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論文
時間:2022-07-28 1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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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由各種感性經驗組合而成的認知體系和思維形式,并反映著事物類的一種本質屬性,因此在給某一事物正式下定義前,必須找出與之相關的各種經驗。我國最早的留守兒童是指,父母因出國而被留在國內的孩子,后來隨著“民工潮”的不斷涌現,才逐步將由此造成留在原籍的兒童稱之為留守兒童。1994年,上官子木在《神州學人》上首次提出了“留守兒童”的問題,但是當時只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考察,并沒上升至學術層面,直至2001年起,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關注才可稱得上真正意義的研究。當留守兒童引起學術界深入研究時,學者們首先須對其作出嚴格的界定,而且為了保證概念的權威性,還須確定3個基本要素:外出父母的數量,父母外出的時間跨度,以及兒童的年齡界定。圍繞著這一原則,學者們給出了留守兒童的詳細定義,即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并且外出時間在半年或以上的15周歲之內的兒童。客觀而言,上述的界定雖然解讀出了留守兒童類的本質屬性,但是稍顯籠統,造成了一定的歧義。在留守兒童產生的3個“資格條件”中,“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和“兒童年齡”都已達成了共識,而唯一存在爭論的即是“兒童留守的時間跨度”。在我國人口普查中,對流動人口的界定通常是以半年為參考跨度,為此,將兒童的最短留守期限劃定在半年或以上是有現實依據的。如上所述,筆者將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界定為:父母雙方或一方從農村流動到其它地區,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由其父母單方、他人、抑或自我監護,并且“親子分離”時間跨度超過半年的15周歲及以下的學齡前兒童和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在此,筆者并未將農村留守兒童的年齡延長至18周歲(國際標準),是出于我國農村地區教育現狀的考慮。從受教育的年齡段來看,15周歲之后的兒童大多已進入到高中階段,而農村地區的高中學校離家又相對較遠,因此出現“親子分離”并不足為奇。同時,一般高中階段孩子的獨立性要強于小學生和初中生,即使遠離父母,也不會對其造成多大的影響,鑒于此,他們已經不同于弱勢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了。另外,倘若他們沒有繼續讀書,可能會外出學習技術或從事獨立勞動,因而這種狀態下的“親子分離”與留守兒童式的有著質性的區別,我們切不可簡單地將其劃歸到留守兒童的范疇。事實上,作為尚不能離開父母而獨立的兒童而言,留守兒童應該是未成年人,即處在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可見,農村留守兒童的主體應該是15周歲以下的兒童。總之,本文的界定涵蓋了兒童所在的區域,留守狀態,監護類型以及年齡范圍,而且也充分考慮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地域性特征。因此,這一界定可以成為研究該群體的重要理論支撐。
二、農村留守兒童產生原因的理性思考
1.社會轉型: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直接動因
當今中國大陸,任何制度性、結構性問題的討論和解決都離不開對社會轉型的分析,〔1〕因此,研究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應首先將視角聚焦于“社會轉型”這個重要的時代背景。“社會轉型”,源自于西方社會學的現代化理論,是一種主張從傳統向現代進化的社會發展觀,如,大衛•哈利生即多次運用“社會轉型”一詞來論及現代化和社會發展的理論及過程。〔2〕上世紀80年代初,“社會轉型”開始被引入我國社會學界,并逐漸發展為分析中國社會現代化變遷的理論范式。〔3〕同時,我國社會也開始處于轉型之中,社會形態從封閉、半封閉性狀體向開放性狀體轉型,產業結構從農業向工業轉型,經濟體制從計劃向市場轉變,進而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織在一起。對此,目前國內學界公認為,社會轉型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社會經濟結構、文化形態、價值觀念等發生整體性、縱深性的變化。