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體系與企業融資論文

時間:2022-09-09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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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體系與企業融資論文

[論文關鍵詞]:信用擔保風險分散融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存在總體結構性缺陷、經營性缺失等問題,應針對結構性缺陷確立多層次擔保機構,針對經營性缺失建立擔保機構的多層次風險補償機制,還需采用具有一定附加條件的擔保融資方式,以求進一步降低和分散風險。

目前我國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早已超過1000萬家,數量占企業總量的99.3%,創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國75%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1]然而,在中小企業占據半壁江山的今天,對其金融供給卻嚴重滯后。企業因自身條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貸款難,還款更難”的局面,迫切需要擔保機構的協助以獲得貸款。

一、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可以有效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國中小企業所獲得的融資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具體表現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渠道狹窄,直接融資渠道也不暢通,并且融資方式仍很單一。

首先,從企業自身特點和經營困境來看,中小企業由于資產少,負債能力有限,因此在還款過程中容易受到周邊經營環境的影響,而且部分企業信用意識淡薄,有意拖欠貸款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信用擔保誠信度低,進一步增加了融資難度。

其次,從政府和金融業的融資態度和困境來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導致金融業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由于自身經營要求實行謹慎原則,這也不利于風險性較高的中小企業融資。[2]

最后,從中小企業能夠利用的融資方式來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業自籌資金,多為企業所有者自身積累或向親戚朋友籌集的資金。這部分自籌資金一般金額都比較小,難以滿足企業的長遠發展。比較高級的方式是直接融資,包括債券和股票等方式。這種方式較簡便且符合現代國際融資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業才有權使用,而且只有極少符合嚴格條件的企業才能公開上市或進入“第二板塊市場”進行融資,同樣難以解決多數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所以目前最為實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還是間接融資(包括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的短、中、長期貸款)。

實踐證明,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甚至唯一選擇。[3]貸款方式主要分為抵押貸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要求貸款企業的資產達到一定水平,但我國中小企業多數抵押擔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導致這種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種信用貸款的方式更是因為中小企業普遍信用度不高導致金融機構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機構和企業普遍認同和接受,并為國際金融機構所提倡使用的即為擔保貸款方式。

(二)信用擔保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擔保融資是其較好選擇。其實不僅對于企業,而且對于政府和作為資金提供者的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是較好的選擇。

對于政府部門這只“有形的手”來說,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問題作為一種市場現象,還要求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建立信用擔保體系能使融資結構優化,自動調節其中的扭曲現象,減輕政府硬性調節市場以及被動處理逃廢貸款行為的壓力。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建立信用擔保體系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銀行業通過承擔其能夠承受的風險獲取利息收入,擔保公司則是通過承擔其能夠吸收的風險來獲取擔保收入。由此,貸款的風險被擔保機構大大分擔。同時,擔保機構的出現使信用不足、缺乏資金的企業和希望貸出資金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潛在交易成為可能,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

可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個對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選擇。但是,雖然我國擔保機構在數量上有了較快發展,但由于擔保機構是新生事物,在運行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現狀

中國信用擔保制度是于1990年啟動的新型經濟制度。原國家經貿委制定了“一體雙翼”政策,即國家財政投入和民間資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擔保機構結束了“試行期”。同年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積極勸說官辦、民辦的擔保機構在“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注冊登記。另外,現已針對機構的營運管理制定了具體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使信用擔保活動更加有理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