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洲桑基魚塘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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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魚塘是明清時期發展起來的一種生態農業雛形,成功實現了物質的循環利用,把種桑、養蠶、養豬和養魚有機的結合起來。史載:"順德地方足食有方……皆仰人家之種桑、養蠶、養豬和養魚……魚、豬、蠶、桑四者齊養"。(1)桑基魚塘由于自身的優勢,能實現良性連環生產,明中葉以后發展迅速,其面積曾一再擴大。在十八世紀三十年代至十九世紀末期間內曾兩次掀起"棄田筑塘,廢稻樹桑"的熱潮(2)。當時南海九江鄉成了"境內無稻田,仰糴于外"(3)的純桑塘區。南海龍山在十九世紀嘉慶年間,成為"民舍外皆塘"(4)。順德更為突出,西海一帶,咸豐以前,還有稻田,后皆變為基塘。(5)全縣在十九世紀末光緒年間,開挖的基塘就有十萬畝之多,桑基面積達到三十萬畝以上,稻田面積不及總耕地面積的十分之一。順德詩人周祝齡《所托山房詩集》內載《土風三弊》描述了當時的情形:"近覺桑區廣,漸計禾田輕。自從咸同來,魚塘日益稠。……人與魚共命,魚與谷爭秋……"。
桑基魚塘在當時是集約化程度較高的土地利用方式,對明清珠江三角洲經濟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桑基魚塘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國際生絲市場的開拓與擴大(6),"棄田筑塘,廢稻樹桑"熱潮的興起與國際市場需求的擴大密切相關。然而國際市場需求的擴大能有效刺激國內蠶桑業規模的擴大,市場機制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在于珠江三角洲的制度環境,諾思認為如果忽視了產權、制度、意識形態等因素,單憑市場上相對價格的變動是不能解釋歷史上的重大變革的。
1.宗族制與桑基魚塘
珠江三角洲是中國宗族勢力強固的地區之一。(7)強大的宗教勢力對桑基魚塘的興修,尤其是對"棄田筑塘,廢稻樹桑"熱潮的掀起了促進作用。作為一個完整的農業系統,并非僅僅是自然條件的彼此關系,還應當包括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組織。(8)宗族組織不僅是基塘系統的組成部分,而且還大大推動了桑基魚塘的發展。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勢力源遠流長,屈大均在描繪珠江三角洲宗族勢力時說:"其大小宗,祖禰皆有祠,代為堂構,以壯麗相高。每千人之族,祠數十所,小姓單家,族人不滿百者,亦有祠數所。"(9)宋代以來隨著中原地區人口的不斷遷入,在這里建立了盤根錯雜的宗族關系。宗族組織嚴密,"粵地,多以族望自豪。"(10)當地各大族,"皆聚族而居。"(11)他們一般是一村一族,或一村二三族分區聚居。
珠江三角洲的基塘是沙田區人民為了排澇灌溉,因地制宜地改造自然,將低洼地深挖為塘,蓄水養魚,并把泥土覆于四周成基,種果植桑,而形成的特殊的土地利用方式。沙田的開發不僅是自然形成過程,而且是人工圍筑過程,歷史上,尤其是明清珠江三角洲沙田的開發與宗族制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珠江三角洲的大宗族,擁有雄厚的物力、財力,對沙田的開發起了積極作用;同時沙田的大規模開發又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勢力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經濟條件,二者成互動關系。(12)
隨著沙田的開發,基塘面積也隨之增加。在沙田的圍墾過程中,有許多洼地不能用于耕作,為了消彌水患,人們將洼地挑挖成池塘,同時將基面擴大,這樣既用以保護基內的農田生產,又將池塘用于養魚,兩者兼而有之。因此宗族在對沙田的開發過程中,客觀上促進了基塘的形成與開發。
宗族很重視族田的捐制,族田在珠江三角洲所占比重很大。據1934年陳翰笙先生等調查,珠江三角洲一些縣,族田占耕地面積的百分比達到如表一(13)所示情形:
表一縣番禺順德中山新會南海東莞鶴山寶安%5060506040204030
由此可見大體上族田每縣平均占50%上下。
