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租賃市場觀察與思考
時間:2022-06-13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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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農村扶貧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們金融系統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參加了農村定點幫扶工作隊,在農村工作中發現農民有貸款需求而用于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嚴重不足,限制了農民脫貧致富,形成了一方面農民有強烈的貸款需求,而銀行考慮自身信貸安全放不了貸款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筆者提出了開拓發展農村金融租賃市場,促進貧困農民盡快脫貧致富的設想,希望通過農村金融服務創新,打破金融業扶貧的“瓶頸”。
關鍵詞:金融租賃;農民;脫貧致富
黨中央、國務院吹響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號角,各級黨委政府都立下了實現農村貧困人口全面脫貧的軍令狀,作為金融部門支持農民脫貧致富有義不容辭的責任,是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提高自身經營效益的需要。由于農民用來做貸款抵押擔保的財產不足,使得涉農金融機構放款受到限制,這就產生了一方面農民需要貸款而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放不了款的矛盾,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制約了貧困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迫切需要開拓農村金融市場服務品種,以適應當前農村發展現狀的需要。從延邊州金融現狀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貸款占存款的比例過低,截止2016年末,全州各項存款余額14,165,353萬元,各項貸款余額7,683,183萬元,貸款只占存款的54.24%,其中:涉農貸款余額為5,555,161萬元,僅占存款余額的39.22%。農戶貸款余額為396,653萬元,僅占各項貸款余額的5.16%,精準扶貧貸款余額286,153萬元,僅占各項貸款余額的3.72%。對農村的金融服務嚴重滯后,影響到了支農金融服務的開展。由于貸存比例過低,也影響到金融業自身經濟效益的發揮,同時也沒有發揮好金融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的作用,急需要拓寬農村金融服務領域,開拓金融服務新品種。
一、金融租賃(融資性租賃)具有銀行貸款不可比擬的特性
金融租賃可以很好地解決農民需要金融支持而擔保抵押財產不足以及貸款手續繁雜的問題,適合農民進行農機具設備的中長期融資。我國《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合同法角度歸納金融租賃與銀行借款等其他融資工具不同的特點在于:1、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為融資,承租人直接與供貨商洽定所需設備,再由出租人出面購買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即農民可以與供貨的廠商商定需要的農機具,委托銀行購買,取得農機具的使用權。2、要簽定兩個合同。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另一個是出租人與供貨商之間的訂購合同,兩個合同構成一個租賃交易整體。3、承租人租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進行中長期融資,租賃期限與設備使用年限基本相同。4、租賃物的選擇權由承租人決定,與租賃物有關的設備缺陷、技術落后等風險也由承租人承擔,出賣人不能履行購買合同,由承租人進行索賠。5、租賃支付具有完全支付性或全額清償。6、租賃物的維護保養由承租人負責。7、租賃合同不可中途解約。但在某些情況下,租賃合同實質上無法繼續履行,只能終止或解除,承租人要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租金。8、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可以退租、續租或留購。以上這些金融租賃的特性既為農民融資提供了便利,減少了貸款手續繁雜的弊端,減少了貸款前的前期擔保抵押評估費用支出,也對于銀行規避信貸風險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涉農金融機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良好途徑,也是符合當前農村貧困戶實際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的良好選擇。
二、融資性租賃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可以有效地規避銀行經營風險
由于農民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不是現金,而是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農機具設備,其產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農民只取得設備的使用權,而產權仍由出資人也即出租人(銀行)持有,即使農民經營出現問題,銀行也可以收回設備的使用權,對于銀行只要加強對租賃物的日常管理不會有損失,這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經營風險,不同于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戶經營失敗會蒙受巨額的信貸損失。對于融資租賃來講經營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由于供貨商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時間發貨交貨,或交貨的質量、包裝物和技術上的問題致使承租人蒙受損失,影響到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這方面的損失和風險一般由承租人依法追償,對于銀行來講是不會產生損失的。另一方面是承租人違約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承租人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發生延期支付或不付租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只要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在成交前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和咨詢渠道,進行深入細致的信譽調查,不僅要重視對承租人項目的評估選擇,對供貨商、中介機構也要進行嚴格審查,在訂立租賃合同時,通過嚴格規定約束條款和責任條件,在租賃期內重視租賃物的價值安全,建立對租賃物的巡查制度,掌握租賃物使用情況,利用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保護自身利益,并與供貨商、二手市場建立合作關系,形成通暢的租賃物退出渠道,會使損失降低到最低,比起銀行貸款的風險要小的多,也便于管理。
