理性和坦然。但是,這并不表明他們對平等的訴求已經停止。特別是當貧富差距超過一定限度時,或者富者致富是以犧牲他們的利益為代價時,他們的不滿就表現得尤為明顯。而在他們所處的社區范圍內,這一點表現得更是突出。我國的現行政策是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動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它曾經激活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推動了農村生產力的極大解放。但自改革以來,由于勞動能力、經濟意識和機遇等多方面的原因,農民的收入差距日益加大。而在相當多的農村,村干部在任職后一般都"迅速致富",這更加劇了村民的不平衡心理和逆反心理。在筆者調查的鐘祥市的三鎮村民中,收入500元以下的占14.3%;500-1000元者占30.1%;1000-2000元者占20.2%;2000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占33.5%,(參見[3])其中主要是村級干部、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在村里他們又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甚至是互相轉化的。在此背景下,調查發現,與一部分"經濟能人"熱衷于村級事務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不少村民(主要是收入處于中低檔次的村民)牢騷滿腹、對他們充滿激憤。以至于將自己隔絕于村集體生活之外。不能否認的是,不平衡心理嚴重危害了村民民主參與的積極性,更影響了參與的質量;無所謂的心理掩蓋了村民的真實意向;冷漠心理則導致村民對村務有關制度和過程的陌生,由此也影響到參與的質量;而偏激逆反心理導致權利的反意向行使和對村級組織建設的抵觸情緒。所有這些消極情緒的產生與貧富差距都不無關系。(7)農民負擔因素。在農村,最讓農民頭疼的問題莫過于負擔過重。農民這一社會群體在對待利益方面非常現實,對各項額外提留、攤派、集資和其它收費極為反感。目前,農村生產條件大都比較落后,農業生產成本高,農業勞作異常艱辛,加之農產品價格的低廉,使得農業收入的每一微小增加都非常艱難。因而村民在勞動成果轉移到國家或集體時,其敏感性是必然的。對上交國家的糧棉油任務,大部分村民認為必須交,并能積極主動地完成;而對集體提留和各種名目的攤派、集資和其它收費則頗為反感,原因是他們認為村組織并未有對他們提供多少服務。在此情況下,村民極易把對利益受"剝奪"的不滿轉嫁到對村級組織(主要是村委會)及其成員的不滿上,對他們不信任、不合作,直至對所有的村級事務喪失熱情。從我們在鐘祥市的問卷結果來看,只有34.6%的村民對村務公開欄上的內容非常關注;比較關注者占26.8%。兩項合計61.4%,離75%還有相當距離。12.5%的村民不太關注;25%的村民不關注此事。兩項合計達37.5%。可見村民對村級事務的態度。更能說明這一點的,表現在他們對村里重大事務的決定的參與度上,回答"經常參加"的只有30.9%;回答"只是有時參加"的竟高達37.1%,而回答"從不參加"的竟有29.4%,兩項合計66.5%。(參見[3])可見村民對村級組織及其活動的反應完全未能具有一個組織內成員的最起碼的標準。這不能不讓人懷疑整個村還能否被稱作"組織"而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是絕大多數村民認為負擔過重的起因在于村委會尤其是其主要成員,因此對村級組織的工作產生抵觸情緒。今后我國農村實行稅費改革,這一狀況可以得到一定的改善;這對農村社區政治發展來說可能成為一個契機。(8),宗族主義因素。宗族勢力入侵甚至控制村民委員會和村級事務,損害了村民委員會權威的合法性。在我調查的諸多村莊中,宗族因素并不太明顯,但仍能感受到這一因素的潛在力量。村干部不屬于政府機構的正式編制,生活在村民當中,其能否當選和工作的展開均離不開宗族勢力的影響。村里大的宗姓,由于其內部交往上的頻繁和親密,他們往往形成一股共同的力量,影響甚至左右村級事務。而村級事務離開他們特別是他們的資深望重的代表則無法順利開展。徐勇在有關秀村的調查報告中寫道,由于"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管理。村委會權力的運作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家族的影響,特別是在調解社會糾紛方面,在這一過程中會使權力公共權威性受到侵蝕。""出于對利益的追求和維護,家族傳統文化有可能將本家族的人聯結在一起形成社會性力量,并以其力量與村委會權力抗衡。當村民僅僅只是將自己視為某一家族中的族民,而不是法律認可的公民時,村民自治就有可能變為族民自治。"(參見[1]第365頁)情況可能沒有他說的這樣嚴重,因為村民的法律意識在逐漸提高,甚至有些地方農民的法律意識非常高,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公共權威缺失、對公共事務失去參與熱情的情況下,宗族的組織和力量填補了這一權力空間。而從嚴格的組織化的意義和要求上講,宗族的滲透力是有害的。宗族控制的村級組織和村級事務與組織化的精神相悖,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非主要宗族的民主權利和參與熱情。這也是部分地區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又一原因。
四,結語
以上我簡要地分析了造成農民組織化程度低這一現象的諸多原因。這些原因在不同的地方其表現不同,其突出的方面也不同;但可以比較肯定地說,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與以上的部分原因有關,而這些原因往往是相互糾結在一起的。從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國農民的傳統負擔相當沉重,而目前國家在政治制度的供給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農民的組織化進程又處在一個市場化、個人化的新時代,在個人承包制的背景下進行。諸多原因造成了目前農民組織化程度低的狀況,因而改善這一狀況也只能從這些方面入手。但是,鑒于經濟發展將是今后農村發展的主題,所以重中之重便是如何建立經濟推動的組織建設,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村級組織只有在加強為村民提供經濟服務,并且有能力提供有效資源和政策時,它才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村的組織紐帶。而村民們也只有在發展經濟尤其是規模經營的過程中,發現建立共同組織或通過村級組織保障和實現自身利益和權利的必要性以后,農村的組織建設才真正擁有了來自村民的動力。國家制度也應該促進而不是束縛這一趨勢。唯其如此,目前中國部分農村地區組織化程度低的狀況才能得到根本改觀。這也是今后我國農村社區政治發展的出路之所在。參閱文獻:
[1],《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徐勇著,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鄉村社會學》,袁亞愚編著,四川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劉偉等:“淺析經濟因素對村級民主建設的影響”,載于《中國農村觀察》1999年第4期。
[4],《徐勇自選集》,徐勇著,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俞可平:“中國農村的民間組織與治理”,《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夏季號、秋季號。
[6],《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王滬寧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7],《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王亞南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十一章“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會經濟生活”。
[8],《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報告》,劉智峰主編,中國電影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章“基層政權的政治病與基層民主”。
[9],楊誠虎:“村民委員會與中國農村社區政治發展”,載于《現代化進程中的政治與行政》(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0],《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張靜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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