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體系的發展和趨勢
時間:2022-10-30 0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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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范賢聰顧曉明
馬克思主義刑法觀認為,刑法就是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在政治和經濟上的統治,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如何懲罰犯罪的法律。據此,我國刑法是指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根據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由立法機關頒布的,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從我國的刑事立法形式看,這個“總和”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刑法典,即1979年7月1日我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通常簡稱刑法.二是特別刑法,即指除刑法典以外的、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適用特定范圍的形法規范。三是附屬刑法,也就是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范,即由立法機關頒布的經濟法、民事法、行政法中所附加規定的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條款。因此,我國刑法體系是以刑法典為主體,以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為補充的法律規范體系。我國刑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之一,需要保持較高程度的成熟性和穩定性,但法律的穩定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穩定性要求刑法不能輕易地進行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這就需要創制特別刑法規范來及時完善刑事立法體系;穩定的相對性又決定了刑法不能一成不變,因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是由產生它的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的。它不僅隨著經濟基礎的更替而更替,就是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當經濟基礎出現某些局部的變化時,法律也會相應地發生一定的變化。我國刑法從1980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已經十幾年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在經濟領域、社會管理等方面不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間題,產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形態、為了有效打擊在新形勢下產生的新的犯罪行為,保障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客觀上要求刑法必須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不斷進行修改完善,增補新的內容,廢除不適時的法律條文。我國的立法機關正是根據這種要求和需要,陸續以補充規定、專門規定或一些單行法規形式,對刑法進行了修改與補充。從1981年6月10日頒布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到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我國先后頒布了條例、決定、規定等共二十多個。另外,還有一些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范,如《商標法》第40條、《食品衛生法》第41條、《專利法》第63和“條、《計量法》第28條、《土地管理法》第49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27條等,都是對刑法的修改和補充。但這些修改和補充都是局部的,分散的。我國刑法頒布于1979年,是按當時商品經濟的模式創制的,刑法的指導思想是以1978年憲法的指導思想“以階級斗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為依據,刑法任務的規定,也是體現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宗旨。十幾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確認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1992年•n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又通過了《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向題的決定》,具體地、系統地勾畫了新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要在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作為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組成部分的刑法當然要積極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服務,把為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服務的刑法觀轉變為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刑法觀,充分發揮通過刑法懲罰犯罪,保護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獨特功能,竭力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在此轉軌變型的過程中,就涉及到對刑法的全面修改、補充,這就是國家刑事立法乃至整個刑事法律建設方面的一件大事,涉及的內容廣泛,問題繁多,技術復雜,工作量很大,要解決哪些主要間題呢?這是見仁見智、有待各方探討的問題,作為理論探索,在此僅就我國刑法的體系結構這一宏觀問題提出我們的設想。刑法的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即刑法篇章的構成和刑法規范的表述形式。我國現行刑法采用編、章、節、條、款、項的編纂體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在編下面設章。我們想,全面修訂、完善后的刑法仍可采用現行刑法的編纂體例。
一、關子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問題
