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意義
時間:2022-09-10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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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節約司法資源。司法運作需要經歷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階段,需要以高額的成本作為代價。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2014年最高法院總共受理11867余件案件,地方各級法院總共受理11220.4余件案件,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4萬件,每起案件從刑事立案到刑罰執行完畢,需要投入12萬元的司法成本,這些案件如果全部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每年必須投入400多億人民幣,相當于建立400多所希望小學的數額。如果這些案件通過刑事和解制度解決,至少可以節省一半以上案件的刑事訴訟成本。
2.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刑事和解制度的運用,可以讓司法機關將精力集中于大案件的辦理方面,從2014年最高法院的報告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審結的效率僅有23%,很多案件都是懸案和積案,而且我國的刑事案件正在緩慢上升,而司法機關的人員補充速度遠遠跟不上刑事案件的人力資源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案件辦理的效率和質量一直偏低,甚至出現冤案和錯案。據統計,法官每年需要審判350多起案件,每年工作日為250天,除了學習和開會的時間,每年僅有4個小時處理案件,而法官面對的是新增加的案件和積壓的舊案件。因此,對于某些刑事案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處理,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應付大案件的辦理,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以減少案件積壓的情況。
3.塑造司法機關形象。目前司法機關在社會公眾面前的形象有所下降,人們對司法機關存在抵觸的情緒,甚至不信任和不配合司法機關。刑事訴訟本身就體現出國家司法機關的強制性和暴力性,司法機關判處加害人刑罰,加害人很有可能更加仇恨被害人,其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通常都不能減輕加害人的刑罰處罰,因此加害人會拒不執行賠償的義務,而另一方面,如果加害人本身經濟條件有限,而且被判決入獄,無法依靠勞動獲得收入,也就沒有能力賠償受害人了。如果用刑事和解制度代替,以人權保障的名義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并為當事人提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從被害人的角度分析,除了賠償物質損失,還能夠彌補精神的傷害,同時為加害人提供賠償和減刑或者免刑的可能性,而使得司法機關的做法更受社會公眾所接受。
二、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措施的設置
1.被害人補償制度。目前我國的刑事司法體制尚未起到很好起到保護被害人的作用,通常都圍繞加害人,目的是為了取得訴訟效率的價值取向,而司法資源本身已經抓襟見肘,而全部耗費在追訴加害人的活動當中,而被害人無法在司法體制和司法資源中得到任何人身安全的保障,其勞動就業、社會名譽和其他社會活動的保障更是無從談起。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執行要求對現有的司法機制進行改革,以提高對被害人利益的保障力度,建立了起被害人的補償制度,筆者認為該制度的建立框架應該是:在犯罪案件當中,直接被害人和間接被害人可以通過申請的渠道,請求國家給予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損失或者非財產損失補償,而國家的責任部門和福利保障機構,以基金等渠道提供補償。
2.暫緩起訴制度。在暫緩起訴制度的建立方面,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開始試點刑事暫緩制度,譬如2001年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實行暫緩起訴制度,并在2005年對29名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輕微犯罪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為其設置了考驗期,考驗期后,其中28名未成年人均沒有重新或者繼續犯罪的記錄,因此對他們終止了訴訟。此外在南京、上海、廣東、北京等地區都開始試點暫緩起訴制度,都表明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暫緩起訴輕微犯罪者,具有明顯的意義和效果。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暫緩起訴制度應該不將暫緩不起訴作為手段,而是在保留繼續起訴可能性的情況下,觀察犯罪者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是否有積極悔過認罪的態度和切實按照協議賠償,并且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否則將繼續發起訴訟。
3.社區矯正調查制度。社區矯正指的是將符合法定條件的加害人的刑罰地點改造社區中執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社區矯正已經逐漸完善起來,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婦聯、共青團和學校等共同建立的社區幫教育體系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矯正試點當中客觀存在的各個調查缺失問題,成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弊端性問題。筆者認為,我們應該盡快建立社區矯正調查制度,分為兩個步驟:一方面是評估矯正工作的結構和危險性,可以根據服刑人員的犯罪性質、歷史、個人特點、家庭狀況、家庭環境、心理、教育、工作等方面的變量因素進行綜合打分。另一方面是在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監管和矯治罪犯的計劃,以及計劃的實施方案,在刑事和解時期,需要綜合調查加害人的人格,并作出加害人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并將評估的結果作為加害人進行社區矯治可行性分析的參考依據。
三、結束語
文章通過研究,基本明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意義和配套措施設置內容,但考慮到刑事和解案件的復雜新和多變性,側面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根據刑事和解案例的具體情況,靈活參考借鑒以上的配套措施,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補充和完善這些配套措施的內容。
作者:張瑩 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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