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原理在交易的應用探索

時間:2022-04-12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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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原理在交易的應用探索

關鍵詞:關聯方交易經濟學效應

內容摘要:本文運用經濟學的相關原理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分析。首先用理性經濟人假設和“委托—”理論解釋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進而分析了關聯方交易的性質,然后用交易費用理論和帕累托改進分析關聯方交易的正面效應,用尋租理論分析負面效應,最后得出結論。關聯方交易是現代經濟運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種交易行為。關聯方交易的復雜性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一直是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

關聯方交易的產生

(一)理性經濟人假設

理性經濟人假設最初由亞當•斯密提出。斯密認為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個人的經濟利益,并把這種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的“利己心”看做是人類的本能要求,是人類的天性,是自然賦予的,承認它具有神圣精神。李嘉圖首次對經濟人進行了虛構,只考慮人們出于經濟方面的自利動機,而對其他動機一概不考慮。西尼爾則進一步運用演繹的方法對經濟人假設進行了概括,他認為:“每個人都想希望以盡可能少的犧牲取得更多的財富”。

新古典經濟學繼承以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對經濟人的人性理解,運用邊際分析工具,把“理性經濟人”定義為以效用極大化為基本原則的個體,即經濟人是會趨利避害地計算,從而獲得效用最大化的人。帕累托首次引入經濟人的概念,并把經濟人定義為具有完全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備的信息、能選擇使自己偏好最大化的個體,并利用數學方法嚴格證明了經濟人在“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從此,“理性經濟人”作為一個明確的概念并成為經濟學理論一個最基本的假設。

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交易主體利用關聯方交易獲取正當的經濟利益,是合法合理的。建立在公允價格基礎上的關聯方交易在實現雙方最大利益的同時,還可以減少交易費用。理性經濟人假設促進了關聯方交易的產生,但僅限于公允的關聯方交易。

(二)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伴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立足于理性經濟人假設之上,它假設委托人和人是理性自私的,雙方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理性雙方經過反復博弈,最終會達成一個契約。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人的行為是可以被觀察到的,委托人可以根據觀測到的人行為對其實行獎懲,帕累托最優風險分擔和帕累托最優努力水平都可以達到。此時,不存在“委托-”問題。然而,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托人不能觀測到人的行為,只能觀測到相關變量,這些變量由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此,“委托-”關系的核心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問題。

簽約之前的信息不對稱引發逆向選擇,委托人和人的私人信息是對方不能觀測到的,因此在選擇合作方的過程中,為了達到簽約后風險最小,雙方都按照非理想化的假設降低對方所表現出的已有條件。簽約之后的信息不對稱引發道德風險,由于合作協議是建立在委托人、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為了防止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人在實際操作中面臨一些利益是協議不允許獲得的,這就成了對道德的考驗。有些人會采取隱蔽的行動違反當初的協議,對委托人造成一定的道德風險。

這種信息不對稱為企業的非公允關聯方交易提供了機會。企業的經營者顯然要比外部擁有更多的更真實的關于企業投資機會前景和價值的信息,利益的驅動使經營者可能對投資者夸大自身價值,使投資者面臨“逆向選擇”,從而導致“檸檬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出現。比如,一些企業為了達到上市或配股的資格,利用關聯方交易構造交易,轉移不良資產,向關聯方低價購入原材料,高價售出產品等方式輸入利益。用包裝的業績誘導投資者投資,使投資者“逆向選擇”。另一方面,投資者向企業投入資本后,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投資者不能觀測到經營者的全部行動,自利的經營者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來剝奪投資者的利益。一些管理層或控股股東可能會利用關聯方交易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等方式抽取利益,損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引發道德風險。

關聯方交易的性質

制度經濟學的奠基者康芒斯認為,“交易不是具體的‘交貨’意義上‘商品的交換’,它是個人之間對具體東西未來所有權的權利轉讓與獲得,這是由社會的集體運轉規則決定的。在勞動能夠進行生產,或者消費者能夠消費,或者商品被實際地送到別人手里之前,這些權利的轉讓必須按照社會的運轉規則在相關的各方之間進行談判”。康芒斯把交易分為三種類型:買賣交易、管理交易和限額交易。買賣交易是在法律上判決糾紛的司法當局對買家和賣家平等相待,以合理的價格為前提造成法律上所有權的轉讓和取得。買賣交易的假定是愿買愿賣雙方的平等性。合理價格的形成有三個必要的條件,即:“平等機會”、“公平競爭”、“討價還價能力的平等”。管理交易是以財富的生產為目的的交易,它的假定是買賣雙方在法律上、經濟上的上下級關系。上級是由個人或個人組成的特權階級,它發號施令,下級必須服從。限額交易是有權利的若干參與者通過談判達成協議的交易,往往由掌握權力的人將利益和負擔分派給相關成員,相關成員只能被動的接受。與管理交易一樣,限額交易也是上級對下級的關系,只不過它的上級是一個集團或正式代表。