我國現行刑法總則分為五章,即刑法的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在第二、三、四章之下各分若干節。現在著來,這個體系結構可以適當調整,內容上應有所補充。我們認為總則可分設以下幾章:’第一章,刑法的根據、任務和原則包括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政策根據、實踐根據和任務,以及基本原則等。建議新刑法應進一步明確罪刑法定原則的唯一性、絕對性,同時廢除現行刑法規定的類推制度。類推制度在刑法制定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近十幾年的司法實踐證明,適用類推定罪判刑的案件極少,而且多為小案,有些得不償失。同時,類推制度有悖于實行罪刑法定的原則。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立法健全的一個標志,它淆助于要求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應嚴格依照刑法既有規定去辦,使司法有統一的標準,從而有利于公正裁判,也使人們的行為有所遵循,對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有著重要意義。.第二章.,刑法的適用包括刑法的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建議增補刑法與其他非刑事法律中刑法規范的關系。這主要是為了系統了解我國刑法的效力范圍的規定,從而正確運用刑法維護我國主權,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處理好各類案件一,加強同各種犯罪作斗爭。第三章,犯罪與刑事責任包括犯罪行為;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增設法人犯罪專項。我國現行邢法投有規定法人犯罪,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市場經濟大潮的來臨,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大量涌現一,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名義進行犯罪隨之增多,危害性也日益嚴重。我國立法機關在80年代后期已經通過頒布特別刑法方式規定了法人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但這些規定只是局部的、零散的。第四章,刑罰包括刑罰種類;非刑罰處理方法。建議取消管制刑種。隨著,市場經濟不于勇萬萬萬甲萬幣甲~~幣甲~再體制的確立,一管制實施的社會環境現在基本上不具備了,“交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厚手俘事牛老墜進行監督勞動改造”在城鄉實行集體經濟承包責任制后難以得到正確執行,很容易造成無人監督和管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勞動改造,影響國家法律實施的嚴肅性。在取消管制刑種以后,國家可以擴大緩刑或拘役的適用范圍,這也無悖形法的精神•、第五章,刑罰的具體運用包括量刑的原則;自首;坦白與立功;累犯與再犯,數罪并罰;緩刑、減刑;時效。增設坦白與立功,再犯等內容,是為了更好地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立法精神,從而更有效地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第六章,刑法術語•.增設本章,主要是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促進刑法更準確的實施,達到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目的.
二、關于刑法分則的體系結構問題
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范體系,是定罪量刑的具體法律今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分則根據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社會危害程度,將形形色色的犯罪歸為八大類,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讀職罪。另外,軍人違反職責罪單有一個條例規定。這個分則體系比較充分地反映了當時歷史條件下犯罪的概貌。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形勢的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主要是有的類別犯罪的同類客體太粗,不利于反映不同犯罪的本來面目,有的罪章包括的罪種雜亂,影響刑事立法明確性原則的貫徹。近年來,大量的修改補充是集中在刑法分則的很多具體罪上,加之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新出現的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規定的犯罪,因此,現行刑法分則體系應當作一些較大補充或修改,有的名稱也應作適當的改動。
(一)反革命罪應該改名為:危害一國家安全罪或國事罪反革命罪實質上是一個政治上的概念,使用這一罪名不太符合法律的規范化要求,而且也容易給人提供借口: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反革命罪犯也就是政治犯。根據“政治犯不引渡”的國標慣例,我們就很難懲處那些逃到國外去的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罪犯。因此,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國事罪取代反革命罪,有利于適應國際斗爭的需要。這樣也和《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相銜接。同時,也為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規定的侮辱國旗國徽罪解決了歸類的問題。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體罪如反革命破壞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的相關罪名的區別僅在于有無反革命目的,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反革命目的,主觀性較強,將這些罪并入普通刑事犯罪類別之中,并不影響對這些罪應有•的懲處。現行刑法對反革命罪中的間諜罪、特務罪的規定缺乏科學性: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參加特務、間諜組織或接受敵人派譴任務構成間諜、特務罪.根據我國當前形勢,吸取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同時參考國外有關立法的合理內容,采用“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發展的••…構成間諜罪”能比較全面地概括間諜罪可能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毛科技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也可避免使用“敵人”這一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
