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尋租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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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貿易學者的DUP活動定義
1.DUP活動的定義。本世紀70年代,許多國際貿易學家進入對尋租的研究領域,極大地拓寬與豐富了尋租理論的學術空間。對國際貿易中尋租活動的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成為當時經濟學分析的屈指可數的前沿研究課題之一。
盡管有眾多國際貿易學家對國際貿易領域的尋租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研究,但只有巴格沃蒂等少數學者系統地給出了此領域中的尋租定義—直接非生產性尋利活動(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簡稱DUP活動):“這種活動帶來的利潤(收入)是直接非生產性的亦即這種活動能產生貨幣收入,但是這種活動既不會直接產生傳統效用函數中包含的商品或勞務,也不會直接產生傳統效用函數中包含的中間商品或勞務”(Bhagwati,1982)。
巴格沃蒂等人的DUP活動定義強調,這些活動盡管對個人是有利的,但對全社會來說卻是有害的。這一方面造成了經濟資源的耗費,另一方面使其結果的社會產出為零,因此它們導致對經濟可供量的收縮。
2.DUP活動與尋租活動的概念比較。公共選擇學派學者對尋租一詞的定義,集中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尋租一詞用來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中的經濟行為,在那里,追求滿足私利的個人竭力使價值最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不是社會剩余”(Buchanan,1980)。
“個人的投資事實上既不會提高生產力水平,也不會降低生產力水平,但卻會因此而獲得特殊地位或壟斷權力而提高他的收入,這就是尋租”(Tullock,1980)。
“尋租被定義為通過政府干預獲利”(Anderson,Rowley&Tollison,1988)。
在上述尋租一詞的若干定義中,布坎南的尋租定義著重于強調尋租對社會造成了損失的結果:塔洛克的定義則著重于尋租沒有給社會帶來好處的情況下卻使尋租的個人獲得益處;而托利森的尋租定義則隱含有這樣的觀點,既然這些真實的資源可以用于增加社會產品或勞務的產出,也沒有這樣做,而去用于從事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動,這本身無疑就是一種浪費;安德森、羅利和托利森的定義僅僅是一種個人追求利益方式的行為描述,與這種方式對社會產生的效果毫無關系。
于是,我們仍能從各自的定義中找出其差別,尋租定義強調的是一種通過游說、疏通政府干預尋求特權保護的行為;而直接非生產性尋利活動的定義卻沒有表明這一點。但雙方的共同點卻是顯而易見的,即參與這類活動的經濟主體其目的在于自己獲利,而其結果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好處,甚至還給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從雙方的研究領域具體問題上面,公共選擇學派著重強調對尋求市場中的壟斷特權保護行為分析,而國際貿易學派則著重強調對保護性關稅、偷(避)關稅等的分析。
二、DUP活動的實證分析及評價
1.逃避關稅和巴格沃蒂——漢森模型及其評價。1973年巴格沃蒂和漢森合作在美國《經濟學季刊》上發表文章“走私的理論分析”,對國際貿易領域中逃避關稅的走私問題進行系統地理論分析,并得到以下的基本結論:在非限制關稅條件下,如果走私活動是完全競爭的,當走私的固定成本小于包含有關稅的價格,那么無法判斷走私與合法貿易對福利影響誰優誰劣;當走私的固定成本等于包含有關稅的價格時,則走私對福利造成不利的影響;如果走私的成本是遞增的,走私必然對福利造成不利影響;如果走私是壟斷的,則無法判斷走私對福利的影響,但走私的壟斷好于走私的競爭狀況,然而,在限制性關稅條件下,走私必然優于合法貿易活動的福利效果。