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決定把全黨工作重點轉到經濟建設上來的同時即著重指出,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對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首先在農村取得了巨大成就,農業生產蓬勃發展,農業生產力進一步提升,農村開始出現少量的剩余勞動力。不過,這一時期,國家主要的經濟運行模式仍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主,兼有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因此,城鄉人口流動還未完全放開。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及就業渠道的多元化趨勢,國家開始嘗試解除農村勞動力流動政策的限制,準許農民進城務工,如當年頒布的中央“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為農民工進城提供了政策支持,于是便出現了初次“民工潮”。此后,各地民工潮不斷涌現,而農村從事非農勞動的人數也隨之增長,至1990年,農村中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勞動力的比例達1∶3.93。可見,短短5年內農村轉移剩余勞動數量不斷增加,而城鎮吸納的農村人口規模也相應擴大。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即把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后,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而成為主要的資源配置方式,至此,農村人口才可以自由、頻繁地流動。事實上,農民進城務工不僅可以緩解農村就業壓力,提升農民增收,而且城市也可以借此吸收農村廉價勞動力,解決自身發展的用工問題,以促進當地經濟的快速增長。當然,民工潮的出現也是一把雙刃劍,其中,農村勞動力背井離鄉,遠走城市后,迫于經濟、教育、工作等弱勢因素,多數人選擇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于是產生了“早期的留守兒童”。發展經濟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城鄉人口轉移的理論是“一步轉移理論”,即農村人口在向城市轉移時即切斷了與土地的聯系,是一種永久性遷移,〔4〕這種狀況下的農民被稱之為失地農民。上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城市化進程也開始起步,并且呈快速發展的趨勢。然而,城市化的發展程度與土地的需求規模成正比例的關系,換言之,城市化程度越高,需求的土地就越多,為此,我國進入了大規模、快速征地的時期,失地農民、留守兒童也相繼集中出現。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3年)計算得出,2000~2007年間,全國耕地面積持續減低,8年內共減少了0.43億畝。依照傳統慣例,人均占地低于0.7畝,每征用1畝耕地即產生0.35個留守兒童,據此推算,2000年以來,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約為2127萬。同時,根據有關部門估算,預計未來10年將繼續征用0.6億畝左右的耕地,若按農民人均占1畝耕地的比例計算,即意味著至2020年,全國將新增約1470萬留守子女。再加上2000年前所產生的留守兒童人數,預計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將高達7500萬左右。概言之,我國近十年出現的人口流動是伴隨城市化而發生的,而這種由農村到城鎮的單向遷移,則造就出失地農民和特定的“時代孤兒”——留守兒童。事實上,失地后的農民往往選擇外出謀生,這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生活問題和脫貧致富,當然也是出于對子女未來成長的考慮,期盼能為其發展創造出更好的條件。總之,我國當前流動人口已累計達2億左右,并且正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從年齡結構角度看,流動人口是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體,這就決定了其子女基本未成年,而這些孩子被留在原籍,被祖輩、親朋好友所代養,自然變成了留守兒童。依目前社會發展形勢分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留守兒童的規模非但不會縮小,還會進一步擴大,面對如此龐大的弱勢群體,我們又該何去何從呢?
