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業投入機制現實選擇
時間:2022-04-03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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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由制度變遷而產生的激勵效應釋放殆盡,農業投入對于農業發展的促進作用變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在多元的農業投入主體中,財政和農戶對農業的投入在逐漸減弱,金融的支持力度在不斷增強。為此,我國必須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農業投入金融支持路徑選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長久被壓抑的農村生產力得以釋放而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長期困擾我國農業發展的總量短缺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然而,伴隨著農業生產由產量約束轉變為局部結構過剩的需求約束,由制度改變而產生的激勵效應逐漸釋放殆盡,農業投入對于農業發展的促進作用變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農村居民收入增長雖然有所加快,但仍處于較低水平,農業內部自身積累不足,農戶對于農業的投入增長乏力。同時,由于缺乏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村金融供給難以滿足農戶和農村企業的資金需要,并伴隨著大量的資金外流,農業投入不足已經成為困擾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問題,更是新時期我國農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完善農業投入機制的問題再次引起關注。
伴隨著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向現代農業的轉變,農業生產對于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單純的依靠農戶自有資金的投入,難以滿足需要。在促進農業投入增長方面,還必須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作用。
政府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穩定增長固然非常重要,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應僅限于彌補市場失靈的部分。從農業投入的主體而言,也應以市場參與主體——農戶為主要的資金投入者,以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的今天,發揮金融對農業的支持作用,應是構建農業投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的核心內容。
一、金融對農業的支持在不斷增強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雖然農業投入的各構成部分開始多元化,但只有金融投入增長強勁。
1.財政農業投入不斷增長,但增長力度減弱
我國政府一直較為重視從財政角度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從1990年至2003年,我國財政的農業投入總量從307.8億元增加到1754.5億元,增加了4.7倍,財政農業投入保持了持續增長的勢頭。雖然財政支農資金絕對量在增長,但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有所下降,增長力度減弱。我國財政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在1990年到1999年間一直保持在8%到10%的水平,而自2000年開始至今,卻維持在7%左右的水平。
在財政對農業的投入中,還存在著投向不合理的問題。農業投入應包括生產性投入、積累性投入和服務性投入三部分。生產性投入是為獲取農產品而進行的直接投入,如投入種籽、化肥等;積累性投入是指積累農業生產能力,增強農業發展后勁而進行的投入,如開墾荒地、改造中低產田、興修水利、改良土壤等農業基礎建設的投入;服務性投入是為生產性投入提供保障及為改善、實現農產品效用而進行的投入,它是生產性投入的延伸,如對支農工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環節的投入。財政投入難以兼顧三個方面的農業投入,投入機制不健全,投而不入,投而不管,資金使用效益低下問題突出。
2.農戶人均農業投入增長乏力
據有關農村住戶調查資料顯示,1990年至2003年期間,農戶人均農業投入量從1990年的261.4元增加到2003年的857.1元,增加了2.3倍。受近年來農戶人均純收入增長趨緩的影響,農戶人均農業投入增長勢頭趨緩,2000年以來的增長率一直處于下降趨勢,農戶農業投入增長乏力。1995年的農戶農業投入增長率高達35%,此后迅速下降,到1998年降到負增長8%.2000年,農戶農業投入較大幅度增長到10%后,又逐年下降,到2003年降到5%.
3.農業投入的金融支持總量遠遠大于財政農業投入總量,且增長勢頭強勁
如果從投入總量角度考察,自1992年以來,農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系數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03年已達到3.2.1995年至2003年間,農業投入的金融支持總量的增長率平均為20.9%,比財政農業投入總量增長率高5.9個百分點。也就是說農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遠遠大于財政支持力度,且金融支持一直保持強勁的增長勢頭。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農業投入增長的所有來源中,農業的金融投入是主渠道。因此,構建農業投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的出路,在于完善農業投入的金融投入增長機制。
二、農業金融投入穩定增長依然面對諸多困難
1.農村金融機構面臨諸多困境
我國農村企業的信貸硬約束仍然難以建立,農村金融機構仍然不能完全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農村金融機構承受著較沉重的不良資產,金融機構享受著來自政府的隱形擔保,缺乏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和競爭機制。
2.農村金融改革深化程度不夠
我國的金融改革是以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和市場化為中心而開展的,其過程就是通過建立各種成份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職能不同的多元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實現金融機構在數量的增長和品種上的多樣化。但是,金融部門的量的擴張,并未帶來農村金融結構和農村金融制度的深刻變化,中國農村金融交易機制的市場化程度尚待深入。雖然因農業發展銀行的建立,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種類增加了,但其機構總量卻減少了。從1986年到2001年,農村正規銀行的種類已由單純的農村信用社發展到中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但機構總量卻由97074個減少到86014個。
