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銀色力量可能性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3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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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銀色力量可能性探究論文

提要:本文旨在研究老年協會在農村獲得較高自主性和行動力的原因。作者認為,地方政府對社團組織的選擇性管理為老年協會自主性的獲得提供了發展空間,而老年協會連帶性吸納功能增強了它在農村的權威及其在集體行動中的動員能力。地方政府雖然容易轉變管理老年協會的動機,從“維穩”的目標出發加強對老年協會的管理,但老年協會連帶性吸納的功能卻難以在福利供給模式不變的情況下被削弱,因而相應的規管難以在短期內奏效。

關鍵詞:老年協會;選擇性管理;連帶性吸納

近年來,中國各種有組織的志愿活動大量涌現,社團組織在社會各領域的作用日益突出,中國社團的發展構成了薩勒門(Salamon,1994)所謂的“全球社團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WangHe,2004)。然而,社團組織在中國的發展并不平衡,有些組織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性和較強的行動力,如本文研究的農村老年協會在部分省份已成為鄉村社區中一支獨立的社會力量,而同屬農村群眾組織的婦代會、共青團、治保會等卻組織渙散,功能日益萎縮。學者對中國社團組織的經驗研究,或集中于經濟領域的組織,如個體戶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主協會以及工商聯等(Nevitt,1996;Unger,1996);或緊跟西方新社會運動的潮流,對環保NGOs(Schwartz,2004;Yang,2005)、婦聯(Howell,1996;Dawson,1996)、反艾滋病組織(Wu,2005)等抱以較大的熱情。老年協會遍布中國各地,在福利供給不足的農村社會,作用尤為顯著。另外,老年協會近年來在農村組織化抗爭中扮演著日益突出的角色,在農村社會中占據日益重要的一席,這些變化將推動鄉村權力結構向新的格局發展,進而影響農村社區政治與日常生活的展開??梢哉f,組織化了的老年人在農村社會中日漸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銀色力量(greypower)。但遺憾的是,學界至今尚不多見專門研究基層老年協會的論文與專著。

本研究提出的問題是,在中國現代化狂飆突進的進程中,本易被邊緣化的老年人,其組織何以能夠獲得廣泛縱深的發展?在農村社會眾多群眾組織中,又為何是老年協會的自主性與行動力不斷充實,并在一些集體行動中作用顯著?地方政府如何回應老年協會的增權及其產生的后果?地方政府介入的結果如何?我們認為,系統地回答這些問題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農村社團組織的發展及其影響。在本文中,我們運用政府公開的檔案文件、媒體的相關報道、一手的田野觀察和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主要以浙江省農村老年協會的發展為例,嘗試回答以上問題。我們認為,地方政府對社團組織的選擇性管理(selectivemanagement)為老年協會自主性的獲得提供了發展空間,而老年協會連帶性吸納(blocincorporation)的功能增強了它在農村的權威及其在集體行動中的動員能力;地方政府雖然容易改變管理老年協會的動機,但老年協會的連帶性吸納功能卻難以在福利供給模式不變的情況下被削弱,因而要在短期內“規訓”老年協會在客觀上并非易事。

一、社團組織的自主性與行動力

在中國,官方將社團組織劃分為群眾團體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學者又根據組織的自主性進行了細分,如惠廷(Whiting,1991)把社團組織分為“準政府的”(quasi-governmental)、“半政府的”(semi-governmental)和“真正非政府的”(trulynon-governmental)三種亞型(1991);國內學者王穎等(1993)也類似地把社團組織分為“官辦”、“半官辦”與“民辦”三類。學術分類系統顯示了中國社團組織的“不徹底性”,體現國家與社會邊界的模糊性。但是,我們認為,正是因為這種轉型性和國家—社會力量的互滲性,吸引了海內外學者持續的研究熱情。他們通過比較研究中西NGOs,不斷豐富國家—社會關系的概念系統與理論框架。

研究中國社團組織的學者大體可分兩派:市民社會(civilsociety)派與法團主義(corporatism)派。從市民社會視角出發研究社團在西方有良好的傳統,如帕特南(Putnam,1993)對意大利南北發展差異的經典研究;中國研究的此派代表人物有懷特(White)及其同事(1993,1996)、弗洛里克(Frolic,1997)、何包鋼(He,2003等學者。當然,持“市民社會”研究取向的學者一般都承認中國社團及其活動所營造的“市民社會”不同于西方,最多只能稱為“半市民社會”(semi-civilsociety)(He,2003)或“國家主導之市民社會”(state-ledcivilsociety)(Frolic,1997))。但是,市民社會派的學者們大多相信這種“初級的市民社會”(nascentcivilsociety)(He,2003)組織是通往民主的必要條件。市民社會組織通過各種權宜的策略,不斷發展自身力量,最終能夠獲得更大的自主性。正如有學者認為,這種被管束的公共領域(managerialpublicsphere)在一定條件下會成為政治公共領域(politicalpublicsphere),從而推進一個社會的民主進程(Tong,1994)。

法團主義視角在解釋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上也頗受學者青睞。施米特(Schmitter)曾將法團主義定義為“一種利益代表系統”,在這一系統里,“成員單位被整合進一個數量有限、單一化、強制性、非競爭的、等級化與功能分殊的組織序列,這些組織獲得國家承認或授權(更不談由國家創立),它們通過讓渡領導人的選擇以及需求表達的自由來換取在特定組織中協商性的、代表性的壟斷地位”(Schmitter,1974:96)。換言之,在國家這一層面,政府只承認一個代表部門利益的組織,并且有權決定哪個組織是合法代表;同時,這些被“欽定”的組織往往代表國家利益進入決策制定過程,協助國家完善政策。在對東亞模式研究的基礎上,安格爾(Unger)和陳佩華(Chan)進一步認為,法團主義通常包含國家與利益群體組織之間的多重工作關系。一個積極介入的國家協調著不同部門的組織關系,這種介入建基于承認政府是公共產品的守護者,且國家利益超越地方利益的假定上。不過,在這一框架內,國家并不直接進行控制,它賦予組織在某些領域內一定程度的自由;但為了確保上層達成的合約與協議能被有效執行,政府要求這些組織對它們的成員進行規訓與控制(UngerChan,1995)。由于法團主義強調國家控制和自上而下的垂直結構,一些學者因此認為,法團主義與強調社會自主性和橫向聯系的市民社會相比較更適用于對中國的研究。皮爾森(Pearson)發現,后毛時代的社團組織具有二重性(dualism),既不是完全自主的(whollyautonomous),也不是完全由國家所統馭(state-dominated),而是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同時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Pearson,1994)。她認為“社會主義法團主義”(socialistcorporatism)能更好地解釋中國社團組織所具有的二重性特征。安格爾和陳佩華也傾向于用法團主義來解釋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一方面,完備的官僚機構、頑強的國家自主性、集體本位的儒家文化為法團結構在中國的生長提供了有益條件,另一方面,伴隨著經濟上的自由化,國家也需要以法團主義作為替代機制來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UngerChan,1996)。迪克森(Dickson,2000-2001)從體制適應(adaptation)的角度分析了法團組織在中國的發展。迪克森認為,中國經濟改革帶來了巨大的社會變化,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執政黨也相應地轉變了政治策略,不再單純依靠強制和意識形態宣傳來對社會實施控制,而是通過吸納新生的社會精英并重建國家-社會的組織聯系將新的社會要素“容納”(logicofinclusion)到體制內以增強體制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根據迪克森的分析,中國社團組織是在國家以法團主義方式和社會建立組織聯系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

