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4: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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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制論文

民事習慣的司法導入機制研究論文

關鍵詞:民事習慣/確認/功能/構成/證明/監督

內容提要:民事習慣的法典化表現為兩種形態,即靜態法典化與動態法典化。在這兩種法典化形態中,動態法典化居于關鍵性地位。動態法典化是指建立一種司法的制度機制,將民事習慣經由司法判例導入到法的現實運作中來。實現民事習慣的動態法典化應主要包括五種機制,即民事習慣的司法確認、司法功能、司法構成、司法證明與司法監督。經由以上五種行之有效的將習慣導入司法的機制,可以永葆民法典的“青春活力”.

目前,“民事習慣法典化”已成為我國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話題,但對“民事習慣法典化”,立法部門與民法學界并未達成共識。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我們認為,其表象原因在于對民事習慣之法源地位的認識存在分歧,而更深層次原因則在于秉持的立法指導思想不同,即對法律淵源的認識是采一元化的視角還是多元化的視角。但正視制定法之不足、承認法律的多元化,是不可逆轉的立法思潮,即將誕生于21世紀初的我國民法典對此絕不能視而不見。

民事習慣的法典化可表現為兩種形態,即靜態法典化與動態法典化。靜態法典化的路徑有三:其一,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中明確規定習慣的法源地位;其二,在民法典分則編的具體條款中明確規定習慣的優先適用地位;其三,將從民間社會采擷來的民事習慣直接轉化為民法典分則中的具體法律規范。民事習慣的動態法典化是指建立一種司法的制度機制,將民事習慣經由司法判例導入到法的現實運作中來。在民事習慣法典化的這兩種形態中,動態法典化居于關鍵性地位。因為在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中,司法既是聯結國家“自主意志”與社會“自發意志”的橋梁,也是緩解二者張力的一個安全閥。因此,如何構建一種行之有效的將民事習慣導入司法的機制,從而永葆民法典的“青春活力”,也就變得至為重要。

一、民事習慣的司法確認

(一)習慣之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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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司法審查機制建立論文

摘要:遵守憲法是適用憲法的邏輯基礎,適用憲法行為的本身也是對于憲法的遵守,不可將兩者完全隔離開來。憲法的司法適用也不意味著法院享有憲法解釋權及違憲審查權。我國憲法司法適用應先從保護憲法上的公民基本權利開始,從解決憲法權利受私權侵犯開始,逐步建立起憲法的“司法審查”機制。

關鍵詞:憲法適用憲法遵守憲法司法化

一、引言

憲法司法化不是一個新話題,在齊玉苓案后學界對憲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個熱潮。2005年11月在北京舉行的憲法司法化理論研討會上,基本確立了憲法司法化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憲法“只有獲得‘司法化’之后,才能進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換言之,憲法效力才能真正的體現出來”。近來,憲法司法化的問題又重新引起了學者們的熱議。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適用”為理由,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字[2001]25號”),該決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實施。緊接著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在《中國法學》2008年第6期撰文《憲法適用應遵循憲法本身規定的路徑》,以憲法實施、憲法適用和憲法遵守的區分為切入點,對我國憲法“司法實踐”進行評析。認為“憲法司法適用在我國沒有憲法依據,在我國既無采行的現實可能性,也看不出發展的前景”。并最終得出我國憲法的適用應該走最高權力機關立法適用和監督適用的路徑,法院審理案件時援用憲法是對憲法的遵守而非適用,應該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適用,同時消解“憲法司法化”這一偽命題。最高法院決定的出臺和學者的上述言論,又一次將憲法司法化理論爭議推向新的高潮。如何看待憲法的適用與憲法遵守的區分,并進一步追問我國憲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探討的“憲法司法化是一個假命題還是一種希望與追求”,關乎我國憲法今后的發展道路和前進的方向。

