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論文: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2-08-27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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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文章從經濟學的角度去分析腐敗,把腐敗作為一種經營活動來進行分析,為腐敗給出了一個經濟學定義。文章認為,由于權力的可交換性及其需求與供給的無彈性,決定了權力總是傾向腐敗,從而形成一個公權與私利交換的市場可能;根據“經濟人”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可以認定官員也是“經濟人”,也面臨著選擇,讓公權與私利的交換具備了主體;通過對腐敗的成本、權力運行的制度及運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等情況的分析,認為這些構成了腐敗產生的誘導性因素。文章進而分析了腐敗對經濟的危害,如阻礙經濟發展、影響貧困治理、造成潛在的社會資源的浪費和損失、造成政府信譽的喪失、增加信用交易成本等。文章最后提出了抑制腐敗的經濟學對策:一是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降低腐敗交易的市場空間,讓官員“不能腐”;二是增加對官員的激勵因素,降低腐敗主體進行腐敗交易的主動性,讓官員“不愿腐”;三是完善對腐敗官員的懲罰性機制,加大打擊力度,減少腐敗黑數,增加腐敗交易的成本,讓官員“不敢腐”。
關鍵詞:腐敗經濟學分析
當前,腐敗已成為我國不正之風的焦點,嚴重影響著改革的進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如何有效地治理腐敗,是全國上下極為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指出:“經濟學理論并沒有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結論。它不是一種教條,只是一種方法、一種心靈的器官、一種思維的技巧,幫助擁有他的人得出正確的結論?!盵1]對腐敗問題進行經濟學的考察和分析,或許會給我們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腐敗的經濟學定義
什么是腐???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腐敗是指國家官員為了謀取個人私利而違反公認準則的行為。”[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腐敗定義為,腐敗是濫用公共權力以謀取私人的利益。一個更為廣義的定義是:腐敗乃是通過關系而有意識地不遵從,以圖從該行為中為個人或相關的個體謀取利益。國際透明組織對腐敗含義的解釋是,公共部門中官員的行為,不論是從事政治事務的官員,還是行政管理的公務員,他們通過錯誤地使用公眾委托給他們的權力,使他們自己或親近于他們的人不正當地和非法地富裕起來。邁克爾·約翰遜采用廣義的腐敗定義,認為腐敗是指對公共角色或資源的濫用,或公私部門對政治影響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戴維·H.白利認為,腐敗一詞意味著不正當地使用權威以得到個人利惠,這種利惠不一定是金錢。我國的一些學者認為:“腐敗是黨和國家公務人員濫用權力謀取私利,從而違反當時社會公認的紀律、法律和道德規范,并形成一定社會危害的一種畸型的政治行為和政治現象?!盵3]
這些從政治、法律和道德層面的研究結論,是從權力的運行角度去探討腐敗問題,把腐敗僅看成公共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偏離了應有的作用方向,違背了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給人一種霧里看花的感覺。正如一位政治學者所說,權力是一種使人產生神秘感的東西,是一種充滿魔力的社會現象。[4]
如果從經濟角度去研究,把腐敗看作一種經濟活動,一種用公權謀私利的經濟活動的話,許多東西就會豁然開朗。我們是否可以這樣來定義腐?。焊瘮【褪枪賳T或官僚集團利用公共權力謀求私利的一種經營活動,他們總是期望以最低的成本做最大的買賣,獲得最大的收益??梢詾楦瘮≌呋蚋瘮〖瘓F設計一個計算和思考的過程:投入是多少,帶來的收益又是多少,最希望達到的目標就是拿出去少一點,拿回來多一點。
二、腐敗成因的經濟學分析
我們既然把腐敗看著一種經營活動,一種公權與私利交換的活動,那就讓我們來剖析三個問題:一是有市場可能嗎,即公權可能與私利交換嗎;二是作為公權主體,官員會拿公權去謀求私利嗎;三是利用公權謀得到私利嗎。
(一)腐敗交易[5]的市場可能:權力總是傾向腐敗
如今,腐敗是重要的新聞內容。當我們打開電視或翻開報紙收看黃金時段的新聞報道時,我們可能被大量的有關腐敗的報道弄得頭昏眼花。為什么腐敗如此泛濫呢?這正是我們在這一部分要討論的問題。
權力傾向腐敗,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法國政治學家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定理?!盵6]英國歷史學家約翰.阿克頓也曾指出,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逅埂ぐ亍ち_贊斯基指出:“腐敗是一種所有社會都出現的癥狀,它既可見于最龐大的上層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團體中找到痕跡?!盵7]權力與腐敗,猶如月光下人與其影子,凡權力所在之處,腐敗必定形影不離。權力傾向于腐敗,絕對的權力傾向于絕對的腐敗,這可以從權力的交換性和供求特點得到證明。
1、權力是一種可交換的社會資源
權力是什么呢?德國的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是某種社會關系中一個行動者將處于不顧反對而貫徹自己意志的概率,不管這種概率所依據的基礎是什么?!盵8]美國的一個學者則表達了這樣的看法,“對于權力,我的直接看法是這樣的:在A能使B做本來不愿做的事情這個范圍內,A對B擁有權力?!盵9]R.H.陶奈認為,權力可以被定義為一個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梢哉f,權力意味著一種對其他人的一定強制、支配和控制,意味著掌權者的行為相對于其所作用對象的優位。英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帕森斯認為:“權力關系也存在互惠關系的可能性。”[10]因此,權力從來就是不夠分配的緊俏品,古往今來不知有多少人向往它,覬覦它,為了它拼得死去活來。
權力的可交換性,是指權力作為一種外在型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權力主體的更換而發生轉換。權力主體所擁有的權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當他履行相應公共職務時,他就有權力,當他離開這一職務時,則會喪失權力。這就是民間常說的“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當權力主體擁有權力時,他就能“一呼百應”;當他離開了權力,就會“風光不在”了,這會讓權力主體產生強烈的失落感,從而導致權力的異化,就是指權力主體把自己所掌握的權力作為“商品”用以交換私利,即權力腐敗。
2、權力的需求與供給的無彈性
