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涉外稅收優惠調整
時間:2022-04-01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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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宗旨就是貿易自由化,加入WTO,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將全方位接軌,各種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資將會涌入中國。但是,作為外商投資“指揮棒”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在吸引外資、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可是由于相關的優惠政策自制定以來,已經近十年未作調整,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經濟形勢背景下,重新審視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并進行相應調整,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目標不清晰,產業導向過于簡單化,外資投向不盡合理。任何一項稅收優惠政策都應當目標明確,能正確引導資金流向,具體到扶持何種產業和行業等等,使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有依有據。在開放之初,我國涉外稅收優惠目標是吸引外資,現在已由吸引外資量的要求升華到合理利用外資質的要求,中心是促進我國經濟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調整,而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對農林牧等幾個行業的特殊優惠進行了粗線條的規定,對其他行業則不分產業性質實行“一刀切”的優惠政策,從而在不同的風險與技術投入下,不同行業承擔同樣稅負,使產業導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導外資流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若不適時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外資的進一步涌入只會加劇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的矛盾,并產生新的矛盾,難以實現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勢加速發展經濟的目標。
2.優惠手段單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稅逃稅。我國稅收收入大部分來自于流轉稅,而涉外稅收優惠卻集中在所得稅上,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著力點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表面上看優惠幅度很大,實質上是政策性的資源浪費,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稅收優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對來自這些國家投資者的減免優惠,就轉化為投資者母國稅收的增加,納稅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國反而因這些稅收優惠而大大降低我國稅收優惠的效益與質量。二是減免稅優惠過多,誘使外商千方百計鉆稅法漏洞,延長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政策上存在“稅收歧視”現象,缺乏統一性。具體表現為外商享受“超國民待遇”。內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內資企業以照顧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則以鼓勵性優惠為主,外資企業較內資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二者的差異矛盾主要表現在所得稅與進口關稅兩方面: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同為33%,但由于稅收優惠的不同,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不足1
0%,而內資企業為28%;在進口關稅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國關稅算術平均水平為23%,而外資企業的關稅稅率按其所占關稅收入占應征貨物價值比例計算不足5%。這些大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長此以往必將危及民族工業的生存與發展。加入WTO后外資將進一步涌入,客觀上要求我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內外資企業與地區之間的統一,而且WTO成員國之間的無歧視性待
遇也要求我國在對待優惠對象上實行無差別原則。
4.優惠政策彈性較大,地域性優惠層次過多。一是我國頒布的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有500多項,許多只是規定了一些規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以致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解釋與執行方式,存在任意處理的情況。二是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區吸引外資規模,無視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越權減免,擴大優惠,造成事實上的下級政策操作主體侵權狀況。三是有些地區之間展開“稅收優惠大戰”,將稅收優惠作為與其他地區競爭的手段,無原則地盲目減免,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加入WTO后,對于看好中國市場的潛在投資者而言,穩定有序的稅收環境比朝令夕改的稅收優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策略
1.將優惠的目標,統一到貫徹產業政策上來。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將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轉到產業導向上來,即實行以貫徹產業結構優化為目標的稅收優惠制度,將產業結構調整置于區域政策之前,確保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到位。在對待不同產業的發展上,可以實行產業不平衡增長戰略,解決當前稅收政策與產業政策的矛盾。具體做法是,按照國家產業發展序列要求,對能源和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訊業、農林水利等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其他急需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可根據需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對一般加工工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則屬于控制發展范圍,不應再予優惠,同時還應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的投資。這樣才能保證加入WTO后將充分利用外資與平衡產業結構相結合,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協調發展。
2.改進優惠方式,加強間接優惠的調節力度。我國目前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為主,優惠形式單一,難以適應加入WTO后復雜經濟形勢的需要。因而應豐富調節手段,在保留并完善減免稅這種直接優惠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間接優惠,從而使優惠形式多樣化。筆者以為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調整:(1)準許加速折舊回收投資;(2)實行投資抵扣,對資本投資可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4)財政補貼或補助,如在加拿大,凡對繁榮加拿大經濟有重要促進作用的投資項目,可以從政府得到資金支持;(5)特定準備金,是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可設立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間接稅收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是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其稅收主權并沒有放棄,有利于我國加入WTO后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以及維護市場經濟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3.在優惠結構上實現三個“統一”。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給外商以國民待遇。這樣,在優惠區域相應擴大的條件下,不會對外商投資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增強其競爭力;此外,統一稅收優惠法,以投資方向作為適用優惠標準,從根本上杜絕了“假合資”、“假外商”的產生,有利于規范我國投資環境。二是統一各地優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東等四個經濟特區和一些“老少邊窮”地區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區一律實行統一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權優惠。三是統一各類外商的優惠政策。對待港、澳、臺商和其他外商一視同仁,消除地域歧視與國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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