3.農村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一是農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農業發展銀行沒有真正承擔中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農業發展銀行不但資金來源不穩定,而且資金運用效益低下,“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不能實現。二是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領域內的功能弱化。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出于實施國際標準、準備在國內外上市、消化不良資產的需要,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在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的同時,也收縮了國有商業銀行現存的縣及縣以下機構的貸款權,較多地區,特別是傳統農區的國有商業銀行現存的縣及縣以下機構僅發揮吸儲功能,每年由此從農村流出的資金估計達3000億元。三是農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村信用社仍然是在政府隱形擔保下運作,并且治理結構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形同虛設。出于自身財務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農村信用社經營中“商業化”傾向嚴重,致使資金大量流向相對收益率較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而真正需要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農村小型企業常常難以獲得貸款。農村信用社通過繳納存款準備金、轉存中央銀行、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引起的農村資金流失,估計每年在1000億元以上。
4.農村企業發展的融資機制不健全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很快,但農村企業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很小。一是缺乏股權融資渠道,內部融資比例高。2004年,我國企業從國內外股票市場上籌集的資金占銀行貸款增加額的比例低于10%.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中發揮重要作用的372家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中,僅有40多家上市公司。二是債務融資渠道單一。我國債券市場發展長期嚴重滯后,農村中小企業,在進入國有商業銀行信貸市場融資又處于劣勢的情況下,不得不以非正規金融形式融資,造成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上升。
5.農戶資金融通機制不健全
在我國,一種向農戶持續提供政策金融的機制還不存在。2001年底以來,雖然農村信用社創新了貸款發放方式,向農戶發放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大大提高了農戶貸款需求的滿足程度。但是,由于單筆貸款的額度小、期限短,加之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有限,所以,農戶的資金需求滿足度仍然較低。
三、完善金融投入機制的對策選擇
1.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立農村完善的金融保障支持體系
改革完善農村商業金融、政策性金融、信用合作金融的業務種類,擴大服務范圍,規范民間金融組織,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中存在多層次的融資渠道的需要。
2.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實現金融機構多樣化
放開了市場才有利于鼓勵民間金融創新。一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鼓勵各種經濟主體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多種所有制的金融組織。特別是培育不吸收存款僅發放貸款的信貸中介主體,為民間資金支持農業創造金融渠道。
3.加快發展以中小銀行為代表的中小金融機構,培育農村信貸市場競爭機制
中小企業由于缺乏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和信用評分技術,因此其貸款往往不屬于市場交易型貸款,而是更多地傾向于關系型貸款。具有地域性和社區性的中小金融機構,在與地方中小企業長期密切的接觸中對中小企業的了解程度增加,這種了解有助于克服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分權化的貸款決策權結構下,有利于處理一些難以傳遞和編碼的“軟信息”,減少了集權化大銀行貸款決策權中對易于傳遞和編碼的“硬信息”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貸款簽約率。從短期來看,把鼓勵大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作為中小金融機構建立起來之前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來看,以大銀行的分支機構來代替中小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功能卻不可取,調整、重組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才是長久之計。
(1)在當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過程中,要注意產權組織形式的多樣化。既可以是一級法人,也可以是兩級法人;既可以是農村商業銀行,也可以是農村合作銀行;既可以在縣級信用聯社基礎上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也可以在地市級信用聯社,甚至建立跨縣和跨地市的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而目前正在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改革,似乎并沒有擺脫現有地域框架的限制。
(2)建立鄉鎮或村級互助合作金融組織。建立村級合作金融組織,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擠甚至取代民間金融活動,而且建立村級合作金融組織,離農戶較近,可以便利地提供金融服務,可以適應農戶金融需求量小、及時的特征。農民有長期以來通過民間偶然的借貸活動所建立起來的相互信任的交易基礎和歷史。同時,村級合作金融組織的規模最適應農戶的金融交易規模需求。
4.創新金融產品,向農戶和農村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對農村社區服務的機制;二是農業銀行等商業銀行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寬信貸資金支農渠道;三是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要調整職能,合理分工,擴大對農業、農村的服務范圍;四是農村信用社應在繼續完善小額信貸機制(包括放寬貸款利率限制)的基礎上,擴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5.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
除了進一步完善郵政儲蓄的有關政策,建立起郵政儲蓄資金回流機制,加大中央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支持力度,更重要的是要把其他金融機構推入或引入農業或農村領域。一是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二是通過對商業銀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稅收減免方式,把商業銀行引入農村領域,以建立起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可靠的資金來源機制。
6.建立健全農戶和農村企業的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完善對擔保機構的監管框架
要允許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擔保機構并存,鼓勵政府出資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積極拓展符合農村特點的擔保業務,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農業擔保機構,鼓勵現有商業性擔保機構開展農村擔保業務。
7.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建立一種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相結合的機制,以法律形式規范農業保險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保障通過農業保險制度促進農民穩定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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