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冷漠事關善惡論文
時間:2022-06-19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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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道德冷漠作為一種善的缺乏,體現為道德敏感的缺乏、道德判斷的擱置和道德實踐上的不作為。道德冷漠是一種“平庸的惡”,其出現主要是因為個體的道德抑制機制受損,因而缺乏與惡作斗爭的自覺意識。道德冷漠本質上是一個如何看待他者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道德冷漠“平庸的惡”他者
在現代社會,冷漠隨處可見。冷漠一般是指情感上的不關心,而道德冷漠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冷漠,因為事關善惡,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一、道德冷漠的表現
道德冷漠,簡單地說,就是善的缺乏。萬俊人先生指出,道德冷漠是一個道德心理學概念,“它是指一種人際道德關系上的隔膜和孤獨化,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行為方式的相互冷淡、互不關心,乃至相互排斥和否定”[1]。他進一步指出,道德冷漠不同于一般的感情淡薄,而是人與人之間道德意識溝通的阻塞、道德心理互感的缺乏、道德情感的喪失以及道德行為上的互不關心。這種冷漠看似與道德無涉,實際上是一種缺乏道德感、缺乏同情和逃避道德責任的表現,是一種善的缺乏。
道德冷漠作為一種善的缺乏,具體表現為道德敏感的缺乏、道德判斷的擱置和道德實踐上的不作為。第一,道德敏感的缺乏。所謂道德敏感,是一種自覺的道德意識,“是一種道德感知、感悟、反應能力,是從人文社會現象包括人與自然關系中發現道德問題的能力,是對人文、社會現象進行道德考量的能力”[2]。道德敏感作為一種能力,既包括對善的領悟、發現和把握,也包括對惡的感知和反應。它是道德發揮社會調節功能、維持基本道德秩序的重要保證。道德敏感的缺乏,意味著道德的缺席、道德的邊緣化和道德的失語,將導致社會的道德失范。同時,道德敏感是人之為人的重要標志和特征,一個沒有道德敏感的人是一個不健全的人,一個沒有羞惡心的人,一個沒有同感能力和同情心的人。第二,道德判斷的擱置。道德判斷是關于行為的善惡、正當與否的判斷,“它斷定在特定情況下這種行為是對那些規整人與人之間秩序的原則的最切近的體現”[3]。道德判斷可能是一種直觀判斷,即在原有的道德知識的基礎上看到某種行為后不假思索地作出判斷。它也可能是一種理性判斷,是我們依據一般的道德法則,結合我們自己原有的道德知識和別人的道德知識,并充分考慮當前的特殊道德情境所得出的一種綜合判斷。不管是直觀判斷,還是理性判斷,都具有改變道德情感和影響道德行為的功能。對于冷漠者而言,他具有關于行為善惡、正當與否的道德知識,具有做出道德判斷的能力,而且知道哪些道德義務是他必須履行的,哪些行為是最適合于道德義務的。但是,他卻吝于做出道德判斷,導致道德判斷的懸置。第三,道德實踐上的不作為。從法律上看,不作為是指行為主體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例如,負有撫養義務的行為主體拒絕撫養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就是一種不作為。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不同,法律義務針對合法而言,道德義務則針對是否合乎道德。它更多地體現了人之為人對其他人所負的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道德上的不作為更多的是指人們面對惡行的一種麻木,這種麻木使得他們成為作惡者的幫兇,使惡得以橫行和泛濫。