二、憲法適用的辨識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憲法適用方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不小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學術界沒能結合我國實際理順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理解基本概念并合乎邏輯的運用這些概念,是人們解決好面對重大課題的學理基礎?!币虼耍闱宄椃芊袼痉ɑ覀儾环烈矎倪@一問題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談起,進行系統的梳理和闡釋,以消除我們在理解和應用中的諸多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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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機制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建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范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當事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律適用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反傾銷機構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程序、對反傾銷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一項重要條款、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反傾銷立法均規定了司法審查制度、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十幾年來,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范圍也應該是反傾銷機構作出的最終裁定和復審決定、最高法院管轄的必須是全國范圍內確屬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我國于1994年頒布的對外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反傾銷問題。根據這個原則性規定,1997年3月25日,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填補了我國反傾銷專門立法的空白。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基本精神與WTO《反傾銷協議》是一致的,但其缺陷也非常明顯。無論是在立法體例和立法層次上,還是在實體規范上都明顯不足,而且對很多重要的概念沒有明確規定或根本未作規定,如相似產品、地區產業、累計評估等。在程序上,目前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可操作性差,尤其是缺少司法審查條款。司法審查制度是WTO《反傾銷協議》的新規定,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換言之,對于反傾銷條例規定的行政行為,只能通過行政救濟,而得不到司法救濟,這種做法不符合WTO《反傾銷協議》的宗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很容易成為其他國家攻擊中國不履行WTO規則義務的借口。為此,本文就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涉及的幾個基本問題提出初步想法,一方面是從立法和法理角度進行探討,另一方面是為了應對我國很快將面臨的反傾銷訴訟。

1建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反傾銷行為是主權國家的一種正當行為,反傾銷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如果說幾年前中國處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許多方面正在探索,我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規定司法審查制度,或許是一種立法策略的考慮。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建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有著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反傾銷機構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作出的裁決屬于行政裁決。對反傾銷措施進行司法審查,有利于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夠保障和監督反傾銷機構依法行使職權,這與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是一致的。

其次,對反傾銷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一項重要條款,1994年《反傾銷守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WTO作為國家之間協定,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設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則是世貿組織成員應當履行的國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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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保障機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的司法改革目前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司法改革能夠以與時俱進的精神完成預期的目標,直接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行。要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這雙重目標,首先必須轉變司法觀念,要強調司法法治主義和程序本位主義。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司法的獨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才能使法院勝任新形勢下解決各類糾紛、確保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安定的任務,也才能提高法院在整個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的地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司法理念,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保障機制

一、緒論

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我們時代的主旋律。司法改革是在審判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是審判改革自身運動規律的深化和延伸。一般認為,審判改革是在1991年新《民事訴訟法》實行后才提出的一個司法領域內的改革運動。這場改革運動的萌發,與法院審判案件的負擔不斷加重有關系。新民事訴訟法對1982年舊民事訴訟法作出了較大的改變,其顯著的變化就是加重了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責任或負擔,當事人舉證責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調。這對過去長期奉行的所謂“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是一個挑戰和超越。但是,司法是有慣性的,司法運作模式不會因為立法的改變而立即發生變化,因此,需要對這種新的司法模式實施人為的推動,這就表現為所謂審判改革。

審判改革就其實質而言乃是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審判關系的調整,其目的是對當事人提出訴訟中的責任要求,要求當事人負起推進訴訟、控制訴訟的責任。以當事人舉證責任為中心的訴訟責任機制逐步得到建立并予以強化,訴訟模式開始由職權控制型向當事人控制型轉變,法院的審判職能受到弱化并開始調整。這樣一種轉變,衍生出了另一種要求: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機制應當隨之而改變。因此,審判改革又推出了一系列相關舉措,比如合議庭職能的強化、審判公開的強調、審判程序的獨立價值以及審判程序對糾紛化解的決定性作用等等??梢哉f,審判改革從加強當事人的訴訟意識和訴訟責任入手,提出了審判權運作機制的改革問題,而這就揭開了司法改革的序幕。

司法改革是審判改革的自然延伸,司法改革包含了審判改革,但又超越了審判改革。司法改革包括司法程序的改革、司法機制的改革以及司法體制和司法觀念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體制的改革,司法體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體系中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因素。若司法體制改革未真正展開,則司法改革便只能停留在表層,而不具有實質性意義。司法改革的最終歸屬是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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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動態考核機制完善論文

