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管理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21:01:3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消費管理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品牌引導消費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自有品牌已經成為零售企業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在國外,自有品牌產品在市場的份額占有很大的比例,可是在國內自有品牌發的展還很緩慢。本作者從發展自有品牌的意義和機遇進行分析,認為我國應加快發展自有品牌并提出發展自有品牌的策略。
零售商自有品牌(又稱渠道品牌或私人品牌)是指零售商在銷售的商標上使用自己開發設計的品牌而非生產者的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時代開始于20世紀初的英國馬師百貨集團的“圣米高”牌商品,經過了數十年的發展,如今自有品牌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認可。
發展自有品牌的意義
發展自有品牌是品牌經營的發展趨勢
市場的競爭就是品牌的競爭,品牌經營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體現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在國外,品牌經營已經從單一的制造商品牌過渡到制造商品牌與零售商自有品牌共同發展的階段。自有品牌在零售業成熟的歐美國家已經非常發達,受到眾多零售商業企業尤其是連鎖超市的追捧。有關資料顯示,在各國自有品牌產品占零售業銷售的產品比例方面,瑞士約為41.2%,英國為40%。日本流通問題研究協會所做的調查顯示,日本有60%以上的連鎖商業集團在開發自有品牌商品,大約有30%-40%的綜合連鎖超市自有品牌商品銷售額已經占到企業銷售總額的1/3。從國外品牌經營和自有品牌的發展歷程上看,我們有理由認為,發展自有品牌是一個國家品牌經營水平提升的標志,是品牌經營發展的必由之路。因而,我國要提高品牌經營水平,也必須加快零售商自有品牌的發展,縮短與其他發達國家品牌經營水平的差距。
發展自有品牌有利于我國零售業經營水平的提高
消費語境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
消費時代“紅色記憶”的復蘇實際上體現了文化產業資本對于社會大眾意識的商業化開發。“革命歷史”之獲致重新書寫,往往從再現災難景觀從而反襯日常生活的美好、以性話語重構歷史本質、充當懷舊意識的能指符碼等幾個方面被組織入論證消費意識歷史合理性的邏輯過程。
【關鍵詞】“紅色記憶”文化產業消費社會意識形態
“紅色記憶”的復蘇悖反性的出現于1990年代初,其時,十余年的市場實踐對于社會大眾消費意識的塑造已初見成效,鄧小平1992年的“南方談話”徹底消除了特定歷史時期市場經濟反對性思潮的回流,這是一個朝向實現價值規律允諾的歷史性解放而高歌猛進的年代,前所未有的商品“豐盛”景觀就在咫尺之遙向大眾展示其誘惑性面容。然而,恰在此時,《南泥灣》、《紅太陽》、《北京的金山上光芒照四方》等等“革命歌曲”的旋律卻從歷史記憶的深處悠然鳴響,一夜之間,散落于塞北江南的每一條街巷。
這可不是偶然的、短暫的、群體性的心血來潮或盲目從眾!因為,在此后的數年——直到今天——具有相同性質的社會文化現象總會反復出現:電影《敵后武工隊》、《烈火金剛》、《飛虎隊》的拍攝和放映,電視連續劇《鋼鐵是怎樣練成的》、《林海雪原》、《小兵張嘎》、《苦菜花》、《紅旗譜》、《野火春風斗古城》、《鐵道游擊隊》的重拍和熱播,歌劇《洪湖赤衛隊》、《白毛女》的重演,小說《沙家浜》的改寫,等等。流風所及,多家電視臺推出“重走長征路”的綜藝性節目,崔永元還主導攝制了據說長達二百集的《電影傳奇》,將影像凝結的“美好回憶”細細分解、一一評說。
如果仍然從強化革命傳統教育的維度理解這一意蘊復雜的社會文化景觀,那可真是缺乏對于當代中國現實的感知能力!在強大的消費語境中,所謂“復蘇”的“紅色記憶”,只不過是被征用的符合社會無意識邏輯的歷史材料。這一征用恰恰體現了中國漸趨成長的文化產業資本對于社會大眾意識的商業化開發,正如杰姆遜所描繪的那樣,是資本邏輯對于文化意識領域的大規模殖民⑴。
社會媒介消費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大眾媒介的飛速發展使人類社會進入到一個媒介化時代。在媒介化社會中,大眾媒介與消費主義的結合正越來越成為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對于這一現象,主要存在著三種認識范式,即結構功能范式、利用剝削范式與共謀共生范式。大眾媒介的商品屬性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它與消費主義的共謀。這種共謀不僅體現在媒介赤裸裸的廣告推銷上,而且還通過一些更為隱蔽的方式來進行,神話與涵化就是大眾媒介通向消費主義的兩種主要路徑。
關鍵詞:媒介化;消費主義;范式;神話;涵化