從普遍意義上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任何市場的發展壯大都由需求所決定。由于權力具有凌駕于社會之上以及一定的職責范圍內具有絕對的支配力的特征,一方面使得人們向往權力,追求權力,對權力產生了強烈的需求;另一方面,代行公共權力的人,也容易被權力所具有的特征所迷惑,容易把人民的權力當成他自己私有的東西,并憑借著手中的權力進行權錢交易,將他人財產和公共財產據為私有。通過對公共權力的不合理使用來滿足人們對權力的需求。
我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及我國傳統思想和我國的社會制度,都導致黨領導下的政府成為權力壟斷主體。而一個公職人員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的權力是一定的,權限是一定的。出于理性他為獲取更多、更高的個人利益,必將權力“價格化”。價格隨用權對象的不同是變化的,而權力擁有者又是一定的。這就形成了權力供給的零彈性。面對這種情況,“經濟人”必然會擴大權限或提高“價格”,同時對于權力效益的需求者來說只要價格在其承受范圍內(一般以邊際成本成本=邊際收益為限)則不會顧及其高低,而權力所有者也抓住權力需求者這一心理,更多為自己創造獲取有價值事物的機會,從而使腐敗的產生成為了必然。
(二)腐敗交易主體分析:官員也是“經濟人”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性善和性惡的爭論,但無論哪派都認為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性。無論是信奉性善還是性惡,大家都普遍認為,政府是超越一切私利之上、專求社會福利的超然組織,政治家和政府官員都是大公無私的圣人,是以促進公共利益為惟一目的的“公共人”。但實際是否是這樣呢?現實中以人性善為假設而構建的權力運行機制由于過于信賴人的自律,由于嚴重脫離自利人性的現實,為腐敗提供了豐富的物質基礎,以至于腐敗情形泛濫。
1、“經濟人”理論簡述
現代生物學證明,生物的本性是自利的,否則無法在自然的殘酷選擇中生存下來。人作為生物的一部分,更是經歷了無數的自然選擇才進化到今天的人類。因此,人的原始本性即其自然的生物性,必定是自利的,人總是為自己著想、力圖追求自己欲望的實現。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經濟人”理論成為了西方經濟學大廈的理論基石。這一理論認為,人類存在著盡可能增加自身利益的意愿,“經濟人”就是指個人以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或以極大化的個人的效用作為做事最基本動機的人。正如亞當.斯密所說:“每個人都在力圖應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生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來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公共福利是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安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在這樣做時,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種目標,而這種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11]經濟人理論主要包含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一是人的自利性,即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打算,總是在追求自己認為有價值的東西。這種價值物,只要是個人覺得值得追求的,既可以是物質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質利益。二是利益最大化原則,即人們總是尋求對自身利益的最大程度滿足。經濟人能夠通過成本—收益分析,權衡比較每種方案的利弊得失,采取最有利的行動,從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人的理性假定,即人具有理性的知識和計算能力,能夠收集必要的信息,對備選方案進行比較,會做出能更好地滿足自身偏好的選擇。
在經濟人的適用范圍上,公共選擇學派對其發展有了重大突破,把“經濟人”假設應用于政治領域,認為個人在政治活動和集體選擇過程中,同樣追求的是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布坎南指出,沒有理由相信,同一個人,在私人領域或經濟活動中,追求個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領域,或政治活動中則追求公共利益及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同樣,由政治家和行政官員所組成的政府也是具有個人利益的組織。公共選擇理論將“經濟人”理論推廣到政治領域,使我們可以很好的解釋官員腐敗現象。由于公共決策者的“經濟人”特性,政策過程中,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動機驅使他們制定出利己的政策,導致腐敗現象的產生。
最近,一個對縣(處)級領導干部進行的調查顯示,“理性經濟人”是領導干部的基本人性特征。[12]干部隊伍為崇高理想奮斗的思想相對淡薄了,其人生價值觀有較強的功利化傾向。如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考慮實際需要和效果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等等做法;或者在遭受挫折情況下,變得不思進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甚至專為小集團利益和個人利益作打算等等。例如,66.6%的人認為自己的班子是“績效型班子”。如果自己主抓的工業園項目,而該項目列入國家調控的對象,那么,真正愿意清理的只占30.6%,甚至有11.1%的人選擇“為了當地經濟甘冒風險也要繼續搞下去”。而其下級認為他們的這一傾向更強烈,即愿意清理的只占14.3%,甘冒風險做下去的占28.6%。作風問題中最大的是形式主義,占53.8%,功利主義為30.8%,如果認真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形式主義是做給人看的,實質上還是功利主義。
2、官員面臨選擇
一個社會無論有多少資源,總是有一個有限的量,相對于人們的無限欲望而言,資源量總是有限的,不足的,這就是經濟學家所說的“稀缺性”,稀缺性決定了每一個社會和個人必須作出選擇。選擇就是要實現有限資源下的最大化。在按照這種思路做出選擇時,人們往往把收入最大化、利潤最大化,或者其他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目標,官員也不例外,他也面臨選擇:一是公共決策與官員自身利益的選擇,二是腐敗與廉潔的選擇。
公共決策與官員的私人利益之間存在著矛盾。一方面,公共決策越正確、越及時,組織的利益越大,作為這個組織的掌權人所分享的收益也相應越大,不僅如此,官員還可以從中獲得比一般成員更高更大的收益(或效用),如對官員政績的物質獎勵、職位的晉升等。相反,公共決策的效果越差,官員的損失也許比組織內的其他成員更大。這是矛盾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公共決策與官員的私人利益之間又存在著沖突:這種沖突源于公共決策的組織成本和收益與官員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存在著差異和背離。并非每一公共決策都能同時實現公共組織的收益和具體決策人的收益最大化,因此便存在組織機構與官員兩個不同的目標:組織收益最大化和官員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的監督的情形下,官員會利用其手中的權力,根據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來做公共政策抉擇,這種抉擇有可能以犧牲組織機構的目標為代價。在官員的行動中有兩種表現方式:一是具體決策人的偷懶動機和搭便車行為,這屬于失職或瀆職范疇;二是具體決策人利用職權之便直接為自己謀私利,其方式包括侵吞公共財產和利益以及收受賄賂等,這便是腐敗了。
