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海外貿易政策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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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以地理大發現為開端的世界近代史是西歐資本主義強權通過海洋向全球擴張的時代,是其高揚海權、以炮艦為后盾推行重商主義、殖民主義的時代。這股洶涌的世界大潮摧毀了亞、非、美洲的許多古文明,擁有悠久而輝煌歷史的華夏文明也從16世紀起,與西歐資本主義的勃興形成鮮明對照地走上了下坡路,逐漸落后于西方并最終被其打敗,從鴉片戰爭起忍受了長達百年的歷史屈辱。本文通過檢討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的海外貿易政策,分析其保守主義的實質。作者認為,這一時期封建王朝所實行的與世界發展大勢相悖的海外政策,導致了近代中國的落伍。
公元15世紀末到16世紀初歐洲海洋探險家的地理大發現標志著長達數百年之久的西方資本主義全球擴張和殖民掠奪的世界歷史新時代的開始。新航路的發現及隨之而來的西方人對亞洲、非洲、美洲的殖民掠奪不僅深刻影響了西歐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促進了那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迅速成長,而且極大地改變了世界,重繪了世界政治地圖。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這些昔日處在歐洲文明圈邊緣地帶的國家,隨著新航路的發現和海權擴張而登上世界歷史舞臺,先后成為顯赫一時、影響遍及全球的世界強權。1588年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17世紀又逐漸排擠荷蘭而取得海上霸主地位的英國,更是通過海洋,依靠全球性的財富掠奪和商品市場,迅速發展了國內的資本主義并首先完成了工業革命,成為世界工廠,建立起稱雄地球二百余年之久的“日不落”帝國。
新航路發現后西方資本主義以勃勃生機向全球擴張,按照自己的需求和面貌改造世界,成為世界近代史的主流,其勢洶洶,不可阻擋。在這股洶涌大潮的沖擊下,許多亞、非、美洲的古文明衰落了,甚至消失了。中國是世界的一部分,當然不可能置身事外。事實是:巍然屹立于東亞數千年、世界歷史上最悠久、最輝煌的古文明之一的華夏文明,正是從16世紀起,即從明王朝的中后期起,與西歐資本主義的蓬勃興起形成鮮明對照地走上了下坡路。當然,此后的幾百年里,中國仍在發展,經濟、政治、文化都有可觀的成就,甚至還出現過明中后期國內工商業超過兩宋的繁榮和資本主義在某些手工業部門的萌芽,出現過清前期空前統一、強大的“康、雍、乾盛世”,但是,放到世界歷史的坐標下觀察,中國在這一時期各方面都逐漸落伍是無庸諱言的。到了18世紀后期工業革命在英國興起,貌似強大的天朝大國實際已被無可挽回地遠遠甩在了后面,終于在19世紀40年代被西方資本主義用大炮轟破國門,從此開始了長達百年的屈辱歷史。
為什么一個直到世界大航海開始仍然絲毫不落后于他人,并且就幅員、人口和綜合國力說仍然毫無疑問是世界最強大國家的東方大國會走下坡路并最終被打???對這個問題,筆者的意見是:盡管導致中國在近代落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們可以從經濟、政治、軍事、思想文化、科學技術、內部矛盾、對外關系等各方面進行分析和闡釋,但是,這一時期中國封建統治集團昧于世界大勢,從維護自身統治利益出發而對海外貿易及交往采取的限制、某些時期甚至是禁絕的保守主義政策,如果不是最關鍵的,至少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這種短視的、愚蠢的政策,使中國喪失了在世界上繼續保持大國領先地位并與西方爭雄的歷史機遇,而這種機遇,在大航海開始以后的一個很長時間里,一直是存在著的。
本文是闡述筆者上述觀點的開篇,主要檢討明及清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的發展演變,指出其保守主義的實質。關于這一時期海外貿易政策的形成原因及其歷史后果,另外撰文分析。
