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思路創新
時間:2022-03-07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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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蘇學前教育事業正在由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發展轉變的進程中,現行督導評估工作存在著功能異化、目標受限、全面性準確性不足與互動不理想等問題。為契合江蘇省學前教育內涵式發展要求,必須創新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思路,在重點目標、工作對象、隊伍建設與工作方式、工作效度與力度等方面予以調整。
關鍵詞:江蘇;學前教育;內涵式發展;督導評估
2014年,江蘇省《關于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出臺,為江蘇學前教育事業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路徑。江蘇學前教育事業正逐步從外延式積累進入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階段,如何結合江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實情,提升與之相契合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成為一個新問題。
一、學前教育深化改革目標與現狀的差距
通過“五年行動”等計劃,江蘇學前教育事業在最近幾年有高速的發展,“入園難”等問題有望在數年內得到根本性緩解。向高水平邁進的江蘇學前教育事業未來應更加強調內涵發展。內涵式發展的核心是學前教育質量的提升,具體體現在《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江蘇學前教育條例》等文件、法規的執行上。目前,江蘇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愿景目標與相對滯后的社會風氣、家長理想、實際教育質量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表現在:家長于學前教育目標存在較大誤解;部分幼兒園主觀或客觀受社會潮流裹挾,將小學辦學理念、課程設置、管理模式、教學方式運用于學前教育中;所謂“全腦開發”、“潛能開發”等培訓課成為學前教育培訓市場的主流。在江蘇省學前教育事業深化改革的目標中,切實貫徹科學育兒理念,真正實現學前教育事業內涵式發展,創新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思路應成為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二、現行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不足
2012年,《學前教育事業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教育督導條例》出臺,為全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督導評估工作制定了規范。為推進江蘇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區建設,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區建設督導評估實施辦法》,對相關督導評價工作進行了改造與提升。但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還存在以下不足:
(一)功能異化:督政強于督學的偏差
當前,江蘇省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主要是針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幼兒園等常規性學前教育機構的督查與考核,是一種對行政行為的督導評估。這種督導評估行為強化了對督導評估對象行政能力的監督,但缺乏對科學育兒理念和學前教育核心目標的督導,是一種強于督政而弱于督學的督導評估行為。
(二)目標受限:內涵式目標難以在現行督導評估中得到展示
為便于操作,獲得更高的信度,在現行的江蘇省各類學前教育督導評估細則中,多傾向于設計可計算、量化的評估指標。教育經費投入、幼兒園硬件設施、師生比、師資達標率等條件性指標占據絕對的權重,而學前教育質量(保教水平)這一指標卻遭到淡化處理。督導評估者所關注的重心在學前教育事業的外延指標,而忽略了核心的內涵指標。這是學前教育“小學化”得不到遏制的一個制度性原因。
(三)全面性與準確性不足:市場監管缺失與隊伍建設滯后
江蘇省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雖然涉及部分非常規性的學前教育機構,但真正督導評估意義上的市場監管幾乎空白。為減輕政府職能部門責任,近幾年來,江蘇大部分城市對于非常規性學前教育機構或采取非學歷辦學教育的高門檻準入制度,或采取了不認證、不辦照、不監管的“放養”式管理模式,將監管責任推給社會與家長。這種模式缺乏督導評估對象的全面性。2008年出臺的《江蘇省省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并沒有就省督學的專業背景提出具體要求,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選聘督學的條件限制也十分寬泛,使得目前江蘇省各級教育督導隊伍缺乏科學化、專業化人才,導致學前教育內涵式發展要求的相關理念無法得到很好的落實,對學前教育事業的核心質量不能進行科學的督導評估。
(四)互動性缺失:督導評估機制的互動性沒有得到明顯體現
