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穩健財政稅制改革

時間:2022-04-03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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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穩健財政稅制改革

摘要:我國要在穩健財政政策下進行新一輪稅制改革,以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要達到這個目的,就要強化增值稅的宏觀調控功能;解決消費稅的越位和缺位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房地產稅制度,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關鍵詞:稅制改革;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制;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房地產稅;物業稅;社會保障稅在穩健的財政政策之下,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實施:一、強化增值稅在控制重復建設方面的宏觀調控功能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嚴格控制部分行業過度投資要求,規范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減免稅管理。但是盲目投資、重復建設的隱患并沒有得到徹底清除,所以,穩健財政政策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用好稅收杠桿控制重復建設,控制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過快增長,防止某些行業無序建設、過度擴張出現反彈。事實上,增值稅是控制重復建設的有效手段,它通過稅率高低來影響重復建設的項目生產成本。今后,要在穩健財政政策的大前提下,從抑制投資規模膨脹和發揮增值稅調控功能出發,以增值稅轉型為切入點,積極穩定推進增值稅改革。因此,應將房地產、建筑安裝、交通運輸業、倉儲租賃、郵電通訊業等納入增值稅實施范圍,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也要逐步納入,從而建立起征收范圍普遍、扣稅鏈條緊密、計稅方法規范的增值稅制度。二、消費稅改革要順應國民經濟消費結構升級的需要,徹底解決越位和缺位問題2003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了1000美元,從國際經驗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了1000美元后,經濟發展將進入一個新的時期,國民的消費結構開始由衣食消費為主向住行消費為主升級,房地產和汽車消費已經成為拉動經濟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消費升級也進一步帶來了產業結構的升級,由此形成經濟增長的結構性推動力。消費稅的作用之一是調節消費結構,控制超前消費,而消費結構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的。由于奢侈品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所以,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應稅奢侈品已變成了普通消費品乃至生活必需品。這就導致了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越位。例如,對護膚護發品征收的消費稅。與此同時,消費稅的缺位則主要體現在:未將一些近年興起的奢侈品、對環境危害較大的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有鑒于此,在取消對護膚護發用品、汽車輪胎、酒精征收消費稅的同時,對高檔消費品(高檔手表)和高消費行為(如高爾夫球、保齡球、狩獵、跑馬、桑拿、按摩、健身等)列入征稅范圍。中國的消費稅除了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課稅外,其他應稅消費基本在生產制造環節課稅。因此,中國應該從速改變消費稅課稅環節,同時對征收消費稅的稅種進行調整。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實現積極財政政策向穩健財政政策轉變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所以,要以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為宗旨,按照統一、規范、公平、效率、法制、透明的原則,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機制要求,與國際稅制銜接的完善法人所得稅制,使企業真正成為具有充分活力和競爭能力的市場經濟主體,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要統一各種所有制、各類形式的內外資企業法人的課征制度,同等待遇,公平稅負,為市場平等競爭創造條件;要順應“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的世界稅制改革走向,對現行稅制內容,進行重大改革調整。特別要重視減輕內資經營企業稅收負擔,激活其經營活力,增強其競爭能力,為企業自我積累、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創造更好條件;稅收優惠要以產業政策和科技進步創新為導向,結合地域政策和合理、有效利用外資,優化經濟結構;要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素質,構造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高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對WT0的規則,采取“遵循與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用足、用好其中有利條款,加速發展本國經濟,提高國際競爭力;要從中國實際出發,積極吸收國外所得稅立法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與國際稅制相銜接,便利中國的內外資企業法人,都能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適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對現行稅法,主要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并經實踐證明是科學合理的條款內容,盡量予以保留,內外資企業法人統一適用;要為國內企業創造一個比較優良的條件,促進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要根據WTO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應逐步取消目前內資企業在勞動就業、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方面和外資企業在稅收等方面享受的名目繁多的優惠措施;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應取消原來的區域性優惠政策實行行業性優惠,優惠應以產業政策為主,僅限于高新科技、基礎設施、農業和環境保護的產業,堅持以產業導向為主,鼓勵優勢產業、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壯大。優惠方式不宜采用直接減免稅,可以考慮加速折舊和稅收抵免等方法。四、按照國際慣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出現了良好的增長勢頭,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收入增長最快的稅種之一,但總體而言,個人所得稅比重仍然過低,使稅收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受到限制,在解決財富的兩極分化方面的功效是微乎其微。所以,進一步加大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十分必要。