一、明代的海外貿易政策
(一)明前期的朝貢貿易
明初實行海禁,嚴禁民間私人貿易。在明朝開國以后一個很長的時期內,中外貿易基本上限定在“朝貢貿易”的框架之內進行?!俺曎Q易”是一種由政府統制的對外商業交往形式,即政府特許前來進貢通好的外國“貢舶”附帶一定數量的商貨,在政府指定的地點與中國做買賣。明初沿襲宋、元制度,在沿海口岸設立市舶提舉司作為主管對外貿易的機構,“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第一個市舶司設立于朱元璋建元稱帝之前的吳元年(1367年),地點在長江口的太倉黃渡鎮。洪武三年(1370年),以黃波市舶司過于接近南京將其停罷,另于浙江寧波、福建泉州及廣東廣州三處傳統日岸設置市舶司機構,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及后來的西洋諸國。其后,因沿海不靖,一度關閉對外口岸并實行海禁,至永樂初復置浙、閩、粵三市舶司。市舶司負責查驗來華貢使身份、安排貢使食宿、管理口岸互市及抽分征稅。永樂三年(1405年),以諸番來華漸多,在三市舶司分別建造專門接待外國商使的館驛,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注:《明史》卷81《食貨五》。)貢使團到達京師后,除朝見皇帝、進行“貢”與“賜”的禮品交換外,還被允許在隸屬禮部的會同館與中國商人進行一定規模的互市,也屬朝貢貿易的組成部分。
朝貢貿易是明前期唯一準許進行的合法對外貿易,所以王圻說:“貢舶與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貢者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矣”(注:《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糴考二》。)
朝貢貿易作為明初外交活動的一部分。政治色彩遠重于經濟色彩。其時明王朝初建,北驅蒙元,一統全國,政治、軍事強大,經濟逐漸恢復并得到初步發展,正處于國勢蒸蒸日上的階段,因此愿意招徠海外各國遣使通好,以壯大國聲威。在中國歷史上,“天朝”興旺發達,四海仰慕,遣使來朝,是“盛世”的標志,統治者一向將其視作自己的榮耀。為了吸引外國遣使來華,明初統治者在中外貿易中只重政治效果而不重經濟實惠,實行厚待貢舶的“優值”及“免稅”政策。明初朝廷不但每年都要花費大量金錢接待外國貢使,而且對其帶來的貢品一律本著“薄來厚往”的原則回贈價值更高的中華禮品(錦緞、紗羅、金銀、銅幣等)。對貢使團附帶來華貿易的商貨,雖例有抽分,但往往特旨免稅,并由政府出高價收買其大部分。如洪武二年(1369年)規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注:《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糴考二》。)。永樂初,西洋刺泥國回回哈只馬哈沒奇等來朝,附載胡椒與華商互市,有司請征其稅,為皇帝所拒絕,并發表議論說:“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注:《明史》卷81《食貨五》。)。就是說,國家對外貿易,不以征稅得利為目的,而是要服從朝廷厚待遠客政策這個“大體”。顯然,當時與朝貢聯系在一起的對外貿易是被當作政府外交活動的一部分來看待和進行的,即貿易從屬于外交,重政治而輕經濟。此為當時朝貢貿易的一大特色。
在明初優惠政策的招徠下,洪武時期有東洋、南洋的十幾個國家和地區來華通好并進行貿易。永樂以后,隨著鄭和下西洋船隊的廣泛外交活動,海上貿易的范圍擴大到西亞及非洲東海岸,前來進貢通好的國家和地區增加到數十個,朝貢貿易達到了空前的規模。
由于只重政治而輕經濟,明初政府從朝貢貿易中所得經濟好處有限,而財政負擔卻不小。貢使前來,不僅口岸及進京沿途的地方官府都要負責接待、護送,到京師后的接待及賞賜禮物也花費巨大。尤其鄭和下西洋以后,隨著各國貢船及附舶商隊人數大量增加,明朝廷每年接待貢使的花費也不斷增大,且有應接不暇之感。為減輕財政負擔,自永樂時起,漸對朝貢的國家和地區實行認定資格,頒給“勘合”的制度,即發給允許來華朝貢的國家或地區特許憑證,沒有這種憑證的外國船只不許入口。后來,主要是在明中期以后,更對貢期、貢船數目、隨船人數、進境路線及停泊口岸等也都做出限制性規定。如日本,定例10年一貢,入寧波港,人毋過300,舟毋過3艘;琉球入泉州港,2年一貢,毋過100人;占城、真臘、暹羅及西洋諸國入廣州港,3年一貢,等等。對朝貢貿易的限制趨嚴,說明明初那種大力招徠外國來朝的熱情已經消退。
