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WTO環保運作缺失
時間:2022-03-19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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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環境保護的介入已成為90年代世界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在處理貿易與環境關系問題上,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被越來越多地引用,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發達國家對“環保例外權”的過分強調形成了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wto中的若干基本原則也因發達國家對環保條款斷章取義的援引而未能真正貫徹執行,針對上述WTO環保條款實際運作中的缺失,本文作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旨在引導發展中國家增強自身環保意識,努力提高環保水平,充分利用多邊貿易體制,維護本國的正當貿易利益,以適應國際貿易的新趨勢。
關鍵詞世貿組織環保條款
90年代,伴隨著全球范圍內日益高漲的環保潮流,國際貿易也被打上了深重的環保烙印,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主管世界貿易的多邊機構對環境與貿易的關系作了概括,指出:“各參加方為了保護和維持環境的需要,為了實現持續發展的目標,各方通過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上所處的地位和需要相符合的方式來增強達此目標的手段。”這一思想原則也體現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議中,我們稱之為環保條款。但在實際運作中,這一原則并未真正得以實現,一方面是由于WTO對貿易與環境關系所做的僅是一般性的、粗略的概括,缺乏明確的約束性規范,更重要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發展、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差異使環境與貿易問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定的沖突和矛盾,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由此受到不利的影響,認真研究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及其在實際運作中的缺失,對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形勢下維護正當的貿易利益、實現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if!supportLists]-->一、<!--[endif]-->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
WTO是GATT和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GATT運作47年后的一次飛躍,其中的環保條款仍以GATT中第20條“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為基礎。根據該條規定,“只要不對情況相同的締約方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不對國際貿易隱蔽的限制”,任何締約方都有權采取“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即(b)款]和“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有效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即(g)款]。
新修訂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衛生與植物檢驗措施協議》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都依照GATT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的基本原則賦予各國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技術貿易壁壘協議》中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員方按其合理的水平采取為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必需的措施”?!缎l生與植物檢驗措施協議》甚至更進一步,其第5條第7款引入了“預防原則”,即在成員方當時找不到足夠的“科學依據”以判斷所采取的保護措施的“必要”程度時,可以在“得到的有關資料的基礎上臨時地采取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
WTO將環境保護作為國際貿易的例外條款,其宗旨是為維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的可持續發展,但WTO中對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僅作了粗略的一般性的概括,仔細分析有以下不完善的地方:
第一、這些條款均強調了“環保例外權”,表明環保權是成員方的一項當然權利,這就為各成員方以環境保護為由采取貿易保護措施提供了多邊的合法性。如今,借助于上述過分強調“環保例外權”的環保條款,發達國家能夠更“正當地”在貿易中設置環保壁壘。
第二、這些條款缺乏有效的、明確的約束性規范。對于何為“情況相同”,什么叫“武斷的”、“不合理的”、“隱蔽的”,均沒有具體精確的衡量標準;對一些關鍵詞如“必需的措施”、“有效配合”內涵和外延的規定均過于籠統,這就使得環保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大的自由度,從而難以避免和有效遏制“環保例外權”的濫用。
<!--[if!supportLists]-->二、<!--[endif]-->發達國家借環保之名實行的貿易壁壘
GATT經過八個回合的談判,使得各締約國的關稅不斷調低,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漸減少。而環保措施存在的不完善性為締約國各方創造了新的灰色區域,使得已經烏拉圭回合強化的非關稅壁壘又以新的綠色保護的形式出現。這為發達國家實行新的貿易壁壘,削弱發展中國家日益增強的國際競爭力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經濟實力強、環保水平高的優勢,在WTO的政策空間內制定和實行了種類繁多的環保措施,使得經濟發展水平低、資金不足、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難以應付,從而形成了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
1、苛刻的環境技術標準。發達國家對出口產品初使原料的準備、生產制造、包裝銷售及消費者使用和廢物處理都做了嚴格的環保要求,發展中國家為達到這種標準,除了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更有技術方面的障礙,這樣就導致了產品成本增加,影響了競爭力,甚至由于技術上達不到發達國家所定的標準而被拒于市場之外。
2、綠色環境標志。此標志只有商品質量和環境標準均達到發達國家的規定才可取得,且各發達國家實行的環境標志在國家間也相互認可,如德國的“藍色天使”,日本的生態標志,歐盟的CE標簽等,而發展中國家由于技術水平不高,取得認證難度很大,據我國外經貿部統計,由于發達國家綠色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我國將減少40億美元的外匯收入。
3、綠色包裝制度。如98年9月美國農業部簽署一法令,要求所有來自中國的木制包裝必須有檢驗和檢疫證書,證明其已經過防腐、薰蒸處理,以防止病蟲帶入美國。中國認為這種處理步驟將會對中國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并且目前國內的技術水平也難以達到美國的標準,由此引起的貿易磨擦不斷,預計中國將因此遭受180億美元的貿易損失。
4、綠色檢疫制度。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對此項制度的規定已經超過了環保目標的要求,加之WTO《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使得衛生檢疫制度更加苛刻和難以把握。另外,發達國家還以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實行貿易許可證制度等形式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進行限制。