我們生活在一個媒介化的時代,一方面,大眾媒介飛速發展,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眾,從信息交流到文化溝通,都對大眾媒介產生了高度依賴;另一方面,大眾媒介的影響力與日俱增,日益滲透到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同時,我們也生活在一個消費社會,商場里貨物琳瑯滿目,人們通過消費活動來證實自己的價值。大眾媒介通過源源不斷的圖像與信息,向大眾展示一個流光溢彩的消費世界。大眾媒介與消費主義這兩個時代的寵兒,聯手制造了以快節奏、無深度、片斷性為特征的現代社會。在本文中,我們將分析它們之間的共謀現象,包括媒介化社會是如何興起的,如何看待媒介與消費主義的關系,以及媒介又是如何通向消費主義的。
一、媒介化社會的到來
大眾傳播時代起始于19世紀30年代以后,以大眾報刊的出現為標志,其后不久,電子媒介迅速發展起來。接觸大眾傳播媒介,遂成了現代人的重要生活內容。不過,雖然社會的媒介化一直都在進行之中,然而其突破性進展卻是在電視普及之后。電視使得人們對媒介的依賴性大為增強。現今由于互聯網的出現,讓更多的人沉溺于網絡,分不清現實世界與虛擬空間。而手機的普及,使得人們只要定制了新聞短信服務,就能夠對新聞真正做到即時知曉。
媒介之所以能夠改變世界,是因為它能夠改變我們對世界的認知途徑和體驗方式,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與以往相比,今日的大眾媒介已不可同日而語。它具有以下幾個新的特點:一是互動性增強。傳統的大眾傳播是一個信息單向流動的過程,雖然也有來信、來訪等反饋渠道,但這種反饋是遲延的,而現在人們有了“互動電視”,尤其是有了電子論壇和電子郵件,媒介與受眾的互動更加快捷和深入,由此媒介對受眾的影響也就更加深入。二是資源的豐富性與便利性大為增強。以往人們對媒介的選擇并不多,能夠收看到的電視頻道和可供閱讀報紙都只能以個位數計算,人們常常不能從它們那里獲取充足的信息,因此也就不會對它們產生很強的依賴。但現在,電視頻道有幾十個之多,報紙和雜志無計其數,網絡也四通八達,人們真正做到了不出門就可知天下事,不出門也可做天下事。由于這種便利性,媒介自然會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助手。三是信息傳播逐漸全球化。人們現在可以接觸到世界范圍內的各種信息。大眾媒介在目前盛行的全球化熱潮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大眾媒介的這三個特點,昭示了媒介化社會的到來。
廣告消費偶像管理論文
以研究大眾文化見長的法蘭克福批判理論家洛文塔爾曾經專門討論過美國社會大眾偶像的歷史變遷以及相應的大眾價值觀念的變化。他的方法是對于美國20世紀流行雜志中的人物傳記進行抽樣調查與歷史比較研究。結果發現:20世紀初期的20年中,傳記主人公絕大多數是生產偶像,他們來源于生產性的生活領域,如工業界與自然科學界。體育界、演藝界與娛樂界的人士--所謂"消費偶像"--非常罕見。洛文塔爾分析說,這些傳記主人公之所以被稱為"生產偶像",是因為他們所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奮斗的價值取向與人生觀念,他們身上體現的是資本主義初期的價值觀,他們證明了一種"機會向每個人開放"、"社會底層的人可以個人奮斗可以爬到上層"的心理,發揮著"教育典范"的社會作用。從40年代開始,流行雜志中的傳記人物轉向"消費偶像",主要是娛樂界人士,如體育明星、演藝明星,他們是些電影界、夜總會與舞廳的頭面人物。他們不過是取媚于消費者的商品。洛文塔爾還認為,這個過程表明,在40年代,消費已經取代生產成為人們日常生活興趣的中心,也表明物質消費取代精神生活、追求享樂與舒適取代勞動與創業成為人的生活目標。洛文塔爾的研究從20世紀頭20年開始,但是可以想見的是,20年代集中體現于傳記中的生產偶像以及與此相關的價值觀念絕非無源之水,它實際上已經延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甚至在歐洲移民初入美國的時候即已成為人們生活觀念的中心。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歸功于鼓勵創業、理性經營但制約消費、抵制奢華的新教倫理。(19)
如果把美國的情況與中國做一個簡單的比較,就會發現,在中國,生產偶像向消費偶像的轉化以及相應的大眾生活觀念的改變是以更快得多的速度完成的,差不多可以說是"轉眼之間"。在80年代初期與中期,中國的主要媒體中的偶像性人物是陳景潤、喬光樸、陸文婷等生產性偶像,他/她們身上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奮斗與積極進取的生產性倫理(當然,這些大眾偶像式的人物主要是通過文學作品塑造的,因為廣告在當時還處于非常幼稚的起步階段,消費性的流行雜志也非常罕見)。但是到了80年代末,特別是90年代,不但充斥于各種大眾流行報刊(比如《時尚》、《女友》等)的封面人物與傳記主人公幾乎一律都是消費偶像--演藝界的各種明星。
消費倫理的迅速流行當然也反映在廣告中。廣告不僅參與了消費偶像的塑造與消費倫理的推廣,而且它本身也必然依托于消費倫理。一個有意思的統計數字是:在1983年上海電視臺所播出的廣告中,生活資料類的廣告占34%,日用品的廣告占50%。到了1988年,前者的比例下降到2%,而后者的比例則上升到61%。而在今天的商業廣告中,日用品特別是奢侈品的廣告更呈現出壓倒性優勢。生產倫理讓位于消費倫理于此亦可見一斑。
著名演員濮存昕做的恒基偉業商務通廣告就是宣揚消費主義意識形態的典型文本。鏡頭之一:身穿白襯衫的濮存昕在拼命地擠公共汽車,突然腰間的BP機響了,他只好逆著上車的人流又拼命擠下車去找公用電話;鏡頭之二:濮存昕開著小面包車,拿著手機指揮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干活;鏡頭之三:老板辦公室中的濮存昕,正在用恒基偉業商務通查詢,美麗動人的女秘書(李湘扮演)為他送來一杯咖啡,兩人相視而笑;鏡頭之四:濮存昕正開著奔馳回家,嬌妻(即剛才的那位秘書)出門恭迎,濮存昕一手拿著商務通,一手擁著嬌妻,享受著無比的歡樂與幸福。此時屏幕上出現一行字:"呼機,手機,商務通,一個都不能少。"