(二)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及明政府的禁海、開海
明中期日益嚴重起來的東南沿海倭患促使封建王朝的對外政策進一步向著內向和保守的方向發展,最終導致了嘉靖年間的全面海禁。倭寇之患從元末明初就開始了,洪武初先開市舶接著又實行海禁,即因倭寇不斷騷擾沿海而起。成祖即位后重置市舶司,允許日本入貢,惟限定10年一次,且船不得過2艘,人數不得過200(后改為船不過3艘,人不過300)。通商雖然恢復,倭寇騷擾仍未止息,不過當時明王朝軍備整飭,海防嚴密,又值日本北朝足利氏稱霸,愿與明王朝維持較為正常的貿易關系,故在明初倭寇尚未成為大的禍患。15世紀后期,日本進入戰國時代,割據一方的大小封建諸侯爭來中國通商,同時還有許多失意浪人糾集海上,這些人多私帶武器,既貿易,又充當燒殺劫掠的海盜,沿海倭患從此嚴重起來。嘉靖二年(1523年),寧波發生兩撥日本貢使互爭勘合表文的“爭貢”事件(注:當時日本將軍足利氏的管領細川氏派遣貢使瑞左、宋素卿,西海路諸侯大內氏派遣貢使僧宗社,分道來寧波通商,兩撥貢使互爭勘合表文的真偽,以奪取對華通商特權。寧波市舶太監賴恩得宋素卿賄,有所偏袒,素卿船后至反先驗貨,招待宴席上又坐宗社之上,致宗社怒,殺與素卿同來的正使瑞佐并焚其舟,又追素卿至紹興城下,不得,乃大掠沿海諸邑,返寧波后奪船出海,史稱“爭貢之役”。),由之引發了明王朝內部一場關于是否撤廢市舶司并禁止海外通商的爭論,最后明世宗采納夏言一派官員“倭患起于市舶”的意見,停罷市舶司并實行海禁,關閉了海外貿易的大門。
嘉靖時期的海禁并未能有效防止倭患,徒使正常的海外貿易受阻。關閉口岸以后,正常的貿易往來沒有了渠道,東南的富商勢豪便乘機大搞走私獲取厚利,甚至勾結日本浪人、海盜劫掠沿海,騷擾內地。明王朝禁海而不修武備,對倭寇襲擾毫無辦法。尤其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主張打擊倭寇的朱紈被誣陷自殺后(注:朱紈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受命巡撫浙江兼管福建軍務,因嚴行海禁并搜捕沿海通倭奸商,受到當地勢家大豪及朝中閩浙籍官僚的攻擊陷害,先被降職,后御使陳九德又劾其擅殺,紈被迫自殺。),十數年間,“中外搖手,不敢復言海禁事”,致東南一帶海防廢弛,任真、假倭寇橫行,燒殺蹂躪,沿海的工商業受害非淺。
海禁不但給東南沿海地區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及社會問題,也使明政府的財政、尤其是軍政及雜項開支的很大部分要依靠外貿收入維持沿海數省的財政大受影響。因此,明朝廷內部關于重開市舶的呼聲一直不斷(主張者多為與海外貿易有利益關系的閩、浙籍官僚),市舶的罷與復、開與閉的爭論時起。隨著嘉靖末年沿海倭患基本肅清,明政府在隆慶初部分開放了海禁,本國商船準赴除日本以外的東西洋國家販貨,日本以外國家的商船也被允許隨時進入中國口岸貿易(注:張燮:《東西洋考》卷7。)。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恢復廣州、寧波二市舶司,算是正式開放了海禁。但這時距離明朝滅亡已經不遠,市舶制度已經演變成市舶太監和地方官吏通過抽分恣意勒索、掠奪的手段,綱紀蕩然,漫無法度,中外商人和正常貿易都深受其害。
不過,重開海禁畢竟使海外貿易有了合法開展的空間。尤其是民間私人海上貿易,自從明后期海禁開放以后,早就蓄積的能量得到釋放,一時蓬勃發展起來,成為當時對外商業交往中十分突出的景觀。私人海上貿易即使在明初森嚴的禁令下也始終存在。明中期以后,隨著國內工商業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工商業的發展,開拓海外市場已日益成為不可遏制的客觀經濟需求。只是由于當時倭患嚴重,統治者實行了閉關禁海的政策,這種需求不可能以正當形式得到滿足,才演化為大規模的走私販?;顒?。嘉靖時期,浙、閩、廣沿海一些府縣人民及徽州商幫不顧政府禁令造船出海,走洋成風,“富家以財,貧人以軀,輸中華之產,馳異域之邦”(注:乾隆《海澄縣志》卷15《風俗》)。