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的環境掠奪及對策探索

時間:2022-02-1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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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環境掠奪及對策探索

論文摘要:發達國家在參與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不斷實施環境掠奪,主要表現為污染產業與危險廢棄物的跨境轉移及其不平等貿易下的隱性資源掠奪等。發達國家的環境掠奪,直接危害了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安全,增加了發展中國家污染防治的成本,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與能源物質的過度開發,也影響了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進程。立足于我國的現實,應該從六個方面應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掠奪。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掠奪;跨境污染轉移;環境安全

隨著國際貿易規模的擴大和各國經濟的發展,日益擴大的非持續性生產和貿易逐漸超出了自然環境的承受能力,全球環境日益惡化,溫室效應的加劇、臭氧層的破壞、熱帶雨林的減少等,已經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甚至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與此同時,國際社會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也越來越多,不僅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也不利于全球環境保護。人類不得不對經濟的發展前景及傳統的貿易模式進行深刻反思,貿易和環境的協調問題,尤其是國際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正日益得到國際社會、各國政府的關注,成為國際政治、經濟領域的焦點問題之一。

環境掠奪是指出于一時的或某集團的利益,采取不適當的措施,開發攫取環境資源而導致資源的浪費、流失、破壞、枯竭的行為。由于不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影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條件、發展水平及政策法規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發達國家為了自身利益,不顧國際準則,在國際貿易中轉移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嚴重影響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安全。在此情況下,國際貿易對環境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負面影響,制造環境風險和環境負擔的發達國家享受著較多的環境利益,而處于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承擔了環境風險和環境負擔。因此,筆者認為,發達國家有意以犧牲其他國家的利益為代價來改善他們本國的環境,這一現象就是環境掠奪。

一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實施環境掠奪的方式

(一)通過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等途徑轉移污染產業

污染產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或問接產生大量污染物以致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產業。發達國家經濟實力雄厚,對環境質量要求高,制定了嚴格的環境標準和法規,而發展中國家環境控制標準低、污染支出成本低、環境法規松散。為了逃避本國嚴格的環保法規,發達國家的企業通過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或跨國公司經營的途徑,將一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比如化學、能源、橡膠、塑料、制藥、皮革、紡織、印染、石油化工、電鍍、造紙、金屬冶煉等夕陽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不僅直接掠奪發展中國家的土地、勞動力、自然資源,而且使發展中國家成為其“污染避難所”。例如,石棉屬于較強的致癌物質,在歐美屬于控制使用的產品,美國的MONBIL公司和歐洲最大的石棉制造公司等就到印度合資、投資辦廠,并將產品出口到東南亞。日本為了避免承擔環境成本,將60%以上的高污染產業轉移到東南亞地區和拉丁美洲。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資產占我國全行業資產比重最高的l0個行業基本上都是棉印染、毛染整、絲印染、制革、毛皮鞣制等制造業,且一半以上為污染密集型或輕度污染產業。截止到2007年8月15日,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建設的“我國水污染數據中心”網站了全國各級環保局公布的違規企業“黑名單”,出現在污染企業名單上的跨國公司共有90家,涉及食品、電子、化工、機械制造等諸多行業,這些跨國公司絕大多數來自日本、美國和歐洲各國。

(二)通過出口貿易轉移危險廢棄物

為規避高昂的廢棄物處理費用或者出于成本對競爭力影響的考慮,發達國家一些部門和企業將生活垃圾、工業廢渣以及放射性核廢料等廢棄物直接或假借正常貨物的名義輸出到發展中國家。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每年正以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危險廢棄物。

我國是危險廢棄物轉移的重要目標國,廢棄物入境數量巨大,增勢迅猛。十年來全世界每年制造的有毒塑料垃圾中的70%最終都通過非法渠道進人了我國。其中美國每年將近60%的電子垃圾出口到我國。2006年英國向我國出口了20多萬噸用于再循環的塑料垃圾、200萬噸廢紙和紙板、大量廢舊鋼鐵和電子產品。

