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07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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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刑事二審案件全面開庭審理是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有不少地方刑事二審案件的開庭率要求達到百分之百。實踐證明,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既加大了法、檢兩家的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也不同程度影響了訴訟效率,同時并不必然提高訴訟質量。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簡易程序,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從而實現內在公平和更多的公平。

關鍵詞刑事二審;簡易審;立法;思考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根據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適用范疇、禁止性條件刑事二審簡易審的立法模式刑事二審簡易審的裁決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提出2006年以來,按照最高國民法院的規定,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國民法院均開庭審理。相應的,一般刑事二審案件,開庭率也逐步提高。作為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目前許多地方法院要求刑事二審案件百分之百開庭。這種不顧案件具體實際一刀切的做法,導致了極大的司法資源浪費,筆者認為,為了在刑事二審程序中達到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目標,應當在二審程序中增設刑事二審簡易審來避免這種吃力不討好的現狀。所謂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指對于不服國民法院刑事一審判決或裁定,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上訴案件,在開庭審理前,由法官與檢察官達成合意,并在征求被告人意見之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和省略某一庭審環節或某些庭審環節,使案件予以快速審理的一種庭審方法。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法律和現實根據

(一)從法律的層面來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二審國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刑事二審簡易審是有法律的發展空間。故此,應當將刑事二審簡易審制度從司法操作層面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其法律地位。

(二)從司法實踐客觀基礎上看

公平與效率是當代司法改革追求的兩大主題和基礎價值目標。公平與效率是兩項獨立的價值標準,在確保刑事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符合正義要求的同時,還應當使訴訟活動的效率得到提高。刑事二審簡易審可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爭議不大的案件,進行一定程度的簡化可以加快結案進度,將更多的人力、物力節約下來,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難、復雜、有影響的案件上去,實現所有案件的公平。

(三)從司法資源優化看

在保證司法公平的前提下,在保持刑事二審全面開庭改革方向的原則下,司法資源配置最優化、最大化是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最直接的現實根據,刑事案件的個案特性和發生數量是動態的、多樣化的,司法資源配置應當與刑事案件的處理相匹配,對不同的案件應有不同類型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證訴訟公平和效率。

(四)從二審全面、全案審查原則來看

二審案件實行開庭簡易審,是建立在對上訴案件全面審查或全案審查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上訴理由或者上訴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個別或一些環節進行簡化或省略。刑訴法規定的全面審查、全案審查原則,應當包含庭前的書面閱卷審查和開庭審理兩個內容。書面閱卷審查,就是對一審判決的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和全案審查,斷定該案是否符合刑事二審簡易審的條件。

(五)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看

司法實踐中,很大一部分上訴人是抱著反正上訴不加刑,不訴白不訴;有的上訴人并沒有上訴理由,只是表示不服即提出上訴;有的是出于一審判決尚未執行,但為了達到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用上訴的方法阻止一審判決生效,使生效執行的刑期縮短到1年以內而提出上訴的。甚至個別上訴人只是為了出看守所遛一遛,到二審法院吃頓飯、改良伙食等荒謬想法而上訴的情況。對此濫用上訴權的被告人,由于我國沒有相關的上訴準許制度及對上訴理由的審查制度,造成了法律對此類上訴無約束力。二審簡易審就不必在濫用上訴權的被告人身上浪費精力。二審簡易審方法確能另辟途徑給予一定的制約,從這個意義講是一種刑事二審簡易審,為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及庭審模式填寫了空白。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適用范疇、禁止性條件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

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前提有:1: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不持異議或基礎不持異議。對罪過的心里態度是認罪或基礎認罪。2: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審判程序合法。3:檢、法兩家有一家提出并獲得另一家的同意,上訴人有辯護人的應當建立完備的庭前交換意見并備案。庭前交換意見主體不僅僅限于主審法官與出庭檢察員之間,可擴大為辯護人參與。這種庭審交換意見并不同于美國等國家的“控辯交易”,但可保證庭審質量效率的最優化。刑事二審簡易審的適用范疇

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基礎犯法事實無異議的刑事二審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直接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審理。

