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現狀研究

時間:2022-08-25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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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現狀研究

一、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現狀及其缺陷

一是單親監護,即只有父母一方在家照顧孩子。此種監護方式多為母親留在家中。此時,在沒有男性勞動力的家庭,母親會因粗重農活和雙方老人的負擔,對孩子的照顧大打折扣;也有些家庭是父親留在家照看孩子,由于男性性格相對粗獷,在教導孩子時缺乏耐心,喜好用強制手段解決問題,常會造就“問題少年”的出現。二是隔代監護,指把孩子交給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首先,由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老體弱,文化水平有限,對留守兒童的照顧僅限于溫飽方面,而對其學習的幫助很小。其次,因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大多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會對孩子過分溺愛,對孩子的過度放縱,易造成孩子自私,蠻橫任性等問題。三是上代監護,指把孩子托付給叔,舅,姑,姨等親屬。首先,上代監護會給孩子寄人籬下的精神壓力。其次,此種監護常出現頻繁更換監護人的情況,造成留守兒童要不斷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從而給本來就缺乏情感依賴基礎的兒童更大的心理壓力。此外,此種監護中,常出現受托人對留守兒童實施虐待、性侵犯等犯罪行為。四是自我監護,指讓孩子自己照顧自己。此時,孩子不僅要承受學習負擔,還要自己解決生活的衣食住行等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孩子由于無人監管和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出現迷戀網游、打架斗毆,早戀等現象。甚至還會形成小偷小摸的惡習,進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農村留守兒童面臨的困境

(一)人身安全問題

2010年《中國農村兒童調查報告》數據顯示,全國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例中,67.4%發生在農村地區,其中大多發生在留守兒童中間。據統計,63%的留守兒童是屬于隔代監護。由于缺乏安全教育,農村留守兒童容易受到人身傷害,甚至被當做犯罪對象,成為被拐賣,強奸等犯罪的作案目標。數據顯示,在被拐賣的兒童中,人數最多的是留守兒童。在幼女遭性侵害案件中,農村地區犯罪率最高。此外,由于家庭和學校對安全問題銜接存有“真空地帶“,在農村,留守兒童因溺水、觸電、車禍等意外傷亡事件常有發生。

(二)心理問題

大多數農村留守兒童常年與父母分離,缺乏與父母的情感交流,造成這些兒童性格自卑,內向,孤僻等問題。據一項心理調查顯示,有49.7%的農村留守兒童表示,父母外出打工對自己的生活影響“很大”;有28.2%的農村留守兒童表示,在生活中遇到煩惱時,只能“悶在心里”;面對挫折時,有26%的留守兒童表示“很希望父母在身邊”,有8%的兒童則表示“不知所措或想自殺”;23.9%的人表示“很少與他人交流“。

(三)受教育權問題

《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青少年受教育權做出規定。但大多是慨括性條文。近幾年,中央也加大了資金和政策扶助,但仍無法改變農村兒童受教育權缺失現狀。由于戶籍制度問題和城里高額的借讀費,讓大多農村父母無力承擔,只能將子女留在農村接受教育。在學校教育方面,農村辦學條件差,教育資源不足,教育觀念落后。在家庭教育方面,留守兒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沒有父母的言傳身教,留守兒童的家庭教育也是相當缺失的。

(四)發展權問題

農村留守兒童普遍存在心智不健全,社交能力弱,道德素養低等問題。相關心理研究表示,這些年幼時形成的問題會對其一生造成嚴重的發展困境。據2009年教育部門統計數據顯示,全國農村青少年初中畢業就讀高中的比例已經從1988年的26.3%降低到現在的18.6%。更為嚴重的問題是,每年大約有203萬的農村青少年于小學畢業后即走向了社會,成為新一波低文化依靠體力勞動的社會人。必須得承認,沒有完全接受基本教育,必定會對留守兒童今后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三、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之對策

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障問題,關系到我國未來人才的可持續性發展。

(一)完善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

現行法中,只有少量法律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制度有規定,《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委托監護的問題,這造成在適用委托監護時,往往找不到權威法律依據。因此建議制定《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條例細則》,以強化法定監護人的職責,同時明細委托監護人的任選資格和義務。其次,要明確規定變更監護人和監護職責轉移的條件及內容,并設立監督和懲罰機制,以達到切實保護留守兒童受監護權的目的。

(二)完善相關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義務教育法》中對留守兒童權益保障的規定,大多是缺乏可實施性的“空法”,甚至有些規定早已過時。因此,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制定針對留守兒童權益方面的法律,并完善現行法律中的相關監護職責,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健康權,發展權。同時,對現有“空法”性質的相關法律作出司法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議允許和鼓勵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以多層次,多角度給予留守兒童切實的保護。

(三)建立公平公正的教育體制

農村經濟發展有限,教育資源匱乏,所以建議政府傾斜教育資金于農村教學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師資力量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其次,調整我國戶籍政策,給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在城市讀書的機會。此外,建議學校與農村村委會及派出所為留守兒童建立成長檔案和聯系卡等監控體系,鼓勵學校定期與這些兒童交流,全面了解其學習生活情況,使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得到多重保護。

(四)改革現行戶籍制度

城鄉二元制戶籍制度為我國城市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現在,二元制戶籍制度,已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障礙。首先,該戶籍制度是阻礙農村兒童隨同父母轉移城市讀書的重要因素。其次,因該戶籍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城鄉公民在接受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建議改革二元制戶籍制度,保障農村兒童跟隨父母生活的權益,從而減少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

(五)完善行政監督

在政府完善農村社保同時,也應制定專門針對留守兒童權益保障的措施。如,建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救助中心,在其權益遭侵害時,能通過這一通道得到幫助;鼓勵農村學校建立寄宿制形式,給選擇住校的留守兒童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同時,設立教師幫扶機制,給予留守兒童生活上的關心;加強政府的監管,建議政府設立針對留守兒童的幫扶組織,專門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

(六)鼓勵社會力量的積極幫扶

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需要政府,學校及家庭的積極配合和社會力量的參與。首先,村委會是除學校之外與留守兒童接觸較多的基層組織,村委會應主動發揮其功能,給予留守兒童幫助,在其權益遭侵害時,及時介入,防止問題惡化。其次,各級婦聯應定期下鄉走訪,關注留守兒童的情況,同時,婦聯應加強與相關慈善組織的聯系,呼吁各界給予留守兒童幫扶。此外,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組織也應給予農村留守兒童關注。

四、結語

文明和諧的社會應該為青少年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保障,以保證青少年發展成符合社會需要的接班人。因此,政府應重視農村地區留守兒童的發展情況,對侵害留守兒童權益的行為給予必要的事前法律預防和事后的法律救助,充分發揮國家職能,切實保障好農村地區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作者:鄧晶宜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