(三)通過不平等貿易隱蔽性掠奪環境資源

目前發達國家的貿易結構側重于工業和服務業,而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結構側重于農業和初級產品,主要出口木材、礦物、農產品等初級產品及以初級產品為原料的紡織品。這種生產與貿易的格局,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以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來取得自由貿易的收益,其生態價值沒有納入生產成本。而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環境資源,以低于實際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向發展中國家進口初級產品,而后又將由初級產品加工成的制成品高價出口到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以資源加工獲取高額利潤,最大限度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資源。

二國際貿易中存在環境掠奪的原因

(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國際貿易中存在環境掠奪的根本原因。發展中國家有著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其政府在經濟發展上的壓力往往大于在環境和生態問題上的壓力。為了獲得發展經濟急需的資金、技術、物資和設備,許多發展中國家盲目追求外資規模和速度,放寬對外國投資設立企業的審查標準,允許高污染行業在本國設立,這給發達國家實施環境掠奪提供了機會。

(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的差異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的差異直接造成環境成本和垃圾處理費用的差異,這是國際貿易中存在環境掠奪的內在動力。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經濟日益融合,生產要素的跨國界流動日益頻繁,市場規律決定了國際資本的流向總是由高成本域向低成本域流動。發達國家憑借其貿易大國的地位和先進技術的優勢,制定了苛刻的環境標準,直接提高了污染產業、廢棄物在發達國家境內的處理成本。而發展中國家制定的環境標準較低,給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轉移污染提供了操作空間和機會。為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發達國家將本國禁止或淘汰的行業、生產設備出口到發展中國家,不僅避免了高額環保費用的支出,還能從國際貿易中獲取利潤。

(三)發展中國家有關環保的法律不完善

發展中國家環保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導致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實施環境掠奪的重要原因。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環保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往往屈從于經濟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對輸人的廢棄物、污染產品和設備并沒有嚴格禁止,甚至還對外資設立污染行業持鼓勵態度;另一方面,允許企業以申請排污許可證的零成本方式取得排污權,使得環境被廉價甚至無償使用。

(四)缺乏有效的國際經濟協調機制

從國際層面看,目前涉及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及規則主要有《內羅比宣言》、《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21世紀議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wr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等。這些國際法規及規則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又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例如《巴塞爾公約》,該公約沒有從根本上禁止對危險廢物的國際貿易,規定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國家可以從事此類危險廢物的貿易。從公約的措詞來看,這些限制條件的規定是不明確的,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公約認為在進口國需要有關廢物作為再循環或回收工業的原材料的條件下,危險廢物的國際貿易是允許的。但公約沒有規定如何對這類貿易進行控制,尤其是對進口國的環境造成損害時,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很多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及規則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輸出者及輸出國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沒有涉及以直接投資方式將污染密集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責任問題,對由于轉移污染密集產業、產品、技術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進行補償問題也沒有作出規定。這就造成了國際貿易中嚴重的污染轉移問題缺乏有效的國際經濟協調機制。

三環境掠奪帶來的危害

(一)直接危害了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并沒有將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污染問題擺在應有的位置,也不愿意在防治污染的技術和設施方面投資。污染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很少考慮工人的身體健康,沒有配套的環境保護措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或者受到影響。據廣東對特區的調查,有配套防護設施的項目僅占28.4%,惡性中毒事故屢有發生,這種做法極大的損害了職工和居民的健康。污染產業排放的大量污染物,特別是化學污染物,直接危害了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安全。例如沈陽市某合資企業引進了早被投資國遺棄的工藝,即用液態汞生產日光燈,導致車間空氣汞濃度嚴重超標,嚴重損害了生產工人的身體健康。發達國家出口的危險廢物,如廢舊船舶、汽車、電器、電纜等工業垃圾,其堆放、拆解、處置都會嚴重污染當地的水質、大氣、耕地。有毒有害的廢棄物得不到及時很好的處理而大量被簡單、露天堆放或者掩埋于地下,使其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受到直接或潛在的危害。

