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計量經濟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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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計量經濟分析論文

農業成本、農戶負擔以及農民家庭的勞動剩余,直接關乎農業效率與農業再生產,至今仍然是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根據陳翰笙先生30年代保定(清苑)農村調查統計資料和解放后河北省統計局追蹤調查統計資料(注:陳翰笙先生1930年進行的保定農村調查資料現存中國社會科學院,河北省統計局50年代所做的關于1936年、1946年兩個時點的追蹤調查統計資料見《二十八年來保定農村經濟調查報告》,河北省統計局,1958年。本文未注明出處者均引于此,特此說明。保定農村實際指清苑農村。),力求反映這一時期冀中農村的上述指標狀況。

一、生產費用

中國傳統農業固然是以人力為主,但并非純粹勞動密集型生產。清代農學家已注意到耕作成本,章謙在《備荒通論》中說:“一畝之田……籽種有費,雇募有費,牛力有費,約而計之,率需千錢。”顧炎武說,蘇南“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1]。

清苑農村調查資料表明,農作物生產費用包括雇工費、耕畜費、種籽費、肥料費、農具費、農舍費等項。雇工費指雇工的工資,犒賞及衣物等雜項還不包括在內。耕畜費包括耕畜資本息(以耕畜總價值的年利8%折算)和飼養費。種籽費包括自有的與購買的兩項費用。肥料費僅就購買的部分而言,實際上自制的土肥占多數。農具費包括折舊費(依農具價值的8%折舊率計算)與修理費兩項。農舍費包括修繕和部分租金等。根據上述統計范圍,1930年清苑農民家庭農場平均每畝生產費用如下表:

1930年清苑平均每畝生產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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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科學雜志》第7卷第2期,1936。

從上表可見,中農平均每畝生產費用1.98元。當時清苑1畝地糧食收獲價值為8.1元,所以生產成本大約相當于其產值的1/4。在農戶實際支出的每畝生產費1.98元中,種籽費用最高,占30%;雇工費次之,占29%;再次為肥料費、農具費等。較富裕農戶的生產支出中,雇工的費用大些,開銷占第一位,但種籽費仍居第二位,而且其他方面的投入同樣不足。投入產出之比與清代農業相去不遠,表明當時的農業生產與經營仍然處于比較傳統的生產手段和生產方式中,沒有多少變化。

按照上述清苑每畝生產成本1.98元的數據,又知中農糧食種植面積為18.68畝,那么一個中等農戶糧食的生產成本即為36.99元。按戶計算,還須加上棉田生產費用的支出。30年代“滿鐵”在冀東的一項調查表明,棉田生產費用支出比較高,肥料、雇工費等大約每畝支出6.3元[2]。上面曾推算中農的植棉面積為1.32畝,那么棉田費用支出即為8.32元。糧、棉田合計,一個中等農戶的農作物生產費用支出為36.99+8.32=45.31元。按此計算,生產費用相當于農作物(包括棉花)總收入(167.31元)的27.08%。

張培剛利用1930年的清苑調查資料,也做了一項以農戶為單位(不是以每畝為單位)的生產性支出統計。生產費也是包括雇工費、耕畜費、種籽費等若干項,每農戶田場支出多少,隨田場經營規模大小而不同。他以500家農戶取樣為例,在田場的各項支出中,仍然是種籽費和雇工費所占比例最高,與前面平均每畝生產費用的比例及其特點,幾乎完全一致;如果按照平均每家生產性支出的統計,并以中農為樣本戶,每年生產費用為50.26元[3]。巧得很,此數據與筆者按單項數據所作的中等農戶生產支出的估算(即45.31元)非常接近。

