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專門化和環境司法研究

時間:2022-04-16 0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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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門化和環境司法研究

摘要: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已經進入重要的多元復合轉型戰略機遇期,生態環境為經濟發展讓路的舊觀念早已不符合現代人的發展需求,但是曾經一味追求經濟發展而破壞的生態環境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人類的永續生存和發展,不完善的環境司法救濟機制也使得正在受侵害的環境法益無法得到及時的司法救濟,作為推行法治化建設的法治國家,我們必須對環境問題作出司法回應,環境司法專門化似乎成為這一司法回應的主旋律。

關鍵詞:環境司法;司法專門化;祁連山

林區法院健康的生態環境是我們人類賴以生存和永續發展的基礎,即使是我們一味追求的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需要良好的生態環境做依托的,所以為脆弱的正在遭受侵害的生態環境權益提供健全有效的司法救濟機制,為環境資源提供法治保護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都顯得尤為重要,是我們必須進行的司法實踐探究。但是環境侵權案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權益侵害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專業性強等特點給現存的司法審判機關帶來司法審判困境。環保法庭對于環境侵權案件的審判能夠帶來短期的司法效益,似乎是個不錯的選擇,但從長遠來看,因其本身層級低、區域性明顯、管轄權有限等局限導致我國大范圍的生態環境問題依舊無法得到徹底的解決,2017年甘肅省祁連山地區發生的系列環境資源類破壞犯罪案件表明環境司法專門不能僅滿足于區域性環保法庭的設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進路需要進一步的探究和完善。

一、司法專門化和環境司法專門化

1994年蘇力教授在《法律活動專門化的法律社會學思考》一文中就講道:“司法專門化與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緊密相連,是社會分工和演化的必然結果。”①傳統意義上的司法是指司法審判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受外界干擾的獨立審理案件的司法審判活動的總稱,而司法專門化則是指司法活動為了應對多元復雜的社會糾紛而出現的一種專門化趨勢,使不同類型的社會糾紛得到高效、專業的司法審判。但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專門化是什么呢?2006年夏錦文教授在《法律職業化:一種怎樣的法律職業形式———以司法現代化為視角的考察》一文中指出:“司法專門化有三點不可或缺,即專業的機構、人員及運作方式。專業的人員就是專職法官,專業的機構就是法院或法庭,同時司法運作時要保證司法獨立性。”②在談環境司法專門化之前,我們必須正視的一個問題是我國的環境司法因為地方保護、司法技能不足等種種原因在頻發的環境侵權案件中一直處于失位狀態。作為環境法治體系核心部分的環境司法,一直未能有效發揮保護環境、救濟私權、追究責任和定紛止爭的作用,司法“缺位”和“怯場”問題突出③。因此為了解決這種困境,進行司法專門化建設尤為需要。關于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定義,2011年6月10日舉辦的首屆“環境司法論壇”上指出:環境司法專門化是指在國家設置專門的審判機關或審判機構、組織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項審理。針對環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權案件的特性,探索針對環境案件專門化的審判方式是實現環境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

