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判決案件思考
時間:2022-11-03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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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至9月,錫山法院被告缺席判決的民商事案件達330余件,占已結民商事案件的19.5%.被告缺席判決率的居高不下導致法院的調撤率持續走低,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和再審的幾率增大,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審判質效。錫山法院對此進行專項調研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被告缺席判決率居高不下的原因:1、當事人的原因:一是對于一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標的額較小的經濟糾紛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后,知道自己肯定會敗訴,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訴訟。二是某些當事人負債較多,考慮到償債的壓力和應訴的成本,他們索性躲避在外,消極應訴的心理較為突出。2、審判人員原因:隨著人員流動性的不斷增大,送達的難度日益凸顯,而在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審判壓力空前膨脹的背景之下,審判人員分配在每個案件環節上的精力大不如前,對于一些初次送達失敗的情況,承辦人很少有精力再像以前一樣逐個的親自核實,從多種途徑想方設法的進行送達,這也導致了被告缺席的現象頻頻發生。
二、被告缺席判決存在的問題:1、證據審查的力度不夠導致審判質量下挫。被告的缺席導致法庭辯論和證據質證過程無法如常進行,某些法官在缺席判決中容易對原告的證據審查放寬標準,以形式審查代替實質審查,在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都沒有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這導致被告缺席判決的案件被二審及再審法院改判的風險大大增加。2、對應訴材料送達情況核查機制的缺失造成程序瑕疵。在目前法院最常采用的郵寄送達中,一方面被告很少在收到送達材料后寄回送達回證,另一方面,郵局對于投遞失敗的郵件不能及時退給法院,在缺乏必要核實的情況下,大多數法官認為被告已經收到應訴材料而未出庭,故當作缺席判決來處理。這就導致被告極易以“未收到訴訟文書”為由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3、被告缺席理由提出的不及時導致缺席判決易反復。按照法律規定,只要被告在收到傳票后及時提出正當理由,法院就可以通知延期開庭,而不是做出缺席判決。但實踐中的問題在于,被告在收到傳票后即使有合法正當的理由也未必在開庭之前提出,而在法院做出缺席判決后,被告又會以缺席有正當理由為由提出再審請求,這就于無形中拖延了訴訟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4、公告送達的不規范易造成當事人被動缺席。一是適用條件掌握的不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在被告下落不明、以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公告送達。而實踐中對這一條件的審查有過于寬松的趨勢,尤其是在郵政部門退回郵件并批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官往往不經過進一步的查證和嘗試其他的投遞方式就進行公告送達。二是公告送達方式流于形式,不能保證實體目的的實現。經調研發現,法院的公告通常采取在專業的法制報紙上刊登的形式,但是當事人閱讀專業法制報紙的概率很小,這就使得被告可能因為不知道訴訟的存在而被動的缺席。
三、相關對策:1、嚴把審前準備關,確立事前風險告知制度。以應訴材料送達階段和開庭準備階段為兩大關口,及時對被告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其缺席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敦促其積極應訴,從源頭上防止被告缺席現象的頻繁發生。2、重塑缺席判決中的證據審查理念,以實質審查保審判質量。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雖然無法通過被告的質證和辯論對證據進行審查,但是為了使法律事實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觀事實,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的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以現有證據為基礎做出裁判。3、探索送達新模式,提高送達效率。改變由各庭室的案件承辦人員、書記員自行送達的分散局面,探索建立專人統一送達機制。將訴訟文書的送達與案件審判相分離,一方面緩解一線工作壓力,保證其有足夠精力專司審判,另一方面也通過送達的專人負責制提高送達的效率。4、加強與郵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送達結果主動核查機制。針對目前郵遞送達較為普遍的現狀,法院應當加強與郵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法院對郵遞送達的監督和建議機制。以“前期培訓”和“后期監督”為兩大抓手,通過提高投遞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提高送達成功率。另外,建立應訴材料送達后的核實機制,鑒于被告主動寄回送達回證的比例比較低,相關承辦人可以在開庭前通過電話核實,防止因投遞延誤等原因造成當事人被動缺席。5、規范公告送達程序,保證公告送達的有效性。一是準確拿捏“下落不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條件,以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和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不知下落證明為適用公告送達的根據。二是規范公告送達的方式,防止公告流于形式。采取報紙公告方式的,應當盡可能在被告可能閱讀的報刊上登載,采取張貼公告方式的,除了法院公告欄、戶籍所在地外,還應張貼在其以前經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力求在實現程序意義的同時也實現實體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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