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7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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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水電工程質量監督
[論文摘要]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進行簡單介紹和實例說明。
一、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
水利工程項目多建在江河之上,具有建設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影響因素多、參與者多等特點,給質量監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難度,并形成了自己的特點。
(一)建設周期長。一般來說,一項水利工程從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少則需要幾個月,多則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才能完成。比如三峽工程,從國民黨執政時期就開始勘察,進行可行性研究,1986年6月開始重新論證,確定正常蓄水位為175m方案。1992年4月全國人大會議決定興建,1993年開始進行施工準備,1994年12月14日正式開工,計劃于2009年全部建成,工程總工期長達17年。
(二)固定性。水利工程尤其是巨型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實體龐大,固定不動,除江河湖海堤壩延綿數百公里外,水庫大壩、大型水閘、巨型水電站僅單個建筑物就大得驚人,更不用說整個水利樞紐工程了。
(三)工程量巨大。由于水利工程實體龐大,必然帶來巨大的工程量,修建時需要大量的資金、材料和人力,需要使用各種類型的機械設備,這就要求在規劃設計中,從國民經濟的全局出發,做好綜合平衡工作。
(四)一品性。由于水利工程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條件(環境)、特定的使用條件下按照設計要求施工的,每項工程的建設規模、內容、結構各不相同。即使工程內容完全一樣,也因外界條件的不同或變化(如水文、地質、氣象、交通運輸等條件的變化),其施工方法也不盡相同。
二、水利工程質量的影響因素
影響工程質量的原因很多,一般歸納為偶然性原因和異常性原因兩類。
偶然性原因是對工程質量經常起作用的原因。如取自同一合格批的混凝土,盡管每組(個)試塊的強度值在一定范圍內有微小差異。但不易控制和掌握,只能從整體上用方差、離散系數和保證率等綜合性指標來判斷整體的質量狀況。偶然性原因一般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易識別和預防的(也可能采取一定技術措施加以預防,但在經濟上顯然不合理),所以在工程質量控制工作中,一般部不考慮偶然性原因對工程質量波動影響。偶然性原因在質量標準中是通過規定保證率、離散系數、方差、允許偏差的范圍來體現的。
異常性原因是那些人為可以避免的。憑借一定的手段或經驗完全可以及現與消除的原因,如調查不充分,論證不徹底,導致項目選樣次誤;參數選擇或計算錯誤,導致方案選樣失誤;材料、設備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等都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等等、都是影響工程質量的異常性原因。異常性原因對工程質量影響比較大,對工程質量的穩定起著明顯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設中,必須正確認識它,充分分析它,設法消除它,使工程質量各項指標都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異常性原因在工程質量上的表現是其結果導致某些質量指標偏離規定的標準。
三、加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參與工程項目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各個城市市政當局設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轄區內各類公共投資工程和私人投資工程進行強制性監督檢查。政府參加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檢查的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自己的檢查人員,另一類是政府臨時聘請或要求業主聘請的,屬于政府認可的外部專業人員。在瑞典,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個完整而協調的監督體系,中央設立國家規劃與建筑局,地方設郡、市建筑委員會,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國家規劃與建筑局,負責建筑立法和質量監督。其任務除質量監督立法外,負責對定型產品進行全面技術審核、鑒定和發放合格證書,負責審核施工現場責任工程師的資格,收集質量信息,掌握質量動態等;地方建筑委員會,其任務是負責城市規劃,審核工程設計,發放施工許可證,制定地方性技術規章,并對其區城內的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由其主管部門建設局在每個工地派建筑師和結構工程師(稱為工程監督員)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這類監督檢查人員都直接參與每道重要工序和每個分項工程的檢查驗收,由他們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對工程材料、制品質量的檢驗,都由相對獨立的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在所有監督檢查中,又以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隱蔽工程作為重點。(二)政府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實行間接管理。為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控制,國家制定建筑法,規定了監督部門要按國家標準化協會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施工及驗收工作,并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制度。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采取由當地政府建設主要部門委托或授權,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工程師組成的質量監督審查公司,代表政府對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結構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質量實行強制性監督審查。在工程質量檢查中,對工程材料的檢測,一般由承包商負責送到國家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業主與承包商對工程材料、施工質量發生爭議時,由質量監督工程師委托國家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承包商、業主或質量監督公司中的責任方負擔。
(三)政府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政府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而是主要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促使建筑企業提高工程質量。例如實行強制性的工程保險制度。按照法國的建筑法規《建筑職責與保險》的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承包商、設計、施工、質檢等單位,均須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每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質量檢查公司進行質量檢查,并給予投保單位可少付保險費的優惠。我們參照法國的做法:法國全國設有五個質量檢查公司,都是經政府認可的、執行官方意志的、獨立性很強的民間組織。它的任務是在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直至工程驗收,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及技術規范要求,保證業主不受經濟損失。法國政府規定,凡具有一定規模和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都必須委托質量檢查公司進行強制性監督檢查。其它工程雖未做此規定,但要求每項新建的工程都必須投保,而保險公司一般也要求投保的工程,必須經質量檢查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法國的質量檢查公司在營業前,必須取得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委員會審批頒發的證書。獲證的質量檢查公司,每隔2-3年須經發證機構復審一次。為了保證質量,檢查公司能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觀公正地位,質量檢查公司不得在國內參與質檢以外的任何商業活動。質量檢查公司在接受工程項目的質量檢查任務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標投標階段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法國的質量檢查公司均配備完善的檢測設備、以保證質量檢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參考文獻:
[1]水利部,SL38-92《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北京:水利電力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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