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匯率調控機制論文

時間:2022-04-10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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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匯率調控機制論文

匯率作為貨幣的價格信號對資源配置與宏觀經濟運行無疑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匯率政策的選擇也直接關系到一國經濟內外均衡的實現。我國自1994年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以來,就明確提出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然而,從我國人民幣匯率水平的實際走勢來看,我們的匯率政策體現的都是“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在央行對匯率的強有力的調控下,人民幣匯率實際上已演化為與美元掛鉤的釘住匯率制。顯然,這種“以不變應萬變”的匯率調控方式與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不一致的,也不符合中央關于“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的精神實質。本文在分析我國現行匯率調控的基本特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著力探討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完善匯率調控機制的對策與思路。

人民幣匯率調控的基本特征

所謂匯率調控是指一國中央銀行為實現本外幣資源的優化配置,使之與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及法律手段而對匯率水平進行調節的過程。我國自1994年進行匯率體制改革以來,中央銀行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控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征:

在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的調控目標下,匯率變動呈現出明顯的“調整不足”。按照一般匯率理論分析,匯率雖然是貨幣之間的比價,但歸根到底是由國家之間的綜合經濟實力所決定的。匯率對于實質經濟變動的反應不僅是迅速和靈敏的,而且往往存在“匯率超調”的現象,即匯率變動幅度通常會大于實質經濟的變動幅度。例如,1995年4月,日元兌美元的匯率還保持在80日元兌1美元的高位水平,但一年多以后,日元兌美元匯率卻跌至110日元對1美元的水平,跌幅達40%,顯然大大超過了同期美日兩國的實際經濟變動幅度。反觀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變化趨勢卻正好相反,在中央銀行的干預下,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表現出明顯的“調整不足”,無論兩國實質經濟發生什么變化,人民幣匯率都表現出一種超穩定的狀態。顯然,在我國央行穩定匯率的調控目標下,人民幣匯率變化作為反映經濟變化的“顯示器”與“放大器”的功能消失了。也正因為如此,盡管我國一再強調匯率體制改革后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但實際上自1996年開始,國際社會就將我國納入實行固定匯率的國家之列。

在匯率調控過程中實行強制結售匯及結售匯周轉頭寸和最高持匯規模的雙重限制。雖然自1994年上海外匯交易中心成立以來,我國外匯市場已經成為一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但在這個市場上仍存在諸多的限制,強制結售匯制就是突出的表現。按照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內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出售給政府,資本項目下的外匯也必須調回境內,出售給政府或保留,而進口用匯則需經過真實性審核批準。為使銀行間的外匯資金能夠流動,1996年4月建立了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在這一市場上,銀行每天買賣外匯的差額形成外匯周轉頭寸,外匯管理當局對其外匯頭寸實行上限管理,超過限額的外匯必須賣給中央銀行或其他沒有達到上限的銀行,央行對銀行出售的外匯也必須購買。總之,在實行強制結售匯條件下,企業不得持有超過外匯帳戶限額以上的外匯,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持有超過外匯帳戶周轉頭寸限額以上的外匯,甚至連外國直接投資也必須由中央銀行通過人民幣外匯占款方式全部吸納,這樣,中央銀行實際上成為外匯市場的最終出售者,也是唯一的造市者,換句話說,在外匯市場上,中央銀行承擔著干預匯市和扎平市場交易的雙重任務。

在強調匯率穩定的同時,中央銀行放任外匯儲備的不斷攀高,使人民幣潛在升值壓力始終難以消除。我國現有的強制結售匯體制決定了國際收支的順差會直接導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結售匯順差,即美元相對人民幣供給增多。如果中央銀行不采取一定程度的“管理”(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直接結果就是人民幣升值。而為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中央銀行必須入市干預,收購美元,賣出人民幣,所以保持匯率穩定的必然后果就是外匯儲備的大幅上升。我們很容易從我國外匯儲備的變化趨勢來驗證這一點。如果說在外匯儲備還很稀缺的時代,增加外匯儲備也是中央銀行意愿的追求目標,那么當儲備已經遠超過國際公認的保持三個月進口支付的安全警戒水平,繼續大幅增加外匯儲備規模則只是保持匯率穩定的副產品了。因此,盡管人民幣匯率保持了連續多年的基本穩定,但居高不下的外匯儲備也使人民幣面臨越來越大的升值壓力,從而使中央銀行繼續穩定匯率的努力將變得越來越困難。

我國現行匯率調控體系不存在趨向長期均衡匯率的調節機制。長期均衡匯率是由經濟的基本面決定的,主要受長期經濟增長績效、相對勞動生產率水平、通貨膨脹率、利率等因素的影響,當然這些因素也會影響到短期匯率的變動趨勢。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對短期匯率波動幅度的嚴格限制,因此,一旦短期匯率偏離了長期均衡匯率,這種失衡就會持續存在。因為政府干預所造成的市場機制的扭曲,是無法依靠外匯市場的自我調節來糾正的。換言之,目前我國的外匯市場并不存在內在的糾偏機制,因此,即使短期匯率與長期匯率保持了一致,也僅僅會是一種短暫的巧合而已。