根據司法所上報的工作實績的有關紙質、圖片等資料,視完成情況進行打分,分值占總分的80%;局黨組每季通過查閱臺帳資料、實地抽查,結合各司法所每月得分情況等方式進行綜合打分,分值占總分的20%。通過建立司法所實績檔案,改每年一次性的年終考核,為每月一次對各所工作實績進行評分,建立準確、全面、客觀的評價機制,形成客觀的評價結果,進一步提高司法所各項職能工作的實效,真正把工作實績作為司法所評定等級的重要依據。實行網上公布,力求做到公開、公正。實績檔案制度的另一亮點是力求公開公正。司法所工作實績檔案的內容在浦江縣司法行政法律服務網上每月公開,接受大家對各所工作評分公正、公平性的監督,同時也方便各司法所對自身工作及時進行查漏補缺,還可以查看其他司法所的工作進度和得分情況,促進良性競爭,提高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司法所工作實績動態管理機制。經過兩年多的探索實踐,浦江縣司法所“工作實績檔案”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促進了司法行政各項職能工作的平衡發展。除了完成社區矯正、人民調解等有硬任務、硬指標的工作外,對以往重視程度相對不高、工作主動程度不強的普法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各司法所也能較以往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今年上半年為例,全縣共完成申報市級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區)建設6家,新建鄉鎮(街道)流動普法超市2家;全縣基層法律工作者與429個村(社區)簽訂了常年法律顧問合同,覆蓋率達到100%;法律援助方面,共接待群眾來電咨詢310個、接待群眾來訪480件,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95件(其中指定刑事辯護33件、民事訴訟62件)。各項工作指標較往年都有很大提升。趕的良好工作格局。司法所工作實績檔案建立實施以后,各司法所創建星級規范化司法所的熱情空前高漲,多個司法所主動要求開展省級規范化司法所建設。全縣15個司法所中,虞宅司法所已完成星級規范化示范司法所建設的申報驗收工作,白馬、黃宅、鄭宅、中余、前吳、鄭家塢等司法所也基本達到要求。花橋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正在進行中,年內有望完成。三是提升了司法所創新開展工作的動力。司法所工作實績檔案將“創新工作”作為附加加分項目,規定“創新工作,經驗做法被縣級推廣的加5分,再被上一級推廣的,加分逐級翻倍”,極大的推動了司法所創新開展工作的動力。近年來,浦江縣建立流動“普法超市”、民間流動調解室、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等做法得到了省、市有關部門的肯定和推廣。四是營造了憑實績用人的良好氛圍。實施實績檔案的最終目的是強化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大局意識、發展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憑實績選人、用人,讓真正能干事、會干事、善干事的干部脫穎而出。實績檔案運行兩年來,全縣2名司法所長被提拔為鄉鎮班子成員,3名同志被提拔為司法所長,2名同志被提拔為司法所副所長,4名新招考的公務員下派到司法所鍛煉。

本文作者:朱振華工作單位:浙江省浦江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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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論文

在國內舉行的第一次關于司法職業道德的國際研討會上,法官懲戒程序成為主題。有些法官頗有微辭:中國當前的司法職業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行為約束規范,而法官懲戒程序只是關于如何查處違紀問題的規范,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成為首先需要的。但是,在與會的加拿大專家眼里,似乎法官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尚有彈性,而對法官懲戒程序以及法官的權利在懲戒程序中的保障卻被認為是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p>

當然,中國和加拿大在司法職業道德方面處在不同的階段,兩國所側重強調的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在正在努力建立自己的職業道德(實體)準則體系的中國,建立、有效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又稱法官懲戒機制)至少也是一個與建立實體準則體系同等重要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將對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科學的實施機制進行初步探討。

一、實施機制的含義及其重要性

(一)含義

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是指法官的職業道德規范得以貫徹、實施的機構、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的總稱。實際上,作為一般,任何實體性規范發揮其作用的先決條件就是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實施機制。例如,民事訴訟法是實施民法的主要機制;刑事訴訟法是實施刑法的主要機制;行政程序法(包括一般行政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是實施行政實體法的主要機制。對于司法職業道德來說,建立一套督促法官遵守職業道德的機制,設立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機構,設置相應的人員,建立相應的程序,都是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重要部分。例如,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嚴守司法廉潔,這還需要有一些機構、人員和制度確保這一準則的落實,包括宣傳、、監督等。如果出現法官違反廉潔規范的情況,還需要相應的機構、人員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度加以處理。這些都是我們所說的實施機制的構成部分。

(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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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司法機制研究論文

WTO成立后,已度過六個年頭。在它取得的成就中,最輝煌而引人注目的,也最為成功的是它的爭端解決司法機制。六年來,專家組和上訴機關判定了一個又一個疑難案件,為WTO的順利運轉解開了一個又一個扣環,獲得了極高的威望,值得引以為榮。