從交易雙方的地位來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雖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經濟實質上是不平等的。因為關聯方交易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受第三方共同控制、影響與被影響的關系。控制方有權決定交易價格,而被控制方對于交易價格則很少有發言權,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被動的接受。這就導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達成,而另一方則失去了平等談判的機會。關聯方交易雙方的關系更像是上下級的關系。所以從性質來看,關聯方交易應該歸屬于管理交易。

關聯方交易的正面效應

(一)減少交易費用

科斯認為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沒有摩擦的信息可以無成本的獲得,從而任何交易都可以在市場上達成的理想環境在現實世界里并不存在。相反,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幾乎任何契約的達成都存在交易費用。科斯對交易費用的理念不僅顛覆了新古典經濟學研究中零交易費用的假設,而且揭開了企業的“面紗”。通過建立企業,以“權威”的方式對資源進行配置,就能夠大大地節約交易費用。而企業正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而建立的。科斯在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中明確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在1991年接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演講中,科斯簡短的總結道:談判要進行,契約要簽訂,監督要實行,解決糾紛的安排要設立等。這些費用后來被稱為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是談判、簽約以及履行合同的費用。

威廉姆森從契約的角度出發,把交易費用分為“事前交易費用”和“事后交易費用”兩類。所謂事前交易費用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契約的成本,也就是達成合同的成本。所謂事后交易費用是指契約簽訂之后發生的成本,包括:第一,當事人想退出契約關系所必須支付的費用;第二,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等合同條款有誤,而作出改變所必須支付的費用;第三,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沖突所付出的費用;第四,為確保交易關系的長期化和持續性所必需付出的費用。

由于關聯交易可以借助關聯企業內部的控制和支配力量來完成,因此可以確保合約的實現,可以節省發現市場價格的信息搜尋成本、談判成本和合約實現的監督成本,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等“權威”的方式對資源進行配置,從而減少交易費用。因此,當利用外部市場交易的交易費用大于集團內部組織之間的資源配置所發生的組織成本時,關聯方交易將最大限度的取代外部的市場交易。

(二)產生帕累托改進

洛桑學派代表人物帕累托在序數效用論和無差異曲線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所謂的帕累托最優狀態,指當任何一種改變都不能使一個人的狀況變得更好,同時又不使別人的境況變壞的狀態,就達到了最優狀態。對任何一種特定狀態,并假定在各種關系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做出了一些微小的變動,如果所有人的福利都增加了,則這種狀態對于他們個人都是有利的;反之則是不利的。但是,如果這個變動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使別人的福利減少,也不能說此變動對整個社會是有利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的狀況變得更好,這就是帕累托改進。即如果資源的任何重新配置,能使至少一個人的處境變好,同時沒有任何其他一個人的處境變壞,就意味著原來的資源配置沒有達到最優狀態,而新的資源配置會導致社會經濟福利有所增加。如果關聯方交易建立在公允價格的基礎之上,在給交易的雙方帶來利益的同時,又沒有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即產生帕累托改進。

關聯方交易的負面效應

尋租理論的思想最早由塔洛克在1967年的一篇題為《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的論文中提出來的。但“尋租”這一術語是1974年由克魯格在其探討國際貿易中保護主義政策形成原因的一項研究中正式提出來的。“租”或“租金”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古老的概念,它是指超過資源所有者的機會成本的報酬。這種租金可以有兩種來源:一種是在價格制度中自然產生的,另一種是人為創造的。通常把對自然產生的租金的追求稱作“尋利”,把對人為產生的租金的追求稱為“尋租”。尋租與尋利的主要區別是:尋利是一種生產性的活動,這種活動會通過生產新產品或重新配置資源來創造價值;尋租則是一種非生產性活動,這種活動通過浪費有價值的資源來消滅價值。

托利森對尋租的定義是“尋租是為了獲得認為創造的收入轉移支付而造成的稀缺資源的浪費”。斯蒂格利茨認為:‘尋租’這個詞一般用于描述個人或廠商投入精力以獲得租金,或者從政府那里獲得其他特殊好處的行為”。布坎南對尋租的定義:“尋租是指那些本當可以用于價值生產活動的資源被用于只不過是為了決定分配結果的競爭”。他認為,尋租從總體上看沒有配置價值,是一種社會浪費。

奧爾森從利益集團理論出發認為,任何集團和組織在原則上都可以通過兩條途徑為其成員謀取福利:或者使全社會的生產增加,從而使其成員按原有份額取得更多的產品;或者保持在原有的總產量內為其成員爭取更大的份額。前者是通過把蛋糕做大,在蛋糕的分配比例不變的情況下使每個成員獲得的份額增加;后者是保持蛋糕的大小不變,而是通過改變蛋糕的分配比例使一部分成員獲得的份額增加。一般經驗表明,集團很少選擇前一條途徑,更多的是選擇后一條途徑來獲取利益。

以非公允價格交易的關聯方交易正是通過尋租來謀取利益。它不是通過把蛋糕做大來生產價值,而是把蛋糕的某一份切大來轉移價值。人為的制造不合理的交易價格,使資源非公平的轉移,導致交易的一方的利益增加,另一方的利益受損。如果某關聯方對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系,關聯方便有機會利用這種權利轉移上市公司的資源,攫取上市公司的利益,從而侵占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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