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情判”成因及影響

時間:2022-09-10 0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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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情判”成因及影響

在中國古代的公堂之上,法官的“情判”現象比比皆是。通常情況下,尋常普通的案件只需要依據律令課條審理結案即可。可是公堂之上難免會出現形形色色的奇案、難案,當常規的法律無從解決或者不能更好地解決現實問題時,“情判”就成為了法官必然的選擇。如果說古代“情判”的重要作用在于定紛止爭兼顧社會影響的話,那么現代“情判”的目的更多的在于安撫社會情緒,以期待獲得普遍的社會認可。近年來,個別刑事司法案件總會引起社會的巨大關注,比如為母報仇的張扣扣案、于歡案、天津氣槍老太太案、徐霆案等。法官斷案本無新奇,可是在民意的影響下,例如一審判為徒刑的案件,二審竟然以緩刑處之,前后裁判結果的差距之大,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之廣,無不令專家學者感到驚疑。現代刑事司法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在法治社會的框架下,游走在刑事審判界限的“情判”現象是值得仔細推敲的。

一、“情判”的詞義分析

中國傳統訴訟中的“情判”,是指在中國古代司法官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酌情考察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而進行判決的一種審判方式。情,即所謂“人情”,通常包括親情、友情、愛情、同學情、同鄉情、師生情等。當每個個體能夠將心比心地將他人的私情和自己的私情一樣作為考察對象時,此時的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或普遍之人性,它具有一定范圍內的公共性或普遍性。此種審判機制的理論依據在于“情”字維系著人與人之間的復雜關系,體現了古代儒家的倫理思想。在筆者看來,當代“情判”的詞義應該是司法官員在斷案時依據案件事實、法律規范以外的因素,通常為輿論、民俗及其他人情規則等,司法裁判結果通常會超越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的范圍。“情判”在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在刑事訴訟中多集中于特定案件類型,例如涉及到貧富關系、權貴身份、道德底線因素等。

二、“情判”出現的原因

(一)社會輿論等民意因素。社會輿論等民意因素成為“情判”現象的主要誘因。在信息時代囿于自媒體的交易成本低廉,一些不負責任的網絡媒體為了能夠獲得高點擊、高回報,往往會通過制造噱頭,被粉飾重組的、斷章取義的乃至不真實的報道。被報道影響的網民依據自己的樸素正義觀在各種社交媒體平臺自己的意見,當這些彼此相向的意見匯聚之后,就產生了強大的輿論影響力。以于歡案為例,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判決經由媒體報道之后,引起了社會包括學界的普遍關注。大多數人都將矛頭指向法院,為母雪恥、被迫反抗的孩子因何要被判處無期徒刑?在輿論的熱議之下,法院最終選擇在法律適用方面做出改變,即一審認為于歡的反抗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而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正當防衛。一審宣判不足四個月,于歡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前后裁判結果的差距之大,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之廣,令人咋舌。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大義滅親”“為母報仇”等案件,經由當地民眾的聯名上書請愿或其他請愿方式,法院通常都會做出低于法定刑的判罰。(二)體制因素。孫笑俠教授指出傳統法官常常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去進行判斷。在法律解釋中,他們持一種平民觀念,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一方面,在傳統法官的思維當中,從本質上來看所謂的刑事司法審判活動其實更接近于行政行為。行政管理者在處理糾紛或是案件時,往往會把處理結果與自己的政績掛鉤,與其說司法官考慮民意、結合民情是人之常情,倒不如說是職業操守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庭。針對一些大案、特案、要案往往由合議庭審理,甚至需要經合議庭討論后再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些體制的設計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與司法獨立、法官獨立等原則性規范是相互背離的,從而成為“情判”出現的誘因之一。(三)個人因素中國有著五千年的歷史文明,厚重的歷史積淀造就了深刻的文化底蘊。傳統文化影響根深蒂固,判決應做到情法兩盡、情法交融,合情合理成為了很多審判者心中的標準。所以傳統的司法官員在審理案件時,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其斷案結果能否受到民眾的認可與支持。在法官面對錯綜復雜的案件事實與倫理道德相結合時,單純的規范性法律條文就越發顯得蒼白無力,無法給司法官員已足夠的理論支撐,法官只得轉而求助于根植于血肉之內的文化積淀,因此“情判”的出現也是理所當然。

三、“情判”對于刑事司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在社會建設以“和諧”為宗旨的今天,“情判”更符合社會整體價值觀的要求。社會整體價值觀的慣性對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標準、公信期待,法官情法并用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在“天津氣槍老太太案”中,趙春華的刑期由一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此案中法官“情判”緩解了弱勢群體與權力機關之間的緊張關系,二審判決結果更能為民眾所接受;“情判”也有助于實現法官的個人價值。中國傳統文化建設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注重個人的道德修養與教育,這就要求司法者要堅守人類在長期社會生活實踐中積淀下來的常理,才能保證結果不違背民意,最終實現法律的價值,這就要求法官要傾聽民眾的意見,不得閉目塞聽,據民眾于千里之外。這不僅能讓法官適時地跳出職業的慣性思維或是先入為主的思想,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形成,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更加慎重、嚴謹,同時也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法律解釋和彌補法律漏洞,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在今天的互聯網時代,傳媒生態更加靈活自由,“情判”能夠適應傳媒環境帶來的新改變,平衡當事人之利益訴求,促進社會之和諧共建。(二)消極影響。“情判”也存在消極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通常法官“情判”是游走在法律規定的邊界,更有甚者超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濫用司法審判權力的嫌疑。司法程序要求尊重民意并不意味著要受民意左右,當民意堂而皇之地進入司法審判活動中時,司法秩序、司法權威、司法公正就可能受到影響,我們應當警惕。“民意”與“公意”的混淆是產生消極影響的一個重要原因。“民意”一般指社會大多成員對與其相關的公共事務持有的大體的意見、情感的總和,屬于主觀意識層面。“公意”著眼于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基礎,是高于一切形式法律的真正憲法。若是審判受制于“民意”,必須兼顧情理,無疑破壞了司法獨立,最終會導致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重背離;司法的過程是理性且專業的,“情判”表面維護了社會穩定,實現了個案正義,實則犧牲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阻礙了普遍正義的實現,還容易引發權力濫用等問題。

四、總結

綜上所述,“情判”的成因復雜,除了受中國古代“禮法并用”思想的影響外,民意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情法兩盡對于現代環境下的刑事司法有其現實性需要。“情判”對于化解民眾糾紛、維護社會安定起著巨大的作用。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情判”可能造成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繼而威脅到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原則,諸如司法獨立、罪刑法定、程序法定原則,最終阻礙法律正義價值的實現。對于規范法官“情判”行為的合理解決機制,筆者認為最為有效的辦法是首先填補現有法律的漏洞,其次是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人民陪審制度。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審判權公正行使;從社會各個階層選任適合的人民陪審員,既審理案件事實,又參與定罪量刑,享有與法官幾乎同樣的權利,程序公正與民主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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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曉彤 魏兆池 趙司晨 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