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探討論文

時間:2022-10-13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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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探討論文

[摘要]合同訂立是國際貿易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環節,隨著電子商務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現,作為其基礎和核心的電子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我們必須對其訂立有關的法律問題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討,以了解和認識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在外貿實踐中正確有效地應用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關鍵詞]電子合同;合同訂立;電子商務;國際貿易

合同的簽訂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國際貿易中,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定,一項有效的合同必經“要約”和“承諾”并具備一定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合同必須具有對價和約因;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電子合同作為一種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形式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在內容上無本質區別,在訂立過程中,合同所起的意義和作用并沒有發生改變,但其簽訂過程和載體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合同,這種變化對合同訂立行為有什么影響?下面分別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以保證交易者的行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權益。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這說明國內國際法律規范都通過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電子合同的簽訂

2.1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合同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均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的電子數據的發出(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的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即為承諾。但是電子合同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化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交易雙方是利用計算機以及相關軟件,通過互聯網絡發送要約或承諾的,與普通合同比較,訂立的方式和要約與承諾的載體發生了變化,即它是通過電子介質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

2.2關于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通過電子介質發送要約與承諾,因交易雙方在談判、協商和簽訂時互不謀面,所以其風險、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傳統方式更高,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這需要專門的機構和方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不是傳統概念下的書面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另一種嶄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電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風險。對這種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建立“電子公證人”系統和“電子認證”系統解決。

“電子公證人”系統是公證機關通過網絡技術措施,建立網絡服務器系統,充當“電子公證人”,發送者可將電文發送給“電子公證人”,再由其轉發給收件人。電子公證人在接收電文的同時即可證明電文已傳遞,不僅可以證明電文是否發送,還可以證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還可以要求“電子公證人”寄給他一份所收電文的拷貝,以進行內容核實,若兩份電文完全相符則證明內容真實。當然,“電子公證人”并非運用比其他人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范風險,而是通過先進技術與法律程序的結合來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我國電子網絡的電子認證系統,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數據文件的完整性、事實的時效性等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數據,對防范主體欺詐風險或內容異議風險非常重要。作為一種第三方認證機構,電子認證機構應該是受信賴的中立機構和獨立的法律實體,應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現狀而言,我國公證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完全具備開展電子商務認證業務的資質。以上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有助于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確認。

3電子合同生效問題

3.1生效時間的確定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達生效主義和投郵生效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到達生效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中了規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3.2生效地點的確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發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公務員之家

電子合同訂立的通信方式是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境下,住所地或營業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①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②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和計算機的迅速普及,電腦網絡將深入人們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前景廣闊,電子合同糾紛也會不斷出現。世界各國應加快制定有關電子合同或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避免電子商務領域無法可依的狀態,這對于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而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維護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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