族田形式的基塘的所有權屬于整個宗族,是宗族的共同財產。"田畝即捐在宗祠,即系祖宗之產"(14),既是祖宗之產,那么宗族全體成員都有享用權,宗族成員都可以從中受益。基塘的經營權屬于管理的專人及佃耕者。族田管理主要有"義莊專管"、"宗祠統管"、"族人輪管"等形式(15)。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相對分離有利于經營者自主經營,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從事經濟效益較高的經濟作物的種植。
宗族由于族田等族產,積累了大量資金。除了宗族每年日常的消耗外,往往還有大量剩余,宗族都愿意將這些資金進行投資使其增值。投資土地在封建社會是比較合算的,而人多地少的態勢明顯,可供購買的土地較為有限,因而改造土地,使土地升值抬高地價,從而收取更高的地租,不失為一種為資金尋找出路的方法。事實上,不同等級、不同用途的土地租額是不相同的。明末清初,新會的葵田一畝租額已達十四、十五兩銀子,不僅比其他類型田地的租額高得多,就是比當地非葵田的土地價格也高出約一倍。(16)清代晚期,南海的基塘一畝租額,一般也達二十銀元(折十四兩四錢)之譜,比其他類型土地的租額同樣高得多。(17)
18世紀中后期至20世紀初隨著國際市場需求的增長,種桑蠶變得很有利可圖。然而"棄田筑塘,廢稻樹桑"是風險很高的經營活動。一般個體農民不愿去冒這個風險,只是在保證一定糧食作物種植面積的前提下,為更好繳納租稅,把小塊土地改作桑地,從事小規模的種桑養蠶活動。同時"棄田筑塘,廢稻樹桑"需要很大一筆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一般個體農民也沒有這筆"巨額"投資,因此即使他們認定"棄田筑塘,廢稻樹桑"有利可圖,也無法實現。
事實上,在中國大多數地區,很少有一家農戶把它的全部土地用來種桑,也很少有一個地方把全部土地專種一種作物。甚至在江南產絲區,桑地也僅占總耕地面積的約30-40%(18)。然而在珠江三角洲則出現了竭盡全力,專門從事養蠶的情形。在順德曾出現過桑地占總耕地面積的70%,從業人口總人口的80%。這種情形的出現與珠江三角洲根深蒂固的宗族制密切相關。
宗族經濟實力雄厚,對族田進行"棄田筑塘,廢稻樹桑"改造的這筆投資,宗族能夠支付。而且族田名義上為全宗族共同占有,對族田進行"棄田筑塘,廢稻樹桑"還可以要求宗族成員出工。這樣能較好地解決勞動力不足的問題。由于族田是宗族共同所有,所以對族田進行"棄田筑塘,廢稻樹桑"改造的風險可以分攤,可以弱化風險。族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類似股份制的作用,因此在國內外形勢有利于蠶桑業發展的過程中,唯獨珠江三角洲能投入大量的土地用于種桑,能以大量的人員從事蠶桑業。(如表二所示)表二廣東省桑地面積和從事養蠶業的人口(約1923年)
地點桑地(畝)桑地占總土地面積的百分比從事養蠶業人口總人口從事養蠶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順德665000701440000180000080南海300000-20000042000048香山328800-382600-
表4.3資料來源:霍華德和伯斯韋:《華南絲綢業調查》第15-37頁。引自"廣東省的蠶絲業",載《中國經濟雜志》,第五卷第一期(1929年7月),第604-620頁。上表反映了珠江三角洲尤其是基塘區桑地面積數量和從事養蠶業的人數,這些地區桑地占總土地面積的百分比之高,從事養蠶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之多是其它地方所沒有的。宗族制對"棄田筑塘,廢稻樹桑"熱潮的掀起起了推動作用。
2."一田二主"制與桑基魚塘
桑基魚塘的興起和發展與珠江三角洲"一田二主"制的土地占有制關系密切。"一田二主"制,是同一塊土地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19)。具有典型性的是:一個人享有征租權,而又承擔辦納糧差。唯有他才能在政府的田賦單上以"所有者"的身份出現,然而他除了作為一個征租人之外,與那塊土地再無其他關系;而另一個人掌握著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耕種,只要他定期交納地租給前者,他享有的使用權也同前者一樣是持久的,可以繼承和可以轉讓的。這屬于一種土地二元所有制。前者稱田底權,亦稱田骨權,享有田底權者,被稱為大租主、大苗主或骨主等;后者稱田面權,亦稱田皮權或永佃權,享有田皮權者,被稱為小租主、小稅主、小苗主、皮主、賠主或賠戶等。這種復雜的土地占有制度在清代珠江三角洲是一種普遍現象。(20)這種"一田二主"制對桑基魚塘的發展起著促進作用。田皮權者有信心在租種的土地上進行較長時期的投資。因為田皮權者擁有田皮權,只要他們按期繳納地租,田底權者不得隨意剝奪其土地的使用權。把土地改造成桑基魚塘,獲利周期較長,只有對興建桑基魚塘有穩定的預期,土地的耕種者才會從事這項活動。田皮權對當時興起的富裕佃農很有利,這種"永久占有"的權力,為其擴大投資經營提供了保障。毫于疑問,"一田二主"制的"田皮權"對農戶從事桑基魚塘的改造修建起了保障作用。