當時中國海商的足跡遍及日本、呂宋及南洋各地,許多人長期僑居國外,形成中國人的聚落。嘉靖初年,僑居日本的中國人“不下數千,居成里邑,街名大唐”(注:王忬:《倭夷客留叛逆糾結入寇疏》,載《明經世文編》卷283。),福建前往呂宋貿易的華商“至數萬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長子孫”(注:《明史》卷323《外國傳四·呂宋》。)。在今馬來半島有的地方,華人流寓者“踵相接”。更南邊的爪哇也有華人客居成聚,稱為“新村,約千余家”(注:張燮:《東西洋考》卷3。)。
開放海禁以后,民間私人海上貿易更如開閘之水不可遏止。隆慶初,僅福建漳州府的月港(嘉靖時著名的海上走私貿易中心)一地,出海者每年所貿金錢即“無慮數十萬”(注:張燮:《東西洋考·周起元序》。)。為了對日益擴大的民間海外貿易活動進行管理,明政府在開海后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建督餉館專門管理海商并收取稅餉。明政府規定,凡出海者都要向政府領取船引(出海執照,每船一引)并繳納引稅。船引有定額,初為88張,以后逐漸增至100張、210張。引稅數額,初定赴東西洋之船每引稅銀3兩,赴臺灣雞籠、淡水者每引1兩,后來前者增至6兩,后者增至3兩。商船出洋,船主必須嚴格按照船引開列的貿易目的地前往,所載貨物不得違禁及超過規定的數量,要在規定的日期內返回,憑引進港,違者法辦。引稅之外,又征水餉、陸餉和加增餉。水餉征于進口商船,按船只大小抽收。陸餉為貨物進口稅,從量或從價計征。加增餉專征于從呂宋回來的商船。當時赴呂宋貿易的中國商船貨物大多由西班牙人轉販于墨西哥及南美洲各地(即所謂“大帆船貿易”),以墨西哥銀元作為支付手段,是以由呂宋返回的商船無貨稅可抽,乃改抽加增餉銀,每船150兩(后減為120兩)。(注:參見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
開放海禁并允許私人商船出洋是明政府海外貿易政策的一個轉變,但是來得太晚。其時明王朝早已不是處在蒸蒸日上的歷史階段。相反,由于國內社會矛盾、階級矛盾的發展和尖銳化,它的統治正在日趨腐朽、沒落,已經日薄西山,氣息奄奄,因此無法賦予這種轉變以本來應該具有的更加積極的意義。明政府這時允許私人出洋,實際是在禁止無效情況下的一種無可奈何之舉,其目的仍然是對海外貿易進行控制而不是主動開拓本國的海外市場,因此是保守的而不是積極進取的。對出洋商船加以種種限制,數量有限制,貨品種類有限制,貿易地點有限制(到日本貿易仍為非法),海外逗留時間有限制,等等,就說明當時對私人海外貿易的態度仍然是盡量控制并防范對自己不利的影響,而非如同當時的西方國家那樣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勵。明后期蓬勃開展的私人海外貿易是在沒有國家力量做后盾的情況下由民間獨自向前推進的。政府在這里所起的作用,除了力所能及的控制,就只有出于財政目的的稅收而已,而在明后期的腐敗吏治下,這種稅收只能是對出海貿易商人的掠奪和勒索的同義語,對中國海外貿易的發展有害而無利。
綜觀有明一代的海外貿易政策,可以說是“禁”多于“放”,限制、防范多于鼓勵、支持。早期的朝貢貿易政治、外交色彩重于經濟色彩,基本是得不償失的賠本買賣,于國家經濟發展并無多大好處。中期以后,朝貢貿易的政治色彩有所減弱,外番貨品免稅政策漸改為按例抽分(注:正德三年規定番舶附載貨物除貴重者如象牙、犀角、鶴頂之類仍解京外,其余十分抽二,抽分后即允許入市交易。次年改為十分抽三,但后來又改回十分抽二。明后期,到口外番貨物十分抽二為常例。)。這一改革一般被看作明代對外貿易政策的一個進步,問題是實行不久就又迎來了嘉靖時期的海禁,使正常的中外貿易受到極大影響。隆、萬開海以后,外國商船來華已不限于有朝貢關系的國家,貢期、船只數量等等限制也已放松,基本是來船都可以進口,照例抽分納稅后便可入市交易。但這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自由貿易。來華外商必須通過官牙行的中介才能進行買賣,而不能與民間商人直接交易。明后期,市舶太監和地方官吏在口岸貿意中恣意抽分和掠奪,極大地損害了中外貿易正常發展的環境。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開放只是在不能有效禁止情況下的無可奈何之舉,并且仍有諸多限制,管、卡和防范的色彩濃重,完全談不上主動推動、大力支持。這與當時西方國家的做法是大有區別的。轉二、清前期的海外貿易政策