當然,亦有不少學者試圖在兩派之間求得平衡,承認國家力量的滲透,同時也注意到社團組織與國家討價還價能力的增強。塞奇(Saich,2000)認為,法團主義視角雖能很好描繪自上而下控制的特征,展示市民被整合進垂直結構的過程,但卻易冒忽略國家—社會關系變遷的重要元素以及將動態過程簡單化的危險。他認為,國家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有時是共生的(symbiotic),組織通過嵌入性(embedded)策略,規避國家力量的控制,使傳統列寧式的傳送帶(transmissionbelt)功能變成有利于組織發展的管道。納維特(Nevitt,1996)則從地方利益角度出發,認為政府并非鐵板一塊,國家雖欲將權力至上而下地加以控制,但那些尋求“釣大魚”職業策略(“bigfish”careerstrategy)的地方官員,不一定像爬“晉升階梯”(“ladder-of-advancement”strategy)的同儕那樣嚴行國家規定,而是對那些能給地方經濟做出較大貢獻的社會組織(如工商聯)放松管制,從而使其成員組織(企業)能夠按自己的行動議程迅速發展,貢獻于地方經濟,地方政府能調派的資源進而獲得提高。這一過程產生如下結果:削弱上級政府的權威,使地方自治能力提高;企業經濟實力充實,可能成為更獨立、更強大的單位,促進多元社會的成長。因而中間派多強調社會組織的策略和政府力量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試圖消除市民社會派目的論的色彩,看到國家行動的意外結果(unintendedoutcomes)對多元社會形成的貢獻。

以上各派爭論的焦點無非是社團組織自主性與行動力如何獲得的問題。魏格和巴特菲爾德(WeigleButterfield,1992)通過對中歐市民社會崛起的研究發現,后共產主義的中歐市民社會的發展首先是通過維護自主性、展開“位置之爭”(warofposition),然后謀求能力提升而發展起來的市民組織(如圖1,“道路Ⅰ”)。而對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不管是市民社會派,還是法團主義派,抑或折中調和派,中西學者似乎普遍認為,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大都遵循這樣一條道路,即先發展組織的行動能力,后談或不談自主性的獲得(“道路Ⅱ”)。所不同的是,市民社會派與折中調和派多認為組織自主性的獲得,是市民社會組織通過種種權宜的策略與國家力量進行博弈、討價還價的結果,他們大多相信,這些組織的發展最終會使真正的市民社會在中國得以形成。而法團主義派則大多認為,組織自主性的獲得是國家有意賦予的,而不是組織斗爭的結果,組織的自主性隨著組織行動能力的增長而增強,但其發展始終落在國家能夠容忍的范圍內。一般認為,在沒有外在特別約束的情況下,組織的自主性與行動力是內生的,即社團組織的自主性會隨著組織的行動能力的發展而發展,而自主性的提高也有利于組織能力的進一步增強(道路Ⅲ)。那么,在雙重管理體制下,中國社團組織除了走最為普遍的先發展組織能力,后談甚至不談自主性獲得的道路,是否存在第三條道路,即組織性和行動力同時發展的路徑?如果存在按這一路徑發展起來的社團組織,又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在本文中,我們認為,中國農村基層的老年協會就是按“第三條道路”發展起來的,老年協會獲得相對于其他農村群眾組織而言較大的自主性與行動力,既與政府的管理有關,也與老年協會自身的性質相關。

二、農村老年協會的發展

1982年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后,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成立。隨后,全國老齡工作在組織建設方面獲得長足發展。在城市,各省、市、自治區先后成立了老齡問題委員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老干部局(處)、離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等部門。一些群眾性、學術性的老年組織機構也相繼成立。在農村,老年組織雖然形式相對單一,老年協會卻發展迅猛。從全國范圍來看,截至2005年底,老年協會數量已達31.7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6)。2004年底的調查數據顯示,在福建省14595個行政村中,有11912個村已建成老年協會組織(福建省老齡辦課題組,2005),甘滿堂(2007)在福建農村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77.6%的村莊擁有老年協會,這些數據反映了老年協會組織在福建省的普及狀況。浙江省老年協會的實力得到了外界的肯定[②].2005年底,浙江省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652.67萬,占總人口的14.14%,其中農村老年人口為467.16萬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71.58%(浙江省老齡委,2006)。老年協會的發展與老年化進程同步,同期,浙江省34848個村中有32577個村成立了老年協會,普及率達到93.5%;老年人入會人數發展到352.89萬,占農村老年人口的74.4.%(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6)。僅從數量來看,農村老年協會已成為中國農村一支不可忽視的組織力量。

農村老年協會的發展,不僅表現在龐大的數量上,也體現在組織的能力上。雖然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開展的調查顯示,63.1%的農村基層老年協會會長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長兼任,基層政府與老年協會之間已經演變成行政隸屬關系,而且從有無經費來源這一指標來看,39.55%的農村老年協會沒有經費資助(黃干、原新,2006),然而,我們在浙江的田野觀察顯示,不少村莊的老年協會管理未承包的集體資產,通過市場化的運作獲得了很大的經濟回報。比如浙江省J市H村的老年協會,僅通過管理市場,每年就有十余萬收入。另外,老年協會往往能夠廣納社會捐助,收取會員會費,緊縮行政開支,在提供會員基本福利之余通常仍有剩余。個別村莊在興辦鄉村集體事業時,甚至村“兩委”還需向老年協會借款。青島萊西市東莊頭村老年協會成功帶動村莊發展的過程(清華大學課題組,2004),也反映了農村老年協會的潛在能量。