這個廣告在幾十秒鐘內編造了一個"成功"男士的故事,同時也制造了制造"成功人士"的模式或配方:年齡大多在35歲-45歲之間,身體微微發福,滿面紅光,有車有房,更有美女相伴。問題在于,這些"成功"人士的"成功故事"根本不包含他/她的個人奮斗歷程,它是在瞬間神奇地完成的;更重要的是,成功的標志不是精神性的而是物質性的,即是否擁有高檔的消費品。與陳景潤等80年代"成功人士"形象不同的是,"濮存昕"的成功在于他擁有高級轎車、別墅、豪華辦公室以及美妻。或者說,成功的標志是"江山"(這里的"江山"已經不是革命江山,而是商業江山)與美人兼得。科學技術(手機、商務通)在這里也獲得了與80年代截然不同的價值含義:它的意義在于帶來消費水平的步步上升,
以及物質享受程度的步步提高。等高科技手段只是通向高消費(這才是廣告所渲染的真正的幸福與成功)的敲門磚。換言之,擁有高科技可以使你成為百萬富翁,進而自然地擁有你想擁有的一切:名牌車、美麗的妻子、豪華的住宅等等。濮存昕的成功是用物質價值加以計量的:從BP機,到手機+面包車,再到商務通+豪華辦公室,最后是奔馳+別墅+美女。(在有些廣告中,"成功"與某種商品之間關系沒有被敘述得這么復雜,而是在兩者之間簡單地劃上了等號,比如:"貝克啤酒是每個成功男士都擁有的")。
企業消費者畸形消費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畸形消費企業策略
論文摘要:畸形消費是由于消費變態心理而引起的消費態勢,是一種不良的消費方式。文章通過對不同種類的畸形消費行為的概念及其成因作比較分析,進一步提出了企業應對畸形消費行為的策略。
一、畸形消費的概述
畸形消費是由于消費變態心理而引起的消費態勢,是一種不良的消費方式。由于社會生活和消費心理特征的多樣性,消費表現為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與正常消費相比,雖然畸形消費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我國消費者眾多,其消費總量的絕對數也不容忽視。特別對于相關企業來說,研究消費心理學關于畸形消費的表現和成因,可以為其正確區分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進而制定相應的營銷策略提供幫助。例如,當一個企業的產品由于某種原因已使消費者產生心理障礙,導致出現畸形消費行為時,該企業仍在維持原來的經營方針而繼續生產此種產品,或已經察覺情況不妙但又不知原因所在而盲目采取對策,就會在某種程度上加劇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如同對正常消費態勢進行研究一樣,展開對畸形消費的分析同樣也很重要。
二、畸形消費的表現及成因
由于社會生活和消費心理特征的多樣性,消費表現為正常消費和畸形消費。而且,即使是畸形消費,也會因其產生的內在原因和外在條件的不同而有多種表現。
消費者債務清理管理論文
關鍵詞:債務清理個人破產自然人破產重整清算
內容提要:晚近由于經濟發展、消費形態之變更,隨著信用制度之擴大發展,無論企業法人抑或自然人,負擔多重債務而無力清償之情形,已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有鑒于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在自然人債務清理法制之議題仍處于法制之新生階段,本文爰分析臺灣地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制度,期能作為兩岸未來增修法規之比較參考。
一、前言
晚近由于經濟發展、消費形態之變更,隨著信用制度之擴大發展,無論企業法人抑或自然人,負擔多重債務而無力清償之情形,已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如何清理種多重債務,使其能解放而重建經濟、社會生活,實為世界各國當前甚為重要之議題。然而,就此議題之理解上,各國因其民情、立法沿革等不同背景,致使立法模式、用語各有不同,也因此極易造成理解上之困難。[1]是以本文爰定義“債務清理”之對象,即指在其債務到期應償付時,陷于清償不能,或其資產小于負債之狀態之債務人。[2]所謂“債務清理法制”,即系處理債務人無力償債時之法律制度,其內容應涵蓋“破產、清算”、“重整、更生、債務調整”、“和解、債務協商”等各式不同制度。[3]
就“自然人債務清理法制”之議題,美、日等其他國家均早已確立相關之機制。然而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就此議題卻同時處于法制之新生階段,臺灣地區因2005年年底爆發雙卡風暴,于2006年4月由金管會先予推動“債務協商機制”,為緊急因應此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學者專家在不到一年之時間,即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簡稱消債條例或債清條例),此草案已于2007年7月11日公布,定于9個月后的2008年4月11日施行。[4]而中國大陸地區歷經12年的多次修改,終于在2006年8月27日通過《企業破產法》,該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惟該法仍將“非法人組織及自然人”排除在破產主體之外,隨著實踐的發展及學界對此議題之高度關注,“自然人債務清理法制”之議題,勢必成為下一波之修正重點。是以,本文爰分析臺灣地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制度,期能作為兩岸未來增修法規之比較參考。
