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會計監管

時間:2022-03-17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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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會計監管

1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1.1政府監管失靈在我國,由于會計信息監管部門眾多,也由于會計信息所具有的經濟后果影響,相關監管部門紛紛確立自己的會計監管權,爭相出臺非正式的規定,以優先確定本部門的監管權,限制其他部門的爭權,而且部門的利益驅動使各部門在自身出臺規定時不可能主動與其他監管部門進行協調。我國的現實問題是,立法給予了政府會計規范的制定權,卻沒有明確政府會計規范制定低效或無效時應承擔的責任,政府的權力與責任是不對等的,政府會計規范行為取向是單一的,搭便車的心理使公眾不愿過問政府的行為及其影響,而懾于政府的權威,特別是在缺乏民主意識的情況下,更使多數人對規則的制定產生無能為力的感嘆,對輿論的不重視又使公眾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擱淺。

由于國內上市公司規模的擴大與證券市場規范化的進一步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體系從無到有,監管規范日漸完善,但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卻越來越嚴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的監管主要側重于上市過程的監管。上市公司監管得到加強,被查處的上市公司違規案有明顯增加。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不斷地完善,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和處罰制度的建設,構建起監管規范的實施機制,但是對于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卻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監管失靈的原因有權諸如責不清、力量不強、程序不明、執法力度不大、處罰不嚴,加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結構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情況的發生。

1.2內部監管的不利上市公司內部會計監管主要是由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部門實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內部會計監管力度非常有限,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沒有起到監管的作用。《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存在獨立性差、監事工作不到位、監事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知識結構不合理的現象,使得監事會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同時,由于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的一個下設機構,是組成董事會的二級委員會,因此,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有效履行不僅取決于審計委員會本身,還取決于董事會。如果董事會健康運行,審計委員會就可以按照董事會的運行原則良好運行;如果董事會運行失效,審計委員會就不可能成功。

1.3外部監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監管主要依靠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新聞媒體進行的。但目前,社會性的監督機構并沒有起到最后防線的監督作用。我國目前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時,不按獨立審計準則等執業規范的要求,在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情況下就確認有關事項,造成審計后的會計報表失真或者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且面對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關聯交易、或有事項、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審計報告中披露。而且,注冊會計師的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有力的懲處,在較低的違規成本和較高的收益之間,使得一些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冒險出具虛假報告。

2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措施

2.1加強對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督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政府監管機構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為防止“尋租”行為的發生以及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擁有這種權力的機構加以監督,從證券市場的廣泛性、風險性來看,也應對這樣的機構進行監督。監管機構必須受到法律和制度規則的約束,即必須依法監管、規范監管,防止監管權力的濫用和監管人員的腐敗。由于監管機構的違規行為時常未受到應有的懲處,他們所負的責任極其有限。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政府監管機構違規行為懲處力度,使其嚴格依法監管。

2.2完善上市公司的自我監管

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上市公司也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完善的內部會計監督機制對于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

缺少上市公司內部會計監管,其他形式的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將無法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上市公司本應是會計監管的被監管者,但當上市公司通過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等對自身實施監管時,上市公司的內部機構也就成為了會計監管的主體之一。

首先,逐步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可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明確審計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確保上市公司如實編制和披露會計信息,擴大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會計監管方面的權利。從而強化董事會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責任意識。其次,規范、完善監事會機構。由于監事會多是由有專業知識、有權威的專家組成,又是從企業外部進行監督,因此監督的力度很大、很有成效。

2.3加大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建設

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經濟警察的監督職能,應該完善注冊會計師的聘用制。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主要由獨立董事和外部專家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來決定該上市公司主審事務所的聘任、支付審計費的數額、審計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項,以減少甚至杜絕公司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施加壓力的“權利來源”,切實增強事務所保持獨立性的可能性。同時,應加強對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國內事務所可以通過強強聯合、兼并等方式形成一些大型事務所,這就大大縮減了上市公司的選擇空間,抵御上市公司以變更事務所逼其就范的壓力。

參考文獻:

[1]陳漢文.證券市場與會計監管.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3]張俊民.會計監管.上海立信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