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
時間:2022-05-30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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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同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是非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而形成的法律事實的書面表現形式,只對特定的對象有效,而不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一般規范。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只是在特定的具體案件中對特定的具體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適用于所有的執行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法律文書是執行活動產生和進行的事實根據,沒有法律文書,執行活動就不可能產生,但是光有靶子,沒有弓箭,是無法射中目標的,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就是射擊法律文書中所載明的法律事實的弓箭。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執行的實質是以國家強制力實現民事權利,經濟權利,行政權利,法律文書只是權利的確定,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權利在有關義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只是一張空文,只是一種觀念上的權利,而不是現實中已經實現了的權利。此時,要使這種觀念上的權利變為現實,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有關義務人履行其應承但的法律義務,規范執行活動法律規范的實質目的是保證法律文書中已經確認的實體權利的實現。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是強制性規范。其中規定的執行法律關系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絕對肯定的性質,不允許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任意伸縮和改變。執行的原則、措施、方式和程序的種種規定,也都具有強制性規范的性質,不允許當事人和其他人根據自己的意志予以變更。這種強制性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而加以變更的任意性規范所沒有的,因而,作為執行機構和執行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范執行活動中的一切行為。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全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同于適用特定地域、特定時期、特定人或特定事項的特別法,而屬于普遍法的范疇,在其生效的整個時期,對一切人、一切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全國通用,不得有別。
目前最突出的問題是有執行的法律規范遠遠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現有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作為規范審判活動的訴訟法,把保證公正放在首位是完全合理的,而執行工作是把已經尋求到的公正變為現實,因而效率的保證應是執行立法的靈魂,如果執行工作無效率、低效率,那么審判活動所追求到的公正將無任何意義。例如我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要求執行被申請執行人***離婚一案中,由于審判人員只是在離婚判決書上判決將被告名下***一室半房屋由原告及子女居住,而導致被告不服要求上訴,而被告上訴只是一個緩兵,將上訴狀遞到法院后,根本沒有到中級人民法院訴訟,給原告一個誤認為在外租房居住苦苦地尋待法院的傳票傳喚,其間被告將房屋賣掉,第三人善意將房屋改為自己的名下,這樣以來給我們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果審判人員在判決書上加上一筆“由原告暫住或再婚搬出”,被告還有一絲希望回到此房,也就不至于偷偷將房屋賣掉了。被申請執行人***至今還在逃避,無法執行。所以執行活動的無效和低效,要么造成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根本無從實現,要么權利實現的成本大于權利本身,因而使權利變得僅在精神上有意義。這種后果所影響的遠遠不只是在執行機構的形象,而是整個法院工作在社會中的地位。
目前執行義務人逃避執行是相當普遍的現象,要找到義務人往往難于大海撈針。在受理執行案件后3日內向被申請執行人發出限期執行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如果直接送達找不到人,留置送達則往往因其兄弟,父母聲明與被申請執行人無任何來往而陷于被動時,唯一的辦法就是公告送達,公告送達需要60日后才能對其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而查封、扣押后又需要60日才能采取拍賣措施。為了保證被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法院把拍賣作為財物變現的第一措施,這樣就大大延長了執行時間,而且又要加大執行費用,又延長了執行時間,在6個月結案很難,造成申請執行人呼天喊冤,上訪上告,所以盡快在法定時間內結案,有時執行人員不得不像搞地下工作那樣化裝跟蹤被申請執行人的行蹤,有時則采取人海戰術,集中人力、物力,搞執行“大會戰”。這些辦法只能解決燃眉之急,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如期結案的老大難問題。
對申請執行人對抗執行的行為,可以采取的處罰措施難以起到懲戒效果,首先是對有意逃避執行導致長期找不到行蹤的被申請執行人,在第一次找到后,法律沒有規定對其可以采取罰款或人身強制措施,使之有機會,有條件長期逃避下去。造成此類案件中的被申請執行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及時受到應有的追究和懲罰。
從實際上看大多數的申請執行人處于嚴重的無助狀態,就其個人力量而言,與被申請執行人相比處于跟其軟弱無力的地位,不得已而求助于法律,在付出了金錢和時間等不小的成本之后,如果得到的僅僅是表達在紙上的權利,對不利狀態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這不僅僅是當事人的悲劇,也是對法律的諷刺,對執行權利人的利益的維護和對法律尊嚴的維護,雖然不夠有力,這是當前執行難的相當重要的原因。如果在執行立法以確保執行效力為前提,在此基礎上對強制執行法予以必要的完善,則執行難的局面將會從根本上緩解。首先在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時在送達之后,立即應對被執行人采取措施以防在接到傳票、限期執行通知書后逃逸,或者同時采取類似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措施這樣能夠提高執行效率,同時也便于操作。
我們在執行過程中應確保執行效果和效率的情況下,應保持清配的頭腦,在現行法律的范圍內確保執行的效果及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