(一)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僅以量刑情節、具體宣告刑為由提出上訴的;此類案件上訴人對犯法事實供認不諱,且均認罪,因此可以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方法,簡化法庭調查。

(二)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僅以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為由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所采信的證據間沒有抵觸,上訴人只是對不影響定罪的一些次要事實情節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成立與否并不影響對一審判決的確認,故可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方法。

(三)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僅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上訴的。上訴人只是對此罪與彼罪,一罪還是數罪,或量刑有異議,一般來講,這類案件往往主要涉及對法律的懂得和適用,是檢察官與辯護人交鋒的焦點,庭審中以雙方表明各自對事實的認知和如何適用法律即可,

(四)二審法院或同級檢察院經審查卷宗材料,已發明原審法院在審理中有《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所列違反法律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上訴案,此類案件是法律適用中的硬傷,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顯然沒有必要。

(五)檢察機關僅對一審判決中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畸重以及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也應列入刑事二審簡易審范疇。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禁止性條件

(一)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或者對原審適用的法律提出較大異議的;不應適用刑事二審簡易審方法。

(二)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該類上訴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確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犯法事實是否清楚、準確,且這些爭議的事實均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故本質上也是對一審判決所采信證據的爭議。因此,如果此類案件對原審被告人不進行訊問,不對原審采信證據進行質證,難以斷定一審判決的正確與否,也無從斷定其上訴理由是否有事實上的根據或證據上的支持。另外,對于此類案件,往往控、辯雙方會在庭上要求出示新的證據材料,因此,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只能強化,不能簡化。

(三)影響較大或者屬于新的犯法類型案件。

(四)上訴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案件。對以上三類主體在適用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均有特別的規定,雖然一審已經依法對他們從寬處罰,在程序上予以了特別保護,但法律原則應當體現到每個訴訟環節之中;且由于上述人員自身的特點,一方面要對其在訴訟中的防衛權利、救濟權利予以特別的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其辯解能力上的缺失,通常并不能正確懂得一審判決的性質及答辯要領,故也應適用完整的審理程序。

(五)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上訴案件。由于該類案件或社會危害性大,或國民群眾甚為關心,或各級領導比較關注,其判決結果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往往一審判決已經牽涉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的聯動,故應當慎重對待,在審理程序上必須保持其完整性。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庭審模式公務員之家:

刑事二審簡易審的庭審一般采用集中多件適用范疇內的案件安排在同一天或半天內依次審理。這樣能最充分地利用和合理配置資源。在此前提下,充分體現高效,有效緩解抵觸。庭審一般依次為:1.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如果是多名被告人的,可先由書記員核對身份事項內的各項,無誤后告訴審判長,審判長僅需查對姓名及核實誰上訴)2.法庭組成人員。3.告訴訴訟權利,訊問是否申請回避。4.訊問上訴理由。5.訊問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采納證據有無異議。如沒有異議的則不再繼續進行事實和證據調查的質證;如對某節事實或某一證據提出異議的,則就此事實及證據進行簡要調查。6.詢問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證據有無異議。7.詢問檢察員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采納證據有什么意見。如檢察員沒有意見的,檢察員應明確表明沒有意見;如上訴人提出對某節事實或某一證據有異議的,檢察員應簡要發表質證意見,但不出示本來證據。8.審判長針對異議部分或圍繞上訴理由,進行簡要訊問。9.審判長向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員發問有無新的證據向法庭供給。如均沒有即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如有則簡要注明證明內容、證明要求,并安排簡要質證。10.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解。11.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12.檢察員發表評判意見。檢察員在發表評判意見時應直接針對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進行,明確提出二審檢察意見。1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最后陳述。14.休庭。然后傳其他案件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到庭按以上程序開庭審理。在多起上訴案件開庭審理結束后,合議庭可對以上案件逐個評議,然后繼續開庭,逐案進行宣判。可見,在刑事二審訴訟中推行刑事二審簡易審方法,是對刑事二審案件全面開庭審理的優化,對司法資源可以進行更為科學的調整和分配,使刑事二審更具效率,更加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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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蘇省南京市國民檢察院刑事二審案件簡化審理機制(試行)

【5】盧軍、孫鈞杰“增設刑事二審簡易程序之我見”載《法制與經濟》2009年5月