當公共利益與官員自身利益發生沖突時,就會出現腐敗機會或誘因,即官員濫用公共權力為個人或集團謀取利益。當出現腐敗機會或誘因時,官員通常有兩種選擇:腐敗或是廉潔。如果人選擇廉潔,他將得到相應的報酬,包括即期收入和未來的預期收入,加上作為一個廉潔官員的道德滿足感。即期收入包括官員的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收入,預期收入包括住房、養老金、醫療保險等。道德滿足感是一種效用函數,它與官員本人的思想品質及社會責任感有關,也與社會風氣和社會贊譽有關。對于那些具有高度“為人民服務”思想、利他型的官員來說,他們可能在腐敗問題上的立場十分堅定,這樣他們道德滿足感的效用函數就很大,甚至可能是無窮大。
如果官員選擇腐敗,他獲得直接賄賂收入,但是他將為此付出各種成本。腐敗的成本主要包括兩個部分: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指的主要是腐敗的直接投入;隱性成本由多種因素決定,包括法律處置成本(法律成本)、經濟處罰程度(經濟成本)、精神或名譽損失(精神成本)、未來收益損失(養老金、住房和醫療保險等),以及貪污受賄所付出的道德代價。他的效用函數比較復雜,存在兩種可能的結果,這取決于被查處的概率和逃避的概率。
無論官員選擇什么,都是基于自己條件所做出的理性選擇。腐敗是否是一種經濟理性選擇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腐敗是理性行為。我們經常在電視和報紙上看到那些身陷囹圄的腐敗分子痛心疾首地說,自己一時糊涂,做了錯事,現在追悔莫及,然后就對著鏡頭擠眼淚。腐敗分子的這番表白即是說他們從事腐敗勾當是一時失去理智的感情沖動,不是理性行為。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他們還象在臺上用大話誆老百姓一樣對我們說謊。選擇腐敗或放棄腐敗是在約束條件和風險偏好既定的情況下個人的絕對理性行為。對一個人來說這是人生的很大的抉擇,不可能靠一時沖動來決定。其實,他今天選擇說謊也是理性行為,因為他試圖使自己的腐敗成本——懲罰最小化。實際上,腐敗是一系列苦心經營的商業活動,每一步都存在獲利與風險的計較,如果稍有不慎,就會蝕本,甚至埋下禍根。
(三)腐敗產生的誘導性因素:成本、制度和信息
是否是有了腐敗交易的市場可能和交易主體,就會產生腐敗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公共權力行使過程中信息公開、透明,如果制度健全,監督到位,以至于腐敗的成本很高,或者說腐敗的收益為零,甚至是負數,誰會腐???因此,我們有必要來討論腐敗產生的誘導性因素。
1、腐敗的成本
按照經濟學理論,任何經營活動都是在一定成本水平上進行的,成本水平的高低對經營主體盈虧有直接的影響,成本成為經營主體進行經濟決策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正如約翰.莫里斯.克拉克指出:“如果學生能在經濟學課程中真正理解成本以及成本的所有各個方面,那么,這門課程就算取得了真正的成功?!盵13]腐敗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它和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有著嚴格的成本計算過程。讓我們對當前腐敗成本進行考察、分析和研究:
一是預付成本。預付成本指為了取得腐敗權預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買官的費用、阿諛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損失。預付成本是腐敗收益的底線,即經濟意義上的盈虧點。隨著預付成本的上升,腐敗的收益曲線上移,腐敗程度相應加深。目前,腐敗案件的案值不斷提高與腐敗的預付成本上升有一定關系。
二是直接成本。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腐敗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敗者在實施腐敗活動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點精力,如打個電話、當面交辦、批個字條或偽造賬冊等就可以獲得利益;有時也可能要付出點聯絡費用以疏通關節,如請人吃飯、送點禮品、禮金等,但這些費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當然作為社會為此付出的成本則是十分巨大的。從我國情況看,腐敗行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勞力、精力。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體制的不完善,機制、法制的不健全,監督制約的薄弱,使腐敗機會很多,腐敗者實施腐敗行為,并不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勞力。
三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即腐敗分子把權力變成個人財產所要支付的成本。這一成本的高低與制度漏洞和權力交易市場的發育兩個因素相關。目前,制度的漏洞較多,尋租機會也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權力交易的市場發育對交易成本起決定作用。改革開放前基本沒有權力的交易市場,權力交易的成本很高,腐敗難以成交,因此腐敗現象很少?,F在,權力交易市場發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價格形成、信息傳遞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所以,腐敗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這是腐敗普遍化的另一個原因。
四是機會成本。當前,我國腐敗的機會成本是很少的,有的甚至為零。能夠從事腐敗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權的公職人員,這些人員的收入一般是相對固定的,按照統一的規定發放的,而且從目前情況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敗而被查處,受到的經濟損失并不大。假如其從事某種腐敗活動,所花費在這方面的時間、精力和資金等這些資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職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會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紀活動,也由于有種種限制,如機關干部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干部不得個人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純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從事腐敗活動,則回報往往是十分豐厚的。
五是風險成本。風險成本是腐敗敗露得到的懲罰。目前,我國腐敗的受懲成本是不高的。首先是財產罰很少,考慮給出路比較多,使腐敗者政治損失經濟補。其次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輕。第三是名譽和精神上的處罰過輕。對腐敗行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經過有關部門許可,所以,除了一些驚天大案、官職高、問題嚴重的案子外,絕大多數腐敗者的腐敗行為都不見諸新聞媒體,絕大多數腐敗者的名譽損失僅限于很小的范圍。
