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的經濟功能探索

時間:2022-10-30 0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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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的經濟功能探索

本文作者:趙秉志李志增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

我國刑法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一方面執行著對敵專政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執行著保護和促進人民民主的功能。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須將保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尤其在國家將經濟建設作為中心工作的今天,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就成了刑法突出的、主要的任務。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以馬列主義的正確指導,體現著占社會成員絕大多數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順應人類社會發展潮流,因而能夠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保護和推動作用。歸納起來看,我國刑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具有如下幾種功能:

一、保護功能

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功能,是指刑法確保經濟發展的安全、運行的正常進行,這種功能是通過刑法的具體運用,打擊各種犯罪來實現的。我國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分為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直接保護是指刑法通過懲治發生于經濟領域各個環節的經濟犯罪,保護經濟發展的安全與正常秩序.間接保護則是指刑法通過懲治其他刑事犯罪,維護有益于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條件。我國刑法對經濟的直接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通過規定并制裁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保護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物質基礎。保護自然資撅的安全與合理開發,是我國刑法經濟保護功能的重要內容。現行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罪、滋伐林木罪、非法捕撈罪、非法狩獵罪等,都是保護自然資抓的有力措施。當然,刑法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一些破壞自然資源,危害嚴重的行為還沒有受到懲治,在完普刑法的過程中,應該增設一些破壞自然資派的罪名,比如增設破壞土地資源罪、破壞礦產資派罪,故愈污染環境罪等。(2)通過規定并制裁破壞生產方面的犯罪,保護生產活動的正常運行。我國刑法對生產活動的保護,表現在它對各種嚴重違反生產規則、危害生產活動、破壞生產安全的行為,給予嚴厲的刑罰制裁。現行刑法規定的破壞集體生產罪、廠礦重大貴任事故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都從不同的方面體現了刑法對生產活動的直接保護。自然,刑法這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破壞集體生產罪,保護對象就不能在局限于集體生產,而應包括個體生產、合資企業生產等各種合法的生產活動,其法定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代化生產條件下這種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已不相適應,應予提高。(3)規定并制裁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保護社會經濟在交換、流通環節上的正常運行。我國刑法貫徹和體現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懲治各種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在經濟流通環節充分發揮其經濟保護功能。刑法所規定的投機倒把罪、走私罪、妨害貨幣罪、妨害有價證券罪、挪用公款罪、逃套外匯罪等,都是對經濟流通環節正常運行的有力保障。由于流通環節的活躍性,各種新型犯罪不斷涌現,刑法典原有的經濟犯罪在內容和形式上也都有新的變化。與此相適應,我國在刑法典頒行后,又陸續制定了如《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等幾個針對經濟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同時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又規定了不少關于經濟犯罪的刑法規范。在新的形勢下,為了充分保護經濟流通的安全與正常,刑法的這種發展也須不斷進行。(4)通過規定并制裁各種侵犯合法財產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制度的落實。我國刑法為貫徹按勞分配制度,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保護公私合法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在分則中又具體規定了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搶奪罪、貪污罪、破壞公私財物罪等侵犯財產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嚴厲懲治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的行為。(5)我國刑法還通過懲治假冒專利、假冒商標等犯罪,維護對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知識產權制度,保障科學技術的正常開發與合理利用,鼓勵正當的科技竟爭,促進作為現代社會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將我國刑法的經濟保護功能作上述分類,只是表明某些罪名在經濟領域的某些環節上作用比較突出,其實際作用其實并不限于某個具體的環節。比如詐騙罪,既可能發生在分配環節,也可能發生在流通環節,刑法規定這個罪名的實際作用,不僅表現在保護按勞分配制度,也表現在保障經濟流通正常運行方面,只是前者之作用更為突出而已。我國刑法對經濟的保護功能,除了表現于上述經濟運行的直接環節之外,還表現在通過打擊其他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為經濟發展創造有利的社會環節方面,此即刑法對經濟的間接保護。這種保護表現在諸多方面:例如,通過規定和制裁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為經濟發展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和社會安全保障;通過規定和制裁褒讀職務、妨害公務的犯罪,為經濟發展提供機器正常運轉的必要保障;通過規定和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為公民參加經濟建設提供基本的權利、自由保障,如此等等。

