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投標論文
時間:2022-08-06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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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關鍵環節,評標方法的選擇對建設工程招投標至關重要,目前建筑市場上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本文通過對上述幾種評標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各自的優缺點,來說明哪種方法最適合我國現階段建設工程招投標。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評標方法
一、引言
建設工程實行招投標,是我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而評標是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核心,評標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學性對確保招標方和投標各方的正當權益、使招投標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發揮實效具有決定性意義。目前建筑市場上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無標底法、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本文通過對這幾種評標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選出最適合我國現階段工程招投標的評標方法。
二、評標方法評述
1.無標底法。所謂無標底評標就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業主不編制標底,而將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衡量投標人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標準。
無標底評標是國際招標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優點:(1)施工企業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標市場競爭中獲勝,就不得不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員工素質,降低投標報價,從而節約建設投資。(2)由于沒有標底,也就不存在標底泄漏的問題,可以遏制腐敗現象,使人為因素的干擾降至最低。(3)將主觀評價因素從評標條件中剝離出來,增加了評標標準的透明度,保證了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但是在我國現階段采用無標底評標法還存在以下缺點:(1)價格最低,不能保證質量最優。許多施工企業為了能夠中標而盲目降低報價,一旦中標后,為了保證自己的經濟利益,要么在施工時偷工減料,為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要么以各種理由要求業主追加資金,使招投標失去了本來意義。(2)由于不設標底,評標時缺乏參考值,可能導致投標方走價格聯盟,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產生圍標、串標現象,使其他企業的報價因遠離基準價而被淘汰。(3)在投標各方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施工企業為了能中標而互相攀低報價,可能會加劇不正當競爭,使本來就不太規范的我國招投標市場更不規范。
因此,無標底法評標不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但它是一個前進方向,是一種理想模式,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2.合理低價法。合理低價評標法就是在各商務條款滿足招標文件且各項報價在基準價的合理區間內,選擇投標報價較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該方法對招標前期的工作質量要求比較高,應加強對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確保入圍企業都是資質較高、信譽優良、能獨立完成項目的企業。
在定標過程中應建立“澄清制度”,給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人一個澄清機會。投標人如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如投標人能對其所使用的先進工藝闡述見解,則應給予相應的高分。
成本價標底應采用實物法編制,計入足額的材料費、機械費和人工費、保證工程能正常施工的現場管理費和總部管理費,不計入利潤。但是,準確估計投標人的建設成本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建設成本涉及到投標人的施工技術、管理能力、材料采購、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因素,且目前在我國許多地區的相關法規中對如何確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并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這就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困難。合理低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國外工程招標一般采用該辦法,但在國內,采用得較少。
3.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評標專家組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和量化打分,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評標方法。評標的主要因素有投標報價、施工技術、財務狀況、社會信譽、歷史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權重等。
綜合評分法是目前我國工程界,尤其是規模大、技術難度大、施工條件復雜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評標方法。該方法兼顧了價格、技術等方面的因素,比較客觀地反映了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評估投標人的整體實力。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人往往本著保本微利的經營思路來進行報價決策,根據評分標準合理報價,這樣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報價能力,同時也可以避免不正當的低價競爭。
但是,該方法除了報價這一客觀因素外,其他標準均受個人主觀判斷影響,且評標專家一般都是臨時抽調的,短時間內無法充分熟悉所評工程的資料,不能全面正確掌握評標因素及其權值。評標專家的選擇和專家評標的客觀性成為綜合評分法能否發揮實效的兩個關鍵要素。因此,選用綜合評分法時,在權重系數的分配上要盡可能的考慮工程項目的主要影響因素。在打分的過程中,要盡可能限制評標人在打分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要制定具體、明確、客觀,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標準。
三、結語
上述幾種評標方法均存在一些缺點和局限性,同樣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我們所能做的也只是盡最大可能選擇“最合適的評標方法”。雖然綜合評分法也存在許多問題,離理想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無標底招標相距甚遠,但是在招投標機制不夠完善、市場機制尚不健全,投標人的投標不理性的情況下,可糾正招投標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因而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辦法。相信在現階段乃至今后較長時期內,綜合評分法仍將是最適合我國國情的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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