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毒食品現象消除計策
時間:2022-12-16 1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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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食品”問題的緩解辦法。
由于上文論述的四個條件必須完全具備才能發生“毒食品”現象,那么“,毒食品”問題的消除和緩解辦法應該從這四個條件中尋找。(1)考察“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生產力水平難以退步,控制社會生產力水平本身就是違背社會發展規律的,顯然不可。(2)考察“資本和剩余價值規律”,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作為重要補充會長期存在,約束資本和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不現實。(3)考察“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對于食品行業,該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和產品流通難易程度是可以被控制的,可以進一步研究。(4)考察“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我國在這一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可以進一步研究。所謂的控制食品行業進入、生產要素流通和產品流通的難易程度屬于“政府控制”的范疇,因此,尋找解決辦法的思路只能來源于第四個條件——“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
1、相關道德水平的提升
參與生產食品的私營企業主如果具備較高的道德水準,嚴格要求自己,則可以盡量避免“毒食品”現象的產生。當然,這意味著私營企業主進行自我約束從而獲得相對較少的剩余價值,這顯然是違背剩余價值規律的,因此,讓私營企業主提升道德水準進行自我約束是不現實的。但必須要考慮到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其內包含和運行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隨著社會道德水平和企業自身道德水平的提升,不排除個別私營企業主堅持不生產“毒食品”的現象。盡管如此,政府仍然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來緩解“毒食品”的陣痛:引導和發展社會主義道德以及堅決取締無證經營的小作坊。前者治本但耗時過長,后者治標但難度較大;前者需要潛移默化,后者需要雷厲風行。同時要認識到,前者屬于道德范疇,后者屬于政府控制。
2、法律體系的完善
作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食品安全法》,是在2009年伴隨著三鹿奶粉事件的發展、發酵而頒布的,距今僅4年時間,而一部或者一系列專門法的出臺和完善絕不止幾年,其消耗的時間需要數十年甚至上百年。另外,康莉瑩(2013)認為《,食品安全法》的管理法作用大于救濟法,很難有效保護公眾食品安全權利救濟的需要,此外《,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缺位,在保健食品監管、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標簽規范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不盡完備,導致該法的許多條款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在蔣惠(2011)的研究中,她發現美國的食品法律體系宏觀全面、微觀精細,各類法律總計50多部,這意味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缺口非常大,我國的食品監管法律制訂和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法律法規數量少且缺乏系統性;二是質量不夠高,科學依據不足;三是部分法律法規內容交叉重復,甚至矛盾;四是處罰力度不夠,缺乏威懾力。因此必須要認識到,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食品行業成長迅速,行業內部出現了各種各樣新的現象和問題,這些新的問題都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規范。
3、政府控制的完善
政府控制可以在五個方面展開:監管體制的建立、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產品流通難易程度和懲罰機制的完善。對于監管體制的建立,西方發達資本主義經濟體有著豐富經驗,例如,歐盟委員會于2002年成立了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美國聯邦層面的食品監管機構有人類與健康服務部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農業部的食品安全和檢驗署(FSIS)以及環境保護署(EPA),它們統一協調于聯邦政府成立的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加拿大于1997年組建了加拿大食品檢驗署(CFIA),統一行使聯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權。反觀我國,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部門有衛生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缺乏聯動機制,同時又缺乏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的平臺,進一步導致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權責交叉、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行業進入難易程度的控制,何翔(2013)的研究中就討論到: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在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各個環節都設有市場準入制度,但由于準入制度不健全、準入門檻低,造成我國食品行業生產經營主體眾多,僅食品生產企業就有40多萬家,而食品經營銷售和餐飲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種養殖企業(或戶)數量就更為龐大,小、散、亂的特點突出。可以說,在行業進入的難易程度上,國家還有較大的回旋和操作的余地。對于生產要素流通的難易程度,國家應該加強對于生產“毒食品”所需設備、技術、關鍵生產原材料(如蘇丹紅、三聚氰胺等)等實施采購實名制,甚至禁止在市場流通。201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過文件,要求三聚氰胺的采購實行實名制,這就有效的遏制了“毒奶粉”的生產。對于產品流通難易程度,國家監管部門應該加強食品產品的檢測范圍和力度,盡最大可能的壓縮“毒食品”的流通空間。對于懲罰機制的完善,這不僅要求執法部門有法必依,而且要求懲戒的有效性。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措施更多只是罰款幾千、五萬或十萬,直至吊銷許可證,這樣的力度無法打消食品企業生產“毒食品”的念頭,正因為處罰力度較低,反而縱容了相關的食品生產企業。而根據新修訂并于2013年4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無論是在哪個方面施行政府控制,可以預見,其所消耗的時間和社會成本都是巨大的,同時,食品監管體制的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在政治體制改革舉步維艱的現在,食品監管體制的改革究竟何時能夠完成、食品監管體制何時能夠運轉、食品監管何時能夠見效都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二、結論綜上所述,本文主要結論有四條。
1、“毒食品”是一個歷史范疇的名詞
“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一個條件是“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生產力水平是不斷進步發展的,在沒有達到生產“毒食品”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時候“,毒食品”現象是必然不會存在的“。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二個條件是“資本與剩余價值規律”,這個條件本身就是在一定社會歷史過程中存在的,它伴隨著資本主義產生而產生,同樣伴隨著資本主義的消亡而消亡“。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三個條件是“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人類社會有三種經濟形式: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和產品經濟。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產生于商品經濟,生存于商品經濟,一旦進入產品經濟時代,市場經濟就不復存在了。“毒食品”現象產生的第四個條件是“相關道德、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這些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而上層建筑最終被社會生產力所決定,由于一定的生產力是社會歷史的范疇,因此,這些上層建筑也屬于這個范疇。綜上“,毒食品”是一個歷史范疇的名詞。
2、“毒食品”陣痛會先加強,之后逐步減弱
“毒食品”現象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時候就是必然存在的,隨著經濟繼續發展,一旦某個個例被媒體曝光,這些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將會立即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后,媒體和人們都會形成繼續挖掘食品安全問題的基本思路和動力,隨著社會各個角落被審視,食品安全問題似乎越發的嚴重起來,人們的不滿程度與日俱增。但隨著人們理性認識“毒食品”現象,加之政府(道德、法律和控制三方面)和社會(道德方面)的共同努力“,毒食品”生存空間被壓縮、資本循環被逐步破壞,由“毒食品”現象帶來的社會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同時,也就逐步保障了人們的飲食安全。
3、“毒食品”現象持續的時間與法律體系完善和政府加強控制所需時間相同
根據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雖然“毒食品”現象產生的條件有四個,但經過進一步分析,解決辦法只能來自“法律體系和政府控制”。那么“,毒食品”現象持續的時間自然也就與法律體系完善和政府加強控制所需時間相同。
4、“毒食品”現象在中短期內無法消除
根據結論1和結論3,由于“毒食品”必然存在于人類社會發展的某一時期,顯然,我國目前處于這一時期的開端。考慮到美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開端是1820年的《美國藥典》,到2011年初奧巴馬總統簽署《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這說明美國法律體系完善的時間非常長,而且到近期仍然在完善,已歷時190年。同時,這也說明中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立需要的時間也非常長,動輒百年,所以,我國“毒食品”現象無法在中短期內消除。
作者:楊思飛單位:天津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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