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治理下農村垃圾問題治理研究
時間:2022-06-19 0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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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決農村垃圾治理問題是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目前,農村垃圾治理中存在財政投入力度小、垃圾收運模式不完善、垃圾分類標準不統一、法制體系不健全以及尚未形成垃圾治理協同機制等問題。本文通過結合協同治理理論的框架,提出了改善農村垃圾治理問題的優化策略。
關鍵詞:協同理論;農村垃圾治理;垃圾收運模式;垃圾分類標準;垃圾分類;優化策略
2016年12月我國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的文件中明確指出,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專項行動,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添磚加瓦。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農村垃圾治理是實施農村人居環境三年整治行動計劃的主攻方向之一;同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再次強調打好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的重要性,并提出到2020年我國對于農村環境治理的目標,即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村莊環境基本干凈整潔有序。由此可見,我國對于農村垃圾治理問題高度重視。協同治理理論作為一種新型治理策略,提出的多元主體治理模式可應用于當前的垃圾治理研究中。因此,從協同治理的角度出發,探討農村垃圾分類的協同治理路徑,對進一步推動美麗鄉村建設有重大意義。
1協同治理理論與農村垃圾治理之間的關系
1.1治理主體相同。協同治理作為公共管理領域的一個新興概念,是基于協同學和治理理論發展起來的,該理論提出,政府、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之間發揮協同作用,相互協調、相互合作,共同完成任務[1-2]。政府作為農村垃圾治理的參與主體,僅憑單一力量無法解決垃圾治理的問題。因此,需要當地居民、企業以及各種社會組織等力量加入其中。當地居民是生態環境改善的受益者,通過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不僅可以減少環境污染,還可以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企業作為垃圾治理的主力軍,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可以通過相關技術等自身優勢進行垃圾分類處理。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與居民、企業之間的橋梁,對促進各主體之間的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見,二者的治理主體是相同的。1.2治理目標一致。協同治理理論主張子系統之間出于自愿原則進行平等協作[3],即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盡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自身的優勢及資源進行合作,從而更好地完成社會公共管理事務,而不僅僅是依靠政府強制分配任務。鄉村振興戰略在黨的報告中被首次提出,該戰略對農村發展提出了20字(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總要求,其中生態宜居是關鍵,體現了我國對農村生態環境改善的高度關注,而造成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垃圾處理問題。為了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政府有必要對當地居民進行有關垃圾處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并加大宣傳力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與企業和社會組織采取多方面的可實施措施,從而減少由垃圾引起的生態污染問題。由此可見,二者的治理目標一致。綜上,協同治理理論與農村垃圾治理主體相同、目標一致。因此,將協同治理理論運用到垃圾治理研究中,對于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
2目前農村垃圾治理面臨的問題
當前,由于我國對農村農業發展高度關注,相較于以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顯著提高,現代化建設進程明顯加快,相應地,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消費水平也相應提高。在這種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背后,農村環境建設也產生了新的問題。2.1財政投入力度小,垃圾收運模式不完善。就目前情況來看,一方面,農村面積大、人口多且居住地較分散,因此垃圾處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持,而資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2017年我國雖然對農村環境治理投入資金達9539億元,但是結合實際調查情況來看,政府財政投入仍然與現實存在巨大的差距[4],如農村公共設施缺乏與落后等。由此,應該反思資金投入的有效利用率以及政府等相關部門監管是否到位。另一方面,垃圾收運模式不完善也嚴重阻礙了農村環境治理的進程。多地調研結果發現,大部分農村尚未形成完善的垃圾收運模式,基礎環衛設備不到位,垃圾桶數量分配不合理且數量較少,無法進行有效的垃圾分類等[5-7]。此外,垃圾收運不及時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質量,如夏天氣溫過高,一些易腐爛物品會散發難聞的氣味。2.2垃圾分類標準不統一,法制體系不健全。宣穎等對安徽省農村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行為進行調查研究,結果發現,村民對于垃圾分類的意識過于淡薄,具有分類意識并能做到的人只占20%[6]。村民往往顧及個人利益而忽視群體利益,如對于塑料瓶、廢舊紙張、書籍等可回收掙錢物品的關注度顯著高于垃圾袋、廢舊電池等無利益回收物品,因此垃圾桶中常常混雜各種垃圾,導致環衛工人的回收工作量大大增加。另外,各地對于農村垃圾分類的標準并未統一,常規的“一桶收集所有垃圾”的回收方式顯然不符合各地農村的實際需求。此外,農村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規尚存在不足。