人們難免會問:WTO司法機制怎么能做到這點呢?要解破這個謎,先要對它的司法基本特征,作一點解剖與評述。

一、由不叫“法官”的審理員組成審判單位,不叫“法院”而叫“爭端解決機關”(DSB)管理進行的獨特司法制度。

這個其名稱不同于法院體制的司法制度,是GATT經過40余年實踐,歷經經濟貿易與法律的連結、碰撞、排斥、交融而逐步結晶出來的。它具有鮮明獨特的形式或外表,卻是適應經貿特點的司法制度。按GATT第23條規定,如爭端當事雙方,經外交協商解決不了糾紛,“得將問題提交締約方全體。締約方全體應迅速調查向之提出的任何這類事情,并向它認為有關的締約方提出適當建議,或者在適宜時作出裁決(ruling)”。這段條文雖有一定的含糊性,但其中的司法或準司法因素則是顯然的。GATT剛起步時,確有締約方全體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當場拍板,作出裁決的情況。然而,解決貿易糾紛的復雜性,當然不能靠這種簡單辦法處理。于是,締約方全體先是委托一個“工作組”代行這個職權,進而發展成由第三方(排除當事方)常駐GATT代表(具有豐富經貿知識的外交官)以“專家”身份,組成了3一5人的“專家組”(Panel)執行糾紛的解決。專家組提出的“報告”要經GATT理事會通過,始為有效。在歷史上,對外貿易屬一國外事范圍,而這些“專家組”成員作為經貿世界外交官,在傳統上對法律人士持有較深成見,認為法官、律師等頭腦死板簡單,處理不好復雜的經貿事務和糾紛,因此對法律專家進入“專家組”持排斥態度。美國著名GATT/WTO專家R.EHudec在他的著作中對此有詳細的評述。近來又有兩位學者在合寫的論文中,從一個側面對此作了很中肯的評說:在GATT時期的“專家組〔裁決〕報告里,很少能找到引用GATT法方面權威公法學家著作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這來自GATT的外交傳統?,F行基本是司法制度的東西卻起步于一種外交性質的”調解“體制。GATT時期的外交官們多年來是反對把”調解“換成法律訴訟的。公法學家的見解不論多么高明,都很少能引起這些‘GATT行家里手們’的重視”。

直到單靠“調解”造成GATT綱紀廢弛,瀕臨解體時,1973-1979年東京回合才被迫扭轉這種局面,重開“法律訴訟”之門,專家組也開始引入法律專家。進而在GATT秘書處設立“法律司”,負責擬定專家組報告。用杰克森教授的話來說,GATT的運轉才從“權力型”(power-oriented)轉入“規則型”(rule-oriented)的軌道上來。

WTO繼承了這個傳統,并如虎添翼,設置了兩級審理制,在專家組之上加了一個“上訴機關”作終審。這個常設的上訴機關不設“法官”,只有任期為四年、具有經貿與法律知識的權威人士,稱為“成員”(member)。其權限卻只限審理“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及專家組所作的法律解釋”(《解決爭端諒解》(簡稱DSU)的第17條)。上訴機關這種鮮明的司法色彩,給WTO爭端解決制度穿上了“司法機關”的外衣。現在人們只要打開WTO專家組的,尤其上訴機關的案件“〔裁決〕報告”,撲面而來的是強烈的法院判決的氣息與風格。不論在WTO條文的解釋、演繹、推理和邏輯結構上,還是在大量引用國際法各種“淵源”(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案例和國際公法學家的著作)詮釋條文含義方面,全都是一派典型的司法風光。難怪朱欖葉教授在他的新作《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評析》中驚嘆說,“當我讀到一個報告時,不禁為專家組與上訴委員會那邏輯嚴密、精辟的分析所折服”。在一個個與一般法院判決并無二致的WTO案例報告面前,不知原先堅持認為WTO專家組/上訴機構判案“不是司法性體制”的學者,又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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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道德保障機制論文

在現實中,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影響著行政人員的道德觀念,規范著行政司法人員的司法實踐活動。因為,在社會中活動的每個人都受一定的倫理道德規范的制約。就個人而言,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會在一定的程度上,決定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和選擇。個人依據一定的倫理道德規范,決定該做什么與不該做什么,可做什么與不可做什么。所以當代中國道德的多層次性,嚴重制約著當代中國行政司法主體的行為。本文在此擬就行政司法主體的道德素質和道德能力,與社會主義行政司法運行的關系作一探討。

