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持續涉外稅收政策論文

時間:2022-03-3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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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持續涉外稅收政策論文

關鍵詞:經濟持續發展涉外稅收

一、我國涉外稅收政策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涉外稅收政策的現狀及特點

為了更好地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引進國外資金、技術、人才,我國在涉外稅收方面實行了許多優惠政策,并已經先后同60多個國家簽訂了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鼓勵外商來華長期投資生產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出口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港口、碼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的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投資和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外商追加投資和再投資的優惠政策,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投資的優惠政策。優惠的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稅率、減稅免稅、再投資退稅等。從總體上看,我國現行涉外稅收政策以對外開放為主要目標,涉外稅收負擔從總體上看采用的是全面優惠原則,明顯地具有稅制從簡、稅收優惠從寬、稅負從輕、手續從簡的特點。

(二)現行涉外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政策的差別過大。據統計,外資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率不到內資企業的1/3,內資企業在稅收環境上處于明顯的劣勢。對涉外納稅人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在國際上只有少數國家采用,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不利于國內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阻礙民族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

2.優惠項目多、層次廣,缺乏整體統一性。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的需要,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區域,先后制定的,項目和內容繁多,有區域性、行業性、特殊性等優惠,而且優惠的法律文件也涉及不同級別、區域。但目前缺少規范管理,沒有形成一個合理、規范、嚴密的機制,在具體執行中,容易出現政策混淆和差異大的問題,不利于政策的貫徹執行,也有損于稅收法律的權威性。

3.地區性引導不平衡。現行涉外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處的地域位置分別給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比如在東部沿海地區劃出部分區域為經濟特區,規定凡在經濟特區內投資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投資什么行業,均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納稅。由于中西部地區受到自然環境、投資環境等因素的制約,與經濟特區、東部沿海地區差距進一步擴大。

4.產業優惠導向不明顯、層次低。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對外來資金的投入方面,沒有合理的科學產業規劃和引導,偏重于一般性的“引資”,對國家需要優先發展的產業,并無特別的鼓勵措施。外商投資一般集中于規模小、技術含量低、周期短、利潤高的中小企業,包括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以及技術落后在發達國家已被淘汰的項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加工為主要方式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內容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和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礎性產業項目投資較少,在投資過程中,較少考慮環境治理等社會效益目標,影響了國家的產業結構。另外,在引進技術、高級人才和保護環境方面的優惠政策與其他國家相比差距太大,不能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有重點地提升優惠政策的層次,不符合國際稅收發展的潮流。

5.稅收優惠手段少,靈恬性差。雖然目前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內容多、范圍廣,但稅收優惠的手段基本采用的是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而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專項費用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運用較少,從而削弱了稅收政策的效力。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稅收饒讓的條款較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

6.存在越權制定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一些地區政府為促進當地區域經濟的短期發展需要,單獨擅自制定超越國家規定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使涉外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出現混亂現象,對國際宏觀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的調整產生不良影響,也導致不同地區間的經濟結構不平衡。

二、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涉外稅收政策選擇

(一)WTO對涉外稅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國已是WTO的成員國之一,所以在制定有關稅收政策時必須符合它的基本要求。WTO形成的一系列協議為參加多邊貿易體系的國家之間的經貿交往提供了一整套共同遵守的、有約束力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對稅收政策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要求:(1)國民待遇原則,要求稅收無差別,強調的是締約國一方保證締約國另一方國民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國民同等的稅收待遇。(2)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向國內和世界貿易組織明確公開本國的稅收政策。(3)公平競爭原則,要求稅收政策統一,稅收環境平等。(4)例外原則,允許成員國在堅持國民待遇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本國經濟發展需要和特殊國情,制定一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實行產業或地區的特殊稅收優惠。

(二)選擇涉外稅收政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是符合WTO的原則;二是促進經濟增長,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三是充分體現產業政策導向的原則;四是依法治稅原則;五是維護國家權益的原則。

(三)應選擇的主要涉外稅收政策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公平內外資企業的競爭環境。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建議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實施到位的做法。所謂“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說現行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法的統一合并,必須是一次完成,這是保持稅法嚴肅性、穩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辦法;而所謂的“分步實施到位”,則是指立法目標的實現,可給出一個過渡期來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比如可采取新老企業區別對待的方法等,以期達到既不否認歷史,又能在一定時期后實現統一稅法的目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可以消除“假合資”、“亂減免”問題,內外資企業可以公平競爭。

兩法在合并上,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稅基的確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和WTO規則要求,對兩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上重新明確,盡量作到統一、平等。對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支出、折舊標準等內外有別的扣除項目進行統一規范,體現稅負的公平。