2.制度設計之缺陷: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深層根源
自古以來,“城鄉之間的對立是隨著野蠻向文明的過渡、部落制度向國家的過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過渡而開始的,它貫穿著文明的全部歷史直至現在(反谷物法同盟)。”〔5〕建國后,我國長期施行計劃經濟體制模式,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與農村截然分開,最終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分治格局。具體而言:我國城鄉實行著兩種獨立并存的戶籍制度,即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國家根據戶籍性質將全國人口劃分為兩類人群,并以此來進行管理和資源分配,所以城鄉發展一直處于一種不平衡的狀態;同時,資源配置過程中“城市優先”的戰略影響至今,這直接造成了城鄉居民在享受公共權益、社會保障方面存在重大差別,進而擴大了城鄉之間差距,而反過來則加劇了城鄉二元結構之間的矛盾。現展經濟學理論認為,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是一種制度性產物,即在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下所形成的特殊社會形態。客觀上,在城鄉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下,二元結構造成的社會問題頗多,如擴大了城鄉差距,破壞了社會公平,將城鄉居民分成了兩種社會身份等等。面對這些消極問題,政府也多次嘗試破除城鄉壁壘之舉,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分割局面出現了局部性的松動,但整體而言,城鄉二元結構的種種現象仍充斥著整個社會,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進一步突出的趨勢。以城鄉收入為研究指標,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城鄉居民的收入逐漸增多,但兩者的收入差距卻進一步拉大,由此反映了二元結構的矛盾隨之擴大化。〔6〕根據劉易斯二元結構理論中3個假設前提之一的“工資水平”分析(如圖1所示),2000年以來,城鄉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處于持續增長的狀態,但各項指標的差距卻逐漸拉大。首先,從純收入增長幅度方面看,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年遞增幅度分別為1294.1元與393.7元,即城鎮人均純收入的增幅是農村的3.29倍,考慮到2000年的基礎別,兩者之間的純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了。其次,從純收入絕對數之比的指標看,2000年城鄉居民純收入的比例為2.79∶1,到2011年兩者的比例增至3.12∶1,由此反應城鎮居民的絕對純收入數仍高于農村。最后,在從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來分析,盡管兩者的系數都呈遞減態勢,但是農村的系數仍高于城鎮。2000~2011年間,城鎮居民家庭的恩格爾系數平均為0.371,而農村的則高達0.445,農村平均高于城鎮7.4個百分點。根據聯合國以恩格爾系數的大小,對世界各國生活水平的劃分標準,0.4~0.5為小康、0.3~0.4屬于相對富裕,說明農村居民的生活為小康,而城鎮的則為相對富裕。通過以上各項指標的對比發現,新世紀以來雖然農村發展加快,但“城市優先發展”的戰略仍未得以轉變,其結果是城鄉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而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由此帶來的生活水平之間的差距也隨之擴大了。鑒于此,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開始移居城鎮,但是由于身份的差別,直接造成了其不能平等享受與城鎮居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社會養老、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所以城鄉之間“二元型”的特征依然明顯。客觀而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最根本的壁壘在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過去該制度一直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而阻礙了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時至今日,城市化的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突破,而當前的戶籍管理制度較計劃經濟時期也略有所松動,因此,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漸趨于正常化。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根基依舊存在,農民雖然能自由進城務工,不過其實際的社會身份并未發生改變,即沒有城鎮居民的身份。為此,不僅他們自己不能享受與城鎮居民等同的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也難以獲取相應的教育保障。進而言之,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地方負責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使流動兒童無法獲取公平的教育機會,農民工子女難以進入城市公辦學校讀書;而另一方面,父母則無法承擔私立學校的高昂學費,加之后續非義務教育的升學壓力,他們往往不會將子女長期帶至身邊給予照顧和教育。鑒于此,在制度和經濟的雙重困境下,他們唯有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的農村,請人代為監管,由此造成了親子分離的局面。此時,真正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便產生了。西方社會排斥理論認為,弱勢人群不僅在就業中受到排斥,而且在社會保障領域里也會受到排斥。〔7〕城鄉二元結構是中國社會的特殊現象,戶籍的壁壘不僅將農民工排斥在城市保障體系之外,而且其子女也必將隨之一起被排斥在外。作為制度性的“孤兒”,留守兒童只能無奈地承受親子分離的痛楚,在故鄉默默思念著自己的父母,對此,制度設計之缺陷何時才能終結,我們將拭目以待。