(一)清初的海禁和康熙開海
明后期有限度地開放海禁,官私對外貿易得到一定發展空間的局面并未維持多久。17世紀中期,隨著明王朝的滅亡和清王朝的繼之而起便嘎然而止了。清初統治者出于維護新王朝安全的政治需要,實行了比明代更為嚴厲的海禁,一度幾乎完全斷絕中外正常貿易往來。歷史又開始了一次新的輪回。
清朝海禁從入關之初就開始了(注:如《清世祖實錄》卷33,順治四年七月甲子條所載清廷因廣東平定頒發的“恩詔”中說:“廣東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舊嚴禁”。又《明清史料》已編第2本頁142載順治十年三月戶部題本亦云:“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可見,自清初起即有海禁。清廷正式全面推行海禁,是在順治十二年,規定:“海船除給有執照,許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將違禁貨物出洋販往番國,并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分別治罪”(《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629《兵部》)。次年,又令沿海各省督撫鎮申飭所轄文武官員“嚴禁商民船只私自出?!?,并“不許片帆入口”(《清世祖實錄》卷102,順治十三年六月癸已)。),但當時東南沿海一直是奉明為正統的抗清勢力最活躍的地區之一,很多地方都是雙方反復爭奪,清朝政令不能有效貫徹,因此海上貿易在一個時期內并沒有斷絕。真正有效海禁的實施始于順治十八年(1661年)全面鋪開的“遷海”。其時清王朝經過十數年的殘酷軍事征服,基本統一了中國大陸地區。為進一步鞏固自己的統治,特別是防范當時仍然占據金、廈,擁有強大海上武裝的鄭成功與內地殘余抗清勢力的合流,清政府從是年起到康熙初,在北起直隸、山東,南到廣東的沿海各省實行了堅壁清野、制造無人區的遷海措施,將沿海一帶居民一律內遷數十里,“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燒毀,寸板不許下海。凡溪河樁柵,貨物不許越界,時刻了望,違者死無赦”(注:江日升:《臺灣外紀》卷12。)。此后二十余年間,清政府一直嚴禁人民出海,無論捕魚還是經商都不允許。這一時期,中外商業交往幾乎完全斷絕,只在澳門仍有小規模的對外貿易活動,海禁之徹底遠遠超過明代。
清初的海禁,特別是強迫遷海制造無人區的政策不僅妨礙正常的海外貿易,而且使沿海各省數百萬人民流離失所,引發出嚴重的社會問題,同時也極大地影響了政府的稅收,當然不可能長久維持??滴醯塾H政以后,沿海地區設置界柵,嚴禁人民“透越”,違者處死的規定在一些地方實際已有所松動,有的地方逐漸“開邊”、“展界”,允許內徙人民回鄉復業??滴醵辏?683年)清政府出兵平定臺灣,東南各省疆吏乘機請開海禁。次年,康熙帝以開海既“于閩粵邊海生民有益”,又可“充閩粵兵餉,以免腹地省分轉輸協濟之勞”,下令準許人民出海貿易(注:《清圣祖實錄》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滴醵炼哪辏诟=◤B門、廣東廣州、浙江寧波及江南松江先后設立閩、粵、浙、江4海關,與外國通商(注:參見彭澤益:《清初四榷關地點和貿易量的考察》,載《社會科學戰線》1984年第3期。)。至此,海禁放開,中外正常貿易關系得到恢復。
(二)從禁止南洋貿易到廣州一口通商
開海以后,民間私人出洋貿易和口岸中外互市都一度有所發展。但從康熙末起,主要是從政治安全出發,海外政策又日趨保守,限制逐漸增多。乾隆以后,重新進入半閉關狀態。清朝海外貿易政策總的精神,仍與明代一樣是管和卡,完全不準通商行不通,但須嚴格管理,防范中外私相交接,危害清王朝的統治。