上述生產成本,都未計入家庭自身勞動力的投入,清苑調查也沒有做這方面的專門統計。不過,根據調查資料中提供的有關數據,可以試著進行一下這方面的間接推算,以期得出一個基本概念。1930年清苑11村共有耕地41514.36畝。而當年參加農田勞動的長住人數共3524人(常住勞動力6979人,參加農田勞動的人數占其50.4%)。參加農田耕作的勞動者可能有臨時外來的雇工,同時也可能有臨時外出打工的本村人,如果假定打工者流出與流入的數量相當,那么可以認為11村田間耕作者的總人數不變。農業勞作有季節性閑置,一般每個勞動者實際上全年平均131.9個勞動日[4],以不變勞動日利用率計,3524個常住農田勞動力可折合464815.6個勞動日,或者說同等數量的人工數。這些人工數分布在耕地總面積后,平均每畝投入的人工數為11.20個。據估算,清苑三四十年代的復種指數已達126%,即11村的實際播種面積為52308.09畝。按播種面積計算,平均每播畝投入的人工數為8.89個。如果將投入的所有勞動力皆折為貨幣(包括自家勞動力的投入),生產成本則是其產值的68.40%。

卜凱統計,華北三省農民平均每畝農作物產值為9.59950元,每畝的經營費用(種籽、肥料、牲畜、人工)約占每畝產值的80%以上,以80%計,每畝生產費為7.6760元[5]。

韓德章統計,深澤縣梨元村28個田場,平均每個田場每作物畝農業之收入為11.657元,各項費用為10.248元,占每畝農作物收入的87.91%[6]。

二、農民實際負擔

租稅等賦役負擔是農民家庭的另一支出,而且是一項最為不穩定的支出。

先說地租負擔。租入耕地者絕大部分是下層貧苦農民,也有一部分中農,為了生活不得不在苛刻的條件下租入土地。租佃前,一般是租佃雙方先訂立契約,說明所租耕地位置、畝數、租額及地租交納的辦法。如佃戶經濟條件尚好,也有不訂契約,只有口頭協議便租種土地的。訂約一般在白露前后,租期大多為一年,長期租佃的很少,這樣有利于佃主收回土地或抬高租金。地租形式以定租為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中,如佃主提供牲畜、種子、肥料等,則依提供數量的多少而有主6佃4、主7佃3或主8佃2的分別。在通常實行的定額租中,地租的主要形式還是實物地租。但到1930-1936年間,貨幣地租占有主導地位,實物地租逐漸減少。1936年后,由于幣值暴跌,物價不穩,實物地租又重新流行起來。

貨幣地租的數量在清苑1930-1936年間,多為3~5元,地租大約占收獲量的一半。上繳政府的田賦等一般由佃主擔負,1937年后因捐稅更加繁重,所以有時佃戶還要承擔一部分田賦或雜稅。關于地租額,當時河北省普遍采取對分制,一部分縣按主6佃4比例分配產品,如趙縣、大興、宛平、蘇縣等。從全國情況看,各地地租額或輕或重不等,對分制仍是比較普遍采用的主佃分成比例。對30年代15省60縣的地租率進行的一項統計表明,每畝地租額占產量一半以上者共34縣,占統計總數的56.6%[7],可見30年代各省的地租還是比較重的。而且,主佃之間仍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比較普遍的現象是佃戶年年要給地主送雞鴨、水果等貢品,義務當馬夫、車夫,地主家遇有婚喪等事,佃戶須前往幫忙等。

不過,從清苑的總體情況看,20世紀上半葉租佃土地的情況已遠遠不占主要成分。1930年出租的耕地僅占耕地總面積的3.05%,租入耕地的農戶僅占總農戶的9.06%,1930年后,不僅未增加,還有減少的趨向。

由于清苑自耕農經濟占絕對主體,所以農民的主要負擔是政府的田賦、附加稅和其他行政或駐軍的臨時征收。清苑農民家庭的負擔有:田稅、地畝捐、驗契費、公債攤派費、軍事特捐及其他各種雜捐等。在這些捐稅負擔中,以田稅、地畝捐最為普遍,凡耕田者皆要交納,而清苑農戶大多數擁有自己的小塊土地,所以交田稅和田捐者達90%以上。其次為軍事特捐,交納農戶大約占一半。至于公債攤派額及其他有關雜捐,交納的農戶是少數,大約不到1/10。

田賦是農民負擔的主項,田賦的數額,據清苑11村農戶統計,平均每家擔負6.08元;其中中農家庭負擔7.77元。中農1930年戶均耕地為22畝,平均一畝負擔0.3532元。這個數據在華北地區有多大普遍性?