即使這樣,腐敗的成本能否真正成為現實的成本還要取決于腐敗現象被發現受到懲處的概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和法學教授,蜚聲國際的腐敗問題專家蘇珊·羅斯·艾克曼女士認為,在所有的腐敗交易中,官員實際被抓獲的可能性可能還遠遠低于三分之一。陳武明在《路在何方》中說:“為什么這些人(指腐敗分子)會那么大膽,不吸取教訓,繼續搞腐敗,難道他們不怕坐牢,殺頭,遭法律的嚴懲?我想,一個主要的原因是他們心存僥幸心理,認為現在搞腐敗的人多,但被查處的人少,他們不一定會被發現被查處。這個情況確實是存在的,現在被揭露的腐敗分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有相當一部分腐敗分子沒有被查處?!薄袄碚摻绨褯]有被查處的這一部分腐敗分子稱為腐敗黑數?!薄坝袑<夜烙?,中國的腐敗黑數至少為80%,也有的認為被查處的只占0.0625概率。”陳武明認為“如此低的查處概率,意味著腐敗有非常低的風險率和非常高的成功率?!盵14]所以,在我國,雖然對少數腐敗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敗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處決。但也有更多的腐敗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說從事腐敗活動的風險是比較小的。目前存在腐敗產生率總是高于“死亡率”,腐敗問題蔓延發展勢頭總是難以遏制,一些腐敗分子前仆后繼,其主要原因恐怕還在于腐敗的成本明顯偏低,而腐敗的收益則較高,與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別是社會上“丟了黨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虧了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等現象的存在,更助長了一些人的這種心理。于是“餓死膽小的,撐死膽大的”這句話,會被一些有風險偏好的人奉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繼在實施腐敗行為時更加膽大妄為。這就是中國的腐敗分子越殺越多的經濟學解釋。
2、腐敗與制度
最近,《求是》雜志發表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同志的文章,認為必須從源頭上拓寬防治腐敗工作領域,為此,必須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因為制度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途徑。制度為什么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途徑?因為人們對事前的決策總取決于對事后的預期,只有預期某種行為能給他帶來正收益,他才會選擇做某件事。那么,又是什么在決定一個人的事后預期呢?正是制度,而且制度提供的是一個穩定的事后預期。制度通過設定各種“成文法”以及保證這些“成文法”一定能被實施的配套手段,明確地傳達給人們這樣的信息:什么樣的行為選擇將一定導致什么樣的后果。由此,也區別出了制度的優劣。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盵15]
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一個位高權重的官員面對不法商人的行賄,他選擇受賄還是不受賄,取決于他的預期。如果他預期,在既有的制度下面,一旦受賄,被查處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查處,懲治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被懲治,懲治的力度也非常小,小到遠低于受賄帶來的收益,那么,他的事前決策就是選擇受賄。而相反,如果他預期在既有的制度下,一旦受賄,被查處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查處就將被懲治,而且懲治力度也非常大,遠超過他受賄所帶來的私人收益,這樣一來,他事前的決策就將是選擇不受賄。因此,吳官正同志提出,要使得腐敗分子“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追悔莫及”,[16]相信對于所有的官員都具有震懾作用。其效果必然是,有人即便想要腐敗,也會因為考慮到后果之嚴重而不敢腐敗。
制度的功能除了通過給人們穩定的事后預期從而決定官員的行為選擇之外,還決定了相對人的行為選擇。經濟學認為,現代經濟增長除了資源性因素之外,還取決于制度安排。更具體地說,如果在某種制度安排下,個人報酬是根據他將自身的資源稟賦投入生產性領域的程度與貢獻來決定,那么,所有人都愿意進行“生產性努力”,經濟績效也就會很好,經濟增長也才有制度保障。相反,如果在某種制度安排下,個人報酬與其在生產領域投入的資源和貢獻不相匹配,辛苦勞動與合法經營獲利很少甚至無利可圖,而通過不法行為與官商勾結卻可以大發橫財,這種制度會導致一種反向激勵:即鼓勵個人或組織將資源與精力投向“分配性努力”:不是試圖通過努力做大蛋糕去獲得更多收益,而是把資源與精力用于爭取在已有的“蛋糕”中劃出更大的一塊,這樣的結果是必將形成腐敗的文化氛圍,即不腐敗者不得食,或者說是不腐敗者不好食,必將形成經濟增長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
3、信息不對稱與腐敗
傳統的經濟學分析依靠“完全信息”的假設條件。該假設條件意味著市場可以向每個經濟主體提供他決策時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把信息問題從經濟學中排除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信息的不完全性是普遍存在的。從這個角度考察腐敗問題,可以認為腐敗是官員與其相對人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基礎上的博弈行為。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大家越來越意識到,社會信息化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廣泛而深遠,大到國家的政治生活,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無時無處不體現著信息化的力量,人類社會對信息的依賴與日俱增。信息作為一種生產要素投入的增加,大大節約了能源和其他物質原料,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導致信息資源觀與信息財富觀的確立。申農認為,信息是使不確定性消除的某種東西。信息是決策的基礎,是對決策實施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的依據,各個利益主體為了消除自身決策的不確定性,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然要圍繞信息的獲取、控制、開發與利用展開激烈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意味著誰擁有信息,誰擁有比他人多的信息,誰就擁有比他人更多的資源或財富。