在民間私船出海方面,開海時規定:除照例納稅外,出海船一律限定載重500擔以下,且須預先稟明地方官,登記姓名,取具保結,領取印票,還要在船頭烙印號碼以備出入海口時官府查驗(注:《清圣祖實錄》卷115,康熙二十三年四月辛亥。);私帶違禁品如硫磺、軍器等物出洋的“照例處分”(注:《清圣祖實錄》卷117,康熙二十三年十月丁已。),已經表現出種種顧慮,不敢完全放開。不過,當時的限制尚不嚴格苛細,且允許出海的閥門一旦打開,就很難再加以控制。故康熙開海之初,私人海外貿易獲得了很大發展,到東洋、南洋貿販的船只及人數都日益增多。如到東洋日本的中國商船,據長崎交易所的記錄統計,1684年為26艘,此后5年間直線上升,1688年達到194艘,增加6倍半。1689年日本頒布“亨貞令”對中國赴日商船加以種種限制以后,赴日船只有所減少,但仍較明末為多。(注:1684—1688年赴日中國商船數,分見《華夷變態》(東洋文庫1958年版)上冊和中冊。亨貞令以后的赴日中國商船數,據該書中、下冊統計,1689—1711年的23年間,總計1791艘,年均約78艘。明末赴日中國商船數,據同書上冊浦廉一《華夷變態解說》,1634—1644年間,年均57艘。)到南洋各地的中國商船更多。據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皇帝說,他昔年南巡路過蘇州,見到船廠,問及海洋事情,被告知“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余”(注:《清圣祖實錄》卷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雖然不是確數,但可見其多。出海船中,除去赴東洋者,絕大部分應該是去南洋的。當時中國東南沿海一帶與呂宋、噶羅巴(巴達維亞,即印尼雅加達)、大泥、麻六甲、越南、暹羅、柬埔寨等國家和地區都有廣泛的貿易關系,中國商民前往和留居者甚多。據說,康熙時期,僅在雅加達一地的華僑,就有10萬人之多(注:見李長傅:《南洋華僑史》,第30頁。)。
日益發展的民間海外貿易引起了以少數民族君臨全國,“每以漢人為難治”,對漢人防范心甚重的清朝統治者的不安,結果到康熙末就發生了禁止人民前往南洋貿易的政策逆轉。清朝入關之初遭遇到的漢人抵抗以東南沿海最烈,而這一帶的漢人因地理和歷史的關系,與海外特別是南洋地區一向聯系密切,抗清失利以后有不少南明抵抗人士流亡到南洋。朝統治者出身于東北內陸,本就對海洋十分陌生,心懷恐懼,現在大量漢人到自己完全不能控制的南洋去,甚至去而不返,在海外長留聚集,這不能不引起清政府的不安和疑慮,害怕海內外殘余的抗清勢力死灰復燃,聯合起來危及到剛剛鞏固下來的新政權的統治??滴蹰_海以后,清朝廷內關于重行海禁,禁止人民私自出洋貿易的議論始終不曾斷絕,其中政治安全考慮始終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滴醯鄣酵砟旮恳源藶槟?,多次親自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命令加強沿海防范??滴跷迨辏?717年),清政府最終決定停止南洋貿易,不許人民繼續前往。是年初兵部等衙門遵旨會同東南各省疆吏議準的法令規定:“凡商船,照舊東洋貿易外,其南洋呂宋、噶羅吧等處不許商船前往貿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廣東、福建沿海一帶水師各營巡查,違禁者嚴拿治罪?!煤笱蟠踉鞎r,報明海關監督,地方官親驗印烙,取船只甘結,并將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貨物往某處貿易,填給船單,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單嚴查,按月冊報督撫存案。(出洋者)每日各人準帶食米一升,并余米一升,以防風阻。如有越額之米,查出入官,船戶、商人一并治罪。至于小船偷載米糧剝運大船者,嚴拿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沿海文武官如遇私賣船只、多帶米糧、偷越禁地等事隱匿不報,從重治罪”(注:《清圣祖實錄》卷271,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按此法令雖不禁止對東洋貿易,但此前一年(1716年),日本頒布了閉關鎖國的“正德新令”,將中國商船額數由原來的每年80艘減為30艘,貿易額由原來的8000貫減為6000貫,1719年再減為4000貫;同時實行信牌制度,外國商船須持有日本政府發給的信牌方準貿易。因此,與禁南洋貿易的同時,東洋貿易也大大萎縮了。)。這項措辭嚴厲的法令不但中止了南洋貿易,而且對允許出海的船只從各個環節上加強了管理,并且明令不許人民在海外居留。對此前已經居留在外之人,清廷限定3年之內回國。一些被迫回來的人,后來都受到了清政府的嚴密管制,不許在海邊居住,一律遷至內地安插。