我們并不否認環保意識滲透到國際貿易中的積極作用,從長遠看,它必將有利于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展中國家也會從中受益。但目前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環保技術落后的現實,片面強調“環保例外權”的作法,使發展中國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簡要回顧世界工業化的發展史,可以看到,工業化國家的經濟發展是以掠奪殖民地國家的資源、肆意污染環境而不負擔任何成本為起點的。歷史的原因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目前不得不面臨自然環境脆弱和經濟發展落后的雙重困擾,而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的工業化發展積累了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技術優勢,理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狀,并給予資金、技術的多方援助,促進世界范圍內經濟的共同發展。然而發達國家從本國情況出發制定各種高水平的環保措施,卻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削弱了貿易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環境保護越來越難以得到源自經濟實力增強帶來的技術和資金上的支持,更難以應付發達國家日益提高的環保標準,陷入不可持續發展的惡性循環。
<!--[if!supportLists]-->三、<!--[endif]-->發達國家不合WTO原則的作法
發達國家雖然不斷地援引WTO中的環保條款,強調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限制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但在開發和使用資源、向發展中國家投資建廠和轉移污染產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環保方面的資金和技術援助等方面并沒有真正貫徹執行WTO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待遇原則。
1、據統計,發達國家人口占世界的20%,卻使用著全世界80%以上的自然資源,而其發展經濟所需要的許多重要資源幾乎都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如日本,為了優化本國的生態環境,每年從東南亞、拉丁美洲等國家進口數千萬立方米的木材,其貿易量占世界木材貿易的52%,發達國家的這一做法導致了近幾十年來,發達國家森林資源不斷上升和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熱帶雨林國家)森林資源的退化和衰竭,顯然違背了WTO中“按照持續發展目標使世界資源得到最優利用”的原則。
2、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投資設廠時,對國內和國外的廠商實行雙重環境標準。例如日本,將60%以上的高污染產業向東南亞及拉美國家轉移,目的是實行遠低于國內的環保標準,以逃避國內苛刻的污染處罰,獲取超額經濟利益。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從國外進口的汽油,其有害物質的含量要降到很低的標準,而國內的廠商可在一、兩年內逐步達到這一標準。相反,若發展中國家出于對環保和本國企業負擔的雙重考慮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國企業提出較國內更嚴格的環境要求時,則會受到“違反國民待遇的指責”。例如93年,我國化工部環保局就因對進口化工產品制定了比國內產品更嚴格的環境標準而很快在當時的復關談判中被指責為“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3、發達國家向境外轉移有毒廢氣物和污染產品。據聯合國環境署統計,工業發達國家產生的廢氣物占全球產量的95%,86年到98年間共有350萬噸運往亞、非、拉地區。又如,美國法律禁止在國內使用涕滅威、殺蟲脒等有毒殺蟲劑,但并不禁止企業對這些有毒產品的出口,從91年到94年,美國向10個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出口了2600萬噸有毒殺蟲劑。這一作法顯然與發達國家所倡導的環境保護背道而馳,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惡化,同時也增加了發展中國家履行國際義務的難度。
4、世貿組織中雖然規定了技術方面的透明度原則,《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中也要求成員方盡早公布環境方面的技術規定及提供咨詢服務,但發達國家并無實質性的行動,據統計,發達國家并不愿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保技術,而寧愿推銷環境產品,如日本、德國、北歐等,因為他們不愿在技術轉讓后受到發展中國家低廉同類產品的競爭。至于資金援助的問題,發達國家雖曾在92年里約熱內盧會議上原則承諾,將拿出GDP的0.7%用于幫助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治理,而實際上,這一比例僅為0.25%左右,總額僅有500億美元。
如何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沖突,實現公平貿易與自由貿易的統一,一直都是WTO立足解決而尚未解決的難題,使得WTO中的諸多條款在實施中一直存在著向發達國家利益傾斜的問題,發展中國家在利用WTO基本原則、維護正當利益時常常處于劣勢。因此,WTO還需對環境與貿易問題作深入持久的探討,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對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待遇原則和發達國家提供技術、資金援助措施,加強對WTO基本原則履行的有利監督使WTO中的環保規范最終向著更詳盡、更有效、更公正的方向發展。
<!--[if!supportLists]--><!--[endif]-->四、給發展中國家的幾點建議
針對發達國家實行的新貿易保護措施和不合WTO原則的若干作法,為維護發展中國家經濟貿易的正當利益,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發展中國家應當意識到保護和改善環境涉及到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每一個國家都責無旁貸。雖然受技術與資金的限制,發展中國家不得不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中做出取舍,但經濟發展絕不可以成為破壞環境的理由,如果發展中國家不注意環境保護,甚至破壞環境,最先受害和受害最深的往往還是自己。
2、盡可能參照國際標準制定實施國內的環境法規和標準,加強國內的環境保護和管理,控制污染產品和污染產業的轉移,制定實施綠色產業政策與持續發展戰略,努力使出口產品逐步符合國際環保的標準與要求,以高質量的環境友善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3、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制中關于貿易環保問題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警惕和抵制以環保為名的貿易保護主義及發達國家的不合理作法,并在多邊談判的基礎上糾正現有環保條款的缺失,與發達國家成員共同制定能夠真正顧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現狀與要求的公正合理的環保條款。
4、加強國際間的環保交流,既要積極爭取發達國家的環保技術與資金援助,又要積極加強發展中國家間的環境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各國環境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
參考文獻:
①《世界貿易組織慣例與中國涉外經貿》汪堯田邵望予汪明著
②《可持續發展導論》孫志東等著
③《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文件草案》1993年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
④《環境保護措施對發展中國家市場準入的影響》1996年2月《世貿組織動態與研究》
⑤《世貿組織的環保例外措施及我國的對策》1998年1月《國際商務研究》
⑥《國際貿易中環境措施的公平性分析》1998年2月《世界經濟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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