三、為農民節約資金投入,加快貧困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
采用金融租賃的方式,可以使農民以很少的租金投入,取得農用設施的使用權,達到盡快脫貧致富的效果。比如:農民看到扣塑料大棚效益好,想干而手頭沒有資金,就可以找辦理金融租賃的銀行,由銀行出資為農民建設塑料大棚,如果建設一個大棚需要資金10萬元,分五年還清所有投資,可以采用租賃的形式每年支出2萬多元租金,就可以取得大棚的使用權,支出2萬多元就取得10萬元塑料大棚的使用權,對于農民來講節約了大量的資金占用,會極大地提高農民的種植效益。對于銀行來講,收取的租金既包括了投資大棚的成本,也包含了相應的利息和收益,可以按期收回成本,并取得必要的收益。對于農民來講變貸款的“借錢還錢”為“借物還錢”。租賃到期后如果設施設備還可以繼續使用,其產權可以歸農民所有,實現使用權到所有權的轉移,可以極大地提高農用設施設備使用年限,使農民獲得更多收益。
四、金融租賃對抵押擔保的要求明顯低于銀行貸款,對于農民融資提供了便利
由于金融租賃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出租人出租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而不是像銀行貸款那樣出借資金的所有權,使得金融租賃對于擔保的要求就比較低,甚至完全不用擔保抵押,更加方便農民融資,融資成本也會有大幅度地降低。比如對信用度比較高的農戶,完全可以不用擔保抵押,即使是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也可以收回租賃物,通過二手市場變現,收回租賃物成本,比起銀行貸款風險控制更加容易,只要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項目的贏利能力進行科學的考察,完全可以在沒有擔保抵押的情況下規避金融租賃風險。
五、對開拓發展農村金融租賃市場的建議
一是組建農村金融租賃公司。國家可以把財政專項用于扶貧的撥款作為股本金,發起組建國家農業開發扶貧金融租賃公司,專門從事農村金融租賃業務,變輸血式扶貧為開發式扶貧,公司可以開辦針對農村的經營性金融租賃,也可以開辦政策性金融租賃,進一步豐富和繁榮農村金融市場,促進我國農業的大發展,促進農民盡快脫貧致富。2015年9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支持設立面向“三農”、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揮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等優勢,開發適合“三農”特點、價格公允的產品和服務,積極開展大型農機具金融租賃試點,支持農業大型機械、生產設施、加工設備更新”。這就為設立服務“三農”的金融租賃公司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二是鼓勵涉農金融機構開辦農村金融租賃業務。目前,農村商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都在廣大的農村設立有服務網點,這些涉農金融機構具有相當大的經濟實力,也有對農村金融服務的經驗,在辦理好傳統支農貸款的同時,也應開辦針對“三農”的金融租賃業務,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提升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地運用好吸收的存款為“三農”服務,打破現在的從農村吸收的資金反哺城市的被動局面,使在農村吸收的資金最大限度地投放到農村,加快農村脫貧致富的步伐。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國家支農的政策性銀行,也可以開辦政策性農村金融租賃業務,進一步拓展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以更加有效的方式為“三農”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三是人民銀行在政策上對開辦農村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對于開辦農村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較低的差別準備金率,增強這些金融機構資金使用能力。同時,人民銀行對這些金融機構開辦農村金融租賃業務給予再貸款支持,增強這些金融機構利用金融租賃擴大融資規模,進一步擴大金融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業的大發展,促進貧困農民盡快脫貧致富,走上靠自力更生勤勞致富的康莊大道。另外,人民銀行還可以在征信管理上為金融租賃融資提供信息服務,加強對農村農民征信信息采集,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資信支持。四是國家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國務院《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享受財政貼息和財政獎勵。允許租賃農機等設備的實際使用人按規定享受農機購置補貼。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三農”、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行“三農”、小微企業金融債券。適當提高中小微企業金融租賃業務不良資產容忍度?!彼羞@些扶持金融租賃業務發展的政策不應僅僅局限于金融租賃公司,對于那些涉農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開辦的金融租賃業務也應同樣適用,從而激發涉農金融機構開辦金融租賃業務的積極性。另外,為減輕農民負擔,政府可采取適當補貼租金的辦法,支持農民采用金融租賃融資,發展農業生產,對見檔立卡貧困戶,實行更加優惠的補貼政策,支持貧困戶盡快脫貧致富。
作者:袁炳順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延邊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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