"一田二主"制下,所有的權力(田底權和田面權)都可以轉讓。一種權力既可以為某一個人所占有,又可以轉讓給另一個人。田底權和田面權兩種權力也可以同歸一個人占有,也還可以轉讓給與己無關的其他人。成交的方法一般是通過有條件出售,或通過"典當"(抵押)。修建桑基魚塘需要一筆投資,佃農可以通過"典當"(抵押)田面權獲得所必要的資金投入;通過經商或其它途徑而獲得大量資本的人,通過購買取得田面權或田底權,而后進行投資,從事當時最有利可圖的桑基魚塘的生產。這樣有效地拓寬了投資途徑。
"一田二主"制下往往由二路地主承充轉租,二路地主再轉批給三路地主,三路地主再轉租給農民。(21)這樣經過幾次轉租,佃農直接耕種的土地面積相對較小。這就迫使佃農對租種的土地實行集約化經營。當時從事蠶桑生產比種稻集約化程度高,從而誘使佃農把土地改造成桑基魚塘從事蠶桑生產。
在人多地少的形勢下,租佃程序繁瑣,也就是為取得耕種權必須支付相當于交易成本;為取得佃耕權還不得不出較高的租額。這也迫使人們追加投入,注重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人們從事桑基魚塘式的經營活動。
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在于產權制度的合理化。不建立合理的可實施產權制度,有效的市場價格機制就不可能形成,資源就無法實現合理配置,經濟就不可能有效地增長。一個高效率的產權制度正是通過對經濟體制的激勵、配置、保險、約束四個方面的功能來誘導人的行為,改善資源配置進而推動經濟增長。
"一田二主"制下,產權關系相對比較明晰。地主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及使用權。地主將土地承批包租給"二地主"就是將占有權、支配權及使用權在內的經營權讓渡過給"二地主",然而地主只保留著土地的所有權,由此獲得收益。"二地主"擁有經營權,既可以自己親自耕種,也可以把土地再租出去。不過一般"二地主"以更高的租額將土地再租出去,所謂"五分攬出則取十分于諸田,不俟力耕,而已收其利數倍矣"(22)。甚至"二地主"再以批佃包租的方式將土地大面積的租出,承租者則成"三地主"。"二地主"將田租給佃農也就是將經營權再讓渡給佃農,佃農向"二地主"交租,"二地主"向地主交租。地主為在以后發生田地爭執時有利于自己,往往愿意承擔交賦稅的責任。土地的各項產權的相對分離,產權關系相對明晰,有利于生產效率的提高,有利經濟的增長和發展。因此可以說,"一田二主"制對清代桑基魚塘發展起著促進作用。
3.租佃制與桑基魚塘
清代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區租佃制發生了顯著變化,即由分成租制占主導地位發展為定額租制占主導地位;由實行實物地租為主到流行貨幣地租;以及預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地租形態的變化,對桑基魚塘的興建、擴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實物定額租制是按耕地面積規定地租量,佃戶要向土地占有者交納約定數量的實物地租。"其租額之多寡,系各視其田之肥瘠及彼處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屬歷來相沿之舊額。雖更換業主,佃戶總照舊額立約輸納,其額亦人所共知"。(23)實物定額租制,最遲在唐初就已經出現了。明清時期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實行定額租制的范圍更大。從乾隆刑科題本中可以發現,實物定額租制在當時已廣泛流行于全國各個地方,既在南方流行,也在北方流行,而且在南方更盛行。(24)
清代在珠江三角洲實物定額租制普遍推行。根據乾隆刑部檔案的統計,在廣東一百四十四件關于地租形態的材料中,實物分成租僅占六件,實物定額租便占一百一十六件。在基塘地區土地相對集中,田畝數又往往不準確。"或一頃而虛捏多頃","虛數浮于實數"(25)。有的祭田只記租額而省略田土面積數目,以致"論租不論畝"(26)。另外基塘一般遠離居所,管理困難,主佃很難當場分成,因此大部分基塘采取定額租制。也就是說,在清代珠江三角洲基塘地區,定額制是占主導地位的地租形態。在定額租制下,由于租額固定不變,佃農比較愿意多投入生產成本,因為由此所獲得的增產部分,全歸自己所有,佃農的生產積極性因而有所提高。再加上地主不再提供或很少提供除土地之外的其它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復直接指揮與干涉生產之后,生產與收成的好壞就與他們無關。因此,佃農經營什么作物以及如何經營,就有了較多的自由。有了這種自由,富裕佃農便可以不再種植糧食作物,而種植獲利較多的經濟作物。在當時國際生絲市場擴大的刺激下富裕佃農紛紛改種桑樹,"棄肥田為基塘"實行桑基魚塘式的生產經營活動。
