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刑法功能限度及對策
時間:2022-05-13 11:23:21
導語:犯罪控制刑法功能限度及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刑法規范作為一種必要的犯罪控制方式,其功能也在不斷強化,為社會的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刑法進行犯罪控制的功能發揮是有限的,不僅是刑法的謙抑性使然,還包括強力制裁帶來的負效應問題和犯罪治理方式單一化的弊端等。因此,對犯罪的綜合治理,應在犯罪控制與公民自由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充分發揮犯罪預防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規范刑法的正義價值取向,關注民眾的權利與需求,培育民眾的道德規范,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關鍵詞〕犯罪控制;刑法;功能;限度
人是社會中有理性的動物,不能脫離社會而獨存。社會要求從事社會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必須遵守其規則或秩序,并通過各種控制手段對人的活動進行指導、評價、教育,以使人的行為和社會期待相符合。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方式,刑法對于保障社會團體和睦昌盛的共同生活有著無可爭議的必要性。通過對犯罪人的刑法懲罰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最經常、最廣泛使用的有效方法,因為道德、賠償、法律義務并非總是能夠提供足夠的法益保護。社會共同體為維護其基本價值和保障其團體內部法治安定的利益,往往需要借助刑法秩序和刑罰力量才能得到滿足。但刑法規范本質上是一種懲罰性規范,有學者曾說,壓制性法律帶來的是機械的社會團結而非有機的社會團結,因此,在制裁犯罪的同時,更需要加強對犯罪的綜合治理,以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發展。
一、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趨于強化
為適應時代變遷、深化改革、社會治理等需要,刑法在理念、政策、立法等方面都有所調整。在近年來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刑法的擴張趨勢較為明顯,刑法更為及時、深入和廣泛地介入社會風險的防范和管控中。在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的強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刑法立法趨向擴張。在世界范圍內,過去幾十年刑法領域最重要的變化就是刑事法律管轄范圍逐步擴展。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凸顯,為契合打擊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穩定社會秩序,我國將更多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化,顯現出刑事立法的擴張性趨勢。如自1997年刑法修改以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界限和范圍逐步擴大,具體體現在:一是增設新的罪名,如將危險駕駛、惡意欠薪、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等行為入罪;二是對一些已有的犯罪通過增加犯罪主體、行為對象、行為方式等,擴大打擊范圍;三是取消一些犯罪的限制條件,以降低入罪門檻;四是通過提高法定刑和增加從重處罰情節等使刑罰趨向嚴厲〔1〕。從刑法修改的內容上看,絕大多數是犯罪化,體現了應對新生危害社會行為、加重刑法控制力度的趨向,如在以下幾個領域更為突出:為維護公共安全,擴大了懲罰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范圍;為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了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為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處罰力度;為加強社會管理,新增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等罪名。(二)刑法懲罰功能突出。我國在面對社會變革中矛盾積累引發的深層次問題時,由于缺乏較為完善的應對社會突發事件或問題的機制,非刑事法律與社會管理創新手段對社會的調節功能在一些領域顯得不足,導致人們對刑法控制功能的依賴。再加上刑法工具主義以及重刑主義的影響仍然存在,使得人們對刑法功能出現片面化的追求,希望通過強化刑法懲罰功能提升刑法的威懾力,實現對刑事犯罪的有效打擊。懲罰是刑法處罰的內在屬性,是一切刑罰都具有的共性,刑法的懲罰性主要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某種利益或者權利的剝奪而實現的。刑法處罰功能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刑罰的趨重化。如增加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增加犯罪的加重情節,增加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等。