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地權沖突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12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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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權沖突分析論文

一、“死人城”擴展成為大型貧民窟

下鄉調查之前,先去了開羅老城區古老的教堂參觀,那附近就有一片埋葬基督徒的“死人城”。街道與普通社區相似,有些作為墳墓使用的“住宅”相當漂亮;唯一不同的是相對比較安靜,因為“住宅”里基本上沒有活著的人。但是,在大路邊的那些更大規模的埋葬穆斯林的“死人城”卻炊煙裊裊,一派生機,在大片不要錢的死人宅邸里居住了成千上萬的窮人。

盡管開羅人口已經超過1600萬,占全國7000萬人口的20%以上,而且郊區無規劃的密集樓群摩肩接踵地不斷擴張蔓延,還是不斷有更多貧苦農民流人這個超大城市中心區,使得開羅的“死人城”已經演變成越來越大的貧民窟。甚至政府都不得不承認住在“死人城”的貧民的基本權利,出資為“死人城”修建電力和上下水設施。現在,“死人城”已經成為連旅游手冊都介紹給國外游客參觀的景點之一。

二、地權沖突所在地簡介

迪克納斯鎮屬于達卡利亞省(Dikemes,Dakaliaprovince),位于開羅東北150km之外的尼羅河三角洲平原上。從開羅汽車站搭乘小巴或7座轎車需要兩個多小時,每人只要付8個埃鎊(1埃鎊約合0.188美元),約合1.5美元。

這一路上很少見到交通標志,卻至少看到5個持槍武警的檢查哨卡。據當地人解釋,這不表明治安情況不好,埃及雖然小偷小摸或其他刑事案件不少,但卻很少有武裝團伙犯罪;之所以城市鄉村到處設立武警哨卡,可能是由于自從1981年埃及前總統薩達特遇刺身亡后開始執行的《緊急狀態法》延續了25年至今仍沒有發生改變。

沿途觀察,到處綠野青蔥,阡陌縱橫,田園風光,美不勝收。延續了幾千年的古埃及就開始的尼羅河沿岸的灌溉農業文明,當年沒有被羅馬占領軍改變,現在也沒有隨資本主義統治全球而改變。其中,維持農業生產力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幾乎不分朝代、不問意識形態地延續了下來。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60年代得到前蘇聯援助開始興建的埃斯旺大水壩改變尼羅河間隔性泛濫的規律,大約80%的耕地得到防洪灌溉便利之后,農民們得以更滋潤地在這個到處肥田沃土、得天獨厚的地方繁衍生息,已經發展到了人口過度密集的程度——尼羅河三角洲人口占全國的94%。隨著埃及農業的產量明顯增加,工業化和城市化也得到發展;但由于沒有計劃生育政策,人口增長達到50年代的3倍。傍水而居的村鎮普遍把生活垃圾直接傾倒入河,而人畜飲水、洗衣、洗菜也都在這同一條河里,再加上到處可見的建筑垃圾,污染情況慘不忍睹。

三、背景及其地權糾紛進程

埃及在阿拉伯世界之中屬于工業化程度較高和民族資產階級形成較早的國家,早在19世紀初葉就開始了軍事集權制度下的工業化進程,并據此在19世紀上半期利用土耳其奧斯曼帝國衰變之機打進中東,成為橫跨亞非大陸的阿拉伯強國;隨后,卻在英國、法國等歐洲主要帝國主義列強的干涉下迅速演變為殖民地。

第一次中東戰爭失敗之后,納賽爾上校利用敗軍內部民族主義情緒化傾向,領導了爭取民族獨立的斗爭;1954年正式獨立。隨即,埃及也如大多數反殖民主義斗爭中誕生的民族國家興起之初那樣,開始推行。埃及雖然獨立時只有約2500萬人口,但農業資源極度稀缺——耕地僅占國土面積的4%,其中2/3集中在尼羅河三角洲平原。這種失衡的經濟地理條件,本來就會造成區域差別和貧富差距。

之前的埃及與其他殖民地國家情況類似——大地主良田千頃而無地農民比比皆是。據說,200多戶大地主占地竟然是埃及農地的一半,其中皇室貴族最多一戶占地多達15000hm2(相當于中國中部地區一個20萬人口縣的耕地)。

埃及獨立之后建立了農業部下屬的推行的部門——“農業改革署(AgricultureReformation)”,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法令,主要是規定地主占地不得超過200費丹(1費丹=0.42hm2),同時允許將不超過100費丹的土地分給子女,地主將超額的土地分成小塊(每塊約2~5費丹)售予占地不足10費丹,直接務農的農民,但不得售予四輩之內的親屬,超出的部分由政府全部征收。1961年的第二次《法》規定地主占地不得超過100費丹,全家占地不得超過200費丹;1969年的第三次《法》規定地主占地不得超過50費丹,全家占地不得超過100費丹。

同時規定:法定最高的租金不得超過原來土地稅的7倍,租種期不得少于3年。

政府征購土地的方式是,按照土地買賣和租賃的慣例,地租以地稅的7倍價格計算,地價以地稅的10倍價格計算,即地價相當于地稅的70倍。被征地上的建筑物、農機和樹木折價賠償。由于政府規定以1949年的地稅價格作為計算標準,因而每費丹土地的價格約200埃鎊。政府用年利率3%,為期30年的國債券償付。