據卜凱《中國土地利用》記載:每公頃普通田地農民向縣政府所納之稅額,1932年華北地區為4.15元,合每畝0.2767元[5](445),顯然低于清苑的田賦。近年從翰香先生主編的《近代冀魯豫鄉村》則比卜凱估算的還要低。該著統計,1932年,河北省田賦及附加稅額征數為1218.4388萬元,山東省為2559.77萬元,河南省為2193.837萬元,共計5972.0458萬元。而三省額征地畝為26470.7769萬畝,故華北三省平均每畝田賦額應為0.2256元。該著又說,且此數也不能代表華北三省農民的平均賦役負擔,因三省額征地畝數與實際地畝數相去甚遠。河北省額征地畝數為8647.0279萬畝,而實際地畝數為10343.2萬畝;山東省額征地畝數為10074.4515萬畝,而實際地畝數為11066.2萬畝;河南省額征地畝數為7749.2975萬畝,而實際地畝數為11298.1萬畝,如以三省田賦及附加稅額征數與三省實際畝數32707.5萬畝相平均,則三省平均每畝實際賦役負擔為0.1826元[8]。

按照政府當年征收入庫的賦稅額,反推回去計算每畝耕地的負擔,結果比卜凱調查的數據低不少,比清苑11村的統計數據更是相去甚遠,低48.30%。該如何解釋這個現象呢?其一,各地區的賦役負擔是不平衡的,不能排除清苑或卜凱統計地區農民負擔高于華北三省平均量的可能。賦役偏重的情況,各省皆有,如河南汜水縣即每畝正附稅合計竟有三四元之多,但衡之全省,則為罕見,不足為論。清苑有可能高一些,可似乎談不上賦役偏重的個例。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充分考慮貪污腐敗的黑洞因素對賦稅差額的影響。從一縣、一省或從數省范圍內,經過層層機關最后征收上來的賦稅額,與每家每戶農民實際交納的賦稅之間,肯定有一個或多或少的落差。在貪污腐敗之風愈演愈烈的國民黨政府時期,各級官吏瞞產漏報、巧立名目、層層克扣、中飽私囊的情況,決非偶爾有之,因之而使農民的實際負擔量比之應當征收的賦稅(也就是實際入國庫的賦稅)增長一二成、二三成甚或更多,都是完全有可能的。這大概是華北三省估算的每畝地負擔低于卜凱的統計、也低于清苑統計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用挨家挨戶調查的方法計量而成的11村農民負擔量,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尤其在強調和重視農民的實際負擔,即進行農戶賦役實際支出量統計的時候,當年入戶調查的原始記錄的價值更不容忽視。由于賦稅征收中的這種彈性而增加農民實際負擔問題,在苛捐雜稅的征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除所謂正賦即田賦外,清苑還有驗契費、公債攤派額、軍事特捐、其他雜捐等四項臨時性附加負擔,大約平均每家負擔1.24元。再加田地捐稅,平均每戶共負擔7.32元。負擔的輕重基本與各類農戶的承受能力相合,中農戶居中,為9.71元。

農民負擔量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由清末傳統的田畝賦役制向現代稅收制轉化而法治又極其不健全的情況下,矛盾和沖突變得更加突出。人們得到的一般印象是:農民的負擔愈來愈沉重。

從全國來看,民國田賦總量較清代為重。大約從1909年(宣統元年)開始,田賦附加稅逐漸增加,而至民國時期增長尤快,到1927年達到了一個高峰。1909年,附加稅約占正稅的1/12;民國初年曾把附加稅限制在30%以內;其后,該限制一再被突破,1927年不得不作出田賦附加稅不得超過正稅的規定。以后各省的附加稅紛紛接近正稅,甚至超出了這一限制。30年代,河北、山東等華北各省的附加稅與正稅基本相當。當時,國民政府也頒布了一些限制附加稅增加的措施,并且重申孫中山的《建國大綱》中關于“田賦正稅附捐之總額不得超過現時地價百分之一”的規定。在政府有關文件中也經常提到這個標準。但在實際的田賦征收中,不少地區的田賦早已超過地價的1%。根據原中央農業試驗所在1936年的調查,包括河北省在內關內各省田賦平均比正常標準高二倍以上。國民政府的這一規定,本意是對田賦的附加稅進行限制,可實際上并沒有達到目的,因為地價并不固定,其隨豐年歉年及農產品價格而浮動,不能正確反映田賦及附加稅的輕重程度。