規模的擴張和資源的積聚使得農村老年協會具備較強的集體行動動員能力。在浙江省J市H鎮一次大規模的環保抗爭中,以老年協會為動員結構、以老年人搭棚靜坐為主要抗爭策略,是H鎮十幾家化工廠在短期內被迫搬離的重要原因。H鎮環??範幨录螅撌幸晃活I導在教訓總結中指出:“H村撤并六村合一,黨支部和村委會相繼選舉后,大批老干部落選,村委只選二人,力量弱化,而老年協會組織卻相對健全,組織機構龐大,會員約占人數比例的1/3左右,其主要骨干大多數是退休干部、退休教師和退休職工,這些人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號召力,同時老年協會又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和經濟籌集渠道。由于基層組織戰斗力不強,放縱對他們的管理更使老年協會突顯成為村中一支不可忽視的領導力量。在這次搭棚中,老年協會的一些骨干設法籌集搭棚資金,給一些老年人發工資,提供后勤保障。”在訪談中我們還得知,H鎮環保事件后,浙江其他有民怨(grievances)的地區,有些曾派代表向H鎮“取經”,個別村莊甚至也采取相似抗爭策略。浙江省W市X村,從2007年4月以來,老年人日夜守護于在不知情下被征用的耕地,防止土地一夜之間被沙石填平。這場護地運動持續時間之長與老年人和老年協會的力量密切相關。老年協會較為廣泛地參與集體行動,是力量增強的表現;同時,老年人及老年協會亦從一些集體行動經歷中獲得更大的力量,老年人的內部效能感(internalefficacy)與外部效能感(externalefficacy)同時增強,從而進一步促進協會在村莊內的威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老年協會遍布各村,結構相似、地區鄰近、怨憤相同的老年協會在面臨共同問題時,往往成為集體行動最直接便利的動員結構,動員組織的這種“同構效應”[③]可以從J市H鎮環保抗爭中全鎮眾多老年協會的聯合看出。

從以上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老年協會從數量、經濟實力以及行動能力等方面都展示了較大的實力,因而俞可平(2001)將老年協會列為鄉村權力組織不無道理。在浙江不少村莊,老年協會已成為獨立的社區力量,影響著村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因而不少人認為,有些鄉村的權利結構改稱為“村三委”或許更為準確。

三、選擇性管理

老年協會的發展首先得益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20世紀70年代初在一些地方已經存在老年組織,如江蘇省興國縣江背鎮高寨村的“老人互助會”被稱為國內第一個老年組織。80年代中后期在法規的認可和推動下,老年協會在很多省份得到蓬勃的發展,如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人大七屆四次常委會通過的《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為浙江省農村建立老年協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群眾組織相比,老年協會不但有法規提供的合法性,還有國家法律確定的獲得經濟收入的權利。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這條規定雖然沒有指明誰來管理、代收用于養老的集體財產,但在大多有老年協會且踐行這一法律規定的村莊,都將部分未承包的集體財產交予老年協會進行管理且由老年協會自主分配收益。在經濟繁榮的浙江省,很多老年協會通過管理市場、經營池塘、出租老年協會場地及設備等途徑,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基礎。

相對的經濟獨立性,是老年協會區別于作為黨支部配套組織的團支部、婦代會等群眾組織的重要方面之一,也是老年協會作為一個農村組織獲得一定自主性的前提條件。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團支部、婦代會等是黨和政府的助手,它們除了按上級和同級黨支部的指示積極合作,運用被學者廣泛研究的嵌入策略外(O‘Brien,1994;Ding,1994;Saich,2000;Cho,2002),別無他途。另外,據H鎮的團委書記介紹,這些傳統群眾組織的負責人一般都比較年輕,黨任命他們含有提拔培養之意。這些年輕的負責人對前途充滿想望,急于向黨組織表衷心從而伺機得到提拔,而一般不會試圖擺脫控制、自主發展。另外一種行積極嵌入策略的社團組織,往往是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單位,如在浙江省的鄉鎮普遍建有的商會、經濟合作社等組織。這些組織需要求助于地方政府,與政府合作,從而獲得優惠的發展條件(如批土地、撥貸款等)。而擁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老年協會,能夠維持正常的活動;走入暮年的協會領導人既不會像“配套組織”的負責人那樣顧忌前途、期待提拔,也不同于由商業性成員所組成的社團組織那樣需要政府的支持以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因而,具有一定經濟能力且一般無遠大發展目標的老年協會通常不會像以上兩種組織那樣,積極地、目的明確地嵌入于政府部門,以期獲得更大的發展。

雖然,老年協會組織在中國農村社會的廣泛鋪開得益于法律法規的推進,同時,經由法定權利積累起來的經濟基礎是其不通過嵌入策略而獲得一定自主性的前提條件,但是組織自主性的最終獲得更在于政府的主動“放權”。國家的法律、省級政府的規定為老年協會的確立提供了合法性,但老年協會的性質和地位在法律規定和具體實踐中往往不甚清晰。浙江省1988年通過的《浙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縣(區)和鄉(鎮)可設立老年協會。老年協會是由老年人自愿組成的、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痹谶@里,老年協會雖被規定為群眾組織,但老年協會是否應同婦聯、共青團等富有行政色彩的組織那樣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并不清楚。2004年8月20日生效的《浙江省基層老年協會組織通則》對老年協會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如下:“協會是在本村(社區)內開展活動的老年人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保護,并經縣級民政部門注冊登記或備案管理的基層老年群眾自治組織。協會組織在當地村(社區)黨總支(支部)委員會、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活動,接受當地政府老齡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并貫徹屬地活動的原則,上下不貫通,左右不串聯。”這兩條規定,基本廓清了浙江省老年協會的性質及隸屬關系,也指出老年協會組織需要同其他社團組織那樣尋找掛靠主管單位,在民政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眾所周知,法規的制定必須杜絕模糊性,面對帶有“或”字的法律條款,被規管單位自然會選擇最低成本、最少限制的發展戰略。因而,大部分農村老年協會組織在沒有外在壓力和利益誘導下,自然不會去民政部門注冊,甚至也不進行備案。黃干和原新(2006)的數據顯示,在全國范圍內,向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年協會只占老年協會總數的12.1%(數據包括登記率較高的城鎮老年協會),大部分老年協會未曾注冊。老年協會登記注冊率最高的地區是北京、海南和寧夏;其次為陜西、吉林、重慶和福建;其他省份的登記注冊率均不足30%,其中有13個省的注冊率低于10%;有2個省的老年協會全部沒有注冊登記。上海市老年協會建立在街道,按照法規應該全部登記注冊,但只有33個老年協會注冊,占老年協會總數的比例為0.174%.老年協會登記注冊率的低下,不僅僅因為協會沒有前去登記的動機,而事實上,正如王紹光、何建宇(2004)在文章中指出的那樣,民政部門對縣以下的社團就不太關心,更遑論在鄉村一級的老年協會了。因而,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對老年協會的管理幾近于無。

