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古建筑消防安全設計規劃特殊性

時間:2022-02-19 0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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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古建筑消防安全設計規劃特殊性

摘要:針對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現狀,對其消防規劃的特殊性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幾點對策

關鍵詞:古建筑群;消防規劃;特殊性

1引言

中華民族有著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惟一一個擁有5000年文明而不曾中斷的國家。悠久的歷史賦予了我們豐富的文化遺產,構成了獨特而燦爛的文明景觀。它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的驕傲,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迄今我國已有29處文物古跡、歷史名城和自然景區被列人世界遺產名錄,成為繼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遺產國。還有100多個項目被列入遺產預備清單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經成為遺產大國。遺產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待文物古建筑必須始終把保護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規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然而,目前的現實是,絕大多數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沒有較完整的規劃。以山西省為例,共有木制結構古建筑18118處,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結構古建筑占全國的72.6%,其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有119處。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遙古城的消防規劃正在編制中外,其余的還沒有一個做出消防規劃。

當前,盡快科學、合理地對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護規劃,將古建筑的消防專業規劃納入總體保護規劃,已顯得刻不容緩。

2古建筑群消防規劃的特殊性

眾所周知,消防規劃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給水、消防通訊、消防裝備等內容。筆者通過對古建筑消防工程項目的審核,認為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不應套用一般消防規劃中的常規做法,而應根據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現狀,把握好其消防規劃的特殊性。

2.1建設小型適用型消防站

2.1.1消防站建設的迫切性

《消防法》規定:“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在內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一旦發生火災,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撲救。1998年以來,山西省發生古建筑火災21起,大多由于距離消防隊較遠,沒有得到及時撲救,造成了較大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達553萬元。珍貴文物的損失無法用數字估量。2003年3月,大同市廣靈縣文廟發生火災。由于該縣沒有消防隊,水源缺乏,導致文廟大殿付之一炬。有鑒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規劃和建設,非常重要和迫切。

2.1.2消防站的建設要因地制宜、多種形式、小型適用

古建筑群大多為毗連建造的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耐火性能極差,火災荷載大,防火間距嚴重不足,一旦發生火災,火勢會迅速蔓延擴大。

針對古建筑火災的蔓延特點和當前消防警力緊張的實際,筆者以為,古建筑的消防站規劃和建設要考慮:(1)不應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規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報警后5min消防隊到達責任區邊緣和保護面積為4—7km2的要求。應在不破壞古建筑群整體格局的前提下,將到達的時間減到最小。如在應縣木塔修繕工程方案中,將消防站站址選在距木塔約1500m處,設計為消防隊接到警報后5min到達木塔,責任區最大面積為4km2。筆者認為,這樣的方案就不合理。國家之所以在當前警力相當緊缺的情況下,擬批準應縣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護應縣木塔的需要。所以,該消防站應以保護應縣木塔為主,可以兼顧縣城的火災撲救需要。(2)可以建公安、企業專職、兼職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站,人員數量也要切合實際。(3)消防站的建筑面積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適用。(4)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紅色的大門和現代式樣的建筑,可以設計為仿古建筑,與周圍的古建筑群格調相協調。

2.2消防器材裝備要立足古建筑火災撲救的實際

2.2.1消防車輛配置應與消防通道相適應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暢的問題。例如,平遙古城最窄的通道還不足1m。在消防車輛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車外,還要配置適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車。做規劃時不能按照常規的思維,一定要讓消防通道來滿足消防車的通行要求,反而應該讓消防車輛盡量適應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遙古城和五臺山風景區都購置了1輛小型水罐消防車,以適應當地實際。

對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嶇坎坷,或建于城區,但設有門檻、臺階等而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專、兼職消防隊可以不配置消防車輛,應配置手抬機動泵、推車式滅火器等適用型的器材裝備。

2.2.2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立足于減少火災撲救時的水漬損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嚴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特別貴重的歷史珍品。因此,撲救此類古建筑火災時必須減少水漬損失,要研發和配置適合撲救古建筑火災所需的水漬損失小、節水型的滅火裝備和搶險救援器材,如高壓脈沖水槍等,以達到既節約用水又減少損失的目的。

2.3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2.3.1建不同類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嚴重缺乏。山西省119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過前一階段的專項治理,目前也只有39處建有消防水源,仍無法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遙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網覆蓋區域小,供水管徑小,供水壓力、流量達不到滅火要求等問題。

制定消防規劃時,在缺乏水源的地區,要結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點,設不同類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車能夠到達的地方,應修建供消防車取水用的設施。靈石縣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結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條件,在山坡的較高處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滿足了滅火需要。

