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則的幾個問題探究
時間:2022-10-30 0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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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希慧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于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定義,口前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界定為:“在制定和適用刑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它是刑法所固有的、帶有全局性、根本性意義的原則.’¹也有的認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確定刑法關于犯罪與刑罰等一系列基本問題時所遵循的原則.”À還有的表述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協調刑法體系內部犯罪和刑罰相互關系所依據的原則.À種種表述,見仁見智.筆者認為,要正確地界定刑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首先,必須明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不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既沒有見之于憲法的規定,也沒有明定于刑法的自身條文.完全是由學者們以現行刑法的具體規定為主要根據,并結合我國刑法的性質,刑事政策確立的.其次,必須明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所特有的.不強調這一點,就可能把刑法基奪原則同普遍適用的各部門法共有原則混淆起來,從而把各部門法共有原則也納人刑法基本原則的范圍.再次,應當明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刑法始終的,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則.這一特點將刑法的基本原則與刑法中僅對某部分規定適用的具體原則區別開來.最后,應當明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準則.為了全面反映刑法基本原則的靜態特性和動態作用,在刑法基本原則的定義中就必須強調刑法基本原則對刑事立法和門法實踐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標準衡量前文介紹的幾種關于刑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我們就不難發現,它們都是不夠完善的.各個定義的共同缺陷在于它們都沒有指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而是刑法理論根據刑法的性質、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的具體規定抽象概括出來的.除了上述共性缺陷外,第一個概念的不足還表現在它沒有揭示出刑法基本原則的靜態特性即沒有表明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刑法始終的原則這一特性;而第三個概念則沒有強調刑法基本原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指導作用即刑法基本原則的動態作用.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的基本加別的定義應該作如下表述:所謂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刑法理論上根據我國刑法的性質、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州戈‘行刑法的具體規定抽象、概括出來,貫穿刑法始終并為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灰遵守的基本準則。
二、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個數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究竟有哪幾個,對此學者們的主張迥異,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l、兩原則說.即認為罪刑合法和責刑相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2、三原則說.0此說認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罪責自負三原則.3、四原則說.四原則說又可分三種具體意見:一種具體意見認為,我國刑法的四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罪責自負、反對株連原則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二另一種具體意見認為.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相結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責自負、不株連無辜是我國刑法的四個基本原則二第三種具體意見認為,我國刑法的四個基本原則是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及個人原則、改造罪犯成為新人原則.。4、五原則說.五原則說中也有兩種相異提法:一種提法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以及行政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五個基本原則.。另一種主張認為我國刑法的五個基本原則是:法制原則、刑罰公正原則、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二5、六原則說.六原則說又可細分三派.一派認為,我國刑法的六項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罪刑法定為基礎,以有嚴格控制的類推為補充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原則;罪責身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另一派則奉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及個人、改造罪犯成為新人、革命人道主義等六項原則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派則主張我國刑法的六個基本原則包括:以罪刑法定為基礎、以類推為補充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定罪量刑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罪責自負原則;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原則二綜合各種觀點,筆者發現學者們提出的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數目竟達15個之多:(l)罪刑法定原則;(2)以罪刑法定為基礎,以類推為補充原則;(3)罪刑合法原則;(4)罪刑相適應原則;(5)以罪刑相適應為基礎.以刑罰個別化為補充的原則;(6)責刑相應原則;(7)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無辜原則(有的稱罪責自負原則,有的日罪及個人原則.僅是提法不同,實質無異.);(8)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有的叫做定罪量刑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9)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10)法制原則;(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12)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有的稱之為革命人道主義原則);(13)刑罰公正原則;(14)把罪犯改造成為新人原則;(15)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筆者認為.上列15個原則中,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罪責自負原則;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以及懲罰與教育扣結合的原則等五個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其余的應一概排除在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范圍之外.法制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不為我國刑法所獨有,而是所有的部門法一體遵循的法的一般原則,當然不能列人刑法基本原則的范圍.刑罰公正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新人原則,僅體現在我國刑法關于刑罰的規定之中,前者對刑罰的裁量具有指導意義,后者則對刑罰種類、刑罰制度的確定以及刑罰執行的方法、目的等有著制約作用,因此,這兩個原則只是我國刑法的局部性原則,而不是其基本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是我國一切工作的指針,社會主義人道主義也不限于法律領域,它們甚至超出了法的一般原則的范圍,更不能成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合法原則和以罪刑法定為基礎、以類推為補充原則,是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替代原則提出來的,筆者認為,試圖以前者代替罪刑法定原則是不科學的.而以后者代替罪刑法定原則則屬不必要.就罪刑合法原則而言,其主張者將其界定為定罪量刑均依法辦事.并指出,依照這個原則,不論是適用刑事類推制度,或者使刑法具有溯及力或是根據形勢的需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來定罪量刑,都不認為是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¹可見,這一原則的主張者看到了我國刑法中存在著與真正的罪刑法定原則相悖的類推以及對某些犯罪溯及既往的規定,因而否認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并提出罪刑合法原則對上述規定加以確認.我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具有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任意侵犯的價值,它不僅對刑事司法而且對刑事立法都有制約作用.我國刑法中雖有類推和對某些犯罪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是應當看到這些規定是不正常的,最終將被廢除.如果對這些規定予以肯定的評價,并將其納人基本原則的內容,就可能導致立法者濫用立法權.