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中指出,各級政府需要負責所管轄的地區環境,但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夠全面,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導致相關職能部門無法采取具體實施方法。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農村垃圾治理進程面臨的阻礙之一。2.3尚未形成垃圾治理協同機制。雖然我國目前在農村垃圾治理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其中也存在著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導致治理工作難以深入推進。其中最為主要的問題是垃圾治理參與主體單一,而政府作為主導力量,未能履行相應職責,導致各部門之間存在分工不協調、相互推諉的現象[8]。此外,農村居民的垃圾分類意識薄弱,分類能力較差,且政府等部門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村民未能重視到垃圾污染的嚴重性;企業作為提供垃圾處理技術的主要部門,未能給出科學合理且有效的技術來解決問題,導致資源無法循環利用,甚至有些企業將工廠建設在農村,給當地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如噪音污染以及污水排放影響當地居民水資源的使用等;社會組織作為最貼近群眾的一個部門,未能起到橋梁的作用,導致政府與居民、企業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交流。由此可知,協同機制的缺乏會導致各部門責任分散,資源無法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嚴重阻礙了垃圾治理的進展。
3協同治理視角下農村垃圾治理的優化策略
3.1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垃圾收運體系。2015年以來,我國對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投入的資金總額越來越多,但治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政府不能僅僅依靠國家撥款,應發揮政府的號召力,通過給予優惠政策引進企業等外部資金投入,鼓勵企業提供高科技技術,為改善農村環境添磚加瓦。此外,趙細康等研究發現,“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的垃圾收運模式取得了明顯成效[9],該方法強調垃圾回收從源頭處理,極大地調動了居民參與的積極性,且實施效果較好,因此可考慮在各地農村大力實施。與此同時,政府應該提供適量的垃圾桶,確保相關環衛設備及基礎公共設施到位。3.2因地制宜實行垃圾分類,健全法制體系。2019年12月1日新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正式實施,此次國家標準將生活垃圾調整為4個大類(例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和11個小類(例如紙類、塑料等)。各級政府可以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因地制宜地處理當地垃圾分類問題。謝玉研究表明,實施垃圾回收獎勵制度能夠有效提高回收效率,他通過搜集以往別省關于垃圾回收獎勵制度的相關文獻發現,該方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村民在獲得利益的同時能夠顯著改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10]。此外,農村垃圾處理是鄉村振興戰略中人居環境優化的短板,也是應對突發公共疫情事件響應機制中的短板,我國應當從立法的層面進行全面綜合治理。因此,強調居民應承擔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這一意識是必不可少的,通過借鑒法律制度相對成熟的一些國家的經驗,如美國、日本、德國,加快完善我國法律中破壞環境者所要承擔的一系列責任等問題。通過獎懲制度可以提高居民參加活動的積極性以及破壞環境面臨懲罰的警惕性,這不失為一種好方法。3.3建立垃圾治理協同機制。政府在垃圾分類治理工作中占據主導地位,但政府不是唯一的管理組織,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性也越來越重要。政府應發揮領導作用,組織各部門分工合作,進一步提高垃圾治理效率。首先,政府可從制造垃圾的源頭———村民入手,聯合公益宣傳組織下鄉宣傳環保知識,通過拉橫幅等方法提高居民的環保意識和垃圾減量化思想,并提供我國關于垃圾分類的標準,采取在垃圾桶上設置簡易標語等方式幫助村民學會垃圾分類;其次,提高企業的環保理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同時,政府也應為企業提供高科技技術交流平臺,促進企業技術發展,使其在處理垃圾的同時能夠遵循資源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爭取幫助企業獲得最大利益。最后,社會組織要明確自己的具體職能,應為各部門積極搭建交流平臺,了解農村居民的實際需求,幫助政府將環境保護政策落到實處。這樣形成的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機制對于減少垃圾數量、改善農村環境有重要意義。
4結束語
解決農村垃圾治理問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是否能有效治理不僅關系到農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時還影響到農村的經濟發展與建設以及我國對鄉村振興戰略的推動進程。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有財政投入力度小、收運模式不完善、分類標準不統一、法制體系不健全以及尚未形成垃圾治理協同機制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供一套合適的垃圾收運模式;在國家制定垃圾分類標準的大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實行各地垃圾分類標準,并完善適合我國農村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強調政府等多元主體進行合作并建立垃圾治理協同機制。顯而易見,在這些問題的應對策略中,都需要政府、居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因此,立足當下農村的實際情況,走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之路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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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春華 王青 單位: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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