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價值論分析
時間:2022-03-18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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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要素的所有制決定產品和收入的分配
在有關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討論中,我們必須避開的第二大理論誤區是:把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看作是社會主義實行“按勞分配”的理論基礎,為了給“按要素分配”的主張找理論根據,為個人獲得非勞動收入辯護,而極力宣揚“資本、土地也參加生產、也創造價值”。這里說的“按要素分配”是社會產品和收入的一種分配制度,它使每個人都依據歸其所有的生產要素、包括資本和土地等非勞動生產要素得到個人收入。
其實,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并不是他主張在社會主義下實行“按勞分配”的理論基礎。把勞動價值論當成實行“按勞分配”的理論基礎,這是對馬克思經濟思想的誤解,是把馬克思當成了一個淺薄的“李嘉圖派社會主義者”。馬克思的經濟學說強調生產要素的所有制決定產品和收入的分配,連主張非勞動收入合理性的薩伊等人實際上也不能否認這一觀點。
馬克思《資本論》的理論體系本身就說明,他的勞動價值論根本就沒有否認資本主義所有制下“按生產要素分配收入”的現實。相反地,整部《資本論》恰恰是以勞動價值論為基礎來說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個人如何能獲得利潤和地租這樣的非勞動收入。在《資本論》最后部分里,馬克思明確地指出,勞動力、資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別得到工資、利潤和地租這3種收入(注:《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頁,第296頁。)。這是極鮮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圖景。也只有在資本所有者必須得到利潤這種非勞動的個人收入的條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資本得到等量利潤的條件下,才會形成生產價格。生產價格本身就體現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資本家得到利潤”的原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與主張“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個人的非勞動收入都定性為“剝削”。
在馬克思看來,社會中之所以會有“按要素分配”,個人之所以會得到資本的利潤、土地的地租等非勞動收入,是因為有這些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馬克思指出,在“資本主義生產”中,生產資料“首先表現為資本家的私有財產。這些資本家是資產階級社會的受托人,但是他們會把從這種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實裝進私囊”。這樣就產生了利潤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土地所有權”“把已經生產出來的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從資本的口袋里轉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頁,第928頁。)。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系統地說明了他主張的“共產主義”最初階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說明,他主張的“按勞分配”只是這個時期在個人之間分配個人消費品的原則。社會總產品在個人之間分配之前,必須先扣除“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和“擴大再生產的部分”,這當然是因為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頁。)。而這個時期之所以沒有非勞動的個人收入,也只能是因為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非勞動的生產要素都歸公共所有,個人沒有什么可以據以獲取收入的非勞動生產要素。
從上述兩個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實行“按勞分配”還是“個人由非勞動要素得到收入”,取決于是否實行生產資料私有制。這里的關鍵在于所有制。《資本論》的全部分析都是為了說明,即使全部價值都是由勞動創造的,由于資本和土地由少數人私人所有,就使資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潤和地租這樣的非勞動收入。所謂的“按要素分配,個人由非勞動要素得到收入”,不過是證明了馬克思的著名論斷:由于勞動受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的制約,“一個除自己的勞動力外沒有任何其它財產的人,在任何社會的和文化的狀態中,都不得不為占有勞動的物質條件的他人做奴隸。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勞動,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許才能生存”(注:《哥達納領批判》,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盡管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與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現實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來,中國經濟理論界的那些主張“按要素分配”的人,卻一直致力于以“3種不同的生產要素都創造價值”之說取代(或“發展”)勞動價值論,好象這樣就可以為他們“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張提供什么堅固不拔的理論基礎。他們采取這樣一種奇怪的論證方式,只是因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把一切非勞動的收入都判定為“剝削”,這使享受非勞動收入的人感到極不舒服。于是就產生了這樣一種理論上的努力,想通過否定勞動價值論來說明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
