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法的細化研究

時間:2022-01-21 08: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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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法的細化研究

澳門《勞動關系法》所包含的這種人文主義關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這是西方法律思想和我國儒家精神所共通的,也是新時期我國法制建設所追求的,對于勞動關系的良好運行,對于和諧勞資關系的構建,對于保護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和實現勞動者的自我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正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法律制度的與時俱進,新時期的法制建設更要重視人文主義的關懷,具體到勞動法律法規來說,澳門新《勞動關系法》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一、澳門《勞動關系法》的法律細化

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理論奠基人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寫道:“一切有權力的人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他所講的權力指的是國家的強制力,這種力量以法律為載體,而法律則以國家的意志為轉移,要體現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須遵循精細化的原則,這樣才不會導致授權不明,才能維護公眾的利益。內地一直以來的立法相對來說比較粗略,很多方面的條款,宣誓性的比較多,授權性的比較多,兜底性的比較多,而對相關權利義務精細的規定不足,同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如何進行精細化的立法,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作為當年葡萄牙的殖民地,澳門長期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其立法的精細化程度比較高,這可以從《勞動關系法》的一些細節性規定中體現出來。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雇主必須以簿冊、數據卡或信息系統記錄有關雇員的數據,而記錄中需要載明的事項該法律就規定了九條。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了雇主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則,該原則分成一般原則、例外情況和錄用條件三大方面,具體包括了十一項條目。而內地的相關法規中,僅僅只有《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雇主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以及不得安排其從事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總共只有三條,還不到澳門一部《勞動關系法》相關規定的三分之一。法律細化方面的差距還有許多,例如澳門《勞動關系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合理缺勤和不合理缺勤的具體情況,具體包括十二個條目,這就為雇主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劃定了準則,防止出現不合理的單位規章制度。第六十一條則載明了月薪、日薪和時薪的具體計算公式。這些都是內地勞動法律法規所未載明的。通過澳門《勞動關系法》與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比較,可以看到澳門在勞動立法方面,精細程度要超過內地。同樣關于用工平等原則的條款,澳門《勞動關系法》規定,任何雇員或求職者均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尤其因國籍、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所屬組織、文化程度或經濟狀況而得到優惠、受到損害、被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而內地《勞動法》僅僅提到,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雖然兩部法律都提出了用工平等這一原則,但較之澳門的勞動法規,內地的法規相對過于簡略,使得在有些情況下,致使法律的適用出現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完善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思路

截止2012年末,內地勞動就業人數達到7.6億,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無疑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為調整勞資關系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其內容需要得到進一步地完善,以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澳門《勞動關系法》立法上的人文主義關懷和精細化,給內地勞動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立法注重人文關懷,為和諧社會增添光彩。勞動法律是調整勞資關系的法律,更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要以人為本。現階段內地勞動法律法規雖然在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方面越加充分完整,但其著眼點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角度,缺乏人格和精神層面的全方位保護,例如,勞動者隱私權和勞動者人格尊嚴權的保護并未在勞動法律中體現。而現實生活中,侵犯勞動者隱私和人格尊嚴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沒有勞動法律上的具體規范,勞動者的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精神層面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切實可靠的保障,也就不能全面正確貫徹憲法中保護公民隱私權和人格尊嚴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在勞動法律法規的完善過程中,具有人文關懷的相關法條應當得到不斷補充。例如,借鑒澳門《勞動關系法》的規定,將保護員工個人隱私等方面的內容寫入法律。在這一點上,部分內地新制定的法律樹立了很好的榜樣,如新修訂的《老年法》強調了贍養人對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義務。

近些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普遍存在,而隨著勞動者勞動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導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激增。這迫切要求勞動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細化,保證司法機關和勞動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有法可依。內地勞動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等方面。針對這一現象,在新一輪的勞動法律立法工作中,應該著重考慮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細化。以經濟補償金為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以勞動者的月工資為基數,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的月工資分為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之分。這就導致部分用人單位以此著手,想方設法降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額度,從而導致勞資雙方出現爭議。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做一個明確的細化解釋,很有必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勞資之間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勞動法律的精細化,勞動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對于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無疑會產生重大的積極意義。

作者:劉瀚擘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