社團組織沒有登記備案,仍不意味著它們具有獲得較高自主性的可能。在中國現有的權利結構下,如果地方政府有動機對一些新成立的社團組織實行管理,那么該組織基本會落在政府治理框架之內。但是,正如歐博文和李連江的研究指出,地方政府對上級政策的執行是帶有選擇性的(O‘BrienLi,1999)。地方政府往往忙于執行那些易于衡量、具有一票否決力量、與他們仕途發展密切相關的任務。共青團、婦代會,以及專項組織(如計生協會)作為黨在基層的配套組織,由于肩負一定的行政任務,地方政府為了確保部分行政任務通過這些組織順利完成,需要經常與這些群眾組織保持聯系、加強管理,從而維系它們的忠誠。相比之下,老年協會基本沒有任何直接的行政任務,地方政府在無特殊之需時一般不會主動聯系老年協會及其領導人。另外,根據納維特(Nevitt,1996)、安格爾(Unger,1996)關于個體戶協會、私營企業主協會和工商聯的研究顯示,政府官員為了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會對具有較大經濟貢獻實力的組織實行選擇性“賦權”。他們觀察到,地方政府往往賦予那些能為當地經濟做出更大貢獻的工商聯更多自我發展的權利,也會因經濟動機為富裕的私營企業主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相反,對于個體戶協會這個由眾多不算特別富裕的個體勞動者組成的組織,地方政府往往沒有太多的動力給他們提供便利。其實,納維特和安格爾只看到硬幣的一面。正如“抓大放小”的企業發展策略那樣,地方政府因某些社團組織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而對它們實行“放水養魚”的政策之時,很有可能的一個結果是,地方政府對這些組織的控制意愿也隨之提高。因而那些受到“眷顧”的社團組織,它們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增強并不意味著它們在自主性上的提高。我們的研究還發現,地方政府除了依經濟利益大小對社團組織實行選擇性“放權”的同時,還可能根據承擔責任大小而實行選擇性“忽略”的管理策略。與納維特、安格爾的解釋不同的是,我們認為,正是農村老年協會不能給地方政府帶來大于村莊利益的直接經濟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官員沒有太多動力去管理老年協會。同時,對老年協會實行管理,往往意味著責任,甚至意味著要把老年協會目前肩負著的福利功能承接下來,這對于地方政府官員來說是吃力不討好的事情。再者,本該管理基層老年協會的老齡工作機構,本身就是一個十分弱小、自顧不暇的單位,所以往往也沒有能力將管理的觸角伸到農村基層。所以,作為管理老年協會的“中間層”,縣、鎮兩級地方政府沒有動機、也沒有詳細信息對老年協會進行管理,因而在管理上出現了“中間斷層”。而這種疏于管理的狀態,恰恰意外地為老年協會自由發展創造了空間。

總之,老年協會在農村廣泛地建立,得益于國家法律和省級法規的認可和推進,其發展最初基于國家法律確定的管理未承包集體財產并獲得收益的權利。法律確定了老年協會建立的合法性,但對老年協會組織性質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含糊不清,大部分老年協會采取最少限制的原則,游離于社團組織管理系統之外。最為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含糊性也使以利益最大、責任最小為標準對社團組織實行選擇性管理的地方政府,沒有強烈的動機和責任對老年協會實施管理。選擇性“忽略”的管理策略導致的中層管理的空虛,最終為農村老年協會自主性的獲得提供了可能。

四、連帶性吸納

經濟相對獨立的老年協會,不但沒有像其他社團組織那樣采用積極的嵌入策略,從政府部門那里爭取更加廣泛的發展空間;相反,在農村福利普遍缺乏的情況下,老年協會作為內生性福利組織向老年會員提供著本該由國家承擔的基本福利。事實上,在很多村莊,不但會員享受著老年協會提供的福利,甚至整個村莊的人口都在不同程度上受益于此。在老人權威雖已式微但尚起作用的農村社會里,在密集的社會關系網絡和熟人或半熟人式的社會結構作用下,因老年協會提供的精神與物質的吸引而被整合進協會的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連帶其家人或親朋好友在不同程度上嵌入于老年協會組織,從而使老年協會在鄉村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性和權威,我們把這種現象稱為連帶性吸納(blocincorporation)。我們認為,除了地方政府對老年協會實行選擇性“忽略”的管理策略而造成的中層管理虛空之外,連帶性吸納功能是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老年協會在農村社會中進一步獲得自主性與行動力的另一重要原因。

老年協會具有的連帶性吸納功能,首先是因為協會基于一定經濟基礎上的福利供給能力。法規對老年協會的功能定位要比對老年協會的法律地位及成立方式的規定明確許多?!墩憬』鶎永夏陞f會組織通則》對基層老年協會的任務有著詳細的規定,通過分析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期待老年協會承擔的功能如下:(1)幫助黨和政府管理老年人:組織老年會員進行思想學習,不參加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2)協助“兩委”建設和諧農村社區:如調解鄰里、家庭糾紛;(3)補充政府福利供給不足:組織會員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勞務活動,為協會活動積累資金;(4)作為利益表達管道:反應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為黨和政府有關老齡政策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這些功能的導向,大部分是與中國農村社區的性質和老年人在其中的優勢相關。一般來說,老年人即使不為村“兩委”分憂,也樂于為社區評“閑事”、做“好事”、管“難事”(岳海杰、吳起旭、汪勇鳴,2002),進行“好媳婦”、“好兒子”、“好女婿”的評比,維系社區傳統道德,促進社會和諧。

我們在上文已經指出,法律賦予的管理未承包的集體資產所獲的收益是老年協會的主要經濟來源。在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來自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捐助成為老年協會另一個不可忽視的經濟支柱。蔡小莉(Tsai,2007)的研究顯示了“團結群體”(solidarygroups)在促進政府福利提供方面的作用。她認為,即使在正式制度規定的福利供給責任較小時,市民依然能夠通過“團結群體”使政府官員為他們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因為那些與政府結構重疊或者嚙合的“團結群體”能夠賦予地方政府官員道德權威(moralauthority),激勵政府官員為市民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雖然按照蔡小莉關于“團結群體”的兩個標準,即包容性(encompassing)與嵌入性(embedded),老年協會不能算是完全意義上的“團結群體”。但是,它甚至比一些宗族或者廟會組織更能利用中國社會對“孝”這一基本道德的遵從,為捐助者提供道德的獎賞(moralrewards,不一定是道德權威),使自身成為社會捐助的容器。老年協會成為社會捐助容器的優勢,在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尤其明顯,如浙江省的老年協會經常獲得當地企業或者從村莊里走出去而衣錦還鄉的故人的捐款[④].因而,在浙江省,市場化管理集體資產的可能、社會捐助的相對豐厚,提升了老年協會的經濟實力,從而增強其福利提供的能力。