一、行政司法的運行基礎——政府權力,法律與道德

行政司法是國家行政活動之一,它的運行基礎就是政府權力及其法律與道德。因為,首先,政府權力,具有一種特殊的公共影響力。什么是政府權力?綜觀歷史,亞里士多德在其所著《政治學》一書中把政府權力看作為追求優良的生活,并由政府公務團體或政治團體掌握的,分配政治權利的最高統治意志的執行工具。洛克和盧梭等古典民主理論家,把政府權力看作是人民意志或曰公民理性的執行形式。洛克說,“任何共同體既然只能根據它的個人的同意而行動,而它作為一個整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力量的意志為轉移,這個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數人的同意?!薄案鶕匀缓屠硇缘姆▌t,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大多數具有全體的權力。因而大多數的行為被認為是全體的行為,也當然有決定權了?!甭蹇耍骸墩摗废缕?,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0頁。馬克思主義認為,政府權力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而設立的一種“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以國家暴力機關為后盾,以法律為手段,強制進行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活動。因此,可以認為,政府權力機關既不是公民理性的執行形式,也不是全體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為維護自身的階級利益,而賦予公共機關及工作人員管理公共事物的一種公共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現時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體現出來。這其中行政司法行為是最具影響力的行為之一。

其次,在現代階級社會中,法律在形式上是社會全體成員公共意志的表現,然而,就其實質講,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政府的一切權力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最集中、最重要的體現就是法律,法也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和手段之一。

第三,一個真正作為政府權力體現的法律必然蘊含著道德精神。綜觀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無一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國家的倫理道德為基石,并力求與這些倫理道德相適應、相協調。一旦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倫理道德,法律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在社會中,國家通過政府權力的實施,實現在社會共同體的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善與惡兩種道德價值取向的辨證統一。當然,在不同時代,不同性質的政府形式下,這種統一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在剝削階級社會里,政府權力更多地體現統治與壓迫的“惡”,而在沒有剝削階級的社會里,政府權力較多地側重體現于民主與服務的“善”。

二、行政司法的主體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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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經營者和職工作為企業發展的動力源泉。應在制衡機制下給予充分的激勵: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所有者.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約束其“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最終實現激動與約束下的制衡。

論文關鍵詞:法人治理結構激勵約束國有大中型企業

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一組規范股東、董事、經理班子權、責的制度安排。其重要原理是“委托—”制度,其運行的機制是在“激勵與約束”的環境下達到制衡。具體地講,是股東(委托方)通過一定的機構設置和程序化的運作,對方既激勵又約束,在達到制衡的效果下實現自己利潤的最大化:

當前.我國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正處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歷史進程中,由于體制‘觀念、歷史等因素的影響,激勵與約束的發展并未真正實現制衡,出現了一些不合實際的做法刁本文試從激勵與約束兩個環節入手,分析其失誤,尋找解決方法。

一、激勵機制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營者是企業的戰略決策的制定者和主要管理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職工是企業戰略決策的直接實施者。因此他們的行為往往決定著企業的興衰。作為企業的經營者,他們追求的是個人價值和收入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職工,他們最終關心的是自己的付出能否得到相應的回報,能否在個人收益上與社會同步、他們的行為取決于自身的效用函數,而企業的分配制度是該效用函數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變量,直接影響著經營者的決策安排和職工的生產主動性發揮。如果經營者的薪王結構和職工的收人結構仍是由傳統的工資和年度獎金構成,那么經營者和職工,作為企業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其積極性創造性會受到阻礙,從而無法實現所有者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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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培訓中心半年工作總結2

培訓半年工作總結

二00*年上半年法官培訓中心工作總結

二00*年上半年,市中院法官培訓中心在院黨組和分管院長的正確領導下,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國全省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全省法院院長會議精神,實現院黨組提出的:“創新審判機制,強化服務職能,推進隊伍建設,實現省優目標”的總體工作思路,按照年初院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認真負責地完成上半年各項工作任務。

一、認真抓好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

上半年,市中院法官培訓中心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省市政法工作會議和全省法院院長會議精神,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以創建學習型法院、服務型法院、廉潔型法院、創新型法院、便民型法院、科技型法院為載體,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正確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作為新形勢下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內容,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指導我們的思想和行動,指導和檢驗所做的工作,切實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緊密聯系思想和工作實際,堅持司法為民宗旨,自覺做“三個代表”的忠實實踐者,進一步強化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大局意識、公正意識、效率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政意識。在抓好政治學習的同時,突出抓好業務學習,做好習即工作,工作好學習的環境,營造人人學習,終生學習的良好氛圍。針對培訓中心的工作任務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以適應培訓工作的需要。

二、克難奮進,努力完成崗位目標責任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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