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改革現行分類稅制,建立國際通行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分類計算、扣除、征收基礎上,實行年終綜合計算、減扣、交納,多退少補。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實行統一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進一步規范和拓寬稅基,堵塞稅收漏洞;調整稅率級距和稅負水平,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水平;統一、規范費用扣除標準和減免稅優惠政策;建立支付所得的單位與取得所得的個人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實行綜合與分類征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還要努力改進征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以構筑更加嚴密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網絡;按國際通行做法,對個人基本生活和人力資本投資實行稅前扣除制度;實行實名制,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領取各種收入、儲蓄、計稅的憑證和紀錄,建立公民個人信用紀錄與納稅人檔案,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編碼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積極發展稅務服務體系,開展網上申報服務項目;強化對個人所得稅重點地區、行業、人群的稅收征管;在加大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方面,則需要提高稽查概率和增加對逃稅行為的懲罰成本。懲罰成本包括:增加逃稅的罰款比例;增加逃稅者的心理與精神代價,特別要對那些社會公眾人物的逃稅行為給予曝光,使其名譽受損;建立公民個人信用記錄體系,將逃稅者列入黑名單;在任何國家,稅收都是強制性的,沒有現代稅收就沒有現代國家。中國加強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應重新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三大關系,即納稅人與收稅人關系;公共產品消費者與供給者關系;公共財政支出與分配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關系。[1][2][][]五、改革房地產稅制度,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目前稅費制度政策待遇不一致,影響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改革的措施從機制上解決問題。將現行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并統一內外稅制,取消房地產使用環節的各種收費,實現稅不重征。根據這一設想,物業稅將改變目前對房地產項目實行的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現狀,把現行房地產運行過程中具有稅收性質的政府行政收費并入物業稅“遺產與贈與”稅目。另外,將契稅并入印花稅,以簡便稅制,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同時針對土地增值稅存在的邊際稅率過高問題,取消60%一檔稅率,保留其余三檔稅率。具體實施中,物業稅很可能以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為基本計稅依據,沒有市場平均價格的,以評估值為計稅依據;鑒于中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國家只規定物業稅0.1%-3%的幅度稅率,由地方根據本地區的收入水平和應稅房地產的位置和用途,具體確定的適用稅率。此外,物業稅實行按年計稅、分兩次繳納的方式,并在物業稅開征的初期,減免稅的范圍可適當放寬,法定的人均免稅面積可定為25平米,這樣包括農村在內的大多數居住用房可以不必承當物業稅的負擔,而且只保留對公共設施、軍事部門、行政機關等用房用地的免稅。通過開征物業稅適當吸納一部分收費,有利于降低房地產的即期成本和售價,使房地產開發建設環節收費轉為稅收的部分可以分散到若干年來收回,不會明顯增加房地產所有人每個納稅期的稅收負擔。同時,有利于促進城鄉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惡意炒樓和投機性購房,控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在建項目的數量,對房地產開發進行市場化配置,抑制房地產投資快速增長,減少土地資源的限制和浪費。六、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網我國對社會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基金的征集,現在是采取收取社會保險費的形式,而沒有開征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社會保障稅。其征集機構,或是由地區勞動社保部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征收,或是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但這畢竟是一種代征性質,是“以費代稅”,社保經辦機構仍負責征集基金的登記、申報、稽核,地稅機關在征收工作中,無稅收法律依據,只能依據社保機構提供的數據來征收,對漏報、漏征戶無法管理,更難以發揮該種稅收應有的一定個人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不利于這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所以,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統一征繳范圍。可本著先城鎮、后農村,有序擴展,對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的郊區農村,以及有條件農村,可探索建立農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稅基的確定,以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給員工工資總額(含津貼、獎金、實物)和員工取得工資收入(含津貼、獎金、實物)為繳納基數,對實行計件,提成工資,年工資,按其月平均工資預交,年終清算,多退少補。對分紅性質收入,如參與分配的資本、技術管理等,暫不計入稅基,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可以以本地區同行業平均工資作為繳納稅基,也可以以自營收益比例或定額計算繳納。社會保障稅率可設計為比例稅率,但稅率不宜定高,定高了會增加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成本,不利于參加市場競爭,對企業事業發展不利,定低了,兩個確保所需資金難以保證,甚至發生入不敷出,出現赤字,加重政府負擔,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為了不加重企事業單位和員工負擔,也不減少社會保險費現有收入,在改革初期,稅率設計盡量與目前繳費水平的費率相銜接。以減少費改稅的震蕩。如養老保障稅率,企事業單位繳納擬定為20%,員工繳納稅率擬定為5%;失業保障稅率,企事業單位繳納擬定為2%,員工繳納稅率擬定為1%;醫療保障稅率,企事業單位繳納擬定為6%,員工繳納稅率擬定為2%。社會保險費改革為社會保障稅后,劃歸為地方稅收入,這主要是地方各級政府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也符合稅收征管的屬地原則,社保稅收入劃歸為省財政收入,并逐步向以省為統籌單位過渡,發揮省對地區間的調劑互助作用,對用于社會統籌部分,收支相抵有結余的省,可根據結余財力,一是可考慮適當提高社保支出標準,或增加社保項目,二是可考慮解交中央財政一部分,由中央用于省際間的調劑,上交比例,由省財政與中央財政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