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棟犯罪
時間:2022-03-14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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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西方電影警匪片的,一定記得警察逮捕嫌犯的時候,念念有詞背誦“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得到律師協助,等等。如果仔細一點,一定還記得,警察宣布逮捕的時候,一定要說明嫌犯是受到了什么指控,也就是說,是出于什么罪名而要逮捕這個人。如果警察沒說清楚,嫌犯本人或者家人就必定要追問是什么指控,一定要把這個罪名問出來。道理很簡單,知道了罪名,才可以有針對地設法為自己辯護。在英美法律里,這是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來源于歷史悠久的“人身保護令法”.
“人身保護令法”的意思是,任何人在受到逮捕、拘留、禁閉或其他形式的人身限制的時候,都有權要求法庭人身保護令。法庭的人身保護令要求雙方都到場,由實施逮捕或拘留的一方向法庭說明,為什么要逮捕或拘留此人。如果法庭承認其理由,就將安排對此指控罪名的審判;如果法庭認為指控理由不足,就將命令放人。在英美法律中,逮捕之后通常會在最短時間內舉行這樣的法庭聽證,通常會在這樣的聽證程序中確定取保候審的金額,被捕者在繳納保金后可以獲得相對的自由,以便積極準備在庭審中為自己辯護。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第六十四條、七十一條分別規定,公安機關拘留、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在24小時內告知拘留或逮捕的原因。第九十六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我國和歐美國家一樣,在刑事司法中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在經過法庭審判,根據證據被判有罪以前,都是無罪的。被公安機關偵查,拘留,逮捕,并不一定有罪。
公安機關也有可能搞錯,甚至陷害了無辜的人。所以法律稱呼這些受拘留或逮捕者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而在將他們定為嫌疑人加以拘留或逮捕的時候,一定要說明他們涉嫌了什么罪名,以便他們為自己辯護。
鄭家棟被拘留,原因是“涉嫌犯罪”。涉嫌犯的什么罪,既未見媒體明確的報道,也未見警方宣布。只說“涉嫌犯罪”卻不說涉嫌什么罪名,這很不規范。模模糊糊的“涉嫌犯罪”引起了學者們的議論紛紛,議論的要害卻是這位學者涉嫌犯的罪是不是會玷污了他所從事的學問,是不是影響了道德,如此等等大得嚇人的議題。可是要是問,他到底涉嫌了什么罪名,卻還沒有人說得出個子丑寅卯來。
我們發表議論的人,特別是和鄭家棟一樣搞學術工作的人,恐怕得問一下自己了:我們以前說“無罪推定”說得頭頭是道,現在我們連此人“涉嫌”了什么罪名都說不出來,可是我們的議論中,為什么好像已經斷定他不僅僅是“涉嫌”,而是肯定有罪了呢?媒體的報道是鄭家棟出訪美國攜帶妻子同行,六次出訪攜帶了不同的人,而同行者都滯留美國不歸。這樣的事情確實蹊蹺,看來十分可疑,可是即使這報道全盤屬實,鄭家棟觸犯的是什么罪名,還不是輕易回答得出來的。而他到底是不是有罪,仍然有待法庭的判決。
法律是保護公民的,不僅在平時保護循規蹈矩的老實人,也保護遭到“涉嫌犯罪”指控的人,因此才要“無罪推定”,要讓涉嫌者知道受到什么罪名的指控,要讓涉嫌者有機會動用自己的一切能力為自己辯護,要最終讓法庭根據證據來判斷是否有罪。至今為止,學者鄭家棟只得到了“涉嫌犯罪”四個字,而他的學界朋友們,卻紛紛和他撇清了關系,連他所從事的學問研究,也已經讓人宣布和他無關。事情剛剛開始,他以后的活路卻已經到頭了。他們事實上已經認定他是犯下罪的了,盡管還說不出犯了什么罪名。那么,以前說了不知多少遍的“無罪推定”,只要人一抓進去,大家就都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