這種論證其實是西方主流經濟學1個半世紀中已經用慣了的理論說法。自薩伊以來,西方主流經濟學就在宣傳:“勞動、土地、資本都是生產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種要素都是生產的、都創造價值,因而都應當得到報酬”。現代西方的主流經濟學還進一步論證了,每一種生產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報酬,取決于該種要素的邊際生產力。我們可以把這一套理論觀點概括為“要素創造價值論”或“要素報酬論”。
可是實際上,一切以非勞動要素的生產性來論證個人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的學說,在邏輯推論上都存在著根本的缺陷。把它們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對比一下就可以認清這一點。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不但承認各種不同的生產要素都參與使用價值的創造,而且實際上也承認非勞動的生產要素可以增加單個生產者(包括單個資本家的企業)所生產的價值:盡管它強調在不同的商品之間,決定它們的價值的只是其生產上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但是它也承認,不同的生產者所生產的每一單位同種商品都有相同的價值(在《資本論》中還把這種價值具體化為“社會價值”或“市場價值”)。但是如果我們假設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有同樣的生產函數,則在以同樣的勞動生產同種商品的不同生產者中間,使用更多的資本和土地等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生產者會生產更多的該種商品,從而創造更多的價值,因為每單位同種商品具有相同的價值。
在馬克思自己的論述中,上述情況被說成是勞動生產率更高的企業產品的“個別價值”低于其“社會價值”或“市場價值”(注:《資本論》第1卷,第352-353頁,第199-202頁。)。盡管討論的角度不同,實際情況卻很清楚:生產同種產品的企業中,有更多人均資本和人均土地的企業每人平均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也就是價值)。近年國內有一些學者力圖據此來論證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非勞動生產要素也創造價值。但是他們不能否認,這種情況之所以出現,不過是因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承認每單位同種商品必定有同樣的價值,承認非勞動的生產要素參與決定商品產量;而且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每單位商品的價值仍然僅僅取決于該部門平均的勞動耗費。
我們這里所關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非勞動生產要素也會影響價值量的大小。情況越是如此,我們越有理由發問:既然如此,為什么馬克思還那樣固執地否認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仔細的思考會告訴我們,如果不承認非勞動生產要素歸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生產性,哪怕是承認非勞動生產要素也創造價值,也無法論證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報酬論”堅持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應當由這一類要素獲得收入,其理由是這些要素也生產財富。在這樣推論的過程中,它最喜愛使用的論點就是“誰生產的就應當歸誰所有”。用這樣一個論點來論證自己的主張,這是“要素報酬論”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實際上,“要素報酬論”在這里玩弄了一個邏輯上的花招。即使非勞動的生產要素也創造價值,創造財富或價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產要素本身。按照“誰生產的就應當歸誰所有”的原則,與此相應的產品和收入應當歸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創造的財富歸土地,資本品創造的財富歸資本品。當然,這樣一種分配方式不僅不可行,也絕不是擁護“要素報酬論”的人所主張的。他們所主張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獲取物的生產要素所創造的財富(或價值)。可是這樣一來,他們就將“誰生產的就應當歸誰所有”的原則,偷偷地換成了“誰的財產生產的就應當歸誰所有”的原則。這是地地道道的偷換概念。恰恰是對于非勞動的生產要素來說,這兩個原則是絕對無法混為一談的。
對于非勞動的生產要素來說,創造財富的生產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為人,并沒有創造財富,更沒有創造價值。一塊肥沃的土地可能對農業的生產作出了極大的貢獻,而它的主人——地主卻可能不作任何事情,從而對財富的創造沒有任何貢獻。如果這些非勞動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創造財富,他們也只是作為勞動者而對生產過程投入了勞動這種生產要素。當他們把非勞動的生產要素對生產的貢獻化作非勞動收入收歸己有時,他們本人對生產自己所獲得的東西并沒有作出貢獻。他們之所以能獲得這些非勞動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們自己生產了與此相應的財富,而是在于他們所有的財產對財富的生產作出了相應的貢獻,而他們自己是這些財產(生產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來,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將這一類要素創造的財富收歸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權利,靠的是社會的法律和財產制度,而不僅僅是這一類生產要素能夠創造財富。亞當·斯密就是這樣看待地主從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國土地,一旦完全成為私有財產,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地租”(注:亞當·斯密:《國富論》第一篇第六章,第44頁。)。青年時代的馬克思贊賞地引用了斯密的這一類有關地租的論述,說它“證明了國民經濟學把土地肥力變成土地所有者的屬性的這種概念的顛倒”(注: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6頁。)。