二是刑罰方式的多元化。由于犯罪類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傳統以監禁刑為中心、種類相對單一的刑罰體系正在完善,突出了刑法的懲罰功能。如《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預防性措施,修改了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修改了繳納罰金的方式,完善了不同刑種數罪并罰的規定。(三)傳統刑法的風險轉向。在一些領域,尤其是在科技、醫療、交通、食品衛生等領域,由于社會風險的日益凸顯,使得傳統刑法控制應對不足。一些風險行為引起了公眾的不滿,公眾對刑事司法的態度也影響刑法控制的決策,從而促使刑法在自由價值與安全價值中予以調整和平衡。風險刑法在價值取向上更突出安全價值,力圖在保障社會秩序的基礎上,尋求自由與安全的平衡。傳統刑法的規范以規制實害犯、結果犯為核心,而對危險犯、行為犯的規制則較少。風險刑法規范要求人們更加謹慎地行為,雖然不排斥結果犯的價值,但出于預防的目的,則更多考慮對危險犯、行為犯的規制,抽象危險犯、過失犯、預備犯等制度技術受到更多重視。由于不再依賴實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及影響大小,刑法可能會更早地介入法益保護,對犯罪的防范更加積極。如對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中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將網絡犯罪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獨立入罪,都體現出刑法防線的前移。另外,刑法在規制領域方面也不斷擴展,如對一些曾經運用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治理但效果不很明顯的領域,刑法會適度介入,特別是在社會誠信領域也要運用刑事手段對失信、背信行為予以懲治等。
二、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發揮的局限性
犯罪源于多種因素,對犯罪的全面控制主要應從調整社會結構、改變社會環境著手。刑事司法只是一種對犯罪的事后應對,其對于犯罪的預防是消極和被動的,僅通過刑法作用也不可能完全彌補已經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因此,在遵循刑事司法活動規律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發揮刑法對犯罪的控制作用,但不能過于倚重。犯罪控制中刑法功能發揮的局限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刑法適用上的謙抑性要求。刑法現實地能夠發揮的作用絕不是無限的。為了保證國家共同體的根本性價值,維護社會秩序框架內的安寧穩定,刑法是針對犯罪極有力的手段,但還不能說是決定性的手段。刑法調整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社會各個領域,如政治、經濟、婚姻家庭、人身、社會秩序等各個方面,能夠使其他部門法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得到最后保障。但刑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應建立在其他具體的部門法基礎之上,這是因為,缺乏具體部門法依托條件下的刑法介入,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會危害行為時才適用,從而為處罰、禁止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提供法律保障。對于社會領域的某些現實情況,刑法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不是最佳的手段。不恰當地運用刑法控制手段,就可能導致社會成本加大,得不償失。(二)過于依賴強力帶來的負效應。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刑法對國家來說是絕對必要的制度,在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行為方面,刑法規范提供了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和制裁手段。但是,刑法在顯示其強力控制的同時,其弱點也凸顯出來。刑法的極具破壞性對刑法本身應當保護的利益可能產生危害。具體體現在:一是刑法在發揮威懾功能的同時可能會帶來對抗。貝卡利亞曾說過,人的心靈就像液體一樣一樣,總是順應著它周圍的事物,隨著刑場變得日益殘酷,這些心靈也變得麻木不仁了〔2〕。并且,嚴峻的刑罰造成了這樣一種局面,罪犯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規避刑罰。二是會影響人們對科學控制犯罪對策的判斷。從處罰的角度來看,刑法是一種比較容易的手段,但刑罰以外的措施也許是更有效和更主動的預防性補救方法。三是可能忽視被害人的權利。在刑事司法的過程中,被害人有權參與訴訟、有權獲得訴訟進程的相關信息、有權獲得法律規定的賠償等,如果不考量或不充分考量被害人的權利,就難以真正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秩序,也無法全面實現司法公正。(三)單一化強調犯罪控制方式的弊端。