然而在當時南洋貿易與國內經濟、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的經濟聯系已經十分密切的情況下,要強行斬斷這種聯系是不明智的。禁海之令一行,東南閩粵地區的經濟就立刻遭遇到極大困難。雍正初有論者指出:“閩廣地狹人稠,田園不足于耕,望海謀生,十居五六”,每年藉南洋貿易“銀錢貨物百十萬入我中土”。是以“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游手無賴亦為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竊劫為非之患。既禁以后,百貨不通,民生日蹙”。因此,“今禁南洋,有害而無利,但能使沿海居民富者貧,貧者困,驅工商為游手,驅游手為盜賊耳”。這位論者呼吁:為沿海百姓計,“宜大開網禁,聽民貿易,以海外之有余,補內地之不足”,并認為“開南洋,有利而無害,外通貨財,內消奸宄,百萬生靈仰事俯蓄之有資,各處鈔關且可多征稅課,以足民者裕國,其利甚為不小”。(注:藍鼎元:《鹿洲初集》卷3《論南洋事宜書》。)一些東南疆吏也反對禁止南洋貿易,不斷從稅收及民生的角度上疏陳言,請求開禁。迫于朝野許多人反對的壓力,清廷在雍正五年(1727年),也就是禁止了10年之后,重新恢復南洋貿易,但關于出海船只丈尺和出口商品的種種限制,以及禁止人民僑居外國的法令,始終不曾放松,而且愈來愈嚴格。到乾隆時,又再度禁止人民出洋。
對口岸互市的限制和管理也逐漸加嚴,表現在兩個方面:由沿海多口通商改為限制在廣州一口通商;對來華外商的管理更加嚴格,實行官設行商壟斷外貿并通過行商管理外商的公行制度,嚴禁外商與中國人私相交接。
采取上述政策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對西方國家的防范和戒備。明中葉以后相繼航海東來與中國接觸的西方商人都同時兼為海盜,他們的商船隊是武裝到牙齒的海盜船隊。最早與中國交往通商的葡萄牙人(明武宗正德時來中國)不但在東南海上搶劫殺戮、騷擾閩粵口岸、掠賣人口,而且使用欺騙和行賄的手段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占據了中國的領土澳門。繼葡萄牙人之后來中國的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也無一不亦商亦盜。荷蘭人在明末來中國通商為葡萄牙人所阻后,就轉而侵占臺灣南部并多次劫掠澎湖及沿海各地。1642年荷蘭擊敗占領臺灣北部的西班牙后又獨霸臺灣,直到1661年才被鄭成功驅逐。荷蘭、葡萄牙還都曾卷入中國明清之際的內戰。西方早期殖民國家的所作所為無疑給后來的清統治者以極大的警示??滴醯墼涱A言:“海外如西洋等國,千百年后中國必受其累”(注:王慶云:《石渠余紀》卷6《紀市舶》。)。正是出于這種心理,清朝開放口岸互市以后僅幾十年,便在乾隆時期又開始對口岸互市加以限制。
導致清政府限制口岸互市的直接原因是英國人在中國沿海的頻繁活動。從17世紀后半期到18世紀前半期,葡、西、荷這些早期的殖民國家雖已衰落,但后起之秀英國卻力量更強、野心更大。英國在清代與中國的通商始于康熙二十年代,初期并不頻繁,雍正以后始到廣州互市不絕。這時,正逢清朝自康熙晚期起加強海防和收緊對外貿易,英國船只在中國海面的頻繁活動不能不引起清政府的警覺。乾隆八年(1743年),英國兵船闖入虎門,雖不久就離去,但清政府由此而加強了對海岸的防衛(注:是年底,清廷根據兩廣總督策楞加強海防的建議,設立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見《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乾隆二十年(175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因不滿意廣州貿易的種種限制及粵海關關吏的需索,轉而派船北上到距生絲、茶葉、棉布等中國大宗出口商品產地較近,貿易環境也相對寬松的寧波貿易,此后二年中又多次前往。洋船北上受到了寧波地方官、商的歡迎,但卻減少了粵海關的收入。同時,洋商到中國另一地方集聚也引起了清政府出于安全考慮的不安。