2.3.2消防給水管網的布置要滿足滅火救援的實際

在一時還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況下,大部分古建筑距離消防隊較遠,或因地形等條件的限制,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車在短時間內無法到達。因此,在室外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上也不應按照120m的間距和150m的保護半徑布置。古建筑必須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間距應能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古建筑內為宜。如:三多堂在每個院落安裝3個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內消火栓。無法設置消火栓系統的,采用手抬機動泵串聯遠距離供水滅火。應縣木塔將室內消火栓移至室外設置,稱之為室內消火栓外置,并設有明顯標志。五臺山在室外消火栓處設置啟泵按鈕,以便火災時使用。

2.4古建筑的開發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應合理

古建筑之間以及部分古建筑與其他建筑之間,普遍存在防火間距嚴重不足問題,特別是坐落在城區的古建筑尤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處成片民居包圍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墻之隔,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將會形成火燒連營之勢。

規劃時要將古建筑群內的危險源逐步搬遷,影響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邊建筑,應下決心列入拆遷計劃。如平遙古城內的工廠、學校等已列入規劃予以分期遷出。大同市將與善化寺距離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隱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進行開發和利用也應有科學規劃,應該建立在保護的基礎上,在相應歷史、文化背景下進行。廟宇或者類似歷史建筑,利用時應該參照它在古代時的使用功能,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就會帶來安全隱患。“世界文化遺產”武當山古建筑群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宮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納700人的武術學校。2003年1月19日,遇真宮主殿因照明線路敷設不規范并疏于管理發生大火,最有價值的主殿三間共236m2建筑全部化為灰燼,周邊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響。

2.5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應列入規劃,但不應破壞其原貌

2.5.1維持原貌、確保重點

大部分古建筑既有極高的文化和藝術價值,又有相當大的火災危險性。如何使它們免受火災危害,也是消防規劃的重要內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措施必須列入消防規劃,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與一般的消防規劃所不同的重要特點。應將古建筑按重要性分為不同類型的保護等級,有重點地分別采取不同的消防技術措施予以保護。

《文物法》規定:“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術保護原則應是在不破壞古建筑原貌的基礎上,確保消防安全。

2.5.2古建筑內不宜設固定消防給水設施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國家級保護單位的磚木結構和木結構建筑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切合實際,古建筑內不宜設固定消防給水設施。以山西應縣木塔為例,該建筑始建于遼代清寧二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約67.3m,是現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結構佛塔。其獨特的價值就在于它是工藝精湛的全木結構的建筑,如按建規的要求設置噴淋和消火栓系統,就會破壞其原有的價值,失去了保護的意義和初衷。在不宜設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車式滅火器的配置數量。

2.5.3古建筑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避雷設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保護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術規范恰恰沒有規定古建筑要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臨汾市堯廟廣運殿發生特大火災,火災發生半小時后,值班室的人員還未發現,致使磚木結構的廣運殿及殿內堯王等泥塑像9尊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451.17萬元。如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被及時發現,損失將會減到最小。

避雷設施也是預防古建筑火災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設備不夠完善,雷擊事故時有發生。2004年4月26日,山西運城稷山大佛寺遭雷擊發生火災;2002年9月7日,應縣木塔遭雷擊,所幸未引發火災事故。

2.5.4加強用火用電的規劃

對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設置電氣線路。其它古建筑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線路,應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做出改造規劃。

加強古建筑周圍居民的用火管理。確定為宗教活動的建筑,對點燈、燒紙、焚香的場所和方式均應做出規劃,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6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還存在產權不清,責任不明,安全保衛人員短缺,業務素質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單位整改火災隱患的手段單一等一系列問題。所以,對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出規劃,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規劃的重要特征。

2.6.1完善法規體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規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不僅如此,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規體系,明確各級政府、使用單位、管理單位、消防監督部門等各自的責任。

2.6.2古建筑的保護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災蔓延迅速,其保護必須立足自防自救。要規劃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特別是義務消防組織。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預案,且要切實加強演練。

古建筑大多被城鎮或鄉村所包圍,應和周邊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聯防機制。

2.6.3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人增長而增加。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古建筑消防保護的經費要列出規劃,安全投資渠道要多元化。對國家級的文物保護單位,不一定非要當地政府投資,象山西這樣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國家應予以資金上的傾斜和支持。同時,也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參與古建筑消防保護,或從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資金等多渠道籌資,以保護全人類的共同遺產。

3結論“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必須將消防規劃納入古建筑群總體規劃。古建筑的防火技術保護、開發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應作為規劃的主要內容。

(2)古建筑群的消防規劃編制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歷史性,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

(3)消防規劃編制后,應組織城建、消防、文物等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家論證,以確定科學、合理的規劃方案。

(4)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完善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法規,推進法制化管理進程。啟動古建筑消防保護的課題研究,科學合理地保護好人類的瑰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