二、債務清理制度之目標與功能
保險消費心理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商業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有著相應的消費需求和消費心理。把握保險消費心理,探求商業保險消費心理的影響因素,對有效地開展保險營銷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服務行業,在社會生活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商業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有著自身的消費者和相應的消費需求。把握保險消費心理,積極開展保險商品的營銷活動,是擺在新老保險公司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本文擬分析商業保險消費心理及其影響因素,以期為有效地進行保險營銷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保險及保險消費
在保險理論界,各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保險下了定義,較為普遍適用的定義是:“保險是結合具有同類危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因該危險事故所致經濟損失的補償行為。”
商業保險以保險作為經營的對象,在這里保險取得了商品的形態,它具有經濟損失補償的功能或者說能夠提供經濟保障,從而滿足人們轉嫁危險損失的需要。保險是一種純粹獨立形態的保障性商品,它的體化物即為保險單。保險的消費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是商品交易的關系,保險消費的前提是支付代價(保險費)。進行保險消費必須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商業保險消費也即投保人交付保險費購買保險單,接受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事故時,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補償,或當約定事件發生時,得到保險金的整個過程。基于保險自身的特性,保險消費也有著不同于其他消費行為的特點:
消費者權益訴訟管理論文
在復雜的現代生活及民主法治社會中,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濟的現象相當頻繁,因此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訴訟救濟進行研究就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訴訟救濟方式
由于消費者訴訟與通常一對一對抗式訴訟的顯著區別,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打擊違法經營者,各國針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救濟方式。
1.集團訴訟。就語意而言,所謂集團系指成員間彼此利害關系相同的團體。此種集團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組成,而系純因利害關系相同,法院為求一次實現多數人利益,而使其在訴訟上結合為團體,但此種集團的成員對其他成員的長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團訴訟制度肇端于英國,植根于19世紀英國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對集團訴訟的規定外,美國的很多州也都以該規則為基礎制定了自己的集團訴訟規則。此外,英國、加拿大也都相應地設立了自己的集團訴訟制度。它具有兩大優點;(1)與消費者個人單獨提起訴訟相比,能簡化訴訟程序,節約時間與費用,給予消費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團人數眾多,聲勢較大,容易引起公眾注意,從而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威懾違法的經營者。但同時,集團訴訟存在著當事人的適格、當事人范圍的確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當性等問題。