這一時期,還出現了地方政府或軍隊向老百姓預征和借墊田賦的情況,這可視為變相增收田賦的一種形式。1929年,清苑就被當地軍閥預征了一年的田賦[9]。四川軍閥普遍預征田賦,最貪婪的是28軍,在其防區內一年征收了59年的田賦!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向管區居民借墊田賦。民國24年(1935年)9月4日,《天津大公報》報道:“(通縣)縣政府奉財廳令,挪借田賦一萬六千元解省,以應急需。當于昨日召開縣政會議,討論辦法。議決:由縣印刷一元、二元兩種田賦借券抵借,并依例按著商二成、民八成攤籌,債券于夏忙完糧時代銀通用。”同時,其他苛捐雜稅的種類和數量也有擴大的趨勢。

一種觀點認為,即使田賦及各種捐稅確有上升,但就規定的絕對量而言,包括冀中及華北等大部分地區在內,農民的賦役負擔并非過量,或者說并非畸重得難以忍受。當時,許多研究賦役的著述都指出過這一點。關于與清苑比鄰的定縣農民的田賦量,馮華德、李陵就曾指出:“定縣人民的田賦負擔,一般看來,并不為繁重”,“就把現行稅率再提高一倍,以圖增加收入,也不為過分。”[10]再如朱其華的《中國農村經濟的透視》也提到:“河南省田賦正附稅捐統計,不過二千萬元,比量民力,非為過重。”[11]一方面,人們在抱怨負擔愈來愈重,“其重將何以堪”,另一方面有人似乎又不無根據地主張增加稅收。答案好像還要回到剛才的話題。

問題是,在一個非法治化的國家里,制度、法令及各種規定與實際上的操作及其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一個相當的距離。農民的賦役負擔極其不穩定,在一些地區、一些年代里,這種落差可能不明顯,因而農民還能承受得了;而在另一些地區、另一些年代農民的負擔就有可能變得相當沉重而無法忍受。影響農民賦役負擔穩定性的因素很多,在20世紀前半葉最為突出的是附加稅的增加,兵差的攤派和貨幣價格的漲落。

以上種種,僅在說明中國農村賦役制度特別是農民的實際負擔是相當不穩定的,在實際中也是難以統計的,須充分認識到這一點;然而筆者不能杜撰數字,也不能援引其他旁證代替之。這種不可選擇性是微觀研究中的無奈,也許它是偏謬的,也許它避免了更大的偏謬。無論如何,按照微觀歷史研究的法則,在沒有獲得更充分的證據之前,仍須尊重和依照1930年的原始統計,并據此繼續進行農民家庭的收支核算。當年11村農戶的平均賦役量是7.32元,這里仍取中農平均每戶的賦役負擔量,即9.71元。

三、農民家庭的剩余及余論

在對農民家庭的剩余進行分析之前,我們先計算一下農民家庭經濟的總收入。這里所說的總收入系生產性收入,不外乎農作物生產和工副業生產的收入,前者包括糧食和經濟作物(主要是棉花);后者包括家畜飼養、家庭織布、食品作坊、販賣和充作工匠以及葦編、豬毛加工等手工業,還有打工的工資收入等幾項。以中等農戶為例,每年共收入228.97元。農民家庭的總支出包括生產費用支出、農民賦役支出和生活消費支出三項。從上文得知,按中等農戶的標準計算,糧田、棉田的生產成本分別為36.99元和8.32元,共計45.31元。農民的實際負擔量問題也是在本文討論過的,除地畝捐等正稅外,還包括軍事捐等各種附加稅,仍以中農為樣本戶,按照當年的統計一年大約支出9.71元,再加以生產成本兩項總計55.02元。另從下表得知,以中等農戶計,生活消費每年共支出194.75元。下面,綜合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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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的數據難免存在誤差,但它總體上還是給人以大體不差的比例關系:從支出部分看,生活消費占去78%,而飲食部分又占去生活消費支出的80.62%,因此,其恩格爾系數為絕對貧困型。飲食支出占總收入之比則是68.70%,“糊口農業”的經濟特征在這里可以得到充分的量化證明。近10%負儲蓄率與這樣的收入消費結構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在一種絕對貧困型的生產生活方式中,農民家庭連簡單的再生產都難以為繼,更談不上持續的剩余和積累,以及普遍地投入和擴大再生產。從這里我們可以理解為什么清苑負債戶占村民總數的60%以上,以及為什么高利貸經濟那么活躍。從這里也可以理解為什么筆者稱冀中農業的商品化有一定的虛假成分,因饑餓、負債而被迫走向市場與普遍富裕、追求利潤而走向市場,自然不能期許二者產生相同的結果。英國農村商品率達到一定比值的時候,其流通結構、生產結構和階級結構都相應發生極其深刻且不可逆轉的變化;而清苑農產品商品率接近60%,但對鄉村傳統經濟與政治結構的沖擊遠沒有英國那么顯著,其直接原因不能不歸結為農民的普遍貧困化。顯然,冀中是糊口農業,甚至是不能糊口的農業。