從扎堆現象,到見死不救現象,再到各種各樣的聚眾旁觀,人們可以體會出道德冷漠對人心、人命的吞噬,從李思怡事件更是可見一斑。2003年6月4日中午,成都市青白江區的李桂芳把3歲的女兒李思怡鎖在家中,然后去金堂縣“找點錢”。她在金堂縣紅旗超市偷竊洗發水時被保安抓獲。隨后金堂縣城郊派出所警察將她帶回派出所。在確認李桂芳吸毒之后,城郊派出所報請金堂縣公安局批準,決定依法對李桂芳實施強制戒毒。在此期間,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她3歲的女兒李思怡被鎖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兒安頓好,再接受強制戒毒,但是無人理睬。她曾經跪在地上,哭著哀求辦案警察解決孩子的問題。在去戒毒所的路上,她用頭連續猛撞押解她的警車車門,警察終于按照她提供的號碼給她姐姐打了電話,但無人接聽,警察就沒有再打。押解李桂芳的警車曾兩次經過她的家門,但是沒有停留;辦案警察也沒有按規定給李桂芳的家屬、單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達《強制戒毒通知書》。知道李桂芳被強制戒毒,也知道她的孩子被鎖在家里的青白江區團結村派出所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就這樣,一個孤零零的小生命被遺忘在房門緊鎖的家中。17天以后,人們在李桂芳家中發現了李思怡的尸體,尸體已高度腐爛。警方、檢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斷李思怡死于饑渴。警察的瀆職和制度的失靈是李思怡之死的直接原因,但人心深處的冷漠也難辭其咎。“在李思怡事件中,如果存在‘共同責任’的話,那么應該承擔這份責任的就不僅僅是警察,站在被告席上的,將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因為正是他們的漠視和‘不作為’導致了李思怡之死。”[4]這不只是執勤警察的冷漠所導致的悲劇,而是一群對他人苦難視而不見、遇事高高掛起的人共同導致的悲劇。
要杜絕執勤警察的瀆職,我們可以通過制度建設,加強防范、保障和監督機制,但是人心的集體冷漠這一毒瘤則難以根除,“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分析道德冷漠的形成機制并透視道德冷漠背后的深層根源就顯得尤其必要。
二、道德冷漠的形成機制
道德冷漠作為善的缺乏,是一種“平庸的惡”,其中作惡者并沒有害人的意圖,只是對受害者缺乏同情,對自己的冷漠可能造成的后果沒有自覺意識,因而默認現有行為或現有體制的做法,而不思考現有行為或體制本身是否合理。“平庸的惡”是20世紀60年代阿倫特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這一報告中提出來的一個重要概念[5]。艾克曼是一個組織實施大屠殺的納粹軍官,從1938年到1941年,艾克曼負責驅逐在德國的猶太人,從1941年到1945年負責運送歐洲的猶太人以及波蘭人、斯洛伐克人和吉普賽人到死亡集中營,僅1944年3月至6月,他就把七十多萬猶太人送進死亡集中營。審判時,艾克曼反復強調自己是齒輪系統的一環,只起傳動的作用。作為一名公民,他所做的都是當時國家法律所允許的;作為一名軍人,他只是服從和執行上級的命令。總之,他個人沒有過錯。在大屠殺過程中,還有很多像艾克曼這樣的人,他們并不是天生就是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會異端或者其他道德上有缺陷的個體。既然這些最直接地參與集體屠殺事務的人,既不是異常地具有虐待傾向也不是異常地狂熱,既本能地反對身體折磨所引起的痛苦,也普遍地反對攫取生命,他們為什么會做出如此殘忍之舉?阿倫特指出,艾克曼的行為是現代社會廣泛存在的一種惡,這種惡的特征就是不思考,既不思考人,也不思考社會,默認并實踐體制本身隱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的行為。雖然這種作惡者偶爾會良心不安,但他們往往求助于體制來為自己的冷漠行為提供無關乎道德的辯護,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責任,從而解除個人道德上的過錯。因為平常人都可能墮入其中,所以這是一種平庸的惡,一種平庸形式的惡。這種平庸的惡體現了行為的獸性與當事者行為動機的膚淺之間的巨大反差。它不是指艾克曼作為幫兇的行為是平庸的,更不是指納粹對猶太人和其他人種的滅絕是平庸的。換言之,它不是指行為或隱藏在行為之后的原則是平庸的,而是指作惡者自身心靈和性格的一種特殊屬性。這種惡的動機是很平常的人性的弱點,邪惡因動機的膚淺而平庸。