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行為參與者對特定信息的擁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參與人比另一些參與人擁有更多的信息,而且這種信息分布狀態是已知的。這種對相關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導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別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所謂“逆向選擇”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參與交易或交往的一方可能隱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實的信息以謀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這種行為卻損害到另一方的利益。至于“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參與交易的一方在雙方合約簽訂之后才會作出某種選擇,如果合約當中所隱含的激勵設計不佳,或是沒有充分考慮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極可能引起參與交易的一方利用合約激勵機制中的不完善之處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機會主義行為”,使另一方利益受損?!暗赖嘛L險”的具體表現形式可分為三類:一是私下改變合約,不按合約中規定的項目執行;二是隱瞞合約執行結果,逃避所應承擔的義務;三是在履行合約時不負責任,不努力工作,造成損失。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信息是一種資源。從人是經濟人的觀點出發,如果我們承認人的行為是符合理性的話,那么,人們一旦擁有或掌握某種資源或優勢,就會想方設法讓它發揮最大的效益。然而這種優勢是一柄雙刃劍,在委托關系的運行中,誰擁有的信息多,誰就在委托契約及其執行中擁有實施腐敗行為的潛在優勢,可是腐敗者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需要制度不健全和監督與查處不力的外部條件,才有可能獲取不正當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具體地說,信息優勢者,一方面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巧妙地利用信息的時間與內容的價值,對信息進行篩選和改變信息傳遞的流向、時間等手段,傳遞給信息的需求者,損害公共利益,以獲取個人私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息優勢,避開自身利益風險,在委托關系中,就可能出現機會行為,實現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多層關系中,就可能產生委托人與人的共同腐敗。
信息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信息的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信息的時間和內容的不對稱。從信息的時間看,信息有時效性,官員可以一方面盡可能早的收集到有價值的信息,同時盡量少向外界公開信息或推遲向外界公開,以增強自身信息優勢,另一方面官員可以控制信息傳遞的時間。從信息的內容看,信息是有價值的,但是價值是有針對性的,不同的人因自身的知識和需要不同而有不同的價值。因此,官員利用信息腐敗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來實現:一是信息篩選途徑。從信息的流向看,這里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即決策層流向執行層的信息存在著不對稱和執行層流向決策層的信息存在著不對稱。官員可以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那部分信息的內容,而刪除或擱置其他的信息的內容。這種對與自己私利沒有多少價值的信息內容的擱置,很容易導致辦事拖拉、推諉、扯皮等官僚主義和衙門作風。如只選擇上級領導喜歡的信息上報,“報喜不報憂”,避重就輕,按領導的意圖選取信息,騙取領導的信任或榮譽等等。二是信息傳遞途徑。官員為追求自己不正當的私利,可以開設新的信息通道,改變信息的流向,泄露信息,滿足自己的私欲,如泄露工程標底、出賣商業秘密等等;可以操縱信息傳遞工具和方式的選擇,延長或縮短信息從信源到信宿的時間;可以設置信息傳遞的障礙等等。
為了更好的理解官員利用信息腐敗的途徑和方法,讓我們來解析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一些規定,就可以清晰的發現官員利用信息腐敗的脈絡?!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一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要全面及時準備地披露信息。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能就是要糾正和懲罰虛假披露行為。二是嚴格禁止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是指內部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內部信息損害不掌握這種信息的外部投資者的利益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內幕交易在市場經濟中被看作一種刑事犯罪。所有的內部人,包括公司董事、高層經理都會被禁止在一定的時期內(例如在財務報告尚未向公眾公布時)賣買本公司的股票;即使在允許交易的時候,他們的這種買賣也要登記在案。三是懲治操縱市場價格的活動。由于市場價格的高低是由信息左右的,證券市場上的犯罪分子往往用制造虛假信息、做莊炒作等方法操縱股價,從中取得暴利。在市場經濟中,通常把操縱市場看作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證券監督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要聯手對有關案件進行偵查、取證,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為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要做出這些規定呢?實際上就是為了防止官員利用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來尋求腐敗。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一些具有權力背景或有內幕消息的人們就與某些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的內部人員勾結起來,“做莊”操縱,獲取暴利。
三、腐敗對經濟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腐敗對經濟是否有危害性,目前存在很多的爭論。有人認為,腐敗是經濟增長必要的潤滑劑,對于發展是有利的。但是否是這樣呢?世界銀行對60多個發展中國家150多名高級官員和民間社團主要成員的調查中,答卷人把公共部門的腐敗行為列為他們國家中對發展的增長最為嚴重的障礙。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課題組進行的“21世紀挑戰中國”的專家問卷調查所列的14個選項中,腐敗成風高居第一位,選擇該項者占被調查專家的42%。[17]其他大量的研究和調查也表明,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意識到腐敗對經濟增長的破壞作用。