在農村福利供給不足的情況下,老年協會所提供的福利不容忽視。董海寧(2003)在浙江寧波L村觀察到的老年協會向老年會員甚至全村人提供的福利在浙江是具有代表性的,與我們在浙江其他幾個城市的觀察相似。老年會員能夠在很多方面受益于協會:(1)在物質、經濟上:高齡老人每年可獲一筆生活補助費,每年老人節和春節等重要節日,每個會員可得到毛巾、餅干、電熱毯、魚、果子、肥皂、羊毛衫、被單、糖、洗衣粉、祭灶果、湯果粉等物品作為禮物,這些物件雖小,但都是農村生活中實用之物;(2)生活關懷方面:每逢老人節,協會為年齡為80歲、90歲、100歲的老人集體祝壽;老人生病,協會派送代表購買慰問品前去探望;村中有老人去世,老年協會送花圈,參加葬禮,慰問家屬;(3)文化娛樂方面:村老年活動中心一般設有象棋室、閱覽室、麻將室、電視室等,協會是老年人社會交往的重要平臺。(4)權益保障方面:如果老年人受到虐待,協會往往出面干預;如果有老人生活遭遇困難,協會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老年人還通過老年協會獲得了重要的社區參與權,通過參與,不僅擴大了協會的影響力,同時也促進社區整體福利的發展。

農村社會這一場域的特殊性,又進一步促進老年協會連帶性吸納的功能。首先,連帶性吸納最易發生在社會關系網絡密結的情境下。因而相對于城市,連帶性吸納的現象更經常發生在農村社會。在傳統農村社會,農民聚村而居,鄉土社會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98:6-10)。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等進程,農村社會漸漸轉變為半熟人社會(賀雪峰,2000),尤其在浙江,通過大規模并村后建立起來的超級村莊,人數甚至達至萬人,村莊的熟人社會特征逐漸模糊。但從總體觀之,許多熟人社會的原則在半熟人社會結構下依然通行。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下,村民頻繁交往、互相影響,人際關系交叉密結。一個人嵌入某組織,往往會“拖泥帶水”地使一個人際關系網內的人不同程度地嵌入于相同的單位中。其次,中國傳統社會是“倫理本位”(梁漱溟,1987)的社會,尊重孝敬老人是傳統美德。老人權威雖然在近幾十年來有所式微,但在很多場合下,老年人余威尚存。在浙江省的一些村莊,老年協會履行的各種功能把留守、扎根于村莊的大部分老年社員深深地整合進老年協會,使其對組織產生很大的依賴性。老年協會的成員身為長者,往往會帶來一批對老年協會衷心的家庭成員、親戚朋友;而作為老年人的年輕家屬,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非常感謝老年協會能為他們家中的老人提供休閑娛樂的方式,給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帶來慰藉,因而老年人的家屬往往也是老年協會的支持者。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協會連帶性吸納的功能削弱了本該直接領導老年協會的村“兩委”的管理效果。“家家有老人、人人都會老”,那些法規規定管理老年協會的村“兩委”家中也有老人。干部家中的老人可能也在享受著老年協會既有的福利,或者村干部家中的老人在老年協會中供有要職。在“孝道”尚有余威的農村社會,老年協會領導的兒子或其他近親可能是村委會主任或者黨支部書記,這層層的血緣關聯,使村“兩委”在管理上往往顧慮重重,甚至反受制于老年協會。盡管有學者的研究顯示,黨支部不過是國家管理的一個部門,即便是民選的村民委員會,“事實上只是國家控制鄉村的另一種方式”(Alpermann,2001)。但是,村干部事實上和大部分的村民一樣,嵌入于村莊的日常生活中,他們的幸福(而不僅僅是渺茫的政治前途)是與村莊的發展密切相連的。因而,盡管老年協會因為福利功能的履行和集體行動成功所累積的成就感,使老年協會成員深感有功于村莊,常常在利益沖突時與村“兩委”發生正面對抗。但事實上,在更多情況下,村“兩委”與老年協會之間在村莊利益面前并沒有太多的沖突,基層組織甚至借用老年協會的權威和力量以加強村莊的管理,實現其他的目標(Hansen,2007)。我們在浙江農村的田野研究顯示,有些村干部因為職務關系,不便直接向上級表達不滿或者提出要求,往往借助老年協會上訪相關部門,從而獲得問題的解決。在很多情況下,村莊中最有權力的三個組織事實上會形成一種合作關系(但往往是村民委員會與老年協會形成聯盟),共同與上級部門討價還價。因而,按照《浙江省基層老年協會組織通則》的規定,作為老年協會末梢管理者的村“兩委”,它們在實踐上不是沒有太大動機去管理,就是欲行管理而力量不濟。可以說,老年協會組織具有許(Shue,1988)所提出的蜂巢(honeycomb)結構特征的組織功能,抵制國家力量的侵入。

連帶性吸納概念的提出遵循的是米格達爾(Migdal,2003)“國家在社會中”的方法(state-in-societyapproach)。米格達爾在批判了希爾斯(Shils)中心—邊陲模型(center-peripherymodel)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醒我們,邊陲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重要得多。米格達爾指出,在國家領導人控制的范圍之外還有很多社會控制的方式,這些控制方式將改變或者部分改變國家的行動。米格達爾把社會看作是由不同社會組織形成的混合物(melange),而不是中心-邊陲模式的二分形態。在米格達爾的模型中社會不是靜止的,而是在爭取社會控制的斗爭推動下不斷地變化形成著的。因而,從“國家在社會中”這一方法去看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觀察到多種可能,而不是簡單的合作抑或斗爭。具體到老年協會組織,我們通過這一方法,了解到老年協會發展是縣、鎮兩級地方政府“不想管”和老年協會具有的連帶性吸納能力使村“兩委”“管不了”的結果。因而我們看到,社團組織除了“市民社會派”和“折衷派”觀察到的那樣,積極地、有目的地、理性地嵌入政府部門以獲得發展之外,還有一些基層群眾組織可能并不具有強烈的嵌入動機,而是依靠已獲得的有限經濟基礎獨立發展;同時,不同于法團主義派所堅持的社團組織的自主性是國家賦予的觀點,我們認為組織自主性的獲得還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通過連帶性吸納功能把最基層的政府組織整合進社團組織的框架之中,進而獲得自主性和行動力。

五、地方政府的介入

老年協會的蓬勃發展與地方政府缺乏管理的動機而造成管理的“中間斷層”密切相關。但是,地方政府對一個群眾組織的管理不僅僅局限于經濟方面,也有政治方面的考慮。當老年人組織起來進行抗爭,影響到地方政府所期待的穩定、決定部分地方官員的去留時,地方政府再也不會用簡單的經濟效益去衡量管理老年協會的成本-收益問題了。穩定歷來是地方政府追求的首要目標,也是事關地方官員政治前途的決定性指標。因而,當地方政府看到組織起來的老年協會和老年人,在上訪、正面抗爭等集體行動中表現出相當大的能量后,他們對老年協會重新進行了定位。這也從側面進一步反映了老年協會相對自主性的獲得與政府早先松弛的管理密切相關。