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再完備,如果社會公眾不積極主動配合,法律也會游離于社會機體之外,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通常情況下,法律必須在家庭、學校教育和社區幫扶的情況下發揮其職能作用,如果這些組織或部門順利配合支持,那么,許多本應屬于法律規定的事情將會做得很好。例如,針對現實存在的少數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刑法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但在勞資糾紛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發揮更多作用。再比如,將醉酒駕駛、飆車等危險行為入罪,雖然相關部門也是針對該類行為高發多發、行政治理力度有限等采取的應對措施,在震懾危險駕駛者、安撫社會情緒、警示他人等方面發揮了刑法的應有作用,但從長遠看,如果當事人社會惡習不改,加之國民交通安全教育未能及時普及,犯罪控制也難有改觀。在一些發達國家,醉駕者不僅要面臨一系列的罰款與監禁,還要重新到駕校學習,甚至要到醫院專門看護事故受害者。因此,對于刑法的社會控制能力的認識不能過于強調其單一的強制力。
三、基于社會綜合治理實現對犯罪的有效控制
刑法手段主要是通過制裁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以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充分發揮犯罪之前的預防措施在犯罪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對犯罪進行早期干預。同時,應積極尋求多樣化的犯罪控制模式,在法律規范的正當性、民眾的權利與需求、公民守法意識和道德養成等方面加強社會的綜合治理,以實現對犯罪的有效控制。(一)充分發揮犯罪預防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犯罪是社會發展中多種矛盾相互作用的綜合反映,其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會、家庭與自身等諸多因素引起的。誘發犯罪的因素很多,如(1)貧困失業、住不起體面的住房、缺失的教育體系;(2)社區和家庭的解體,并缺乏適當的父母養育;(3)個體難以與社區進行聯絡;(4)部分由于以上其他原因造成的吸毒、販毒等〔3〕。我們僅僅通過刑法的控制是不可能消除促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的,在整個社會控制系統中,刑法只能發揮其有限的作用。有學者提出預防犯罪的三層次理論值得借鑒:第一層次是一般預防,通過強化防衛環境、鄰里合作、大眾宣傳等來預防犯罪;第二層次是通過鑒別潛在犯罪人和潛在犯罪環境,進行早期干預,有針對性地預防犯罪;第三層次才是對已經犯罪的人進行矯正,防止其重新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總量。因此,針對犯罪生成的微觀原因,需通過設計、調整具體的社會環境使其不具備犯罪條件,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如加強街區巡邏、安裝監控設施、整治社區環境等,這些犯罪控制措施的共同特點都指向具體的犯罪行為,如果實施得當也能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使犯罪數量明顯下降。因此,對犯罪的控制除了依靠刑事司法機構之外,還要依靠社會的力量,除了犯罪后的處罰,犯罪前的預防也更為重要。(二)刑法規范應體現正義價值取向。正義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也是法律能否被良好遵守的重要因素。刑法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必須借助于刑法本身的正義價值。要得到大多數人的普遍接受和自覺遵守,刑法規范必須以其自身所包含的正義精神促進人們對正義價值的理解和追求。有學者提出刑法規范的三個目標:首要目標是使公眾免受犯罪與罪犯侵擾,即預防和控制犯罪;第二個目標是系統表述我們社會的道德、價值和關切;第三個目標是保護國民的權利和自由,使其免受潛在的一些侵擾〔4〕。當刑法規范為人們的行為和相互關系作出安排時,它不僅是告知人們做或不做某些事情會發生什么后果,更應當明確法律蘊含的正義、公正或權利。刑法規范的公正與否,對發揮刑法的犯罪控制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刑法中的正義表現在立法與司法兩個方面:立法上的正義是指犯罪與刑罰設置的正當性和相當性;司法上的正義是指犯罪認定與刑罰適用的正當性。具體來說,在刑罰權的運用上,國家設立刑罰權的真正目的必然是正當的,并應在合理范圍內創制犯罪與刑罰制度;在權利和義務分配上,應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原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應保證任何人的正當權益都能平等及時地得到保護,對犯罪人予以無差別地迅速懲處。(三)關注民眾的權利與需求。法律秩序的形成體現了社會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等特征,但有了法律秩序不等于有了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一種良性的法律秩序。