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實踐體會論文

時間:2022-03-31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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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實踐體會論文

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的審計。

一、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跨度長、涉及業務范圍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審計風險多的特點,而內部經濟責任又不同于國家專職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對縣以下的黨政領導班干部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嚴肅性和一定的強制性;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決策與指令,具有被動性、附屬性、依賴性和一定的局限性。

二、堅持“有離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

企業經營者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之一,就是劃清其本人應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及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應負有的責任。如果在沒有得到審計結果之前,就對企業經營者進行任免(異地做官或提升)也就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成為一紙空文,無助于對企業經營者作出客觀公正的考察、衡量及評價。此外,還容易引起“新官不理舊賬”的不良現象,導致企業的各種經濟問題日積月累,難于解決。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內審服務、監督與鑒證的職能,堅持賬目不清不得離任、懸賬懸案搞不清楚不得離任、交接手續不清不得離任的“三不走”原則。

三、合理確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指標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財務收支審計的真實性、合規性;經營成果、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與經營目標責任制有關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企業領導人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與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行為和責任,不是任期內發生的經濟責任,證據不足或評價標準不明確的經濟責任事項不應列入評價內容。

實踐證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有的具有一定的共性,適用于評價任何一個企業領導人員。如利潤總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有的指標僅適用于評價部分企業領導人員。因此,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審計評價一定要從實際出發,依據所在企業的性質及其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評價指標。指標數量不宜過多、過繁,要選擇最能客觀、準確地反映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與完成經營責任目標有關的指標作為評價指標,不宜用一套固定不變的指標體系模式評價不同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

四、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基本原則

1權責一致的原則。在審查評價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時,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在經濟責任制中授權的內容和經營責任書中規定的經濟發展目標及下達的經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確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實行權責一致原則,其本人僅對任期內授權的經濟活動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否則有失公平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具有公正性質的審計,為此在審計評價中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審計人員既要查明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又要注意發展和總結他們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成功的經驗,全面地評價其任職期間的功過是非,既不夸大,又不縮小,做到恰如其分,從而堅持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使審計評價實事求是地體現出被審計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只有這樣,既肯定成績,又指出問題,幫助總結經驗教訓,才能使離任者不斷改進工作,繼承者以此為戒。

3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在審計評價中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情況,把企業實現的數據與一系列考核指標相比較,用量化指標來說明企業經濟運行情況;對明顯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對照有關法規、政策,以定量的數據指標及審計證據為依據給予定性評價,才能使企業領導人心悅誠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