使刑事立法具有任意性,從而破壞刑法的保障價值,其后果是令人擔憂的.因此,用肯定類推和溯及既往的罪刑合法原則取罪刑法定原則而代之,是不科學的.以罪刑法定為基礎、以類推為補充原則的提法也是正視了我國刑法有類推規定的現實,但是,在原則的名稱中加進類推的內容實無必要.因為罪刑法定原則本有絕對罪刑法定原則和相對罪刑法定原則之分,后者包括類推的內容,但無論是絕對罪刑法定原則,還是相對罪刑法定原則,都統一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名下,將類推的內容加于原則的名稱之中純屬多余之舉.以罪刑相適應為基礎、以刑罰個別化為補充的原則的提出,是其倡導者看到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中的意義和作用,而‘罪刑相適應”一語并不能將這種意義和作用包含其中,因此,為彌補罪刑相適應的提法之不足,遂提出新概念以茲取代.筆者認為,‘以罪刑相適應為基礎,以刑罰個別化為補充的原則”這一名稱給人以畫蛇添足之感.因為我們所說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不同于資產階級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們所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他們所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僅僅指對犯罪人所處的刑罰應與其行為所造成的客觀災害相適應,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災害越大,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就越重,反之,則輕.我國刑法理論上所講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從來都不排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在處刑中的作用,恰好相反,該原則強調的就是對犯罪人的處刑要與其犯罪的主客觀事實所體現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前后的表現所體現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兩者愈大,處刑愈重,兩者愈小,處刑愈輕.當然,刑法理論界將人身危險性的作用排除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容之外的也不乏人在,但這只是一個需要統一認識的問題,壓根兒不需要將“罪刑相適應原則”易名為“以罪刑相適應為基礎、以刑罰個別化為補充的原則’.責刑相適應原則,是作為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否定而而提出來的,其主張者指出:‘不同的行為人所犯罪的性質和實際危害結果都一樣,但不要求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他們判處同樣的刑罰,而是根據他們的責任的輕重程度決定刑罰。”º這種觀點顯然失之不當:其一,錯誤地理解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所犯罪的性質和實際危害結果都一樣的行為人必須判處同樣的刑罰,是否判處同樣的刑罰,還要取決于行為人犯罪前后的表現是否相同.用資產階級刑事古典學派所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來套我國刑法理論所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未免專斷.其二,所謂‘責任的輕重程度決定刑罰”中的“責任的輕重程度”的標準是什么,責刑相適應原則的主張者并沒有明確指出.在我們看來,絕不能離開犯罪本身來談責任的輕重程度,離開犯罪本身來談責任的輕重,實際上就是鼓勵法官態意裁量刑罰,這無疑是有害的.總之,責刑相適應的提法有欠科學,它不能成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更不能用它來代替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我國刑法基木原則的法律化
前文已述,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目前尚為理論原則,還沒有通過法律條文明確加以規定.刑法基木原則作為理論原則,具有明顯的弊端:首先,既然是理論原則,那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多種主張(從前文的介紹中可以看出).從而使本應是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不具有統一性,這種刑法基本原則的非統一性,必然導致刑法基本原則對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論研究的指導、制約作用受到削弱乃至喪失.其次,作為理論原則的刑法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因而也就不可能對刑事立法和司法產生強制性的拘束力.從本來的意義上講,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應一體遵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均不得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則.然而,由于現時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為理論原則,缺乏法律上的強制性,刑事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是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取舍是否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則,實踐中違背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和司法現象都是存在的.例如,罪刑法定原則,本來是不允許刑事法律溯及既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該法效力的規定也確實體現了這一精神,但是,198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關于該決定的效力的規定卻采用了有條件的從新原則,有條件的從新實際上就是有條件的溯及既往,而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關于該決定的效力的規定則采用了從新原則,即宣布該決定具有完全溯及既往的能力,這些做法顯然都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再如,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對行為人定罪必須是該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故意或過失,主客觀相統一才能定罪.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男方確實不知女方是不滿14歲而經女方同憊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定奸淫幼女罪的情況并不少見,這就是違背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客觀歸罪的做法.從國外刑法基本原則說律化的方式來看,如本文第一部分所介紹的有憲法式和刑法式,我國刑法基本原則說律化究竟應采取哪種方式呢?我認為,采刑法式比較合適.因為,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用來確立法律的共同原則和規定有關國家、政府以及個人的一些帶有根本性的、指導性的規范的,用憲法的條文具體規定刑法的基本原則,與憲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稱的.另外,我國其他的一些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在其自身的條文中加以規定的,這也為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化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總之,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化應采刑法式.用刑法條文明確規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這是我們應取的做法,那么,在刑法典中的哪一部分規定,各原則的條文的順序如何排列,這是我們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從我國其他部門法律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來看,有的是單獨作為一章,并置于整個法律的首要位置;有的是將基本原則和其他有關內容合為一章,作為法律的首章加以規定.那么,規定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條文應該放在哪一部分呢?我認為,我國刑法的基木原則不宜單獨為章,因為五個基本原則不過需要五條加以規定,如果自成一章,未免與其他各章不夠協調,因此,將刑法基本原則的條文安插于現行刑法典第一章‘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之中較為合適,并將其章口改為“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為什么要將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排于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之后,刑法的適用范圍之前呢7這是考慮到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基本原則雖然都是帶有全局性的內容,但是,從邏輯順序來講,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應該先于刑法的基本原則而確立,它們的確立為基本原則的制定提供導向,而刑法的適用范圍是一個比較具體的內容,不具有全局性,其內容的確立要受基本原則的指導和制約,如溯及力的規定就要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因而將刑法的適用范圍置于刑法基本原則之后是理所當然的.總之,叮刊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這一章口的確立是有其根據的.至于規定刑法基本原則的各條文的次序如何排列,依筆者之見,應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條文排在規定各刑法基本原則的條文之一首,其余依次為: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條文;規定罪貴自負原則的條文;規定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條文,換言之,從刑法典的第3條至第7條依次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罪責白負原則、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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