巴格沃蒂與漢森的文章發表以后,有兩位學者對他們的模型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其一是早年任職于加拿大經濟委員會后又任職于加拿大財政部的麥納·謝克(MunirA.Sheikh),其二是任教于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的馬克·皮特(MarkM.Pitt)。謝克于1974年與1989年分別在《國際經濟學雜志》與《世界發展》上發表了兩篇關于走私的論文(Sheikh,1974、1989),將走私活動的風險及走私引起的價格差異納入巴格沃蒂與漢森的模型中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分析。謝克的模型與巴格沃蒂—漢森模型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后者的模型中,生產貿易商品的生產可能性曲線是與走私活動無關的;而在謝克的模型中,生產貿易商品的生產可能性曲線則是隨著走私變化而變化。謝克認為,非法貿易將利用基本生產要素改變貿易品的產出,對于初始狀況是關稅扭曲的條件下,它卻可能增加該國的福利水平而不是減少福利水平。
皮特于1981年在《國際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了“走私和價格差異”一文(Pitt,1981),皮特沿著前兩個模型的分析方法與思路,運用了價格差異,即走私商品的國內價格與合法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差額來研究印度尼西亞的咖啡與橡膠的進出口貿易問題,并得出走私會提高福利的結論。
巴格沃蒂—漢森的走私理論模型其貢獻是不言而喻的,但他們的理論也存在以下缺陷:(1)假設上的失真性。經濟學的最基本功能在于將繁瑣復雜的經濟生活明細化,將毫無頭緒的諸多經濟現象與經濟活動用清晰的理論鏈條描繪出來。但巴格沃蒂—漢森的走私模型高度理想化假設,即兩種產品與兩種要素的2×2模型、固定貿易條件等,卻始終沒有回到真實世界的情況。(2)理論中的矛盾性,在巴格沃蒂—漢森的走私模型中,許多場合下得出走私可以提高社會福利的結論。但是他們在對直接非生產性尋利活動下定義時,卻是再三強調這些活動不可能給社會福利提高帶來效果。(3)政策建議問題,經濟學的宗旨在于給實際經濟工作者的決策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議,即在什么情況下允許走私活動(當走私能提高社會福利時),在什么情況下禁止走私活動(當走私不能提高社會福利反而使社會福利下降時)以及其具體的政策措施等,但他們的分析卻并沒有這些內容。
2.尋求收益和巴格沃蒂—斯里尼瓦桑模型及其評價。尋求收益就是指當關稅以保護的理由存在時,引起對它潛在的收益尋求的游說、疏通活動現象。對這種活動現象作出分析的國際經濟學家主要有巴格沃蒂與斯里瓦桑(Bhagwati&Srinivasan,1980、1983),巴格瓦蒂、布雷克與斯里尼瓦桑(Bhagwati,Brecher&Srinivasan,1984)等。當然,他們的核心內容仍然是巴格沃蒂與斯里尼瓦桑于1980年發表的《政治經濟學》雜志上的那篇“尋求收益”的文章。當時已經轉到哥倫比亞大學任教的巴格沃蒂與在耶魯大學任教的斯里尼瓦桑在這篇文章中分析討論了尋求收益可以使進口商品產出減少和提高該國的福利的狀況。但是他們進一步指出,尋求關稅合法收益對該國的福利影響有提高和降低的結果,其具體的結果由該國的經濟狀況(生產狀況與消費狀況)決定。
巴格沃蒂和斯里尼瓦桑的對尋求關稅收益的分析是國際貿易領域中關稅收益問題研究的另一篇經典文獻,這篇文獻以及其它相關的文章,都充分奠定了巴格沃蒂對國際貿易學說以及尋租學說的理論突出地位,但他們的分析與模型仍有一些不足之處,如處理方法上的嚴重失誤性。經濟學對經濟行為處理的兩個標準就是兩個最大化原理,其條件也就是收益的一階導數為零。但他們這里對尋求關稅收益的分析時,卻只是以“一對一”假設進行簡單的處理。
3.尋求收益與克魯格模型及其評價。安妮·克魯格(Anne.O.Kruger)是最早提出尋租一詞的國際貿易學派經濟學家,早在1974年,當時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任教的克魯格就對國際貿易中的進口配額進行獨到的分析,并將其研究的結果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在這篇經典尋租理論文獻中,克魯格率先提出論證了租金是政府對經濟干預人為制造稀缺的結果,租金的存在促進了尋租活動的形成與發展,尋租活動對社會造成巨大的浪費;克魯格還從政府對國際貿易活動中的進口配額許可證進行了例證分析,并得出幾點政策含義,即:第一,如果在發放配額的許可證方面存在競爭,則禁止進口比使用進口配額更為可取。第二,在伴有尋租配額限制的情況下,需求的價格彈性越小,租金的價值就越大,尋租造成的資源損失也越多。第三,人們通常認為,進口商之間的競爭將會比獨家壟斷更好地配置資源,但在尋租條件下,其結果并非如此。第五,在數量限制情況下的本國貨幣貶值除了會影響進口外,還可能產生重大的資源分配效果,因為降低進口許可證的價值也就減少了尋租活動(Kruger,1974)。