如按照計算企業經費的方法,將包括自家人在內的所有勞動力投入都計入成本,其結果則是更大面積和更大份額的虧損。

清苑中等水平的農戶是這樣的,中國北方其他地區的農民大致又是什么狀況呢?整個中國北方地區都是這樣,農民以小農最多,每至春夏之交,皆感有青黃不接之苦,衣食尚感不足,春季納糧,如非富農,未有不感困難者。以每畝之收獲量而論,除去人工種子肥料等之種種費用外,實余者寥寥,或輒有不足之虞。據馬扎亞爾的統計:華北“棉花每畝生產費用,平均為8.72元,每畝收入,平均為13.84元(棉13.46元,芝麻、黃豆等副產物0.38元),故每畝純利為5.11元;稻子每畝生產費用為8.48元,收入為6.08元,虧損2.40元,晚稻純利為0.75元,稷黍純利為1.68元;高粱凈虧2.57元;玉米凈虧0.33元;菜蔬凈虧0.40元”[12]。

1926-1929年,李景漢對北平西郊和河北省定縣農村進行了3次調查,共調查了198戶農家。1922-1924年,卜凱等人對河北、山西、河南、安徽等六省進行了13次調查,共調查了2370戶農家。他們調查的結果是:在這總共2568戶農民家庭中,虧損戶占60%以上[13]。

顯然,糧食生產率始終沒有走出低水平徘徊格局。從全國糧食單位面積產出率上看,近代以來,因戰亂等種種原因呈下降的趨勢,直到30年代日本侵華戰爭以前才恢復到清代最高水平,何況冀中的畝產量還低于華北及全國的平均水平。這就從根本上限制了農村市場的發展規模和質量。即使這一時期外部市場條件的改善給農民帶來一些生計,甚至小小的繁榮,但總的看頗為有限,頗為不充分,而且還有一部分虛假成分,不足以改變個體農民世世代代積貧積弱的狀態。前面關于清苑一般農戶每年生產儲蓄率的計算以及其他地區相關情況的列舉,充分表明了這一點。農民個體財產與財富的積累極其薄弱,在正常年景下都不能收支相抵,稍有三長兩短,就難以度日。商品生產說到底是產品剩余的產物,近代意義上的商品生產尤其如此。顯然,眾多農戶的普遍貧困是農村市場,大概也是全國市場發展的瓶頸。

直至20世紀中葉,中國沒有像工業化以前的英國農村那樣,個體農民從物質到精神曾普遍經歷了相當一段較為寬松、較為充分發展的時期。在那樣的環境下生產者個人財產和財富普遍與持續的積累,社會地位、個人權利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由于沒有這樣一個前提,所以中國農村既沒有普遍出現面向市場、追求利潤的經營型農業,也沒有產生一批像英國約曼那樣的富裕農民階層,成為現代農業的發起人。即使鄉村中一小部分人手里聚積起了一批貨幣,由于缺乏一系列的社會條件和社會基礎,那些貨幣也難以轉化為創造利潤的資本。

冀中上等農戶的狀況究竟如何呢?

