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9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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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和諧司法的背下,刑事和解作為一種較好的實現被害人—犯罪人達成和解,恢復被破壞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為學界所重視。近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國外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進展良好,而我國還未建立這種制度。我們應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探析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產生和蘊涵
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簡稱VOR)是指犯罪后經由調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談、協商,解決糾紛、沖突。其目的是恢復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關系,并使犯罪人該國自新復歸社會①。20世紀70年代這一制度首先在西方確立,此后學者對這一理論不斷討論。
刑事和解是一種新的刑事理念的產物,傳統的刑事理念認為,犯罪行為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受懲罰性。形式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也主張刑罰的報應性,認為有犯罪就有刑罰。刑事實證學派表現出激進和務實,認為犯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害者,主張他們有復歸社會的權利,并倡導了一系列特殊的處遇,如緩刑、保安處分等。②西方形式和解理論遵循了保障人權、重視人,以人為本的刑事理念,對我們有較好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我們今天講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和諧法治,刑事和解正是適應了這一大環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20條中說,“要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嘗試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案件調解解決的新模式”。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接受采訪時說“對因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就應該從平息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處理?!雹茈m然“兩高”沒有用刑事和解的字句,但是刑事和解是一種調和因犯罪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的較好方法,在新時期探討這一制度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特別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的社會背景下積極構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緊迫性和重要性。
二、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適用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觸犯刑法的行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主要有:(1)犯罪原因多元化;(2)犯罪方式團伙化;(3)犯罪可改造性大。在這里我們主要從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可改造性,來看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文化、道德方面的因素,也有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環境的影響,同時還與未成年人自身是個人生理、心里特點密切相關。⑤例如:離異家庭極易導致未成年人心里方面的缺陷,從而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獨生子女的增多,父母對孩子過度溺愛、放縱,使未成年人形成我行我素、自大暴躁的習慣,也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分析這些原因我們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有些是客觀原因造成的,有些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里特點導致。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心里生長成熟的階段因此可改造性強。一旦對他們的犯罪行為處理不當極易影響他們今后的成長。刑事和解中的以人為本舉措應當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這樣做:其一,有利于預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化和使之回歸社會。刑事和解能夠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會化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在和解中取得被害人諒解和不被追訴的結果,從而使未成年人不用受刑罰處罰,犯罪標簽的去除、社區組織或社會人士的理解與接納,社會責任意識與主體身份的重建也會促使個人走向成熟。未成年人會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重新認識自己并增加信心,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其二,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復。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被害人處于控方的地位,在庭審中與被告人處于對立的地位,極易使被害人與被告人雙方矛盾不能平和的化解。被害人在滿足心理宣泄的同時必將仇視被告人,同時被告人的某些想法也不可能傳達到被害人那里,雙方誤解有加深之勢。刑事和解為被害人和被告人雙方溝通提供了一個平臺,雙方可以訴說各自的想法。對未成年被告人來說由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往往會得到諒解。而對于被害人來說在取得經濟賠償的同時,也能從被告人認錯和悔改中感受到心理的慰籍。其三,適應刑事理念的國際潮流。當今世界尊重人權、保護人權是一大主流,而未成年人又是社會保護的重點。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能夠確立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制度。德國少年法院規定,刑事和解構成對犯罪人教育處分的一種方式。刑事和解正成為一種刑事理念的新思潮。其四,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必然選擇。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轉型期影響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數量一直呈現上升的態勢,犯罪類型更趨向于暴力和智能化,危害程度也日益嚴重。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絕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復雜的社會問題。與一個社會的價值和公共政策的取向密切相關。刑事和解在目前我國法律尚未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應當看到它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傳統的監禁刑不利于未成年人復歸社會,應通過社會寬容、被害人諒解,使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刑事和解能夠較好的完成上述使命。我們認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應當吸納這一制度。