人民幣匯率調控存在的問題

以固定釘美元作為匯率政策調控目標缺乏合理依據。一國宏觀經濟目標通常包括內部均衡與外部均衡兩個方面。內部均衡一般是指物價穩定、充分就業以及適度的經濟增長,外部均衡則通常是指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為了實現內外均衡的目標,政府可以采取多種政策工具,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同時,匯率通常也是實現內外均衡的一種重要政策工具,因此將其作為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實際上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因為這不僅束縛了政府自身的手腳,使匯率自發調節國際收支平衡的功能喪失殆盡,而且以穩定匯率為目標還會進一步削弱貨幣政策的效力,誘發乃至加劇內部經濟失衡。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實際是為穩定外貿環境、促進進出口進而帶動經濟增長服務,這使得人民幣匯率調控政策實際上主要是為實現內部經濟均衡服務,而在其最能發揮作用和影響的外部均衡領域卻沒有“用武之地”,從而出現所謂“政策職能”錯配現象。此外,人民幣釘住美元其實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匯率穩定,因為美元對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是經常發生波動的,這就必然使釘住美元的人民幣的匯率也與美元匯率同步變化,這樣,人民幣匯率的真正穩定實際上是建立在美元穩定的前提之下的,而恰恰美元自身的穩定是我們所無法預料和操控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央銀行試圖通過釘住美元來實現人民幣匯率的真正穩定也是缺乏合理依據的。

由于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過分干預和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人民幣匯率信號失真。從上面關于人民幣匯率調控特征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現行的匯率體制還不是一種真正的建立在市場基礎上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道理很簡單,如果是浮動匯率制,那么匯率就應該根據外匯市場上的供求關系變化而相應調整,外匯供不應求時,本幣匯率下降(本幣貶值),外匯供大于求時,本幣匯率就應上升(本幣升值)。但是,從我國匯率并軌以來的匯率實際走勢來看,人民幣匯率一直呈現一種穩中略升的超穩定狀態,顯然,這種超穩定狀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上的穩定,與市場規律并不一致。究其原因并不難發現,在我國外匯市場持續供大于求,人民幣匯率面臨巨大升值壓力情況下,中央銀行為穩定匯率,除采取大量購買超額外匯的經濟手段外,還采取了縮小匯率浮動范圍的行政手段,而且長期維持不變。所以,正是在央行強有力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雙重干預下,才形成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持續穩定”的局面。顯然,央行這種對市場機制過分干預無疑嚴重損害了其正常功能,從而使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扭曲,由此而形成的匯率水平就不是真正的市場匯率,因此也就不能起到在外匯資源配置中應有的杠桿作用,使外匯資源分配失當,進而引致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失衡。

在穩定匯率過程中積累的高額外匯儲備也帶來潛在的巨大成本和風險。首先,持有高額的外匯儲備意味著較高的機會成本。假設我們把4398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全部用于實物投資,投資收益率為10%,那么每年的投資收益就是439.8億美元,然而,若將其全部購買美國國庫券,收益率則不會超過3%,總收益約為132億美元,顯然,只要實物投資收益率超過美國國債利率越多,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就越大。不僅如此,由于我國的外匯儲備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于FDI,所以,在當前環境下,外匯儲備繼續增加,其潛在及現實損失也會越大。其次,近年來外匯儲備的高增長使外匯占款成為我國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渠道,盡管央行的沖銷操作能夠從總量上控制貨幣供應量,但是結構上卻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其直接結果是外匯占款擠占了國內信貸從而造成社會資金的結構性偏緊。因為那些有外匯收入的企業可以通過結匯得到相應的人民幣,而沒有外匯收入的企業則由于央行回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制約了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擴張能力,從而很難獲得資金。這實際上加劇了資金流向在外向型企業和非外向型企業之間、在國有企業和三資企業之間以及沿海開放地區與內地之間的不平衡。

完善人民幣匯率調控機制的對策建議

匯率政策目標應從穩定匯率調整為保持外部經濟的均衡。隨著我國經濟規模與外匯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國經濟特征日益凸顯,實現內外經濟的均衡發展將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以穩定匯率為目標的這種促進內部均衡而加劇外部失衡的匯率政策必須進行適當調整,即要充分發揮匯率政策在實現外部經濟均衡中的作用,通過逐步增加人民幣匯率彈性將匯率調控的重點從匯率穩定轉向實現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的目標上來。

大力推進匯率決定的市場化進程。推進匯率決定的市場化就是要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外匯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匯率形成中的作用,最大限度減少匯率的人為扭曲程度。具體改革措施包括:完善市場組織體系,擴大交易主體范圍。取消強制性結售匯制,為各市場主體真正參與外匯市場交易掃清障礙。完善中央銀行市場干預機制,改變其唯一“做市者”身份,盡量減少其對人民幣匯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許匯率在更大范圍內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由浮動。

改革結售匯和外匯周轉余額比例管理制度,分散中央銀行外匯儲備過分集中的風險。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允許所有企業開立現匯帳戶保留外匯,帳戶內外匯可用于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等規避匯率風險的操作。國家可根據不同時期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適當的結售匯比例。這一比例也可以根據外匯儲備的增減進行調節,還可以對不同的行業確定不同的比例。外匯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例對國內企業的每一筆貿易及非貿易外匯收入結匯。取消強制性結售匯制而代之以按比例售匯制后,既可以降低中、外資企業的經營成本,也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中外資企業創匯積極性,同時把儲存外匯資產風險分散到廣大居民和企業手中,而不是由中央銀行集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