有關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和剝削理論的爭論,曾經長期糾纏在勞動和非勞動的生產要素究竟誰剝削了誰上。有人甚至論證說,由于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在的問題是工人在“剝削”機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問題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勞動要素的生產性之后,我們就可以看到,這樣的爭論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馬克思主義的價值理論上,問題根本就不在于勞動和非勞動的生產要素誰剝削了誰,而在于由誰、由哪些人來“剝削”非勞動的生產要素。無論實行什么樣的所有制,非勞動生產要素所創造的財富反正是要被人類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采用機器人,其實從有人類那天起,人類就在“剝削”一切非人的生產要素:人類總是把一切物的生產要素對生產的貢獻作為社會的產品和收入收歸己有。沒有這種“剝削”,人類社會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類所“剝削”的這些非勞動的生產要素所創造的財富,是應當由這些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獨享,還是應當作為整個社會的公共財產而由全體人民共同享受。
實際上,如果非勞動的生產要素真有什么與人的行為無關的“生產力”的話,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為那樣就可以使全體人民公平地分享這些要素創造的財富,而這些財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創造的,卻無論如何都要歸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這樣一種考慮,馬克思才主張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但是在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下,任何個人都不可能靠對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有權獲得收入,也不可能有與按勞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實,那些高水平的“要素報酬論”者早已認識到,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這一類要素獲得收入,首先靠的是這一類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論證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須先證明非勞動生產要素歸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統論述“要素報酬論”的薩伊就指出:“處理收入的專有權利乃是生產手段專有權利或生產手段所有權的結果”;之所以要有這種生產要素私有權,是因為“安穩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資本和勞動的果實,乃是誘使人們把這些生產要素投于生產用途的最有力動機”,因此“(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極其有益的制度”(注:薩伊:《政治經濟學概論》,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薩伊的論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才是“個人由非勞動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論)”的制度基礎和思想理論基礎。要說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須說明非勞動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對不勞而獲者的歷史判決
盡管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等經典文獻中高度評價了私有制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作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并沒有說清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有制對社會和經濟的積極功能。但是,即斯實事求是地充分考慮了私有制的積極作用,我們仍然可以說,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對當代的人類社會有著巨大的意義,它的意義恰恰在于它對不勞而獲者作出了歷史的判決。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非勞動收入是剝削,因為獲得這種收入的人分享了社會的總產品,自己本人卻沒有對社會作出與這種收入相對應的貢獻。與此相對應的是,要說明非勞動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須說明對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說明它對社會有什么積極功能。
依據現代的經濟理論,我們可以確定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兩方面的積極功能:一方面是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發揮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是人們在爭取成為這種所有者時可能起到的積極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經指出,非勞動生產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強的動力去發揮兩方面的有益功能:“監督防偷懶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這就是他們可以發揮的積極作用。但是光有強烈的動力而沒有足夠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證他們很好地發揮這兩種功能。不僅如此,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這兩種有益的功能,還必須付出相應的“勞動”(或努力),而這些“勞動”又都總是與他們憑借對要素的所有權而進行的剝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了這種剝削而進行的。這樣,非勞動生產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發揮積極作用,完全是因為他們付出了努力或“勞動”,只不過這種勞動是為他們的剝削目的服務的。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對社會的積極作用,并沒有超出我們理解的勞動價值論的判斷。
我們所處的時代向我們提出了一項偉大的任務:設計有效的機制來把本來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們履行的兩項積極功能與他們的剝削功能分離開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我們達到這一目標指出了道路。要達到我們的目標,就需要有某種范圍、某種程度的生產資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傳統的生產資料公有制而有著適當的激勵機制。