2.團體訴訟。此處的團體系指相對穩定的,有一定組織形式、章程的社會團體。例如,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團。團體訴訟是指為了使某一團體組成成員的利益能夠得到司法保護,法院規定該團體組織有權代表成員起訴或應訴,其判決對團體組織的成員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團體訴訟的意義在多數人受害的場合,最能顯現。(1)能有效地實現司法保護。團體訴訟以團體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辦人來操作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數人訴訟更加經濟。它將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關系的多數人分別提起的多個訴訟變為由團體統一提起的單一訴訟,大大減少了訴訟開支,節省了法院和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3)團體訴訟避免了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大量的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團體訴訟以團體組織為當事人,訴訟實質上仍是一對一的結構,只存在對外的單一關系,不存在內部關系,避免了代表人訴訟中遇到的通知、送達、訴訟費用的分擔、和解、上訴等方面的問題。但團體訴訟也存在著對損害賠償的救濟無能為力、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以及團體資金籌措方面的難題。
3.選定當事人訴訟。選定當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國法之訴訟,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人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選定人同意后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并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選定”。此項規定要求受訴法院,應更積極對于因同一消費關系而被害的多數利害關系人,賦予相當機會,使其能及時參與訴訟程序,即利用選定形式上當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為訴訟進行實質上當事人,以防免自行起訴時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費者訴訟所遇勞費上障礙及訴訟進行資格短缺等難題,并且與消費者保護團體賠償訴訟制度并存,擴充了消費者選擇程序的機會,可被評價為同時具有認知程序選擇權法理的意義。但因其以每一消費者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分別構成訴訟標的并轉讓訴訟實施權為前提,引發了同團體損害賠償訴訟中同樣存在的資訊不足、證明困難及勞費負擔過重等問題。
農村消費市場差異管理論文
摘要:農村是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增長的一個瓶頸,農村購買力是中國消費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卻重視不夠,嚴重影響了以啟動經濟為目標的宏觀經濟政策的效果。啟動經濟必須重視農村消費市場,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必須提高農村購買力。
關鍵詞:地域;購買力差異;消費市場開發
農村購買力是中國消費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中卻重視不夠,嚴重影響了以啟動經濟為目標的宏觀經濟政策的效果。啟動經濟必須重視農村消費市場,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必須提高農村購買力。
一、地域購買力差異
購買力是人們支付貨幣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能力,或者說在一定時期內用于購買商品的貨幣總額。它是消費者能對公司施壓降低其產品及服務價格的能力,同時也反映該時期全社會市場容量的大小。一切不通過貨幣結算的實物收支和不是用來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如歸還借款、交納稅金、黨費、工會會費等,均不屬于社會商品購買力范圍。要形成購買力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一是品牌產品的特點及優勢;二是消費者需求及承受力;三是品牌產品對于消費者需求的滿足程度。眾所周知,消費者的購買力與其經濟承受力是分不開的。考察消費者的經濟承受力主要看他們的收入以及消費者為各項改革和物價上漲的付出。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購買力也存在地域差異。這種地域購買力的差異性表現在:一是地區間購買力的差異。東部地區農村居民家庭對彩電、洗衣機、電冰箱、摩托車需求量與20世紀80年代末相比呈明顯上升趨勢,錄像機、空調、組合音響已進入部分率先富裕的家庭;中部地區農村居民對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等較高檔次的耐用消費品的需求潛力巨大;西部地區農村居民對耐用消費品的需求將進入數量增長型擴張階段。因此,在需求的質和量方面都表現出較大的差異。二是地區間消費環境的差異,除基礎設施狀況不同外,更主要表現在我國是一個多地貌的國家,平原、山區、丘陵、高原、草地、沙漠,江、河、湖、海,不同地形的地區居民即便對同一產品的需求也會有所不同。三是同一地區內不同農戶之間的購買力差異。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加大,一部分先富裕起來的農民與尚處于溫飽階段的農民在需求上自是不可同日而語。導致地域購買力差異的因素主要有:文化差異、社會差異、群體差異和經濟差異。