(二)完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罪名現行刑法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合為一章,實際上是平列了兩個同類客體,這未必協調。其次,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僅有4個條文5‘個罪名,諸如公民的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民主權利,尚未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第三,我國刑法中的類推制度與民主原則直接相悖,對于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通過類推定罪判刑,實際上使公民不能依法規范自己的言行,這樣就會使公民的權利陷入缺乏法律保障的境地。第四,近年來制定的不少單行刑事法規,都是從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這種在法律生效日期上所采用的立法方式,使公民沒有時間事先學習和了解法律的內容。最后,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存在著一種刑事立法調整范圍擴大化的傾向。一些人希望通過刑罰手段解決一切社會問題,致使刑法的觸角越伸越長。我們必須明確:法律不是萬能的,刑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刑法只能調整那些最重要的社會關系,而不應當廣泛地干預社會生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了造就一種寬松自由的社會環境以利于自由競爭和鼓勵人們大膽創造,客觀上要求立法放寬對社會各個領域的刑法調整,以消除人們的壓抑心理,活躍民主自由氣氛。因此,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刑法必須在注重保障公民人身權利的同時,強調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在刑法中應更加細致地規定對公民民主自由權利的保護內容,實現由注重刑法的社會保障功能向注重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的轉變。
(三)重點修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不僅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擾亂社會主義性濟秩序,危害國計民生,而且嚴重腐蝕人們的思想,造成腐朽的資產階級思想的泛濫,尤其是造成國家公務員政治上、思想上的腐敗,直接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正常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特點,現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變化和打擊這類犯罪活動斗爭的需要,為了堅持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作斗爭,依法懲治任何組織和個人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應當重點修訂此類犯罪。我國目前通行的經濟犯罪的概念比較模糊。在西方各國,經濟犯罪的對象被嚴格控制在破壞國家整體經濟,妨礙市場秩序的范圍內,從總體上講,是被看成性質較輕的犯罪,在我國,經濟犯罪既有作為重罪處理地有作為輕罪處理,缺乏整體的統一性.尤其在輿論宣傳上,宣傳工具一直在大張旗鼓地宣傳從重從快打擊經濟犯罪,把公眾和司法干部的期望值提得很高,總認為打擊經濟犯罪,只有殺一批人,判一批無期徒刑才能見效。然而,多數的經濟犯罪從性質上講并非重罪,不可能懲罰很重,于是,在公眾和司法人員中就產生了嚴重的失望,并進而產生了對社會和政府的沮喪、埋怨情緒。總之,現行刑事政策從總體上把經濟犯罪作為重罪對待是不明智的,應當恢復經濟犯罪本來從總體上構成輕罪的性質。做到:1、取消部分含義不清的罪名,如投機倒把罪。2、增加一些破壞經濟秩序的罪名。可以考慮劃小同類客體。如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金融秩序罪;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罪;妨害公平競爭罪;擾亂市場秩序罪;妨害國家稅務、工商管理罪等。3、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總體上恢復經濟犯罪是輕罪的本來面目,但也不排除對其中個別有關國計民生的罪行作為重罪加以懲處,如走私罪,偽造販運國家貨幣罪。
(四)注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完善建立一種適合統治階級統治需要的社會管理秩序,是任何社會維持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我國現行刑法雖然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方面已作了較多的規定,但現在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因此,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大類犯罪的修訂時,還應注意補充和完善:l、關于方面的犯罪。這應當作為今后社會管理的重點內容,2、關于違反勞動保護和危害公共衛生犯罪。3、有關妨害國家科學技術、文化發展的犯罪•主要目的是保障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的正常發展。如出賣重要科技秘密罪。4、有關妨害國家司法活動的犯罪。如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罪等。
(五)讀職罪也應注意補充和完善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將讀職罪作為一種輕罪來處理,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忽略對它的補充和完善。讀職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公務人員,非國家公務人員不能獨立構成讀職罪,因此,完善對讀職罪的立法,尤其是對不作為犯罪的立法,有利于促進和增強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有利于加強國家、政府的凝聚力。如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定責任人失職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犯罪等。以上只是我們對刑法體系的完善作出的一點點設想,很不完全、規范。如何做到對形形色色犯罪的科學分類.,既保持嚴整的體系,又便于司法工作實際操作,便于廣大公民的知法守法、學習運用,是需要深入進行思考研究、反復進行對比分析的,是需要在國家立法機關的統一籌劃指導下嚴肅而科學地有步驟地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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