從浙江地方政府門戶網站或老齡網上的一些檔案可以看出,很多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老年協會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很多集體行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N市《CX老齡》2006年第8期刊登了市老齡委副主任在“進一步加強農村老年協會建設,使其在新農村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這一主題會議上作的題為“認清形勢,進一步加強農村老年協會建設”的講話。在講話中,該主任指出了老年協會存在的一些問題。

極個別農村老年協會組織觀念淡薄。主要表現在極個別老協會會長愛擺“老資格”,看不起年輕村干部,特別當村“兩委會”班子戰斗力不強,在村民中的威信和號召力不及村老協,或者對老齡工作不夠重視時,不愿接受村“兩委會”的領導,自行其事。(二)少部分農村老年協會工作不得力?!灿猩俨糠洲r村老協對老年人教育不夠,對老年活動室管理不力,使老年活動室變成了賭博、迷信之地,不良言行的散播中心。(三)相當部分農村老年協會財務管理不規范,(是)由于目前幾乎所有農村老協沒有在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登記過,沒有社團獨立法人資格,在銀行無法開戶……(四)仍有一部分農村老年協會換屆選舉工作有待改進。有些老協對選舉工作不重視,隨意性大,……沒有經過必要的程序,或者候選人的推出沒有經過村“兩委會”的認可,這種情況在一定意義上講是脫離了村“兩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摘自浙江CX市老齡辦門戶網站)

既然老年協會存在著上述問題,整頓顯然十分必要。但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此,以上問題可以說從老年協會建立不久就已存在,但為什么直到2006年前后才開始嚴肅地對待老年協會的整頓和管理的問題呢?

從2006年12月23日T市L區政府網站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我們或許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整頓老年協會背后的原因:

部分老協成員及老年人干擾政府有關項目建設及其他部門工作,給政府工作和問題的解決帶來阻力,對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影響。其主要原因,一是有些村干部出于本位主義,為了村局部利益,讓老年人出面,慫恿老年人聚眾鬧事,鼓動老年人上訪或強行攔車妨礙公務。二是一些老年協會負責人及老年人不明真相,被人利用,受利益驅動,盲目跟從,做出一些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三是老年人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法制觀念淡薄,對黨和政府某一時期的方針政策認識不足,反映問題不得法,認為老年人即使犯點錯誤公安局也不會抓,做過分點也沒關系,結果往往問題得不到解決,反而損害老年協會形象。(參見《L區基層老年協會現狀及管理對策》,T市L區政府網站)

以上分析指出,老年協會及其成員能夠阻礙政府項目、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原因,其中包括上文提到的村干部以村莊利益為本位的思想,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治安拘留方面給予了有條件的赦免。該文接下來的分析,顯示了路橋區政府對老年協會加強管制的決心和具體方法,“要求各級黨委、政府把老年協會的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把老齡工作和為老年人辦實事列入黨委、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管理體系”,要村級組織直接領導并有兩名干部出任村級老齡工作小組組長。更重要的是,要“將老年協會與村團支部、婦代會同等對待,政治上給予同等的地位。可以說,某些地方政府對老年協會管理的態度,已經從經濟的無動機轉化為”維穩“的考慮。事實上,地方政府在更早的時候就注意到老年協會在組織上訪和抗爭事件中的作用[⑤].

下面是2006年9月11日N市B區民政局網站上的一則題為《B區建立老齡預情信息網絡》的消息:

B區處在開發建設的前沿,社會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相對較多。過去由于信息管道不暢,思想工作不到位,老年人往往由于不明真相或不理解而容易對政策產生誤解或被人利用,也曾發生了一些有老年人參與的群體上訪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為提高老年人的思想覺悟,構建和諧社會,北侖區老齡辦著手建立健全區、街道(鎮鄉)、村三級老齡預情信息網絡,做到“四早”、“四不”?!八脑纭奔丛绨l現、早反映、早提建議、早做工作:“四不”即不以老年黨員名義上訪、不以老年協會名義上訪、不以老年人名義上訪,對村“兩委會”只能補臺不能拆臺。

B區民政局網站的這篇消息,顯示出地方政府對老年人以及老年協會的高度關注,以致需要用現代化的手段,建立起老齡預情的信息網絡,并要求建立聯絡員制度和老齡骨干考核管理辦法,把“維穩”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的最重要的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

在地方政府認識到任由老年協會自由發展的潛在“危險”后,老年協會遭遇整頓和重組則在所難免。2006年,浙江省J市和N市的老年協會進行了重組。在J市,根據我們的調查,2006年對老年協會組織進行了全面的清理:首先成立鎮老年協會,并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鎮政府、市老齡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鎮政府設有辦事機構,由鎮干部任鎮老年協會會長,鎮老年協會實際上成為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部門;其次,將行政村老年協會納入鎮老年協會,成為鎮老年協會的下屬分會,必須受鎮老年協會和村黨支部(不再是村“兩委”)的領導;最后,由于近幾年的撤村并村,大部分行政村往往是由幾個行政村合并起來的超級村莊,總村的老年協會變成了分會,原來是行政村而現在是自然村的老年協會則變成了老年小組,鎮里取消了原分會的公章使用權,這一點對自然村的老年協會影響巨大。在J市H鎮的環??範幹?,很多上訪是以老年協會的名義進行的。他們到中央、省各個部門的上訪信件,往往蓋滿了各自然村老年協會的公章,形式上頗有“氣勢”。在公事交往非常重視“來歷”的中國,老年協會盡管是民間組織,但蓋滿公章的上訪信同樣能給老年人的上訪和集體行動注入底氣。

政府不但對老年協會進行重組、登記,加強對老年協會的直接領導與監督,同時,浙江省各地紛紛進行老年協會的換屆選舉,各市民政部門加強了對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指導。2007年,浙江省各級政府還啟動了老年協會的骨干培訓工程,3500套《浙江省老年協會骨干培訓教材匯編》和《浙江省農村老年協會骨干培訓教學光盤》下發到各個老年骨干的手中。J市H鎮派出所所長,還到H村(環保抗爭的主力村)開展有關老年人遵紀守法的“教導”課。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看到,地方政府對農村老年協會的現狀及其未來已表示極大的關注。不過,我們不能把這種關注全然視為地方政府因感受到老年協會對穩定的威脅的結果,同時也要看到轟轟烈烈的新農村建設運動可能影響地方政府對在農村社區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老年協會建設給予的關注。但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對老年協會的管理確實經歷了從忽視到重視,從任其自由發展到加強規管的過程。

但是,地方政府試圖對老年協會進行滲透之時,具有較高自主性和行動力的老年協會必然做出反抗。因而,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老年協會與各級政府力量,必然存在著種種沖突與妥協。以下這則消息為我們提供了佐證:

GQ村老年協會選舉風波

D市N街道GQ村于9月份舉行老年協會分會理事選舉,GC自然村選舉產生3名理事后又增補了一名理事。GC的支委和另3名理事認為增補沒有政策依據,干預了老年人正常的活動。……

……9月1日村“兩委”召開會議,商議選舉事宜,決定于9月3日選舉……(選舉當天)村主任沒有準時到會,經多次催促,也未將選票送到會場。3個小時后,老年人的火氣上來了……經全體人員商議,自制選票,蓋上老年協會的公章,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將選舉繼續下去?!涍^無記名投票,產生3名理事。

……9月7日,各自然村的當選理事開會推選新一屆老年協會會長,與會的N街道辦聯村干部WXH在會上宣布,GC自然村增補1名老年協會理事吳時洪,并稱這是街道領導的意思。隨后WSH被推選為副會長。但此事遭到另外3名協會理事的反對。他們認為,……(這)干預了老年協會的正常活動。GC村支委和老年協會隨即向HT片片長及街道領導核實此事,街道領導竟完全不知道增補一事。街道書記說,沒有增補這回事,要按選舉辦法行事。

街道有關領導開會協調此事……

N街道黨委書記接受采訪時說,目前已經協調好了,維持4名理事的現狀。增補一名理事不是聯村干部的主張,是村“兩委”協商后決定的,已經報街道有關領導同意?!?/p>

D市民政局分管民間組織的徐主任在獲悉此事后,馬上向N街道核實此事,得知這不是街道的決定。街道說村里能處理好,已經交村“兩委”協調解決。徐主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N街道的選舉時間上有些超前,D市后來有個統一的關于設立老年協會的文件。一個街道只能登記一個老年協會,行政村的稱分會,自然村的稱活動小組。他說:“為使老年協會平穩過渡,尊重老年人民主海選的結果。要推選有威望、得到老年人信任的人,寧缺勿濫。增補干什么呢?這樣反而干預了民間組織的正常活動?!?/p>

(《JH日報》2005年10月28日)

從這則頭緒紛亂的報導中,我們依然能看到老年協會、村“兩委”、街道辦、民政局各方的沖突與妥協,我們也能從中感受到老年協會的力量以及地方政府在管理上的相互沖突。

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的管理動機是容易改變的。當官員們感受到老年協會對他們預期的穩定的威脅時,他們能夠迅速地從經濟利益考慮轉向從政治穩定的角度對老年協會實行管理。但是,老年協會的發展不僅僅是因為地方政府疏于管理的結果,更是因為老年協會在福利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替代國家承擔種種福利、使老年會員甚至整個村莊的村民不同程度地嵌入老年協會的結果。因而當政府單方面加強規管時,并不能立竿見影地看到管理的效果,特別是在地方政府不能替代老年協會,為老年人和其他的村民提供更好的福利的情況下。另外,我們更需要看到的是,老年協會所進行的抗爭往往屬于被激型,老年協會組織的抗爭很多是因為地方政府的失職導致了村莊或個人利益的損害而引發的。因而,地方政府需要從自身的工作出發去思考問題,而不僅僅從規范、監管老年協會著手。

六、結論

本文探討了老年力量在農村何以可能的問題。我們認為,老年協會獲得較大自主性與行動力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政府基于經濟利益對社團組織進行選擇性管理而造成的中層管理虛空;(2)老年協會在農村社會中具有連帶性吸納的功能,使直接管理者(村“兩委”)無法對其施行管理。

追求地方經濟發展的縣、鎮兩級政府,忙于從事與經濟發展相關的事務,對管理那些能給地方經濟帶來直接貢獻的社團組織興趣較大,而忽視對老年協會這個意味著責任的群眾組織的管理。雖然傳統的群眾組織,如婦代會、共青團、民兵營等也不會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一方面地方政府仍然需要他們去履行一些行政任務,需要加強對這些組織的管理從而確保任務完成。另一方面,這些群眾組織不像老年協會那樣能夠通過管理集體財產獲得收益,而是必須靠上級政府撥款;組織的領導人往往年紀輕、對前途抱有想望,他們時刻依靠著黨組織,伺機得到提拔,而不會“走自己的路去”。老年協會因在法律規定的權利下往往能確保經濟相對自給和獨立,暮年的協會領導人一般不再顧及前途,滿足于不受干涉的狀況,因而也沒有像其他社團組織那樣積極地、策略性地尋求嵌入政府部門,以獲得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這樣,政府無動機管、老年協會領導人無意“聯系”,兩者之間的空隙日益拉大,其結果是,老年協會在政府“疏于管理”中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性。

老年協會在村里的權力和威望的提高主要源于它的連帶性吸納的功能。老年協會之所以具有連帶性吸納的功能,有以下幾個原因:(1)老年協會通過市場化經營未承包的集體資產而獲得的收益以及接受的社會捐助,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基礎,能為會員甚至整個村莊提供一定的福利,使福利供給不足的農村社會中的老年會員及其家屬對老年協會產生較大的依賴;(2)老年權威雖已式微,但孝道依然是農村社會最可贊揚的美德,老年人往往能夠“培養”一批對協會有好感的親戚朋友,使這些人在一定條件下遵從老年協會在鄉村的權威;(3)農村社會密結的社會網絡是連帶性吸納現象產生的重要條件。前面兩個條件是村莊內其他群眾性組織所不具備的,加上政府的選擇性“忽略”管理策略,我們很容易理解為什么是老年協會而不是其他傳統的群眾組織,在鄉村成長起來,獲得相對的自主性,成為村莊管理的重要力量。

自2006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對老年協會進行了各種規管。我們看到地方政府管理老年協會的動機有所轉變,不再主要從經濟方面考慮,而更主要從維護政治穩定出發對老年協會進行管理。對于地方政府而言,轉變管理的動機十分容易,但是管理難以立即奏效,因為老年協會的力量與威望的來源,還與它為村民提供的各種福利有關,與老年人本身的權威有關,要想在短期內打破這種連帶性吸納的機制并非易事,尤其在政府不改變福利供給模式的情況下。

本論文采用米格達爾“國家在社會中”的方法,反對像法團主義派學者那樣將國家看作鐵板一塊,同時批判市民社會派研究社團組織時帶有的過分目的性、理性化的傾向。我們認為,底層社會有國家力量不能到達或者不愿到達的角落,第三部門有不用策略性嵌入而獲得發展的組織,最基層國家力量有被民間組織整合的可能。

參考文獻:

黃干、原新,2006,《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基層老年全忠組織作用研究——以老年協會為例》,《人口學刊》第3期。

賀雪峰,2000,《論半熟人社會——理解村委會選舉的一個視角》,《政治學研究》第3期

費孝通,1998,《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董海寧,2003,《現代農村小區福利的產生和促進——對浙江寧波L村老年協會個案的考察》,《社會》第11期。

胡劍文、徐圣祿,2007,《一張紅紙記錄十五年敬老情》,《浙江老年報》5月26日。

福建省老齡辦課題組,2005,《試論村(社區)老年協會作用的發揮——福建省基層村(社區)老年協會建設的調查與思考》,《2005年福建民政論壇研究成果集萃》。

甘滿堂,2007,《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與村級治理———以福建省鄉村調查為例》,《福州大學學報》第3期。

王穎、折曉葉、王炳耀,1993,《社會中間層:改革與中國社團組織》,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

王紹光、何建宇,2004,《中國的社團革命——中國人的結社版圖》,《浙江學刊》第6期。

清華大學課題組,2004,《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和管理的公共政策研究》,參見,/news/content/search/20041343909.html.