(一)腐敗阻礙經濟發展
經濟要發展需要大量資金,而資金的來源則主要靠大量客商的投資,企業與投資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投資環境就成為影響資本流向的重要因素,也成為綜合競爭的核心內容。
腐敗影響企業活動。分析表明,支付更多行政賄賂的公司比那些不支付任何賄賂的公司在官僚身上浪費更多的時間。腐敗不但阻礙了國內企業的發展,而且特別影響了小公司和新的進入者。同時,腐敗降低了國際競爭力。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力與生產要素成本及交易成本成反比。生產要素主要包括資本、土地和勞動力。腐敗會增加土地要素成本,并通過利差、對國企業的補貼,以及呆壞賬增加資本要素成本,從而使生產要素成本大幅度提高。交易成本主要包括與交易相關的直接成本,例如交通設施、因特網;以及制度成本,包括審批時間、投資環境等。反腐敗本質上是通過制度建設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提高國際競爭力。良好的制度可以節約成本,降低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說,良治也是國際競爭力的一部分。
腐敗降低了投資。根據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中國吸引外資的潛力只發揮了49%,主要是因為腐敗等因素。通過對20世紀90年代從14個國家進入41個國家的雙邊外國直接投資的分析發現,腐敗嚴重阻礙了投資。有專家測算,如果菲律賓將腐敗水平(2.9,2001)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9.2),投資與GDP的比率將提高6.6個百分點。對于一個腐敗國家來說,將腐敗水平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對外國投資的影響,與將企業邊際稅率降低20個百分點具有相同的效果。[18]
(二)腐敗影響貧困治理。
貧困的治理依賴于經濟的增長。如前所述,腐敗阻礙了經濟增長。Mauro提出,腐敗會減慢一個國家的發展速度。假定孟加拉國的年增長速度為4%,如果其能夠將腐敗程度降低到新加坡的水平,孟加拉國在1960—1985年期間的單位資本GDP年平均增長速度會提高1.8個百分點,人均收入會提高50%。1964—1993年期間,良治國家比管理不善國家人均收入增長率高出2.5個百分點;在實行健全管理的國家,1%GDP的援助可以使增長率提高0.5個百分點,貧困率下降1個百分點。[19]
其次,腐敗惡化了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況。例如衛生和教育,腐敗偏好基礎設施投資,而不是援助貧困人口和削弱使用小規模企業的手段來避免貧困的項目。更糟糕的情況是,腐敗政權通常偏愛防務合同,而不是農村的健康醫療和學校,政策偏好惡化了收入的分配,并將資源從農村轉移到了城市??挤蚵妊芯堪l現,腐敗增加了嬰兒死亡率,降低了壽命和文化程度。據陳宗勝計算,在居民總體收入差距中有20%是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所造成的,其中偷漏稅和走私的收入約占80%,腐敗收入約占20%。[20]
(三)腐敗造成潛在的社會資源的浪費和損失。
腐敗增加了公共投資,這主要涉及政府出資或援助的公共投資中的腐敗損失,還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銷合同中的腐敗損失,其中表現最為突出的就是許多大型的公共投資中的“豆腐渣工程”和違背經濟規律的中看不中用或建成之日就是虧損之時的“標志工程”、“形象工程”。這種腐敗工程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巨大的。腐敗還扭曲了政府支出的結構,從所需要的項目和維護支出轉向新設備的購買,因此降低了政府投資的效率,特別是在基礎設施方面。據測算,如果腐敗水平從新加坡提高到巴基斯坦的水平,公共支出與GDP的比率將提高1.6個百分點,政府收入與GDP的比率將降低lO個百分點。
腐敗造成了地下經濟的繁榮。所謂地下經濟是指未向政府申報和納稅,政府未能控制和管理,其產值和收入未能納入國民生產總值的所有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非法的地下經濟活動和合法經營取得非法收入的經濟活動兩種情況。所謂非法的地下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這樣一些現象,如走私販私,生產、運輸及其黑市,地下工廠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等,這類經濟活動構成經濟犯罪。這些犯罪往往是與某些政府官員、海關人員、公安警察、工商人員等合謀犯罪。合法經營取得非法收入的經濟活動,如部分或全部收入隱匿不報,逃避稅收,不僅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而且加劇收入分配不公平。世界銀行研究16個經濟轉軌國家在1989—1994年期間非官方經濟約占GDP的15%-30%之間,絕對增長率通常要超過50%;非官方經濟增長導致官方經濟增長下降。根據夏興園、萬安培等人研究,80年代上半期我國地下經濟規模占國民收入比重在10%以上,最高時很可能高達20%-30%。我們估計,不在全國統一口徑內或納稅范圍內的以私營和個體經濟為主的“地下經濟”占全國名義GDP總量的1/3,與一般發展中國家的比重大體相當。[21]
(四)腐敗造成政府信譽的喪失,增加信用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誠信度較低,致使外商不敢來投資,大量的社會資源、自然資源不能利用,造成浪費,形成潛在損失。另外,為了保證政府和客戶之間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會建立起來很多的規則,制定很多的管理制度,大大的增加交易成本。如本來我和客戶之間的合同可以很簡單,現在由于政府管制破壞了信譽,我們不得不簽訂一個非常復雜的合同,在加上可能發生的法律訴訟成本,交易成本顯然增加了好多。盡管難以衡量腐敗的經濟成本,但一些國際研究表明:因加速政府服務的提供交易價格增加5%-l0%;因政府壟斷造成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漲價15%-20%;因貪污造成稅收收入損失高達50%;因采購價格過高或采購不必要的昂貴物品支付20%-100%不必要費用;因非生產性投資比例過高,導致成本增加,質量下降。[22]
四、抑制腐敗的經濟學對策
以上分析表明,腐敗嚴重地阻礙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并對社會穩定構成了嚴重的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是硬道理,反腐敗也是硬道理。鑒于腐敗是一種經營活動,我們在考慮抑制腐敗時不要總是從道義的角度去要求官員不腐敗,希望通過官員自律來實現廉潔從政的目標,而是應該充分考慮到官員的“經濟人”屬性,運用經濟學的手段去防止官員腐敗。
(一)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降低腐敗交易的市場空間,讓官員“不能腐”。
1、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力度,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首先是要把政府職能轉移到制定市場規則、嚴格依法辦事和為企業提供服務上來,強化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嚴格依法行政,為減少權力干預市場而引發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營造良好的環境。在市場準入方面,要放寬企業進入市場的條件,縮小市場禁入的范圍,取消關稅貿易壁壘措施,如行政許可、登記、發證等行政審批項目要減少,審批手段要簡化,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外匯管制等數量限制的手段必須逐步取消;在市場秩序方面,要取消地方保護條塊分割等各種不利于形成統一市場的行政措施,改變政府為保護某些企業壟斷而制定的政策等;在市場主體方面,要取消差別待遇的政策,平等地對待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