法治秩序的首要特征是法律至上,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法律在一切社會生活領域中不僅占有形式上的而且是實際上的重要地位,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公職人員都不能免除服從法律的義務。而維護法律的權威不能依靠強力壓迫,只能通過對人民權利的切實維護來得以實現,從為民認可中獲得力量。刑法除了對反社會行為的否定功能之外,也有對人的權利固有性的肯定功能。刑法規范只有充分重視權利的價值,才能使權利主體全面感受到權利的意義和法律的價值,從而喚起人們內心對法律的認同和尊重,使其內心產生服從的自然愿望,也才能將刑法的權威樹立起來,得到大眾普遍的尊重。因此,對于民眾的權利和需求應當予以高度關切。(四)促進人的理性行為。刑法控制的理想在于讓人們自覺地遵守刑法規范所確立的社會秩序,只有激發人們內在的自覺性,才能實現對人類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刑法應體現對人的自由的保障,對人的尊重和對人內在表達需求的關注。有學者認為,刑罰權源自與公民訂立的社會契約,是由公民所放棄或轉讓的自由組合而成,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犯罪控制從形式上看是為了保障社會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規范應承擔拓展人內心的正義、真理、善良以及人道的使命感,應當促進人的理性行為。如近年來,隨著我國車輛驟增,違反交通規則等問題非常突出,導致路、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緊張。同一個人,作為駕駛員,往往缺乏對行人的尊重;作為行人,常常又會缺乏對機動車的警惕與忍讓。這樣的心態導致的非理性行為,必然導致交通問題的產生。因此,應當喚醒民眾作為法治秩序主體的法律意識與責任感,而不再將其置于法治秩序的對立面來加以打擊和改造。無限膨脹的強力制裁在提高控制犯罪效率的同時也會侵害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尊嚴,刑法應當促進公民個人主動精神的充分發揮,促進人們作出理性行為。(五)培育民眾的道德規范。在我國社會中,國家法律只有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才能獲得賴以發生效力的根據。道德的價值準則被人們接受和內化,引導人們自覺地作出法律要求的行為選擇,是法律正常運行的社會基礎。有學者曾指出,法律既不能遠離倫理習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為法律不會自動地得到實施,必須由單個人來啟動、維持、指導法律裝置的運轉,必須用比法律規范的抽象內容更全面的事物,來激勵這些人采取行動,并確定自己的行動方向〔5〕。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變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人們的價值取向朝著個性化、現實化、多元化的端點移動。各種社會理念相互碰撞,社會所提倡的價值標準與現實生活中人們奉行的行為準則在一些方面出現背離。因此,新時代應加強人們的道德文化建設,培育道德規范,在全社會提倡誠信、責任、良心的道德規范,這是對刑法社會控制力的強大支撐。在文明社會中,每個人都應當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承擔起個人在維護公共安全中的責任,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綜上所述,刑法的犯罪控制力是有限的,刑法只是社會用以自衛的次要手段。由于犯罪原因具有多層次性,所以犯罪控制也應當具有多維度性。刑法只能完成適合其解決的任務,而不可能應對所有的社會秩序問題。當前,如何應對犯罪問題,不僅僅涉及對這一具體問題的處置,更重要的在于處罰理念方式對社會控制機制走向的引導。一個開放的、現代化的社會,其社會控制應當是回應型的,唯有如此,才能保持一個社會更大的活力,也才符合人類社會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大趨勢〔6〕。因此,刑事控制模式應考慮犯罪成因的多樣性、刑罰的經濟性、犯罪預防的共生性。刑法應寬嚴有度、適時為之,基于社會的綜合治理,恰當配置刑法資源,方能取得遏制犯罪的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鄭少三,周玉華.刑事法律適用與刑罰功能發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53.
〔2〕貝卡里亞.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3.
〔3〕歐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預防———公共安全戰略的科學設計〔M〕.蔣文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159.
〔4〕斯蒂芬•E.巴坎.犯罪學:社會學的理解〔M〕.秦晨,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5-16.
〔5〕龐德.法律與道德〔M〕.陳林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90.
〔6〕周赟.社會控制與刑法謙抑〔N〕.法制日報,2013-02-27(10).
作者:馬秀娟 單位:山西大學
- 上一篇:農村資金互助社法律對策研究
- 下一篇:淺談刑法文化當代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