貨幣地租是根據田地山場的面積,佃戶向土地占有者交納議定數量的銀租或錢租,它也是定額租制的一種形式,是交定額銀錢地租。明中葉后在生產力的推動下貨幣地租有了較大的發展。廣東瀕臨海洋,對外貿易發達,貨幣地租比較流行。文獻記載:廣東東莞縣民溫日宣,有嘗田七十五畝,坐落竹青州,一向批與胡成大耕種,先前因被水沖陷五畝,年收租銀七十兩,平均每畝一兩。(27)
珠江三角洲地區貨幣地租更為流行。1544年(明嘉靖二十三年)區越撰寫的《追遠堂祀事凡例》中提到"廟前田塘"之租是以錢交納的(28)。明末清初,"新會之西沙頭、西涌、黎樂、新開諸鄉……周回二十余里,為畝者六千有余,歲之租,每畝十四五兩"(29)。1662-1722年(康熙四十年)東莞縣張祚恒將自置沙頃一十畝也實行貨幣地租,每年租銀42兩1錢。康熙四十年,他將其中一半55畝,"租銀二十一兩送入祠中管業"(30)。乾、嘉以后,整個珠江三角洲地區商品經濟更加活躍,貨幣地租日漸流行,尤其是在桑基魚塘區。(31)
貨幣地租的流行根源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貨幣地租的流行,反過來又進一步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為繳納貨幣地租,人們適應市場需求,栽桑養蠶,挖塘筑基從事基塘式農業生產。商品經濟的活躍又促使人們擴大經濟作物的種植。貨幣地租的實行對桑基魚塘的發展也起著促進作用。
4.圩市的發展與桑基魚塘
桑基魚塘的發展與珠江三角洲圩市的發展密切相關。圩市的發展為蠶桑業的發展創造了便利的交易條件,從而使國際市場的需求能有效刺激珠江三角洲桑基魚塘的發展。
珠江三角洲圩市出現得很早,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圩市數量不斷增加。根據文獻資料的不完全統計,狹義的珠江三角洲(32)1602年(萬歷三十年)發展到一百七十六個,其中以順德、東莞、南海、新會為最多。清代圩市數量更是急劇增加,尤以專業的商品性農業區域和經濟作物的中心產地為最。
圩市不僅數量增加,規模也不斷擴大,景象愈加繁榮。萬歷九年之前,順德龍山鄉大圩只搭廊肆作為"聚貨交易"之所,挑買酒食者于肆市兩旁張傘招客,"席地而飲",沒有固定的酒店。后來,擴大規模,設立店鋪。到清代已是"百物輻輳,商賈常滿"了(33)。其它地方的圩市均有發展,其中尤以佛山的變化最大。圩市的交易額不斷增加。據統計,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順德縣屬的絲圩,每圩土絲交易額達十多萬元(34)。
明清時期不僅專業圩市數量增多,市場規模擴大,而且圩市的布局也更有利于人們進行交易。珠江三角洲圩市分布的網絡,大致說來,以廣州、佛山為中心,從密到疏地分布在其周圍。連成一片的九江(屬南海縣)、龍江、龍山(屬順德縣)和坡山(屬高明縣)桑基魚塘區圩市面上密度很大。以龍山為例,該鄉土地面積為六十二點三三平方公里,1799年(嘉慶四年)人口約十萬人,圩市卻有三個桑市和大岡圩、螺岡圩等共十五市。每市貿易范圍平均面積為四點一六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六千六百六十七人。作為彈丸之地的龍山,圩市達十五處之多,其中桑市竟有三個,大大便利了人們交易活動,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圩市的定點根據供求情況,交通條件來確定。較大的圩市都設在地理要沖、交通孔道,或聯系四方的樞紐區。小的圩市則設在交易范圍適中地。目的在于使四周村民趁圩方便。《麥村輿圖紀略》記載:"按麥村形勢,以紅花山為中心點,向來于對面山八圖社處設立一圩,名曰中心圩,蓋取居麥村之中之義也"。(35)圩市的布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商品化的水平、人口密度、交通發達程度等條件的變化,而經歷著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市場的布局及其調整也有利于一般人們進入市場,使一般人的生產活動與市場聯系起來,市場起到了調劑產品余缺,配置資源的作用。
清代以后,出現了專業性的圩市,這是圩市發展的重要方面。順德、南海、番禺、新會等桑基魚塘區尤多。專業圩市有桑市、蠶市、絲市、魚種市、塘魚市,等等。專業圩市為滿足專門生產某一產品的小生產者銷售其產品的需要而設置。專業圩市的設置大大促進了當地商品性農業的發展。