清苑11村的統計資料表明,富農中也有負債戶,但畢竟是少數,他們中的多數人都有相當比例的剩余,逐年有了一定的積累。個別人丁興旺的富農戶,想方設法增加土地耕作面積,甚至租進土地經營,使用雇工,也有一定的土地投入,出現了擴大再生產的趨勢。

對于自耕以外的土地,是出租出去還是雇工經營,人們往往選擇后者,他們認為雇工經營比土地出租更有利。人們傾向于選擇雇工經濟,表明已開始形成比19世紀及其以前更有利于雇傭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而19世紀仍然把出租土地認作地產經營最佳的、也是惟一的選擇[14]。不過,大概正是由于那樣的社會條件發育還不夠充分、不夠成熟,當然還有其他一系列的政治與經濟緣由,所以從整體上看農業雇傭經濟發展的規模和質量是頗為有限的。清苑農村沒有出現一批面向市場、有實力、有地位的資本主義農場主,同時也沒有形成一大批獨立的、自由的雇工隊伍。也就是說,20世紀上半葉清苑農村沒有形成近代有效率有規模的生產組織,當然農村財力與人力的主體也沒有向其集中;恰恰相反,就主要的資金流向而言,依然停留在傳統的儲存方式中,而集中起來的貨幣依舊與高利貸結有不解之緣。

一部分富農和地主,尤其是擁有百畝以上田權并兼有比較活躍工副業和商業收入的大戶,已經聚集起一定數量的貨幣。其中一部分成為農村借貸經濟的來源,更大部分資金則在地主和富農手里存儲起來。值得深思的是,上等農戶手中的這些貨幣并沒有轉化為開發現代化農業的資本,而是進入了“沉淀狀態”——埋入地下。這些資金本來可以用于生產投入,事實上并沒有這樣做。農業投入的風險成本過高是沒有這樣做或者說沒有普遍這樣做的原因之一。一場干旱就會使肥料失去作用,一場戰亂會使所有投入化為灰燼,更無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投入者切實獲得其成果。在這種情況下,沒人愿意在生產要素上投入大本錢。

把剩余的資金埋藏起來,只會加深和延長經濟的停滯,使急需得到發展的農村和農業不能利用僅有的一點資金。許多急待開發的農業和工副業生產因缺少資金而不能進行,甚至為得到一頭牛、一張犁都可能意味著農民全家不得不餓上一年肚皮。生產性資金幾近枯竭,一般小農的簡單生產都常常難以為繼,普遍擴大再生產的前景更是渺茫;同時,剩余資金“沉淀”,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不得不大批閑置。

這樣,在20世紀中葉,冀中農村走到了一個十字路口:一方面,在國內外市場誘導下,各級交易市場逐漸擴大,自然經濟的平衡性進一步破壞,同時化肥良種等新的生產要素初露頭角;另一方面,由于戰亂與社會動蕩,政府低能腐敗,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社會經濟條件,使大部分農業生產者入不敷出,負債掙扎,少部分上層村民稍有剩余,而資金又遠離市場,陷于停滯;勞力浪費、技術陳舊、生產凋敞,廣大農民仍然在傳統經濟社會中徘徊。

【參考文獻】

[1]備荒通論·上.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九;顧炎武.日知錄卷十.

[2]滿鐵北支事務局調查部.農家經濟調查報告:豐潤縣第2卷.

[3]社會科學雜志,1937,7(2).

[4]中國農業合作史資料增刊2.解放前無錫保定農村經濟專輯,1988.79.

[5]卜凱.中國土地利用.金陵大學出版社,1937.381.

[6]韓德章.河北省深澤縣農場經營.社會科學雜志,1934,5(2).

[7]烏廷玉等.現代中國農村經濟的演變.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178.

[8]從翰香.近代冀魯豫鄉村.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520、524.

[9]秦含章.中國農業經濟問題.376~377.轉引自烏廷玉.現代中國農業經濟的演變.74.

[10]馮華德,李陵.河北省定縣之田賦.政治經濟學報,1936,4(3):68.

[11]朱其華.中國農村經濟的透視.中國研究書店,1936.250.

[12]馬扎亞爾.中國農村經濟研究第三章.上海:神州國光出版社,1932.

[13]參見李景漢.北平郊區鄉村家庭生活調查札記.北京:三聯書店,1981;李景漢.定縣社會概況調查;卜凱.中國農場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