二、祁連山林區法院對于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實踐探索

(一)祁連山地區系列環境破壞案件深化環境司法專門化探索。祁連山是中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因其礦藏、水資源富集,祁連山局部生態遭到人為破壞,祁連山保護區內,因為違規審批、未批先建,導致局部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2017年1月至10月,甘肅省檢察機關經審查,共批準逮捕祁連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這一事件的曝光使得環境司法專門化一瞬間成為熱議的話題,祁連山環境污染問題的產生,雖然有體制、機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體現在司法層面上是缺乏專業的完備的環境司法救濟機制,使得被侵害的環境法益因為種種制度設置缺陷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鑒于此,2017年9月28日,祁連山林區法院在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這不僅是我省在環境司法方面的一次重大探索,亦是對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一次地方性實踐。自我國提出“五位一體”的發展戰略布局,隨著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司法改革方案的提出,社會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視度大大提高,環境司法也逐漸向專門化的模式推進,這一方面保證了環境司法的專業性,另一方面也為環境司法提供后備保障。(二)祁連山林區法院的改組設立。為深入推進林區法院改革,實現全省重點林區涉林案件集中管轄,甘肅省高院于2017年9月19日制定《關于全省林區法院案件管轄實施意見(試行)》,在各市州共設立5家基層林區法院,并對其劃定了相應的管轄區域。分別是子午嶺林區法院、小隴山林區法院、祁連山林區法院、白龍江林區法院、洮河林區法院。其中最先設立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祁連山林區法院,其是因祁連山自然保護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環境破壞犯罪案件而直接催生的,設立的初衷自然是使祁連山保護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案件得到及時、專業、有效的“一站式”解決,從而使該區域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改善。(三)祁連山林區法院的管轄范圍和受案類型。祁連山林區法院的管轄范圍是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連古城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敦煌西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安南壩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鹽池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轄區內的各類案件。祁連山林區法院設立的初衷是只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做到環境司法審判的專業化、類型化。但是在司法實務過程中,由于面臨案源、法院運行等諸多問題,各市州的5家林區法院不僅受理其所管轄區的林業環境資源類案件,還受理其所管轄區的所有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類案件,就目前的法院受理案件類型設立上,無法實現僅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專門環境法院。但是這一機構設置的創舉已經實現了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探索從環保法庭到環保法院的質的飛躍,標志著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探索在不斷朝著更加完善和深入的方向邁進。(四)祁連山林區法院面臨的司法困境1.法院面臨案源少,“吃不飽”問題全省林區基層法院2016年受理案件180多件,2017年受理案件170多件,這樣的案件受理量對于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來說已經處于案件量畸少的情況,但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至2017年9月份期間,各林區基層法院還未進行改革,受理案件類型呈多樣化。在2017年9月林區法院進行司法改革之后,全省林區法院面臨嚴重的案件受理量“滑坡現象”,法院面臨“零案源”的尷尬處境,使其與設立時遏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初衷背道而馳,如果這一現象持續存在,將是對有限的司法資源最大的浪費。2.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從祁連山林區法院的管轄范圍和受案類型來看,其管轄區域并不集中并跨行政區劃,而且在審級的管理模式上實行省級垂直管理,這樣的機構設置模式無疑給當事人啟動司法程序時增加訴訟負擔,并不利于當事人法定司法權力的行使,使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有效推進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都舉步維艱。3.辦公條件欠佳祁連山林區法院由于院址搬遷,經費緊缺,沒有專屬的辦公地點和職工的住宅區,以及辦公條件差,只會司法建設止步不前,這對于案件的高效審判、法官隊伍的凝聚力以及辦案熱情等都會產生消極影響。

三、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發展進路

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探索之路一直在不斷地推進,環保法庭、環境法院等專門化的環境司法審判機構是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所不可或缺的物質載體,只有在存在專門機構設置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夠進一步開展專門化的環境司法審判活動,才能不斷完善環境法治建設,才能實現建設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法治夢”。但是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探索和建設不能僅滿足于專門機構的設置,還需要一系列軟件、硬件的配套才能實現遏制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一)專門化的機構設置。隨著不斷的司法實踐探索,構建專門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審判機關成為行之有效的舉措,據統計,2007年貴州省清鎮市設立了我國第一個環境資源審判庭,作為專門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審判機關,這一創舉使當地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司法審判困境得到了切實有效的而解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從此我國各地爭相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截至目前已存在957個。環保法庭因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只能成為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初步探索,面對越發復雜、破壞范圍大的環境侵權案件,我們必須進一步實現司法機構設置的專業化,因此祁連山林區法院以及甘肅礦區法院的改組等都是對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新探索,以法院為單位作為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司法審判實踐基地,實現對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專門化管轄、審判。(二)專門化的審判程序。傳統綜合型法院都是按照程序法的設置和所侵害法益的不同對案件所適用的司法程序進行簡單劃分,這就使侵犯多個法益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出現同案不同判或審判標準不同意的情況,因為環境案件因其固有特性往往一個行為既觸犯刑法又觸犯民法,甚至觸犯行政法,因此傳統的“三審分離”的審判模式不能滿足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審判需求,我們必須進行創新,對此類案件適用專門化的審判程序,即“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使同一案件適用同一標準進行審判,提高司法審判結果的公正性。(三)專門化的審判團隊。環境資源類案件所侵害的法益一般都會涉及某些專業領域的知識,這就要求案件的審判人員必須具備相關行業的專業知識以提高案件審理結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例如:美國佛蒙特州環境法院主要有三類人員構成,分別是法官、案件管理員和調解員,其中法官和調解員的職務必須是具備環境科學專業知識背景的人才可以擔任,以保證審判隊伍的專業性。僅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是無法實現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準確審判的,因此關于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實現,我們必須考慮專業化審判團隊的建設,只有這樣,環境資源類案件才能等到真正的專業化審判,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精髓也才能得以體現。

作者:張雯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