其次是要加快生產要素市場化進程,消除雙軌制產生的“租金”。要規范和完善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制度,廣泛而充分地引入市場機制,將生產要素配置市場化,盡量減少和堵塞“尋租”空間,從體制上減少公職人員和企業之間發生權錢交易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精兵簡政,裁撤冗員,提高辦事效率。要實行政務公開,建立信息對稱的渠道,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管理事務、公共服務事務、辦事程序、辦事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讓群眾充分了解信息。
2、以提高監督效益、降低政府的監督成本為目標,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
首先,要加強監督機構的總體協調。要通過明確劃分各種監督機構的功能和責任,重視監督系統的層次性和明確劃分不同層次監督機構的職責權限,加強監督的總體規劃和避免各種監督機構的相互碰撞,進而使各種監督機構既能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又能發揮監督系統的整體功能,增大監督系統的合力。
其次,要強化以權力互相制約為主要內容的內部監督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核心是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關鍵是干部權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對掌管人、財、物等容易產生腐敗、滋生不正之風的重要崗位、環節和部位,在定期進行崗位輪換的同時,還要加強崗位內部的制約機制建設,強化業務和分工的制約,制定必要的權力運行程序,不經過有關權力運行的制約程序,權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約的權力格局。
第三,要建立具有相對獨立性、高度權威性的專門監督機構。有人建議,將目前的紀檢、監察、審計、反貪局的職能,加以綜合,設立專門的監督反貪機構,從而建立一個統一高效、獨立性強的監督機關,賦予新的監督機構以紀檢監察權、偵查權、審計權、拘留權和刑事起訴權。
3、加快構建完備的廉政法規體系,為加大打擊腐敗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對市場經濟下的腐敗犯罪,不能靠簡單的群眾運動或行政命令去解決,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基本手段。離開法制建設,反腐敗的對策就是一句空話。1993年以來,我國圍繞廉潔從政制定了《廉政準則》、《財產申報規定》、《報告重大事項規定》,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這些法規制度的出臺和頒布,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從實踐來看,這些法規制度與市場經濟法規化、規范化的要求還相差甚遠,主要是還不完善,現實中一些急需的專項法律尚未建立。因此,還應抓緊制定《反貪污賄賂法》、《公民舉報法》、《新聞輿論監督法》,以及《公務員制度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公務員離任審計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務公開法》等。有了一套完備的廉政法規制度,我們就能夠把公職人員權力的行使納入法制化軌道,也為加大打擊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二)增加對官員的激勵因素,降低腐敗主體進行腐敗交易的主動性,讓官員“不愿腐”。
關于對官員的激勵,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諸如建立良好的干部選拔任用和考核機制、評選表彰制度等等,滿足官員自我實現,獲得社會認同等需要,從而激勵官員努力工作,在這里,我僅從經濟利益角度去探討增加對官員的激勵因素。
一是建立以薪養廉制度。要提高公職人員的薪金,使之高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要給公職人員定期增資,制定和完善公務員職級晉升制,使公務員在職務不能提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同樣的工資待遇;要讓公職人員的工資增長應同物價水平掛鉤,即工資增長應與物價上漲同步;要提供包括假期、生活性福利補貼(如取暖費、降溫費)、地區性生活補貼、艱苦和危險工作崗位津貼以及小孩入托、上學和文化娛樂在內的良好的福利保障。
二是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具體做法是:每年從公職人員的工資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政府為公職人員單獨開設的保證金賬戶,政府同時從財政收入中撥出同樣數額的款項存入該保證金賬戶,此筆款項及其利息到公職人員退休或辭職時全部退還給本人;如果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廉政問題被判刑或開除公職,則該筆款項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三是建立對公職人員的獎勵制度。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公職人員的物質獎勵,提高獎勵的數額,對于促進公職人員廉潔奉公、勤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對腐敗官員的懲罰性機制,加大打擊力度,減少腐敗黑數,增加腐敗交易的成本,讓官員“不敢腐”。
當前,在我國對腐敗官員的懲罰性機制建設中,存在著許多的不足,要實現吳官正書記提出的讓腐敗分子在“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追悔莫及”結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比方說對腐敗官員的披露機制,懲罰性經濟機制等等。
首先是加強輿論監督。輿論,是貪官污吏的天敵,是腐敗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說,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作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賴輿論甚至要比依賴警察的權力為多。鄧小平同志也認為,“報紙最有力量的是批評與自我批評,有時黨和政府聽不到的,報紙能聽到,它能摸到社會的脈搏?!盵23]從輿論批評的效果看出,它是一種“無形的力量”,這種無形的力量有時比有形的監督更具有威懾力。自下而上,隨時曝光,無須受命,不畏權勢,是揭露和打擊腐敗最為有效的形式之一,也是權力監督最為有效的方法之一。它的作用在于:一是引起社會的關注和廣泛的監督。因為腐敗行為世人深惡痛絕,只有引起社會的關注和公眾的廣泛監督,對腐敗的制約才能形成巨大的威力。二是導致腐敗者下臺。腐敗者的職位再高,權力再大,一旦丑行公諸于世,就很難再冠冕堂皇地出入于官場,即使有后臺,有人保,其官運也在劫難逃。三地督促各類官員潔身自好,媒體曝光,會使官員威信掃地、臭名遠揚,絕大多數官員對此會不寒而粟。因此,應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制定《新聞法》等制度,讓腐敗官員“身敗名裂”。