(二)增加了發展中國家污染防治的成本

發展中國家在對危險廢棄物的儲存、處理的過程中,所需費用很大,營運成本較高,需大量的資本、技術和管理資源來建立合理的污染防治和處理系統。由于資金、技術上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足,不得不購買高度復雜的處置技術,增加了發展中國家污染防治的成本。

(三)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與能源物質的過度開發

發展中國家初級產品的出口是以對本國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發為代價的。比如,日本的許多大跨國公司在東南亞國家設立子公司,從事當地木材砍伐和加工業務,結果使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經常發生山體滑坡、水土流失等嚴重的自然生態問題。我國發菜和山野菜的無節制地盲目開采和出口,不僅造成局部地區的自然資源驟減,而且導致產區土地的沙漠化和嚴重沙化,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我國鐘乳石的過渡開采和出口,嚴重破壞了桂林的旅游資源,造成了景觀的破壞和水土流失。

(四)影響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當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不適度地擴大資源性產品貿易量而引起環境破壞時,其連帶反應將會影響全球環境的惡化。全球性環境問題具有很強的傳遞性,其影響危及到整個地球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安全,關系著整個地球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四我國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環保交流與合作

環保交流與合作將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內容,也將是目前WTO多邊貿易談判的斗爭焦點。雖然生態環境關系著所有人類的命運,但在環境保護方面,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導致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環境意識、環保法規與政策、措施和標準等方面存在較大差距,這些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內消除。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有著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單獨的經濟實力都較弱,更需要發展中國家之間加強合作。為此,我國應與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系,加強團結,相互支持,以集體的力量進行斗爭,努力尋求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應有的差別待遇,共同應對發達國家制定的不合理條款,使國際規則的制定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合理要求。

(二)積極參與環境領域的國際活動和談判

我國應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和貿易組織的活動和談判,了解世界環境保護發展的新動態及可能對我國對外貿易帶來的潛在影響,促成有關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內容的進一步充實,尤其要表明立場,將轉移污染產品和污染產業的跨境轉移行為納入環境保護國際公約的調整范圍,使其真正能夠有效地控制污染的跨國轉移。

(三)盡快制定并完善國內的環境貿易法規

我國控制國際污染轉移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控制外國污染轉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家環保局和商務部《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等。但對于有毒物質的進出口、對進口貨物包裝的環境要求、對轉基因產品的進出口,我國尚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禁止進口嚴重污染環境的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方面,也只是通過制定有關產品的名錄來實施,規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因此應盡快修訂環保法律,從體制上彌補管理中的缺陷。

(四)推行污染者付費制度

污染者付費(PolutersP時Pirnciple,PPP)原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出現的福利經濟學觀點(Pigou),它表明物品和服務的理想價格應該反映全部社會成本,包括與污染、資源開采和其它形式的環境退化相關的環境成本?!拔廴菊吒顿M”是環境成本內在化的途徑。

(五)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外貿增長方式

低價出口原材料、高價進口工業制成品的傳統貿易模式,在利益的驅動下必然導致自然資源的掠奪式開發,導致生產過程中廢棄物的隨意排放,導致消費過程中包裝物和其他廢物的隨意丟棄,造成環境惡化與生態失衡。我國外貿應在保持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外貿增長方式,穩定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物耗的產品出口。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國內短缺資源,禁止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包括危險廢物、國外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技術和設備的進口。

(六)合理引導外商投資的方向

外資引進的規模與速度應與環境保護協調,政府應該嚴格引進審批制度,根據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制定限制、嚴格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與項目,注重運用引導外商投資的稅收政策,對于外商投資于資源綜合利用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和新設備、投資到具有重大影響的可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領域,如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技術、生態建設項目和生態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等,實行稅收優惠或減稅措施,如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減免以及加速折舊等。對于外商投資的污染產業、污染產品征收以污染排放量為直接依據的直接污染稅,以間接污染為依據的產品環境稅,以及針對水、氣、固廢等各種污染物為對象的環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