克魯格的“尋租社會的政治經濟學”一文,是尋租理論中首創尋租一詞的經典性文獻。她既分析了國際貿易中由進口額限制等行政管制而產生為租金而進行的競爭,又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較為精確的數學模型進行表述,明確指出尋租行為是政府干預經濟使租金形成后的直接結果,并且尋租活動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浪費等。盡管如此,克魯格的模型分析也存在著與其他學者一樣的不足之處:(1)理論上假設的失真性。克魯格的理論假設比其他國際貿易學家的理論假設更為理想化,即兩種商品、一種生產要素、小國模型、固定國際貿易條件等。(2)處理方法上的失誤。在克魯格的分析中,她同樣也認為尋求進口許可證的投入與許可證的租金相等。(3)缺少治理尋租的政策建議分析,既然尋租活動對社會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浪費,那么怎樣治理尋租就成為必然的研究話題,但是克魯格在這方面沒有深入下去。
4.尋求關稅理論及其評價。在前面無論是關于走私的分析,還是關于尋求收益的分析,其基本假定都是關稅是外生給定的,這種關稅給定是無代價的,而事實上關稅和壟斷特權一樣,在很大程度上卻并非天然給定而是DUP活動的結果,也就是說對進口物品施加關稅本身就是一種尋租行為。
較早地提出這方面問題并對此作過簡單地分析的學者,卻是公共選擇學派的塔洛克,而并非國際貿易學派的學者。塔洛克于1967年發表的關于尋租理論的文章就涉及到對尋求關稅問題的分析(Tullock,1967),塔洛克指出,社會經濟中的各利益集團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就會采取運用資源的DUP活動進行疏通游說,以期望通過施加進口關稅來增加自己的經濟租金(關稅的額外收益),另一方面,這些利益DUP的活動努力又會導致相應的利益集團的反對,這一部分的利益集團也會采取相應的DUP活動努力,去阻止施加關稅,這種利益集團運用經濟資源的DUP活動造成的損失,就是整個社會經濟損失。塔洛克的思想后來分別由布洛克與麥吉(Brock&Magee,1978)、芬德萊與韋麗斯(Findlay&Wellis,1982)以及費斯特拉與巴格沃蒂(Feenstra&Bhagwati,1982)作了進一步的發展,但他們的發展只是在分析方法上,對于塔洛克的結論沒有改善。
在尋求關稅的理論分析中,芬德萊與韋麗斯的研究和芬斯特拉與巴格沃蒂還分別得出了兩種相反的結論,即尋求關稅降低了社會福利和提高社會福利。盡管他們的分析從自己的假設到自己的結論都非常值得肯定,但他們的分析仍然同樣存在理論假設上是易于處理而不真實,缺少對尋求關稅與社會經濟效果之間的機制作用分析,以及缺少對引起不同社會經濟效果的尋求關稅活動的政策管制措施等問題的分析。
三、DUP活動的規范分析及評價
對DUP活動的規范分析,就是著重考察這些DUP活動對社會經濟效果(社會福利)的影響。規范的分析不同于實證的分析,實證分析主要在于對DUP行為現象進行描述等,而不涉及價值判斷以及其中的因果關系等,而規范則試圖在此問題上給出合理的解釋。對DUP行為進行系統的規范研究要算巴格沃蒂本人了。1982年,當時他還在哥倫比亞大學任教的時候,他就在美國《政治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了“直接非生產性尋利活動”一文(Bhagwati,1982),對所有的DUP活動依照他們對社會經濟效果的影響作了詳細分類,并且分析了每一種活動對社會福利影響的作用機制。巴格沃蒂從DUP活動產生前后經濟的扭曲與非扭曲(最優與非最優)狀況,DUP活動與經濟政策的相關性,DUP活動的合法性,DUP活動對經濟資源的損耗方面出發,將DUP活動從規范分析角度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社會經濟的初始和最終狀態都是扭曲的。第二類是社會經濟的初始狀況扭曲,但最終狀況不扭曲。第三類是社會經濟的初始狀況不扭曲,但最終被扭曲。第四類是社會經濟的初始狀況不扭曲,并且最終狀況也不扭曲。
在這四類的DUP活動中,主要的區別是第一類和二類的區別(它與初始的扭曲狀況有關),以及第三類和第四類的區別(它與初始的不扭曲狀況有關)。但就其對社會經濟效果的最終影響方面,前兩類的DUP活動的結果可能是有益的,而不是悲慘的,而后兩類則不然,其原因在于前一組的初始狀況是扭曲的而后一組的初始狀況是不扭曲的。
DUP活動的規范分析是從福利經濟學原理出發的,他們的這種分析與其定義上也存在著相互矛盾地方,從DUP的定義上看,DUP活動最終不能產生積極的經濟效果,但是他們的規范分析卻有了這樣的結果。并且他們對DUP活動的規范分析,還缺少治理方面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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