有的圩市還出現了勞動力買賣的市場。據清代檔案記載,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九日,新會縣何稱可的家仆,因秋季稻禾成熟,而主人又患病,便同佃戶李永春"出圩雇工人江名顯、張邦彥、關子旺、張翰藝,并雇李有派小船一只,于九月初一日午,駕船去田割禾"(36)。由此可見,已有出賣勞動力的農忙工在圩市上等候雇主雇傭。勞動力買賣市場的出現,盡管規模不大,范圍較小,但表明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有利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促進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在基塘區對蠶桑業,養魚業的商業經營起無疑了促進作用,對掀起桑基魚塘興修熱潮也起了推動作用。為了保障圩市的正常開業,往往由鄉紳出面組織鄉兵護衛。龍山鄉組織鄉兵四十五人,除圩內駐一小營外,又分駐于該圩四周的金紫峰、天湖嶺和蘇埠山等險要之地,巡邏守衛,相互策應(37)。圩市的正常開業,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對蠶桑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總之,地方圩市的發展取決于農業、手工業商品化的程度,反過來,圩市的發展又對后者起了促進作用。圩市的發展對桑基魚塘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首先:國際生絲市場的擴大,吸引了勞動人民從事蠶桑生產,然而個體農戶不能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外國商人也不可能直接從單個農戶手中購買生絲,必須有一個中介把農民與國際市場聯結起來,不然農民只能放棄蠶桑生產,也就不會興起"棄田筑塘,廢稻樹桑"的熱潮。圩市的發展則成功地充當了這個"中介"角色。不管是基本圩市、專業圩市,還是市鎮,都不同程度地具有商品集散市場的作用,這些圩市不僅彼此間及與外地的市鎮間建立了一定的聯系,而且與國際市場發生聯系。農戶通過地方圩市與國際市場聯結起來。
其次:圩市的發展意味著交易成本的降低,18世紀中后期開始,農戶大規模地從事蠶桑業的生產,把田地改造成桑基魚塘,就是為了交易。如果圩市沒有發展,人們產出的桑葉、生絲等賣不出去,或者為了出售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要花大量的時間、精力等,那么農戶不會"棄田筑塘,廢稻樹桑"。與其為出售蠶繭、生絲殫精絕慮,不如種稻來得輕松。再次:圩市的發展還為桑基魚塘的修建提供了一些便利條件。勞動力買賣市場的出現可以滿足蠶桑業生產的農忙季節對勞動力的需求,缺少勞動力的農戶可以通過勞動力的買賣來彌補修筑基塘勞動力的不足。圩市一般都設有當鋪,據道光《廣東通志》卷一百六十七所載的典當鋪數分縣統計,番禺有二百一十八個,南海三百四十七個,順德一百一十九個,東莞一百二十二個,新會一百一十二個,中山五十一個。盡管當鋪帶有剝削的性質,但是可為因修建桑基魚塘而急需資金的人們提供或多或少的資金來源,從而當鋪對桑基魚塘的興建起到了間接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明清珠江三角洲桑基魚迅速發展不僅是國際生絲市場刺激的結果,而且是珠江三角洲各種經濟、社會制度相互作用的結果。離開了自身經濟的發展,制度的完善,國際市場需求的擴大不能發揮作用。要抓住機遇,促進經濟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本地的人文社會環境,根據實際做出相應的對策;同時要積極改善內部環境,為經濟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氛圍。
注釋:
(1)道光《龍江志略》,《物產》。
(2)佛山革命委員會編:《珠江三角洲農業志》,1976年。
(3)順治《九江鄉志》。
(4)嘉慶《龍山鄉志》:"鄉田原倍于塘,近以田入歉薄,皆棄田筑塘,故村田不及百頃
。……塘基上則種桑,下則種芋,計其收入,魚桑為利。……民舍外皆塘也。"
(5)咸豐《順德縣志》:"其西南順德桑麻蠶絲,視南海利厚,除黃連外,如勒流、北水
、逢簡諸堡出產尤盛,男女皆專務于此。"