二、引導功能

任何法律規范,都具有指導、引導人的行為的作用,刑法也不例外。刑法規范多數是禁止性規范和制裁性規范,它主要告訴人們不準做什么,做什么要受到什么樣的刑罰制裁。而禁止性規范的實際作用效果,也告訴人們可以做什么。我國刑法在為經濟服務中,正是通過這種禁止性規范的指導,將人們的行為引導到有益于經濟發展的秩序和范圍之中,這就是我國刑法對經濟的引導功能。其一,引導經濟守法行為。經濟犯罪,基本上屬于法定犯的范疇。所謂法定犯,就是指構成這種犯罪,首先是以觸犯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為前提的。在這個意義上,刑法關于經濟犯罪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有關的經濟法律、法規的體現和貫徹。比如刑法關于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產罪的規定,實際上具體體現和貫徹了民法的所有權制度,而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的空白罪狀,則是直接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犯罪來說明某一罪的犯罪構成的。比如刑法第117條的規定:“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進行投機倒把……”,即是如此。這里,投機倒把罪的特征.即是由相關的經濟、行政法規來說明的。刑法這種規定的方式,更直接了當地表明它貫徹、維護其他法律、法規的目的。刑法的這些規定,明確地向人們宣示,違反經濟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不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罰處罰,從而強化人的遵守經濟法律、政策的觀念意識,引導經濟主體守法經營。其二,引導經濟經營行為。刑法通過規定各種經濟犯罪的罪狀,明確了合法行為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這種明確確定的規范,不僅是行為人犯罪后對其行使懲罰的根據,更重要的是,它向人們預告了經濟行為規則,威懾性地告訴人們,實施破壞性的經濟行為,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承受刑罰的法律后果。要謀取經濟利益,就得實施起碼對社會無害的行為。刑法通過其規范的宣示,以及通過對經濟犯罪適用刑罰,表現出強大的威懾力,通過這種威懾,預防經濟犯罪的發生,從而將人們的行為引導到正當的軌道上來。其三,引導經濟司法行為。我國刑法既是司法機關懲治經濟犯罪的根據,也是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的尺度。對經濟犯罪打擊不力是有害的,但打擊面過寬,甚至對正當經濟行為進行刑事追究的現象也須力戒。我國刑法在總則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在分則又具體規定了各種經濟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貫徹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上對法無明文規定的不予追究,這就有助于防止司法機關濫用職權、追究正當謀利行為的錯誤。從而避免司法機關因追究經濟犯罪不當而妨礙經濟的發展。

三、補償功能

包括經濟犯罪在內的一切刑事犯罪,都會在不同程度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經濟損失。經濟犯罪往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其他犯罪造成間接經濟損失,如傷害他人會使他人損失醫療費、誤工收入等,而直接損失最不明確的犯罪,也都會迫使國家開動司法機器予以追究,從而損耗大量的人力財力。我國刑法從服務于經濟發展的宗旨出發,不僅通過對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懲治,保護和引導經濟的發展,而且還通過對包括經濟犯罪在內的各種罪犯適用不同的刑罰及非刑罰處理方法,有效地補償國家和社會因犯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刑法的補償功能主要表現在:其一,通過規定和適用財產刑,對國家和社會進行補償。我國刑法分則規定適用罰金的有20個條文、適用沒收財產的有2組個條文。此外,尤其還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立法機關在近幾年來制定的幾個單行刑事法律中,如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1月通過的《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1990年12月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和《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及1991年9月通過的《關于嚴禁燎娟的決定》和《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更是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罰金和沒收財產財的適用,不僅有助于有針對性地懲罰經濟犯罪,而且對補償社會經濟也具有重要意義。其二,通過對主刑的具體適用,對國家進行經濟補償。除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之外,被判處其他主刑的罪犯,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都要被強制實行勞動改造,其勞動絕大多數是無償勞動,勞動所創價值歸國家,這實際上也是對國家和社會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其三,通過規定追繳贓軟贓物等非刑罰處理方法,對國家和社會進行補償。我國刑法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有:(l)判處犯罪分子賠償經濟損失(第31條)。(2)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獻、行政處分(第32條)。(3)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第6。條)。(4)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第60條)。其中第(l)(3)(4)種方法都帶有財產內容,既包括對國家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個人、有關組織、企業經濟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