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03-31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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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探討論文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因此,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即熟悉本單位情況,在實施審計中,審查的深度、廣度是外部審計所不能替代的。但其獨立性和強制性是相對而言。因此,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怎樣才能夠使內部審計揚長而避短?

一、亟待出臺統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

經濟責任,一般是指作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承擔的經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本單位業務經營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

(三)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

(四)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指對經濟責任關系的主體之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據此,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目的在于鑒證、評價責任主體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如果是由真正獨立審計主體實施該項審計工作,就更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也便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但在現實中,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又是相對的。因此,亟待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規。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別為:

第一,從社會對內部審計的認同程度,內部審計遠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比如:內部審計職能不明確,內部審計工作不到位,內部審計容易受長官意志的影響,甚至遭到阻礙和干擾等等。如果有了全國統一、明確的配套法規,為內部審計“對癥下藥”,那么內部審計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甚至審與不審等方面的隨意性;就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審計結論的真實可靠。

第二,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其查賬標準和評價標準有別于其他審計,對于考核指標如何設定(特別是考核責任主體如何處理當前利益與長遠發展關系等涉及后勁指標),如何評價責任主體在其任職期間的功與過,如何達到定量與定性的結合。如果沒有統一、可行的工作標準,那么在鑒證、評價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觀性。

第三,盡管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考核責任主體的有效手段,但內部審計由于缺少處理依據,對于涉及個人問題的處理,主要是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而執行起來力度是不夠的,使審計處理意見落實較難。

二、內部審計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輔相成

經濟責任審計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兩種方式。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責任主體進行的階段性審計監督和鑒證;離任審計,是指對離任者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鑒證和總體評價。

現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對領導干部因任期屆滿、提拔、調動、免(辭)職及離(退)休等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未經審計不得離任;特殊情況先離任后審計的,未經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往往是已離任,再審計,而且要求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所以,為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減輕下階段離任審計的“工作壓力”,使離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須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并不局限于財經法紀審計,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門的角度,認識和分析企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解決企業存在的不足,它實質上是管理審計。為此,內部審計要從以財務審計為主轉移到以管理審計、效益審計為主。審計的范圍要從單純的對會計資料的審計,擴展到對管理組織結構的合理性、管理機構職能的有效性、管理機制運行的靈活性進行審查監督;審計要參與對企業風險的評價和分析,要對投資、生產進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報告,等等。

與此相似,內部審計人員也遇到新的挑戰。審計人員不僅要擴大知識面,提高審計專業素質,而且要具有廣博的企業管理知識,即能深入掌握企業情況,又能進行高層次理性思維。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中,才能及時發現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針對管理中的漏洞,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建議,以更好地規范經營行為,更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

只有堅持把內部審計工作的目標放在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上,內部審計才能有更寬廣的舞臺,才能發揮更有效的審計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