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內地披露狀況論文

時間:2022-04-10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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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銀行內地披露狀況論文

一直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透明度與國際通行標準比較有較大差距,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利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外資銀行全面進入中國之后,如果沒有一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環境,一方面外資銀行會利用這個政策漏洞來進行一些違規操作,另一方面在缺少透明度的“灰箱”中運作的一些風險與矛盾會在中外資銀行同臺競爭的局面下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在當前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中國銀監會也認識到改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的迫切性,在許多方面下了功夫,比如正式公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在銀監會的官方網站上增添了商業機構信息披露鏈接等等,促使我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走向真正意義的公開化和透明化。

一、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新規定與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差距

2006年12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4次主席會議通過《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這是自2002年5月21日《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通過4年多的試行之后正式化,成為第一個專門規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筆者通過查看86家商業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公開的年報,發現其信息披露狀況基本符合《暫行辦法》的要求,但高于《暫行辦法》的自愿披露很少。因此通過研究《辦法》,可以大致了解內地商業銀行披露的現狀和未來發展的趨勢。在內地全面開放銀行業之際,我們將《辦法》與2001年1月16日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有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規定進行了比較,發現《辦法》還有不少差距,具體如下: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給資產運用帶來的可能損失。國際上商業銀行一般使用VAR、EAR風險計量模型來分析各類資產的風險狀況和風險程度,對市場風險信息披露不僅要進行定性披露,還要進行定量披露。雖然《辦法》也規定“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但并沒有明確的計量模型適用于以上的兩類披露。由于標準法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對使用者有很高的技術和管理要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技術和管理還達不到使用這些計量模型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條件。沒有相關的技術支持,但卻有相應的法律要求,這就讓我們懷疑今后一段時期內商業銀行披露市場風險的質量和真實性。

(二)利率風險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利率風險將會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經營性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銀行要披露其賬戶中的利率風險,并做了具體的定性和定量要求,而《辦法》并沒有相關內容的要求,從《暫行辦法》實施期間的年報中,我們看到個別銀行在此方面僅作粗略的定性分析,缺少披露利率或匯率變化可能對資產、負債及權益資本經濟價值影響的具體數值。

(三)衍生金融工具披露

由于我國衍生金融市場還處于初始發展階段,相應的信息披露規定也很少。《辦法》中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僅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國際上相關的披露水平較高,新資本協定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定性定量信息。

(四)關于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性

與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對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性要求相比,《辦法》對非上市銀行的要求更高。《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包括風險資產總量、結構,以及資本凈額等信息,對金融監管部門、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了解和判斷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還有相當的差距,特別在對資本結構的明細披露和有關資本結構的定性信息上,比如新資本協定就規定要明確說明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包括期限、優先次序、票面利率升級條款等。

二、內地商業銀行與香港銀行在信息披露上的對比

香港和內地一樣都不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香港金管局對銀行業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靠《財務信息披露的最佳執行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比較分析香港財務信息披露指引和銀行遵循的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可以發現,雙方對于銀行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要求基本一致,對于銀行特殊資產(如不同種類貸款)、金融衍生工具(如外匯交易合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合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和銀行風險(包括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重要項目的具體披露也均做出了相似或相近的要求。但從兩地銀行的年報中我們還是看到了一些細節上的差別。

為了更清楚地認識這些具體差別,我們選取了中國工商銀行內地和香港的法人銀行2006年年報來比較分析在不同信息披露法律要求下,同一集團公司的銀行在年報中具體披露程度及規范的不同。通過兩份年報目錄下每一個項目的對比,我們發現具體的差別主要體現在財務概況和賬目附注這兩方面。

(一)財務概況上的差別

中國工商銀行(香港)的年報中財務概況比其在內地總行的相應內容在層次上更分明,重點更突出,在內容上多了存款、其他營業收入、貸款組合這三項,其中貸款組合這一項中按行業、剩余到期日、以及貨幣三種方法對貸款進行了劃分。同時,香港年報可讀性更強,在存款、貸款、投資等重要項目上都把近五年的增長狀況用柱狀圖表現,發展趨勢一目了然。可以看出,香港監管當局很重視對信貸風險的披露,將其放在整個年報最前面的位置進行披露。