現行的江蘇省學前教育督導評估雖然采用了過程性評價方法,但缺乏對細則的有效執行與懲罰機制。督導評估工作多與園所等級、職稱評定、職務升遷、獎懲分配等利益問題掛鉤,甚至單純與目標責任管理制相聯系,這種過程性評價包含有大量的附加條件,具有強迫性特征,無法有效地激發督導評估對象的主動性與創造性。督導評估的結果沒有及時向社會公開,使督導評估工作的效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展示。學前兒童家長與督導評估工作之間的互動性也不足。此外,一些嚴重違背科學育兒理念,已經被相關政策法規明確界定為不利于學前兒童生長發育的行為,如以幼兒外語學習為招生招牌的雙語幼兒園、幼升初考試等,仍大行其道或隱秘進行。可見,江蘇省現行的督導評估限于工作目標的偏差、工作權限與其隊伍科學育兒理念的缺失,不能有效地為學前教育事業內涵式發展提供強力監管和更加科學的建議。
三、創新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思路
為契合江蘇省學前教育事業內涵式發展的要求,必須創新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思路,在重點目標、工作對象、隊伍建設與工作方式、效度與力度等方面予以調整。
(一)工作重點目標的技術性轉向
《意見》指出:“堅持‘保教并重、游戲為主’,堅決防止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傾向。”據此,江蘇省的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重點應由重視條件性指標向重視過程性指標轉變。從現行的重點關注辦園經費投入、城鄉入園率、園均師生比、幼兒園班級規模等指標向師幼互動、園本設計、活動效果等保教指標傾斜。為此,建議全面調整相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在全省范圍內建立對《江蘇學前教育條例》等規定細則的分區域(蘇南、蘇中、蘇北)評估標準,將學前兒童身體精神發育水平、活動能力、社會認知與交往能力、語言能力等的保教水平作為終極考核目標,加大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區、省立優質示范幼兒園等達標性評估中的保教水平指標比重,設計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評估流程,實現督導評估客體由物及人的轉變,真正落實科學育兒發展觀在江蘇學前教育事業內涵式發展中的體現。
(二)工作對象的擴展
江蘇省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工作中的現行督導評估對象主要包含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及幼兒園等常規性學前教育機構,而對于各類非常規性的市場化學前兒童培訓機構、學前教育相關商品、廣告營銷、親子活動等幾乎沒有任何監管措施與要求,存在監管真空。建議擴展學前教育督導評估對象范圍,將各類非常規性的市場化學前兒童培訓機構、學前教育相關商品、廣告營銷、親子活動等納入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范圍。省人大、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賦予學前教育督導評估以相應的權限與職責,針對不同的督導評估對象,采取多樣化、專業化的評估與反饋手段,進行有效監管與科學引導。在督導評估的過程中,對明顯違反《江蘇學前教育條例》等法規,明顯違背學前兒童科學發展規律的培訓機構、相關商品、廣告營銷、親子活動等,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曝光、處理,嚴重者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建議對學前兒童階段的各類鋼琴、美術、珠心算等藝術、智力知識類評級、競賽活動予以禁止或疏導;嚴禁學前兒童參與任何商業性表演活動;嚴格規范幼兒園名稱,取消幼兒園名稱中的“雙語”字樣等。通過擴展工作對象,讓江蘇省學前教育事業整體進入到科學育兒理念的監管之下。
(三)隊伍建設與工作方式更新
《意見》提出:“建立科學多元的評價標準,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培育第三方獨立評價機構,開展由政府、用人單位、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意見》提出,要通過對原有督導評估隊伍的提升建設,培養一支能夠督導評估內涵式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質量的督學隊伍。為此,建議通過補充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員(在職、退休者皆可),特別是柔性選聘相關專業教師兼職督學工作,加大江蘇省、市、縣、區各級教育督學中的學前教育專業人士比例。同時,在政府督學隊伍外,增加社會性機構的參與,以減少行政干預,增強學前教育事業督導評估工作的獨立性與科學性。可以像美國等國家那樣,委托高等院校進行專項監測并年度報告。完善學前教育機構的自我評估及家(長)園(幼兒園)互動監督機制。與媒體聯動,監督媒體自律,在學前教育廣告投放審批環節提前介入,引導媒體對學前教育商品廣告進行甄別與判斷。
(四)工作效度與力度的提升
《意見》指出:“強化教育督導職能,建立相對獨立的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推行督學責任區和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健全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筆者建議強化江蘇省學前教育事業督導評估的頻率,提供通暢的信息渠道,及時向社會相關評估信息。評估信息應包含常規性及非常規性學前教育機構的督導評估結果。全面公布學前教育事業督導評估的專業細則,以利于并鼓勵社會各界對學前教育領域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在各級教育督導室的教育投訴舉報熱線中,增加受理學前教育違規舉報,對“小學化”現象、幼升小考試等違規行為實行問責制、零容忍。對嚴重違反科學育兒相關法規的廣告宣傳,應予以曝光及通告、警示、禁止、問責。對類似“中國早教之父”等嚴重不實、虛假、誤導家長的廣告方,應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廣告法規定進行處理。
作者:朱季康 單位: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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