為什么會出現道德冷漠這種平庸的惡?這主要是因為個體的道德抑制機制受到損害,失去反對暴行的自覺意識。凱爾曼指出,個體道德抑制機制受到損害有三個條件[6]。第一,暴力通過享有合法權力的部門的正式命令來實現,本身被賦予權威;第二,通過規章的約束和對角色內容的精確闡述,行動被程式化;第三,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暴力受害者被剝奪了人性,被當作“非人類”。只要具備了其中一個條件,個體的道德抑制機制就會受損。
鮑曼則進一步探索了個體道德抑制機制受損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對組織紀律的遵從。在組織中,消除自己的個性、犧牲自己的利益、無條件地忠誠于組織是個體的一種最高德性,其他道德要求則被取消。“更確切來說,要求服從上級的指令而排除所有其他的對行動的刺激,要求獻身組織福利,這些要求由上級命令來使之明確,高于其他一切奉獻和承諾。”[7]用韋伯的話說,無私地遵從這種德性乃是公仆的榮譽。在審判期間,艾克曼堅持主張遵守的不僅是命令,而且還是法律,他們是以一種康德絕對命令的變種形式來行動的:這樣行動,仿佛你的行為準則與法律制定者的準則或本國法的原則相同。康德意義上的道德法則被置換成納粹統治者的命令,這一變種形式的絕對命令支持的不是個人自主,而是官僚主義的附屬關系。通過榮譽,紀律取代了道德責任,組織規則成為正當性的源泉和保證。符合組織規則的事情是正當的,反之,就是不正當的。其中,個人良知是沒有位置的。即使偶爾良心不安,我也可以通過上級對我的行為負全部責任來得到緩解。我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上級要求我這么做,我只是一個執行上級指示的忠誠的實踐者,至于我所做的事情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無須我作出判斷。在現實生活中,諸如醫生的見死不救、漠視生命就與某些醫院的規章制度有關。如果醫生所要對之負責的不是病人,而是醫院的效益,那么,如果某個病人因為他的所作所為不幸身亡的話,他可以找借口說“這是醫院規定,我也沒辦法”,從而為自己間接地奪走一個人的生命來開脫罪責。這樣一來,他不僅不會有道德上的負罪感,反而會覺得自己的做法理所當然,因為這至少沒有給醫院效益造成損失,而自己也不會遭開除。如果醫院將效益擺在第一位,對人的生命尊嚴的尊重和捍衛就難以成為醫生行醫的道德底線。正是因為對組織的忠誠,個體的道德抑制機制因而受損。他既然意識不到自身行為所隱藏的惡的本性,自然也不會去反思其正當性。
第二個原因是行為的道德特征的不可見。行為道德特征的不可見是造成個體道德抑制機制受損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納粹種族滅絕的行動中,大部分的人并沒有面臨道德選擇,甚至也沒有出現過良心上的抗爭。也就是說,他們在道德問題上從來沒有出現過斗爭。大多數種族滅絕的參與者既沒有向猶太小孩開槍,也沒有給毒氣室灌輸毒氣,而大多數官僚所做的也只是起草備忘錄、繪制藍圖、電話交談和參加會議,但是只要他們坐在桌子旁邊就能毀滅整個人類。這些人并不知道這些看起來無害的忙碌有什么最終結果,他們的行為和集體屠殺之間的因果聯系是難以察覺的。之所以看不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是因為大量行為中介的存在。行為的中介是個人的行為通過另外一個人——一個中間人來表現的現象,這個人站在我和我的行為中間,使我不可能直接體驗到我的行動的后果。行為的中介是現代社會最顯著和最基本的一個特征。行為意圖和行為結果之間有很大的距離,兩者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細微行為和不相干的行動者。這些中間行為和中間人擋住了行動者的目光,讓他看不見行為的結果。因為行為的中介,出現了大量沒有人自覺承擔責任的行為。一方面,對于為了他們而做的那些行為而言,它們只存在于他們的口頭上或者想象中,他們并沒有做,所以他們不會承認這些行為是他們自己的;另一方面,實際做這些行為的人也會把它們看成是別人的行為,而他們自己只不過是一個外來意志的無可指責的工具罷了。