三、農村留守兒童的“留守范疇”劃分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留守”是指父母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外出務工而導致“親子分離”的一種現實狀態。在“親子分離”的具體現狀中,筆者將兒童視為考量主體,圍繞“留守”范疇展開詳細的內涵與外延之分。
1.留守與非留守
在研究留守兒童時,必須充分考慮一個與其相對應的概念——非留守兒童。相對于留守兒童而言,非留守兒童,即是父母雙方均沒有外出,能夠長期跟隨父母親生活在一起,且保持“親子團聚”的兒童。在任何關于群體對象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選擇某一相對的參照物,將研究對象與之進行比較,以借助于參照物的功效來突出研究對象的特性。客觀而言,在研究農村留守兒童時,農村非留守兒童一直是我們無法回繞的對象,只有詳細比較兩大群體之間的異同,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留守兒童內涵的某些特性。與此同時,由于兩類兒童群體都生活在農村,他們之間必然存在一些共性的因素,倘若研究遇阻不前時,筆者也可以嘗試將農村兒童之間的共性與留守實際相結合,從中演繹出留守兒童道德情感方面的某些特性。
2.農村留守與城鎮留守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學者簡單地將留守兒童等同于農村留守兒童。其實,留守兒童與農村留守兒童并非同一個概念,而持“等同觀點”的學者通常忽視了兒童戶籍或區域的因素,其研究成果有以偏概全之嫌。依據籍貫或來源區域劃分,留守兒童有農村與城市之別,而且兩者之間的差異性較大,可以分別作為不同的群體加以研究。當前,城鎮“留守兒童”數量約占全部留守兒童的13.5%(周福林,2006),顯然,勞動力轉移和留守兒童并非農村特有的社會現象,許多城鎮地區亦存在大量類似于“異地轉移形式”的外出務工居民,因而其子女也可以被稱為“留守兒童”。相對于農民工而言,城鎮外出務工的居民不僅在社會福利、子女受教育、勞動條件、薪酬等方面能獲得基本的保障,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鑒于此,他們的子女也可以隨自己享受一般市民的待遇。可見,既然城鎮外出居民的子女能夠平等享受普通市民的“殊榮”,那么,他們自然就被排除于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之外。同時,由于城鎮留守兒童的規模和影響度遠不及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所以他們不僅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反而易變成學術界研究的“盲點”,但是我們并不能以此來否定其客觀存在性。
3.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
一般意義上,家庭是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作為一個以團體形式而存在的社會單位,家庭“親子分離”意味著“家庭聚集”功能的某種缺失,而留守兒童則是“家庭聚集”功能缺失的直接衍生物。從父母外出的數量而言,筆者將留守兒童分為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單獨留守是指,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親子之間完全處于異地相隔的狀態;而單親留守則是指,父母中只有一方外出務工,留下一方兼擔雙親的角色,并履行監護子女的職責,也有學者稱之為“半留守”。其實,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兩者之間具有較強的同質性,無論是選擇何種留守方式,其家庭結構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換言之,家庭結構的殘缺以及父母監護責任的缺位,對于留守在家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感等方面都是一種“折磨”,可見,“親子分離”是家庭結構變化的一種典型負面功能。〔8〕在家庭教育中,父親和母親承擔的教育責任不盡相同,缺失了任何一方的教育都會導致兒童家庭教育出現問題。
4.短期留守與長期留守
目前,學界對親子分離的時間跨度——留守期限仍爭論不休,“父母外出多久才能稱之為留守兒童?”,出現了如,“三個月”、“半年”、“一年”等等之說。據學者研究觀點顯示,多數學者認同“半年”的觀點,其認為留守半年比其它時間跨度更具鑒別力,可以作為劃分留守兒童的標準,而對于留守期限過短或偏長的兒童而言,其自尊、心理控制源、情緒控制、心理支援、以及社會適應性等因子的得分非常清晰,即呈顯著下降的趨勢。〔9〕其實,學者們的觀點各有其合理性,筆者不能片面地妄加定論,代言之,對于留守期限的理解不能僅局限于某一固定的時長,而是應將目光轉焦于“留守”的本質屬性。從“親子分離”的本質看,筆者可將留守期限界定為,“親子分離后出現消極留守反應的某一具體時間跨度”,據此留守即可被劃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類別。客觀上,短期和長期留守之間并無明顯的界限,只是因人而異,對于適應能力強的個體,其留守期限相對較短。反之,適應能力偏弱的個體,其留守期限也相應增加。
作者:張學浪戎向東王子華工作單位:南京郵電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南京炮兵學院軍隊政工教研室河北農業大學外國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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