政府將征購的土地分成小塊,征購價和15%的附加費出售,每塊地的面積根據地質的好壞和購置者的需求限定在2~5費丹之間。購置者在30年內分期償還所有費用,外加3%的利息。他們不得出售和轉租,同時還必須加入合作社。

1958年政府把購置者應付的利息降為1.5%,附加費降為10%,償付期延長至40年。1961年把購置者應付的地價減免一半,1964年又減去1/4,同時赦免全部利息和附加稅。但同期要低價向政府交售糧食、棉花等農產品,以此配合政府從農業提取積累的工業化戰略。

50年代政府開始征購棉花和小麥,60年代擴大到大米、洋蔥、花生、馬鈴薯、芝麻、黃麻等農作物。征購的比例按照收成和土質好壞而定。過去棉花交易長期為私人所控制。1961年政府取消棉花交易市場,實行國家專營,推廣合作銷售制,到1965年全部原棉由合作社代銷,從而控制了主要的出口商品。收購價由官方定價,官價一般低于市價和出口價。征購和代購制度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障出口和城市供應,打擊投機倒把,減少中間盤剝,增加資金積累(50年代5%-9%的農業收入用于積累),對于加速工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三次,政府總計分配土地約82萬費丹,占全國耕地面積656萬費丹的12.5%;收益者34萬戶,約170萬人,占1970年1880萬農村人口的9%,人均獲地2.4費丹。地主戶數則明顯減少,200費丹以上的地主基本絕跡,小土地占有者的數目明顯增加。以前,5000個地主,僅占全國土地占有者總數的2%,占有土地151400費丹,即全國耕地面積的27%,平均占地303費丹,后,占地不足5費丹的農戶增加了,他們的土地從原來占耕地總面積的35.4%上升到54.8%,從人均占地0.8費丹增加到1.3費丹。

在埃及學者討論中認識到,雖然搞了15年,進展緩慢,全國大約300多萬農戶之中僅有20%得到土地;但畢竟極大程度地緩解了土地占用關系的嚴重不平等。自耕農數量和占比的增加構成社會相對穩定的必要條件,貧困農民得到小塊土地的同時也對國家工業化承擔了低價交納農產品的責任,也是埃及得以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來推進國家工業化原始積累的基礎條件。

筆者在村里訪問的農戶當年都得到了1~2hm2地主交出的多余土地,每公頃支付了250埃鎊。農民所在的迪克納斯鎮當年總共有500多貧困農戶得到了土地,但現在又有大約200多農戶失去土地。

四、政權更迭之后的地權沖突

1969年第三次《法》雖然進一步降低了地主全家占地的面積;但是,當年納塞爾去世,他執政時期制定的政策隨政權更迭而根本改變。另一個軍人薩達特準將取得政權之后,修改了與相關的法律。薩達特政權承認地主作為被凍結的土地所有者的權利——1972年國會承認要對土地被抵押的地主進行補償,1974年國家最高法院宣布納賽爾抵押土地的行為非法。隨后,政府通過兩種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國家成立專門的金融委員會對被抵押土地的地主進行補償。二是承認地主對自己的土地擁有完整的產權。

進入80年代后,農民與地主之間的地權糾紛發生。90年代以來愈演愈烈。因為,一是尼羅河三角洲發現石油資源。二是埃及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三是農村經濟出現產業化帶動的規模種植業和規模養殖業,也形成對土地集中的客觀需求(路邊到處可見成片種植的柑橘園、菜田和村莊里三層樓的養雞場,這些都表明農村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主要是在這3個因素共同作用下,導致像迪克納斯鎮這一帶的土地平均地租上漲到4000埃鎊/hm2,約合700美元;接受筆者凋查的一個維權農戶說:油井公司每公頃每年向他支付1萬埃鎊的地租。

隨土地價值升高,當年被迫出讓土地的地主后代開始通過法院“依法”收回地權。地主們向法院起訴時,大都能夠提供前輩給自己留存下來的前的地權證明文件;而多數農民所有的土地繼承自參加了的父輩,完全沒有準備應對訴訟的法律文件,何況農民很多是文盲,即使有文件也看不懂。

更為重要的是世界大趨勢——當展中國家政府80年代以來普遍按照西方的理念推進以私有化為核心的轉軌政策,過去負責的農業改革署如今已然成了幫助地主奪地的官僚機構,加上官員腐敗,不給賄賂就拒絕向農民提供當年他們獲得地權的文件。這樣,導致法院得以“依法”判決農民必須交出土地,甚至連同地面上農民的“非法”建筑——農宅也得無償交出。這樣做雖然可能符合精英集團修改了的法律,也符合規模經營的經濟規律;但卻會使大批農民成為無地、無宅、無業的絕對貧困人口。

近年來,埃及農村已經出現過多次農民和地主的沖突,甚至出現上千武警協助地主鎮壓拒絕讓出土地的農民的事件;官員接受賄賂、政府腐敗低效和人身傷害事件,不勝枚舉。反映出農村地權糾紛可能擴展,與城市日漸興起的反抗集權統治的市民斗爭結合為更大規模的群眾運動。

摘要:埃及農民遭受地主奪地之變,起因是50年前一場不徹底的非暴力被20世紀70年代的政權更迭視為非法。當年僥幸得到土地的農民盡管實際擁有并耕種了幾十年,卻仍然在90年代以來土地資源資本化大潮涌起的時候,被“在外地主”和腐敗官僚結合而依法奪地時求告無門。對于分散的弱勢農民而言,“覆巢之下豈有完卵”乃是必然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