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助學貸款的消息經濟學模式
時間:2022-04-28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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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信息經濟學基本模型為研究框架,針對國家助學貸款的信用制度,依照信息經濟學中委托-模型解釋助學貸款違約率過高的原因,以及在學生信用體制存在與否的不同情況下,銀行與學生之間的委托-問題,即銀行是否選擇借貸,究竟借貸多少,學生是否還貸等問題。結論表明,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是提高銀行對于助學貸款的自主程度以及信用體系的盡快建立和健全。
關鍵詞:助學貸款;信息經濟學;信用制度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萌芽于1986年。現行的助學貸款制度體現于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
對于我國助學貸款的研究至今為止有很多,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助學貸款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違約率過高。如由于銀行與學生、政府與高校在合約形成的前后信息不對稱,導致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曹夕多,2006)。又如建立統一的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系統,形成對申請貸款大學生的信用度進行規范評價、對獲得貸款者進行適當管理的有效體系,是消除國家助學貸款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當務之急(陳忠斌,2002)。本文將用信息經濟學基本模型框架分析在信用體制下,銀行與學生之間的委托-問題,即銀行是否選擇借貸,究竟借貸多少,學生是否還貸等問題。
在我國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普通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借款額度內,負責組織本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申請,并向經辦銀行提出本校借款學生名單和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在實際操作中可見,對于銀行來說,提供助學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在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以及其他信息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對于助學貸款這樣政策性較強的業務,銀行要根據高校提供的名單發放貸款。而對于中小企業貸款這樣商業性的業務,銀行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放貸。這樣的情況導致了銀行與學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以下將引入信息經濟學基本模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解釋。
一、模型假設
1.在此模型中,學生按照未來違約的風險程度分為兩類,低風險類型(高信用度)學生θ1,高風險類型(低信用度)學生θ2。其中θ1>θ2>10。
2.銀行本身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體。為簡化模型,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的收益來自發放助學貸款的利息收入以及政府對于銀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的營業稅等,用R表示。其中,銀行收益R是銀行發放助學貸款額度ω的增函數,即R隨著ω變大而單調增大。而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的成本則來自銀行為提供此類貸款所發生的正常交易成本以及銀行在貸款后觀測學生行為的努力,記為S。銀行的成本S是銀行貸款額度ω的增函數,即S隨著ω變大而變大,且設S對于ω的二階導數小于0。這樣的假設與實際情況符合,因為貸款額度越大,對于銀行來說,觀測學生使用貸款情況的成本以及付出的努力程度也將隨之升高。另外,銀行的成本S是學生類型θ的減函數,因為學生的信用度越高,銀行未來對于違約后追討貸款的成本將越低。因此,銀行的效用可以用V來表示,V=R-S。
3.鑒于學生分為兩種類型,銀行也將貸款分為兩種類型,以貸款額度來區分這兩種貸款,即貸款分為ω1和ω2兩種類型,ω1>ω2。銀行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希望將ω1型貸款貸給θ1型學生,將ω2型貸款貸給θ2型學生,以達到差異化管理,實現風險的降低和利潤的增加。分別將銀行發放ω1貸款時的收益記為R1,成本記為S1;發放ω2型貸款時的收益記為R2,成本記為S2。
4.學生本身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主體。學生通過借貸獲得的學業、將來工作等各方面的收益記為A,可以假設A是ω的增函數(劉彥偉,2006)。因此,與假設3相似,可將兩種貸款情況下的學生收益記為A1和A2,A1>A2。學生在償還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的利息,同樣記為R1和R2。另外,學生由于各自的信用情況不同,取得貸款需要相應的成本,如擔保人的選取、獲得學校的貸款批準、接受銀行的再次核查等,記為C。可知,成本C是ω的增函數,貸款額度越大,獲得貸款的難度越大,成本越高;C是θ的減函數,學生信用度越好,貸款越容易。在這里為了簡化模型,不妨設C=cω/θ,其中c為大于0的常數。另外,在此引入信用制度對學生效用的影響(盛朝暉,2003),學生若在期限之內還清貸款,則可在效用上獲得Iω>0,正效用來自按時歸還貸款的信用積累。若在期限之內未能還清貸款,選擇違約,在效用上則獲得-θIω,這里假定通常信用度比較好的學生對于自身信用程度要求較高,與實際情況也是相符的。貸款額度越大,選擇違約對于信用的損失也就越大。負效應來自國家對于助學貸款違約的政策,如借款學生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將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違約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學生的效用可以記為U=A-R-C+Iω或者-θIω。