三、刑事和解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從保護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免受刑事處罰,免受犯罪標簽影響出發的。我們認為這一制度在我國是可行的。其原因在于:其一,刑事政策、法律保障。我國刑事政策歷來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輕緩處罰的原則,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都貫徹了這一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且有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免于刑事處罰。”這一規定使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運用有了法律上的前提條件。再者,我們現在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來說,因其成因的特殊性和可改造性,對其適用刑事和解符合寬嚴相濟中“寬”的精神。其二,被害人能夠諒解,社會大眾能夠接受。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易產生幻想,沖動多于理智。在面對人生和紛繁復雜的社會時,往往心理失衡走向極端。因此對于被害人和來說也容易諒解。上述已經分析,被害人能夠從未成年人悔罪中得到精神慰籍。同樣,作為被害人和社會公眾來說,也應給予未成年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其三,和解外部條件已經具備。所謂外部條件包括和解調解人員和調解后的處理等。我國歷來堅持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政策,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上,自從1984年第一個少年法庭出現,截止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緦崿F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⑥可以推斷出在法院系統中,從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的法官人數是眾多的。另外我國檢察系統也有專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我們充分利用好這些資源,發揮好刑事和解中調解人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四、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構建
根據上述論述我們認為,要構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1.刑事和解的前提是雙方自愿。刑事和解一旦脫離自愿的原則,就會產生放縱犯罪、不利于解決糾紛的后果。因此,調解人在調解前應當查明雙方是否自愿,并將此作為應用調解的一個必要前提。2.應用案件的范圍。我們認為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和解適用上不應設置刑度范圍,所有案件只要符合了一定的條件,都可以列入刑事和解的范疇。所謂搶劫等罪名屬于重罪,完全是一種成人刑法語境下的結論,對未成年人而言并不完全妥當。而且是以法定刑為判斷標準,但具體個案的性質上未必有法定刑所昭示的那么嚴重。⑦
3.和解的提出和受理。有學者認為法官、檢察官、警察、辨方律師及被害人的人等主體,都有刑事和解的提案權。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觀點與需要,向法院提出自己認為適格的刑事案件。⑧我們認為法官、檢察官、警察只可建議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提出和解,而不可自己提出和解。原因在于,有些法官、檢察官、警察會充當調解人,如果他們提出和解又在過程中進行調解,最后又可以做出裁判,則有可能基于其他目的忽視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利益。另外如果是上述三者提出刑事和解,則被告人或被害人往往基于對公權力或裁判者的恐懼而接受,有違自愿的原則。所以我們主張,刑事和解只可作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基于授權提出,公、檢、法人員可以建議而不可主動提出。
4.刑事和解的過程和監督?;谖闯赡耆吮缘牟淮_定性,在刑事和解過程中,應結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征,將社區、學校、家庭,包括社區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父母、親友在內的廣大人員納入到刑事和解程序中去。以求擴大對犯罪者及受害者的人文關懷,增強其責任感和回應社會能力,并在互動過程中促進當事各方的互信和團結。⑨但在確定調停人上我們認為應由檢察官主持或由公益性的學校學者或其他社會人士主持,以體現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不放縱犯罪,不有損國家利益。同時應當建立刑事和解的監督機制,可由法官或檢察官監督和解的自愿性和過程的公正性。
刑事和解已成為當下學界討論的熱點,盡管筆者對這一理論進行了獨立的思考和剖析。但筆者也認為這一理論在面對一些嚴重犯罪時存在片面真理。
重視被害人在犯罪處理中的作用是正確的。因為被害人應當有權利向犯罪人述說犯罪給他造成的痛苦,表達他的不滿或憤怒。而這一點正是傳統司法理論所忽視的,但受害人絕不應當替代國家在追究犯罪人責任中擔任主角。
但是我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理念出發,刑事和解應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適用。并且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在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事和解的環境,我們應當積極探討并推進這一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適用,以最大程度的保護未成年人。
注釋:
①②劉凌梅.西方國家刑事和解理論與實踐介評.現代法學.2001(2).
③人民法院公報.2007(3).第18頁.
④李偉紅.訪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民主與法治.2007(6).第11頁.
⑤張利兆主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頁。
⑥蔡鴻銘.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2).第52頁.
⑦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未訴科.俞某搶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適用問題.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4).第72頁.
⑧湯火箭.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與論證.人民檢察.2004(4).第9頁.
⑨肖偉.刑事和解的理論與實踐.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3).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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