浙江省老齡委,2006,《浙江省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白皮書)。

梁漱溟,1987,《中國文化要義》,上海:學林出版社。

岳海杰、吳起旭、汪勇鳴,2002,《山村里的“管事”人――記下堡村老年協會》,《老齡工作導刊》第11期。

俞可平,2001,《中國農村的民間組織與治理——以福建省漳浦縣長橋鎮東升村為例》(上、下),《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總第30、31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6,《浙江省培育發展農村老年協會取得明顯成效》,參見/news/content/Local/2006620102015.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06,《中國老年事業的發展》(白皮書)。

AlpermannBjrn2001,“ThePost-ElectionAdministrationofChineseVillages.”ChinaJournal46.

Cho,YoungNam2002,“From‘RubberStamps’to‘IronStamps’:TheEmergenceofChineseLocalPeople‘sCongressesasSupervisoryPowerhouses.”TheChinaQuarterly171.

Dawson,RuthP.1996,“WhenWomenGather:TheNGOForumoftheFourthWorldConferenceonWomen,Beijing1995.”InternationalJournalofPolitics,Culture,andSociety10(1)。

Dickson,BruceJ.2000-2001,“Co-optationandCorporatisminChina:TheLogicofPartyAdaptation.”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115(4)。

Ding,X.L1994,TheDeclineofCommunisminChina:LegitimacyCrisis,1977-1989.Cambridge,M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Frolic,B.Michael1997,“State-LedCivilSociety.”inTimothyBrookandB.MichaelFrolic,Armonk(eds.),CivilSocietyinChina.NY:M.E.Sharp.

Hansen,MetteHalskov2007,“OrganisingtheOld:SeniorAuthorityandthePoliticalSignificanceofaRuralChinese‘Non-GovernmentalOrganisation’?!盡odernAsianStudies42(5)。

He,Baogang2003,“TheMakingofaNascentCivilSocietyinChina.”inDavidC.SchakWayneHudson(eds.),CivilSocietyinAsia.Aldershot,England;Burlington,VT:Ashgate.

Howell,Jude1996,“Thestruggleforsurvival:ProspectsfortheWomen’sFederationinPost-MaoChina.”WorldDevelopment24(1)。

Huang,PhilipC.C1993,“PublicSphere/CivilSocietyinChina?TheThirdRealmbetweenStateandSociety.”ModernChina19(2)。

Hunter,F.1953,CommunityPowerStructure:AStudyofDecisionMakers.ChapelHill: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Press.

Migdal,JoelS.2003,Statein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Nevitt,ChristopherE.1996,“PrivateBusinessAssociationsinChina:EvidenceofCivilSocietyorlocalStatePower.”TheChinaJournal36.

O‘BrienKevinJ.1994,“ChinesePeople’sCongressesandLegislativeEmbeddedness:UnderstandingEarlyOrganizationalDevelopment.”ComparativePoliticalStudies27.

O’Brien,KevinJ.LiLianjiang1999,“SelectivePolicyImplementationinRuralChina.”ComparativePolitics31(2)。

Pearson,Magaret1994,“TheJanusFaceofBusinessAssociationinChina:SocialistCorporatisminForeignEnterprises.”The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31.

Putnam,RobertD.1993,MakingDemocracyWork:CivicTraditionsinModernItaly,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

Rowe,WilliamT.1993.“TheProblemof‘Civil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ModernChina19(2)。

Saich,Tony2000,“NegotiatingtheState:TheDevelopmentofSocialOrganizationsinChina.”TheChinaQuarterly161.

Salamon,LesterM.1994,“TheRiseoftheNonprofitSector.”ForeignAffairs73(4)。

Schwartz,Jonathan.2004,“EnvironmentalNGOsinChina:RolesandLimits.”PacificAffairs77.

Schmitter,PhilippeC.1974,“StillaCenturyofCorporatism?”inFrederickB.PikeThomasStritch(eds)。Social-PoliticalStructuresinIberianWorld.NortreDame: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

Shue,Vivienne1988,TheReachoftheState:SketchesoftheChineseBodyPolitic.PaloAlto,Calif.:StanfordUniversityPress.

Tong,Yanqi1994,“State,Society,andPoliticalChangeinChinaandHungary.”ComparativePolitics26(3)。

Tsai,LilyL.2007,“SolidaryGroups,InformalAccountability,andLocalPublicGoods.”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101(2)。

Unger,JonathanAnitaChan1995,“China,Corporatism,andtheEastAsianModel.”The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33.

——1996,“CorporatisminChina:ADevelopmentalStateinAnEastAsiaContext.”BarrettMcCormickandJonathanUnger(eds.),ChinaafterSocialism:IntheFootstepsofEasternEuropeorEastAsia?Armonk,NY:M.E.Sharpe.

Unger,Jonathan1996,“‘Bridges’:PrivateBusiness,theChineseGovernmentandtheRiseofNewAssociations.”TheChinaQuarterly147.

Wang,ShaoguangJianyuHe2004,“AssociationalRevolutioninChina:MappingtheLandscapes.”KoreaObserver35(3)。

Weigle,MarciaA.JimButterfield1992,“CivilSocietyinReformingCommunistRegimes:TheLogicofEmergence.”ComparativePolitics25(1)。

White,Gordon1993,“ProspectsforCivilSocietyinChina:ACaseStudyofXiaoshanCity.”The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29.

White,Gordon,JudeHowellShangXiaoyuan1996,InSearchofCivilSociety:MarketReformandSocialChangeinContemporaryChina.Oxford:ClarendonPress.

Whiting,SusanH.1991,“ThePoliticsofNGODevelopmentinChina,”Voluntas2(2)。

Wu,Fengshi2005,“InternationalNon-GovernmentalActorsinHIV/AIDSPreventioninChina.”CellResearch15(11-12)。

Yang,Guobin2005,“EnvironmentalNGOsandInstitutionalDynamicsinChina.”TheChinaQuarterly181.

Zhou,Xueguang1993,“UnorganizedInterestsandCollectiveActioninCommunistChina.”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