這方面的一個突出例證是對土地的所有權及其收益。我們的分析說明,如果能夠在非勞動生產要素不歸私人所有的條件下解決好監督防偷懶問題和資源有效配置問題,對這種要素的私有制就并不是必不可缺的。這一點特別適用于土地和自然資源,因為它們相對易于管理。正因為如此,當代西方的發達國家也普遍征收高額的地產稅,或者將拍賣土地的收入收歸國有。這等于將地租收入公有化,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消了土地的私有權。我們應當在這方面走在前頭,原則上不允許土地私有,防止地租收入為個別人所壟斷。不過,應當在土地制度上采取措施,盡可能在全體農民之間平均分配農村土地的收益,以作為對貧困的農民的生活補貼。
人們在爭取成為非勞動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時所可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通過他們將收入的一部分儲蓄起來而發生。其它成為私有者的途徑,如盜竊、掠奪、欺詐,對社會多半起著破壞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儲蓄可以增加整個社會的生產資料,由此增加財富的生產,從而成為個人在其勞動之外對社會提供的另一種“貢獻”。為了鼓勵人們作出這種貢獻,就需要儲蓄者得到儲蓄形成的資本的邊際產品,由社會的產品中得到相當于資本利息的收入。但是這樣一來就證明了利息收入的正當性,從而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相沖突。
為了實事求是地承認個人儲蓄對社會的積極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們似乎應當對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作出重大的修改。一個可行的辦法是把個人儲蓄看作是為社會生產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產的必要費用”。
但是我們要嚴防由承認私人儲蓄合理性而滑向放棄勞動價值論。我們很難將私人的儲蓄稱作一種經濟上的“活動”或“行為”,因為儲蓄只是對個人收入的不消費,寧可說它是一種“不活動”或“不行為”。正是由于私人儲蓄的這種難于描繪的性質,19世紀的英國經濟學家西尼耳才將儲蓄所形成的資本稱作“節欲”,用以表示資本所有者為儲蓄所作出的“犧牲”。而這種“節欲論”遭到了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們說,通過儲蓄而形成資本需要資本所有者作出犧牲,為鼓勵他們作出犧牲而應當給他們利潤或利息式的報酬,那我們應當清楚,這樣論證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所批判的“節欲論”,而不是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
現代社會的一系列特點,使我們不應當夸大私人儲蓄利息收入的合理性而貶低勞動價值論的意義。這些特點包括:
——有許多私人儲蓄下來的收入并不來源于勞動,這樣的儲蓄來源中有許多甚至是極不正當的收入;
——儲蓄最多的人往往是富人,他們的消費通常遠遠多于儲蓄很少甚至沒有儲蓄的窮人。就這一點來說,儲蓄多的人常常并不比儲蓄少的人更“節欲”,沒有儲蓄的人通常比有儲蓄的人更“節欲”得多;
——當代的實際經濟生活和宏觀經濟理論都證明,市場經濟中有可能出現儲蓄過度,由此降低整個社會的福利;過高的儲蓄傾向還會造成宏觀總需求不足,從而減少社會生產的財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的是降低利息,刺激消費和投資,私人儲蓄的利息收入則成了對社會利益的危害。
國內的經濟學界目前有一種傾向,把靠非勞動收入致富和“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說成是現代的時髦。其實,20世紀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社會思潮恰恰表明,現代社會的人并不認同私有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不贊賞不勞而獲的非勞動收入。崇尚勤奮勞動、崇尚靠個人自己的奮斗來生存和發展,才是現代人的時髦。正是基于這種意識,發達國家才大都實行高額的地產稅,由國家拍賣土地并獲取其收入,從而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消滅了私人的地租收入和土地私有權。也正是基于這種意識,美國才實行高額的遺產稅。這不僅會大大減少私人的非勞動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堵死了非勞動收入的來源,是對“神圣”的私有財產的侵犯。而當2001年美國總統布什提出要取消遺產稅時,出來反對的正是比爾·蓋茨等“美國首富”,他們反對的理由恰恰就是那個現代的時髦觀念:自己不勞動而靠祖上的遺產過活不是什么好事情。
凱恩斯曾以贊賞的口吻談到,實行他的擴張總需求的宏觀經濟政策,降低利息率,會使坐收利息這個階級(rentiers)“慢慢自然死亡”。“我認為,資本主義體系中之有坐收利息階級,乃是一種過渡時期現象,其任務完畢時即將消滅。”(注:凱恩斯:《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凱恩斯表述的才是現代西方人的主流思潮:要讓不勞而獲靠財產收入過活的社會集團消亡。
18世紀和19世紀的中國之所以在經濟發展上大大落后于西方,原因之一就是不勞而獲的地主和高利貸食利者消費了過多的社會產品,妨礙了資本的積累。從這個意義上說,斯密和馬克思系統表述的勞動價值論揭示的恰恰是現代西方社會興起的秘密。盡管當代的西方人不接受勞動價值論,他們的社會思潮卻清楚地表明,他們實際上認同勞動價值論對不勞而獲者的歷史判決。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核心思想看起來像是一句宣傳口號:勞動光榮,不勞而獲可恥。它以社會性的勞動來衡量個人對社會的價值,強調尊重勞動,尊重勞動者,公開主張站在最下層的勞動者一邊,將勞動捧上決定人類命運的寶座。但是在這個簡單思想的后邊隱藏著深刻的歷史判決:我們之所以有今天的人類和人類社會,都是因為有了社會性的勞動。
【參考文獻】
1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載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
2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中譯本,分別載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72年版)、24卷(1972年版)、25卷(1974年版)。
3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摘要》,載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4馬健行、郭繼嚴:《〈資本論〉創作史》,山東人民出版社,1983年。
5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79年。
6朱紹文:《經典經濟學與現代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