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體系研討論文

時間:2022-12-04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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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體系研討論文

摘要: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生了重大變革,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為基礎的農村金融體系,對于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之間的功能既有重疊,又有空缺,農村金融體系滯后已成為制約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因素。因此,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問題思考

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為基礎的農村金融體系,但它們之間的功能既有重疊,又有空缺。因此,必須對它們進行革新、調整和補充,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更好地滿足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一、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政策金融體現國家意向。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為政策性銀行,其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長期以來資金撥付有限,且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時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籌資成本上升,制約了農業發展銀行的發展;二是對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與農業發展銀行承擔的農村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業務單一。本來政府建立農發行的目的就是要給農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來成了農副產品收購銀行,僅在農產品的收購、儲備、調銷等純政策性方面發揮作用。而農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農業的開發,農業科技的推廣等方面作用較少。

2.商業金融嫌貧愛富。農村商業銀行,全國數量較少,尚處于初始發展階段,人們的認識尚不全面,具體的經營中表現為制度不健全,運行不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足及所涉業務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經營發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業金融要賺錢就必須考慮交易成本和風險。大部分農民需要小額、頻繁、多樣的貸款,交易成本相對高一些。風險管理方面,商業金融對農民擔心較多。發展空間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體很少,對從事農業的資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傾斜保護。

3.合作金融名存實亡。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撐。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看到,農村信用社在發展中日益突顯出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歷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問題,已經逐漸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嚴重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為制約扶植“三農”發展的瓶頸。

4.民間金融缺乏規范。農村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非制度化的體系,適應于農村傳統的固有經濟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在農村的金融體系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農村經濟融資的主要渠道。農村民間借貸在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擴大農戶生產經營資金來源、促進農村個私經濟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間借貸來源主要是地下錢莊等。因此,我們也不能忽視其由于缺乏監管所容易引發的問題。首先,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民間借貸風險大,容易引發債務糾紛。而且民間借貸具有為追求高盈利而冒險或投機的一面,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影響社會穩定。其次,民間借貸其利率比銀行同期利率較高。一方面加重了農民和中小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嚴重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思考

鑒于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以上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為切入點,完善農村金融體系,以實現農村金融又好又快發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寬政策性銀行服務功能。針對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單一,難以發揮政策性金融的職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增加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首先,要根據國家農業政策在作好收購資金封閉管理的同時,資金的運用要支持農村的社會發展和公共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交通、水利、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投資力度。一是支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支持農村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區平衡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農村社會化、現代化建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三是支持農業產業化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抓住重點企業項目進行支持,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四是全面支持貧困地區人口盡快脫貧解困。緊緊圍繞穩定地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穩定地增加農民收入的目標,重點支持有助于直接解決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其次,加大財政投入規模,使農業發展銀行的資本金充足。最后,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管理的各項立法,使各項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貫徹落實。

2.在商業金融方面,把農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按照農業銀行服務“三農”的基本方向和市場定位,商業銀行要按照商業化原則不斷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資金來支持農村,決不能把農村的資金抽到城市中去。農業銀行可以成立專門的涉農貸款分支機構,利用自己熟悉農村市場、充分發揮農業銀行在縣域的資金、網絡和專業等方面的傳統優勢,為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多層次、差異化、精準化的金融服務產品。在經濟較發達地區,農行應設立更多的金融產品,擴充服務功能,發揮對農村經濟強有力的拉動作用,控制農村縣域金融的優質資源。重點支持商業化程度高、資金需求量大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縣域以上工商企業。鼓勵農業銀行在改革中,通過市場化手段,整合農業銀行多余的機構和人員,或改制成農村信用社、試辦農村小額貸款機構和農村保險機構。對農行剝離的扶貧貸款業務,國家采取招標方式由多家金融機構平等競爭貼息優惠。

3.在農村合作金融方面,要進一步增強農村合作金融的服務功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繼續發揮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明晰產權關系,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體制進行創新。允許成立跨行政區劃的信用社、商業或合作銀行,一個基層農信社可以包管幾個鄉,也可以讓聯社、商業或合作銀行包含幾個縣;允許盈利的信用社保留在聯社之外,或自主選擇加入哪個聯社;允許一個縣有兩個縣聯社,允許有的縣聯社、商業或合作銀行不加入省聯社等。要進一步降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準入門檻,制定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準入條件,大力發展并規范小額貸款組織,建立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如村鎮銀行、貸款小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鼓勵和支持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到農村設立機構、開辦業務。此外,還需促進農村金融產品開發,更好地滿足農業發展進程中涌現出來的各種金融需求。

4.在民間金融方面,要完善農村金融法制體系,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健全的農村金融法制體系是依法對農村金融進行有效監管的前提。一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和國際慣例,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的修改和完善。二要推進農村政策金融法、合作金融法立法進程,加快出臺民間金融管理條例,指導并規范農村金融發展和創新。三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危機處置和救助制度,明晰停業整頓、兼并重組的法定程序與標準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四要在農村金融業推進責任制、責任追究制,提高違約成本,防范道德風險,依法嚴厲打擊擾亂農村金融秩序和逃廢金融債務等不法行為。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還要減少政府對農村金融干預以提高金融效率,但不是放棄政府對銀行和其他重要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相反,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力度,使政府由干預者轉變為監督管理者。所以在適度放寬農村金融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合法化的同時應該制定相應的民間金融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其次,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促使民間金融交易的正規性和安全性。此外,要對民間金融交易進行備案和監管,防止出現金融案件影響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農村經濟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才能大量吸收社會資本和民間資金,拓寬農村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資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