(二)在賬目附注上,具體細節上的差別有以下三點

一是衍生工具的披露。內地的年報對衍生工具的披露只是列出各類衍生工具的交易總額,而香港年報不僅有總額統計,同時在存款、貸款和投資等重點項目的明細下均有衍生產品的具體數額。

二是市場風險信息的量化披露。雖然在我們所查的這份香港2006年年報中還沒有看見對市場風險定量分析的VaR方法的多種參數、假設前提進行披露,但我們看到其按照《指引》要求提供每日平均收入總額頻率分布圖(即矩形圖)。香港金管局對銀行信息披露的指引幾乎每年都會根據實際情況而改進,對于市場風險量化模型各類參數的披露正在逐步實現。雖然工行香港分行的年報中沒有相關數據,但其它的一些香港銀行,比如香港匯豐銀行就已經實現就VaR方法的多種參數等進行披露。相比而言,內地商業銀行的年報基本不涉及市場風險信息的量化披露,仍停留在定性披露管理策略加上定量披露靜態指標的階段,差距十分明顯。

三是會計和列示政策披露。在《暫行辦法》公布前,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政策披露一直按照一般上市公司年報規則執行,因而側重于反映那些適用于一般工商企業的會計政策,而缺乏對銀行所采用的特有會計政策的全面披露。在相關法規出臺之后,這一狀況得到了較大改善,大大縮短了我國與國際水準的差距,但披露的力度還不夠,香港的這份年報中對諸如員工福利、退休金計劃、庫藏股份、租賃、每股收益額等會計政策進行了詳盡的定量披露,與此相比,內地的年報中只有對這些政策定性的描述。三、總結及啟示

通過年報信息的對比,可以看出內地銀行業信息披露上的差距以及改進的方向。香港銀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背景,尤其香港銀行信息披露指引不斷完善的方法很值得內地借鑒。

首先,規定銀行披露的指引不必一步到位,可以結合全球金融市場環境和本國的現狀不斷補充、修訂、完善。香港金管局從1994年推出財務資料披露指引以來,基本上是每年修訂一次。修訂大多在“補充披露要求”部分,其中不少是第一年鼓勵、第二年強制一類的項目,如逾期和重組貸款、分區域貸款信息等。這種遞進式的修訂,也給銀行有充分的時間做調整。

其次,香港金管局的《指引》主要適用于大中型銀行,即適合于所有在香港注冊的持牌銀行和“規模較大”的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我國商業銀行層次較多,披露水平也參差不齊。然而《辦法》對各類商業銀行都按統一標準要求其披露信息,不僅如此,《辦法》對商業銀行的規定還特別說明適用于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但現實狀況是一些小型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及農村信用社等很難和大中型商業銀行一樣披露相關財務信息,而我國目前還沒有這類小型銀行所適用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這些銀行索性不提供任何向公眾公布的年報。因此,我國在制定有關披露規定時對大中型和小型銀行做一些區分,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從香港金管局對《指引》的修訂來看,關于銀行風險方面的披露正朝向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明確的定量定性披露方向發展。金管局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時間表,已于2007年1月在部分授權機構實施標準法、內部評級法和基本法來定量披露銀行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市場風險,而目前內地還沒有一家銀行達到這個水平。同樣是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香港比內地更積極地將巴塞爾新協議框架的規定納入其監管體系。內地也應在技術層面以及法律法規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及相應規定,以適應金融全球化對銀行監管提出的新挑戰。

最后,香港的《指引》規定的不僅是單純的財務資料披露,它與金融管理當局的整個監管戰略和監管政策密切相關。它是在其“風險監管”指導思想下推出的,強調在資本充足比率的基礎上,重視評估銀行內部的風險程度和銀行體系對風險進行控制的質量,體現了國際金融監管的最新思想。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思路還比較落后,直接監管過多,市場約束機制和銀行內部管理機制尚未成熟。在這種背景下,內地的披露規定就成了銀行的“最高”標準,銀行高于標準的自愿披露基本沒有,因此內地銀行監管當局應借鑒國際最新監管思想,注重提高銀行本身的公司治理水平,把信息披露的規定從“強制性”的最高標準向“建議性”的最低要求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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