二、農村消費市場需求的主要特點
房地產消費管理論文
商家未取得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而售賣住宅小區停車位,或將住宅小區停車位與房屋單元捆綁出售的現象,在房地產消費市場中司空見慣,眾多的房地產消費者、商家、專家、官員以各自的認識、利益和立場,做出不同的判斷和結論。
對此,常見有以下二種截然相反的房地產消費觀:一種消費觀認為:買入住宅小區停車位,早買早受益,還有保值和投資的價值。一是商家愿賣,消費者愿買,誰投資誰擁有,誰購買誰受益,買入的小區停車位還具有保值和投資的價值。二是商家售賣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或使用權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此狀況沒有查處的先例,并將期待通過地方立法、地方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將住宅小區停車位的買賣合法化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
另一種消費觀認為:除計算建筑容積率獨立建設的多層經營性停車位外,住宅小區停車位依法不能買賣,買入住宅小區停車位要承擔法律風險,得不償失。一是住宅小區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不能買賣。商家沒有小區停車位的房地產權憑證,其出租小區停車位的使用權違反法律規定。二是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物權是一項民事財產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規定。因此,地區立法、地方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等法律規定,無權對住宅小停車位的產權或物權做出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三是現行房地產的法律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所有權在轉移時,不能分離,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時,土地使用權與上蓋建筑物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即房地產權主體必須一致。由于住宅小區停車位的建筑面積不計算建筑容積率,因此,住宅小區停車位不能按份攤分得到所在地塊的共用土地使用權,不享有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是一項從物,其法律權利歸屬于該地塊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房屋單元,即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權利歸屬于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商家售買住宅小區停車位的行為,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四是消費者購買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不能合法擁有停車位的產權或使用權,其支付買賣停車位的金錢,被貪婪般的黑洞所吞噬,而且其與商家共同侵害了住宅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要承擔賠償住宅小區停車位共有人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那么,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買賣住宅小區架空層停車位、地下停車位是否合法和合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的維護,人們不妨根據住宅小區停車位的物權特點和相關的法律制度予以判斷。
一、對未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售賣住宅小區停車位的行為,法律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六十七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四)項和第三十九條、《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第十八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條和第五十九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商家預售或現售住宅小區的停車位,應取得停車位的《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證》后,才能進行房地產買賣活動,否則,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