行為與后果之間距離的增加超出了個體道德抑制機制發揮作用的范圍,它抹殺了行為的道德意義,因而預先避免了個體的道德正當標準與行為所產生的不道德的社會后果之間的一切沖突。隨著大多數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得到一長串復雜的因果關系和功能依賴關系的中介,人們對自身行為缺乏直觀的認識,因而道德困境也就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之外,使得人們越來越沒有機會進一步檢審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有意識的道德選擇。因為對組織規律的忠誠,參與大屠殺的普通人將道德判斷懸置;因為行為道德后果的不可見,他們又實現了對受害者受害事實的視而不見。這些最終造成了個體的道德抑制機制完全受損,因而辨認不出不公正,也辨認不出是非、善惡。歷史證明,這種由社會體制生產出的道德冷漠引發了災難性的后果,對整個猶太民族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
三、道德冷漠的深層根源
道德冷漠作為一種善的缺乏或一種“平庸的惡”,本質上是一個如何看待他者的問題。在道德冷漠的情形中,道德冷漠者無視他者,甚至將他者視為非人,死亡集中營中的“殺人三步法”就是一個典型。第一步是取消人的法律人格。在一般的法律中,特定的罪行要接受特定的、可以預測的懲罰。死亡集中營則拋開一般的法律系統,在沒有犯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受害者們就有可能被任意地逮捕和處決。因為公民權利被摧毀,無辜的受害者“無法證明自己的罪行,也就無法獲得某種特定的‘可計量的懲罰’,從而完全暴露在專斷面前,面臨著徹底的無盡的懲罰”[8]。第二步是摧毀人的道德人格。這主要是通過使得殉道變得不可能來達到的。當人們面臨兩難選擇時,這種兩難選擇不是在善與惡之間的兩者擇一,而是殺害與殺害之間的兩者擇一,如何抉擇?當納粹允許一位希臘母親選擇她的三個孩子中哪一個被殺害的時候,這位母親如何抉擇?通過人們在殺害與殺害之間的兩者擇一,監管集中營的黨衛隊成功地破壞了任何形式的人類團結,也摧毀了人類的良心。第三步是摧毀人之為人的東西。取消了法律人格,摧毀了道德人格,毀滅個體性就幾乎永遠是成功的。人之為人的東西是產生性(natality),即在自身資源之外開創某種新的東西的能力,這是人類自由之精髓。一旦這種能力被摧毀,受害者們就失去了自發地行動或抵抗強加于他們之上的可怕命運的能力。集中營奪走了個人自己的生命,證明從此以后一切都不屬于他,他也不屬于任何人。“他的死亡只對一種事實——他從來未曾真正存在過——打上了封印。”[9]通過這三個步驟,人的法律人格和道德人格被取消,而且人之為人的行動能力也被摧毀殆盡。人之為人成為多余的,被等同于動物,甚至連動物都不如,只是一個“物體”。正是因為使得他者成為非人,道德冷漠者可以完全實現對他者苦難的視而不見,因此,對他者的殺戮也就無異于宰殺動物。
那么應該如何看待他者呢?他者是另一個自我,自我與他者之間處于一種想象中的主體間關系。這是拉康在其“鏡像階段”理論中提出來的觀點。自我一開始就是一個他者,他借助于他者而誕生。在隨后的想象的主體間關系中,主體的自我依賴于想象軸線另一端的他者而確立。自我無法獨立存在,他者永遠是想象關系不可或缺的一方。這就是自我對他者根本上的依賴性。勒維納斯也認為,他者在本質上并不是以限制和否定我的自由的面貌而出現,而只是審問我的自由。毫無疑問,他者可能向我施加暴力,同時也使非暴力成為可能。因此,自我和他者的關系本質上不是對抗、暴力關系,同時也不是簡單的和平共存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自我必須在暴力與和平共存之間做出選擇。當自我與他者相遇時,自我與他者形成了一個相同的共同世界。自我與他者處于一種相互依賴、相互建構的關系中,因此,一個完整的、真正的自我離不開與他者的聯系,而建構自我認同需要認真對待他者,與他者展開有效、持續的對話。
總之,道德冷漠是對他者的漠視,不僅不利于人們在差異中共存,甚至有可能成為惡的幫兇,從而威脅整個人類的生存。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公民道德建設中,我們不僅要與惡作斗爭,也要切除道德冷漠這根病態的神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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