(6)葉顯恩:《略論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商業化》,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譚棣華:《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葉顯恩:《明清珠江三角洲沙田開發與宗族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4
期。
(9)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七,宮語,"祖祠"。
(10)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9,《氏族志·氏系》。
(11)嘉慶《龍山鄉志》卷9,《氏族》。
(12)參閱劉志偉:《宗族與沙田開發--番禺沙灣何族的個案研究》,《中國農史》1992
年第1期;葉顯恩等:《明清珠江三角洲沙田開發與宗族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8
年,第4期。
(13)資料出自陳翰笙:《廣東農村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第14-17頁。
(14)浙江《續修山陰張川胡氏宗譜》,《祭祀規則》。
(15)張研:《清代族田經營初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6)屈大均:《廣東新語》卷16,"蒲葵扇";又見葉顯恩先生收藏的新會土地買賣契約
。轉引自葉顯恩:《略論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商品化》,《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
期。
(17)葉顯恩:《略論珠江三角洲的農業商品化》,《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2期
。
(18)《中國蠶絲業大觀》,蠶絲業同業組合中央會編,東京,1929年,第76頁。
(19)[加]魏安國:《清代華南地區"一田兩主"的土地占有制》,《廣州研究》1982年
第3期。
(20)[加]魏安國:《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宗族、賦稅和土地占有》,《明清廣東社會經濟
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1)新會縣檔案館館藏何世德大小公堂結案。
(22)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沙田,52頁。
(23)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六日,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轉引自《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
抗斗爭資料》。
(24)周遠廉、謝肇華:《清代租佃制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5)高廷瑤:《宦游紀略》卷下,21頁。
(26)順德《水藤堡沙邊鄉厚本堂何氏事略》(民國14年刻本)。
(27)刑科題本,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廣東巡撫蘇昌題。
(28)盧子駿:《潮連鄉志》卷六。
(29)屈大均:《廣東新志》卷十六,器語·蒲葵扇。
(30)民國11年(1921)東莞《張氏如見堂族譜》卷二十五,祚恒《送田引》。
(31)譚棣華:《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2)狹義的珠江三角洲(又稱小三角洲)包括番禺、順德、中山、斗門、珠海等縣全部,
三水、新會、南海、東莞等縣大部,高鶴、寶安、增城等縣一部分,以及廣州、佛山和江門
市區。
(33)嘉慶《龍山鄉志》卷土重來,雜著;又卷2,墟市。
(34)陳經善《嶺南蠶桑要則》(1911年刊本)。
(35)嶺南《麥氏族譜》(乾隆35年抄本)。
(36)《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廣東巡撫阿爾松阿題》,轉引自劉永成《清代前期資本主義萌
芽初探》91頁。
(37)嘉慶《龍山鄉志》卷首,大岡圩圖說;又卷2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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