其次是建立懲罰性經濟機制。一是對貪污、受賄的非法所得應予徹底追繳。對已經揮霍的非法所得,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賠償。同時,對于貪污受賄的腐敗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應判處沒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剝奪其繼續犯罪的物質基礎,并對其他潛在的貪污者產生強大的威懾。二是對貪污受賄腐敗者應處以罰款或罰金。在我國,貪污受賄腐敗行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對貪污受賄腐敗者未有罰款或罰金處罰的規定,使其在經濟上占了便宜。因此,應修改有關行政法規和刑事法律,對貪污受賄違法犯罪行為增加罰款或罰金處罰。三是對貪污受賄行為進行追訴成本核算,向腐敗分子征收訴訟費用。
第三,要嚴格執行法律制度,增加查處概率,降低腐敗黑數。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說,刑法的本質不在刑罰多么嚴厲,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溫斯坦萊認為,嚴格執法是政府的生命。對于執法不嚴的后果,法國思想家蒙田曾一針見血的指出,法律的過失比任何事物的過失要更厲害,更嚴重,而且是持久性的。英國思想家培根則打了一個十分恰當的比喻,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4]因此,必須堅持教育懲處并重,把懲處腐敗分子作為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從嚴治“長”的重要措施來抓,突出重點,狠抓落實。懲處的重點部門應是領導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懲處的重點內容是貪贓枉法、貪污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金融詐騙、揮霍人民財產、腐化墮落等行為。懲處的重點對象是違法違紀的黨政領導干部和搞權錢交易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在懲治腐敗的過程中,要嚴格執紀執法,絕不允許存在“空擋”、“特區”,不能搞上下有別,內外有別。對于違紀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執行紀律,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伸張正氣,打擊邪氣。同樣,對于違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嚴懲。既要實行法紀、黨紀、政紀嚴懲,更要實行經濟制裁,使其財、位、權三空,從而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貪卻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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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引自《經濟學是什么》第1頁,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社1998年版,第54頁。
[3]《古今中外反腐敗要覽》天津人民出版社、人民日報出版社,第372頁。
[4]見《駕馭權力烈馬――公共權力的腐敗與監控》第1頁,林呂建著,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5]在文章里,我將腐敗、腐敗交易、公權與私利的交換看為同一個概念,為了行文的活躍,而交替使用。
[6]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版,第154頁。
[7]轉引自《以權利制約權力—村官反腐敗對策研究》,韓濤著,中國普法網:/misc/2006-12/19/content_490789.htm
[8][德]M韋伯著,AM亨德森、T帕森斯譯:《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理論》。美國芝加哥:自由出版社1947年英文版,第152頁。轉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導論綱—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
[9]轉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導論綱—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
[10]轉引自莫于川著:《行政指導論綱—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頁。
[11]轉引自《經濟學是什么》第16頁,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2]見《經濟人、道德人:權力制衡與教化——中國體制轉型中反腐敗的思考》一文,朱正國著,/forumnew/viewthread.php?tid=15851。
[13]轉引自《經濟學是什么》第62頁,梁小民著,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4]《路在何方――關于當前的反腐敗和反自由化斗爭》,陳武明著,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5]《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33頁。
[16]《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2006年8月在紀檢監察干部培訓班上的講話摘要》,2006年第18期《求是》雜志。
[17]中央黨校、社科院出版的《2001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藍皮書。
[18]轉引自《反腐敗研究(第五集)》第8頁,楊夏柏主編,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
[19]轉引自《反腐敗研究(第五集)》第8頁,楊夏柏主編,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0]《經濟日報》,2001年8月23日。
[21]轉引自《反腐敗研究(第五集)》第10頁,楊夏柏主編,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2]轉引自《反腐敗研究(第五集)》第10頁,楊夏柏主編,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3]《鄧小平文選》150頁,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
[24]見英國思想家弗蘭西斯.培根《論法律》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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