乾隆帝認為:“國家綏遠通商,寧波原與澳門無異,但于此復多一市場,積久留內者益眾,海濱要地,殊非防微杜漸之道”(注:《清高宗圣訓》卷20《飭邊檢》。)。最初清政府企圖通過提高浙江關稅的辦法限制西烊船只前往,但未能奏效,于是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冬宣布實行廣州一口通商:自翌年起西洋商船“止許在廣東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寧波”(注:《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22年11月戊戌。)。由沿海多口通商改變為廣州一口通商,標志著清王朝對外貿易政策的全面收縮,康熙時期開放的大門又關閉了一半。廣州一口通商的政策,一直實行到鴉片戰爭前沒有改變。
加強對口岸互市和外商的管理也是防范西洋人的重要方面。清朝在通商口岸不設市舶司,而改設較具近代色彩的海關,這本來是一個歷史的進步,但對口岸互市的管理卻繼續沿襲了明代的官設牙行專營對外貿易的做法。清朝在開海以后,即在通商口岸推行所謂“行商”制度,專門依賴行商經營對外貿易并通過行商來管理、控制外商。行商又稱“洋商”,是當時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的“洋行”或“洋貨行”商人,一般都世代經營,具有同外國人打交道的經驗。這些商人向政府領取專營對外貿易的特許執照,被授權承銷外商帶來的進口貨物、代外商收購中國出口土貨并代外商向海關報稅,同時也充當向外商傳達政府政令、管束外商在口岸的活動和行為、辦理政府與外商間的各種交涉的角色??滴跷迨拍辏?720年),廣東行商成立“公行”,即后來所謂的“十三行”,進一步方便了清政府對外貿和外商的管理。乾隆十年,又在行商中推行保商制度,即在行商中指定數人為“保商”,由其承保政府的稅餉。外商船到港,皆須先找保商。保商可以優先購買外商貨物,余下的才由其他行商分銷,但若外商虧餉,要由保商墊付。行商之間,則實行同商互保,一商虧餉,全行負責。一口通商以后,直到鴉片戰爭前,對外貿易完全由廣州的“公行”所壟斷,清政府通過“公行”貫徹政府外貿政令并管理外商,以官制商、以商制夷,官府不直接與外國人打交道。
乾隆以后對外商的管理是十分苛細的,了一系列的“規條”、“章程”來約束外商在華的活動和行為。就在一口通商政策實行不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因發生“洪任輝事件”,清政府頒布了《防范外夷規條》5款,重申外商來華貿易必須遵守的各種規定:1、夷商在廣州貿易完畢,應即依限隨原船返國(五、六月收泊進口,九、十月揚帆回國),即有行欠未清,也只許到澳門居住,不許在省城住冬,也不許內地商民與其往來交接;2、夷人到粵,只能居住于商館之內,由寓居行商管束稽查,非開洋行之家,概不許寓歇夷商;3、禁止內地民人借領外商資本,倘若有違,將借領之人從重究擬;4,禁止夷人雇請內地之人為其傳遞信息,如有不遵,即將代為雇覓及遞送之人一并嚴拿究治;5、酌撥營員督同廣州協標帶兵于洋船收泊進口處加強稽查,俟其出口后方能撤回(注:以上參見《粵海關志》卷28《夷商三·部復兩廣總督李侍堯議》。)。以后,嘉慶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清政府又分別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條》(注:分見《粵海關志》卷28《夷商三》和卷29《夷商四》。),進一步加強對外商的管制。千方百計防止中外私相交接,力求把外商的一切活動都掌握在政府控制之下。雖然在實際中這些規定往往成為具文,但卻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對外部世界的疑慮和防范日益加強的心路歷程。
綜觀清王朝從入關到鴉片戰爭前約200年間的海外貿易政策,可以說除去康熙中期以后的短短30余年相對開放外,絕大部分時間都處在閉關、半閉關狀態。與明代相比,清前期的對外態度顯然更加封閉、保守。認為清前期實行的“閉關自守”政策,是基本符合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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