——稅率的選擇:我國目前采用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國際上屬于較高水平,高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比一部分發達國家還高,這不利于國際資本的吸引,考慮到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稅負狀況以及我國的具體國情。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以不高于25%為宜。

——優惠的范圍:在新法中取消對不利于環保和落后的生產性企業的優惠,取消對一般生產性企業的大范圍的優惠;保留對高新技術和基礎產業的投資優惠;增加對福利、教育領域的投資優惠;結合我國的特殊國情,增加對利用人力資源方面的優惠,例如,對外資企業雇用我國人員達到政府規定數量的,可以給予一定的所得稅抵免;對外商企業投資于出口企業、先進企業、農林牧業、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享有的稅收優惠,內資企業也應享有。

——優惠的方式:建立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相結合的優惠體系。除了使用降低稅率、直接減免等直接優惠外,還應充分使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提取風險準備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單項所得減免等間接優惠方式,實行收益調節與資金、開發、投入、分配調節并重的方式,增強稅收優惠的目的性和針對性。

——優惠的方向:由單純引資為主向吸引資金、技術、人才并重轉變。目前,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缺少的是具有較高能力的人才,尤其是我國中西部地區有一定的工業基礎,加之資源優勢,急需的是人才的引進,尤其是具有先進管理經驗人才的進入。體現在所得稅政策上,加大對大型企業集團的引進,尤其是對資金雄厚、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全球著名企業集團的進入的所得稅優惠。

——優惠的對象:為了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國際分工和合作,在新法中加大國內企業

“走出去”的導向,提高國內企業的國際化水平,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例如,對內資企業進行跨國投資經營給予特別的所得稅優惠,鼓勵內資企業向外發展。

另外,合并應注意存續期間的確定、優惠條件和標準的明確。

2.增值稅改型方面。改革高新技術產業適用增值稅的類型,將“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購進的生產設備所負擔的增值稅款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減輕其稅收負擔,解決由于資本性支出較大而稅負重的問題。

3.開征新稅種方面。我國應將現行城建稅、資源稅、消費稅中部分稅目以及環保收費統一改為征收環保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面對外資企業競爭,我國必須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監督外資企業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保護中方員工的合法權益。

4.完善個人所得稅方面。目前,我國公民和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標準不一致。從公平稅負和簡化稅制的角度考慮,應減少收入級數,統一扣除標準,公平國內公民和外籍人員的稅負。同時,對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外國專家在工資薪金所得的扣除及適用稅率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

5.反避稅方面。為打擊避稅活動,減少國家稅收收入的損失,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條文的方式,針對避稅行為產生條件、情形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加強國際協作,以保護跨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利用轉讓定價的手段進行避稅活動。另外,從公平稅負的角度考慮,應對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同時,對外資企業還應開征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選擇涉外稅收政策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兼顧稅收優惠的效應與代價。外商投資在給我們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可能由于損害環境、耗費原材料、不平等競爭等導致較大損失。只有當投資利益大于損失時,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才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充分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環境、市場、技術等方面的綜合影響。

2.保留并逐步完善地區性的稅收優惠。鑒于WTO規則對地區傾斜政策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為使我國經濟在加入世貿后不至于受到外來經濟的全面沖擊,增強國內經濟對外來經濟的抗衡能力,保持東部地區現有的對外貿易優勢,對原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可暫時予以保留。同時為貫徹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地區間的協調發展,形成協同效應,對中西部地區的區域性優惠可借鑒原東部沿海地區實施的“以點帶面”的做法,突出重點,重點支持一部分省市,以起到周邊聯動效應。單純的地區性優惠應逐步向地區和產業并重,最終取消區域性優惠的方向過渡。

3.規范稅收政策調整方法,提高稅收法律層次。一是對現行涉外稅收政策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對于越權的減免稅政策應堅持予以取消。二是逐步提高現有稅收法規的法律層次,在統一內外稅收政策的同時,對所有稅收法規,應避免以條例形式出現,盡快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以提高法律層次。三是建立靈活的政策調整機制,通過定時調整、預警調整等方式,提高稅收政策執行的時效性。

4.通過政策調整,優化稅源選擇。目前,在國內進行投資的企業,主要是香港、臺灣還有韓國和新加坡等亞洲的國家和地區,而美國、歐盟等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來我國投資的較少,稅源的結構比例不合理,引資渠道不暢通,使我國涉外經濟在抵抗地區性金融危機能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不利于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化水平,建議在調整政策時,考慮如何擴大稅源范圍,拓寬引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