二、模型推導
1.若銀行可以清楚地了解學生信用情況下的模型
在良好的信用體制下,銀行可以根據各種相關的信用記錄在高校提供名單的基礎上較為清楚全面地了解一個申請貸款的學生的信用狀況,從而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額度等。學生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接受銀行的貸款合約,是否選擇期滿還款等。這樣的信用制度使得銀行和學生間的合約建立在信息對稱的基礎上,即銀行可以判斷出學生的類型θ,從而決定貸款額度ω。以高信用程度學生為例,此時銀行的利潤函數為:
Maxω1R1-S(ω1,θ1)
約束條件為:
U=A1-R1-cω1/θ1+Iω1>=A1-cω1/θ1-θ1Iω1(1)
即期滿還款對學生帶來的效應要大于違約的效用(該式取等時,假設學生選擇還款)。整理(1)式可得,只有在R1<=(θ1+1)Iω1時,學生才會選擇還款而非違約,與現實生活中由于某些助學貸款對于學生的負擔過大導致學生不能還款相符合(沈華等,2004)。由于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并擁有最終決定是否貸款給學生的權利,銀行會將R1定為(θ1+1)Iω1。則銀行的利潤函數化為:
Maxω1(θ1+1)Iω1-S(ω1,θ1)
將V對ω1求導,并令其等于0,可得Sω1(ω1,θ1)=(θ1+1)I。
對于低信用程度的學生,同理可得,Sω2(ω2,θ2)=(θ2+1)I
因為(θ2+1)I<(θ1+1)I,可知Sω2(ω2,θ2)<Sω1(ω1,θ1),則由前述假設可以推出ω1>ω2。
這樣的信息經濟學推導結論與實際情況相吻合。當銀行可以判斷出學生的基本信用類型之后,銀行為追求自身的利潤最大化,傾向于貸給高信用程度學生更多的錢以換取將來的利潤。對于信用程度較低的學生,銀行會在風險與收益之間權衡,這樣的結果會導致銀行貸款額度給低信用程度的學生少于給高信用程度的學生,在一定的安全性上保障銀行的收益。
2.若銀行不能了解申請貸款學生的信用情況下的模型
在一個不夠完善細致的信用體制下,銀行不能清楚全面地了解一個申請貸款的學生的信用狀況,這樣就無法直接判斷學生類型并選擇不同的貸款合約,而只能通過設計合理的激勵相容條件來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對于銀行來說,銀行假定高信用程度學生的概率為p,0<p<1,則低信用學生概率為1-p。同上述記號,銀行提供給θ1類型學生的貸款額度記為ω1,提供給θ2類型學生的貸款額度記為ω2。這時銀行的利潤函數為:
Maxp[R1-S(ω1,θ1)]+(1-p)[R2-S(ω2,θ2)]
約束條件為:
A1-R1-cω1/θ1+Iω1>=A1-cω1/θ1-θ1Iω1(1)
A2-R2-cω2/θ2+Iω2>=A2-cω2/θ2-θ2Iω2(2)
A1-R1-cω1/θ1+Iω1>=A2-R2-cω2/θ1+Iω2(3)
A2-R2-cω2/θ2+Iω2>=A1-R1-cω1/θ2+Iω1(4)
整理(1),(2)條件可得:
R1<=(θ1+1)Iω1
R2<=(θ2+1)Iω2
與上述模型的經濟學含義相同,即貸款成本不應過高,否則兩種類型學生都會因還款負擔過重而被迫選擇違約。
(3),(4)條件為激勵相容條件,即銀行要合理設計貸款額度以及貸款成本,使得高信用類型學生選擇貸款額度為ω1的合約,低信用類型學生選擇貸款額度為ω2的合約。(3)+(4),可得:
c/θ2(ω1-ω2)>=c/θ1(ω1-ω2)
由于假設c>0,θ1>θ2>10,可知ω1>ω2成立。
整理(3)、(4)條件可得:
[1/(c/θ2-I)][(A1-R1)-(A2-R2)]<=ω1-ω2<=[1/(c/θ1-I)][(A1-R1)-(A2-R2)]
該激勵相容約束條件要求銀行的貸款額度ω1和ω2的差值應該保持在一定范圍之內,才能保證高信用類型學生選擇貸款額度為ω1的合約,低信用類型學生選擇貸款額度為ω2的合約。這樣(1)-(4)條件保證了激勵相容,且兩種類型的學生都會選擇還款。
為簡化模型,這里假設高信用類型學生不會選擇貸款額度為ω2的助學貸款,單是低信用類型學生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有激勵偽裝成為高信用類型的學生。故在這樣的假設條件下,(3)將取嚴格大于號。此時約束條件將化為:
R1<=(θ1+1)Iω1
R2<=(θ2+1)Iω2
ω1-ω2>=[1/(c/θ2-I)][(A1-R1)-(A2-R2)]
設[1/(c/θ2-I)][(A1-R1)-(A2-R2)]=M。
對于銀行的利潤函數求一階導數,并代入約束條件,可得:
Sω1SB(ω1SB,θ1)+(1-p)/pSω1SB(ω1SB,θ2)=(θ1+1)I
ω2SB=ω1SB-M
與前面信息對稱情況相比,可以得出:
ω2SB<ω2<ω1SB<ω1
模型推導的結論與實際情況相符,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銀行必須提高兩種貸款額度的差額,這樣才能使得低信用學生考慮將來違約后將使信用度大幅降低的后果,從而選擇貸款額度為ω2SB的合約。在這樣的制度條件下,會使銀行對兩種學生的貸款額度均減少,銀行的期望利潤也將隨之減少。
綜上所述,通過這樣的模型可以解釋,一個合理的信用制度對于助學貸款的實施以及銀行的利潤有著很重要的作用。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銀行和學生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這樣也可以使學生的貸款額度增加,銀行從助學貸款中獲得的收益增加,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缺少關于學生的必要的信用信息可能會使銀行的“惜貸”情況更加嚴重,從而既減少了銀行提供助學貸款的利潤,同時也減少了學生可以貸款的數量,對于學生的長期學業發展不利,也對我國高等教育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好的影響。因此,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是提高銀行對于助學貸款的自主程度以及信用體系的盡快建立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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